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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14.7%,实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年均增幅高达33.6%。 中国已进入全球资本输出的大国行列。中国在累计超万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有很大一部分流向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沿线国家投资合作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很大一部分投向能源资源、基础设施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各种关系复杂敏感的行业,而近年国际政经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非商业风险较高,因此发生争议和遭受损失的项目并不少见。中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对外投资将继续快速增长,而鉴于“一带一路”沿线的不少国家是高风险国家,投资者应当更加谨慎,“投资保护”当前已处于与选择投资同等重要的地位了。

第一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发展与风险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呈现持续快速发展势头。“走出去”已成为我国与世界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 我国的“一带一路”投资

(一)我国海外投资持续快速增长

自2003年中国有关部门发布权威年度数据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连续12年快速增长。其中2010~2014年的年均增长速度达15.7%。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对外投资存量为8826.4亿美元,较上年大幅提高了33.6%。

图2-1 2002~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数据来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与吸引外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首次接近平衡,中国即将成为资本净输出国(见图2-2)。

图2-2 2009~2014年中国双向直接投资对比图

数据来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二)区域分布更加广泛

就我国“一带一路”投资 的区域而言,亚洲依然是中国对外投资流量最大的地区,2014年投资额达到849.9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2.4%,占当年流量总额的69.0%。其中,流向中国香港的投资额为708.7亿美元,占中国对亚洲投资总额的83.4%。此外,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老挝、泰国、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以及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也是中国在亚洲主要的投资目的地。2014年,中国企业对北美洲、欧洲的直接投资增幅分别达到88.0%和82.2%,投资金额分别为92.1亿美元和108.4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比重分别为7.5%和8.8%(见图2-3),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其中英国、卢森堡、德国、荷兰等是中国在欧洲主要的投资目的地。而在北美洲,中国资本则主要流向了美国和加拿大。此外,由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投资环境持续保持较强吸引力,2014年中国对大洋洲的投资流量为43.4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8.6%。

(三)“一带一路”投资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新的增长点

图2-3 2014年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分大洲份额分布

数据来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的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一带一路”投资中我国企业共对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老挝、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等。对外承包工程方面,2015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987份,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同比增长7.4%;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0%,同比增长7.6%。2016年第1季度的最新数据表明,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35.9亿美元,同比增长40.2%,占同期总额的9.0%,主要投向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2016年1季度,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758份,新签合同额255.9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5.4%,同比增长67.8%;完成营业额137.5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7%,同比下降1.9%。

这一战略大大促进了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通过产能合作,有效地化解国内产能过剩。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1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流向制造业的投资143.3亿美元,同比增长105.9%,其中流向装备制造业的投资70.4亿美元,同比增长154.2%,占制造业对外投资的49.1%,占同期总投资额的6.0%。“一带一路”投资有利于促进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双边经贸合作。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与澳大利亚、韩国、瑞典、中东某些国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一带一路”投资有利于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通过投资合作,促进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在全球市场的有效配置。

中国海外投资虽然高速增长,但仍处于初始发展与转型升级阶段交汇重叠的发展时期。一方面,世界经济仍将处于低速增长和调整分化中,美国进入加息周期增加了世界经济增长前景的不确定性,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曲折艰难,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动能不足,但各国对我国借重和合作意愿不减。 另一方面,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大多数还缺乏海外经验,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海外投资的风险不容忽视。因此,一方面,海外投资企业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投资前的尽责调查;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需要大力推进海外投资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海外投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减少海外投资的风险与损失。

二 “一带一路”投资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投资与其他海外投资一样,不仅面临商业风险,也会遭遇到因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差异造成的非商业风险。目前我国“一带一路”投资因非商业风险而导致投资失败的案例频频出现,非商业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企业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一带一路”投资风险

“一带一路”投资遭受的非商业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政治风险是目前“一带一路”投资中最大的风险类型之一,是因东道国政府在国内政治、制度、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变动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无法达成或者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与政治风险相随相伴的是法律风险。首先,某些政治风险本身也是由于东道国相关法律政策变化造成的;其次,因政治风险受损的企业,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救济的不确定性又使政治风险转变为法律风险。当然,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除了受诸多政治因素影响外,还有因不了解东道国法律法规或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蓄意规避法律,进而违反东道国相关法律,使其经营活动面临风险。这就是典型的法律风险。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少数为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政治文化差异大,法律制度迥异;同时,国家政局动荡,战乱与冲突并不罕见,因此在这些区域投资存在着较大的政治及法律风险。因政治与法律风险导致投资失败或投资受损的事例并不少见,如利比亚内乱后,中企50多个工程项目的巨额损失求偿无门;中缅合资的莱比塘铜矿冲突;中电投公司的缅甸密松水电站项目被“暂停”;泰国高铁换大米案;中远收购希腊比雷埃夫斯港的一波三折;2014年墨西哥取消中国铁建联合体中标的高铁项目;2015年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项目被“叫停”;澳大利亚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国家电网收购该国最大电网公司Ausgrid等。中国在海外的投资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严厉监管和越来越多的非市场困难。不过,中国投资者也试图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解决面临的困境。2014年7月,美国法院就“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做出判决,三一公司赢得了“面子”,但难以赢得“里子”;2015年4月,“平安诉比利时案”的仲裁裁决做出,但基本以平安公司败诉告终。根据中国海外投资跟踪器(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数据库,从2005年1月到2014年6月,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共发生风险案例(troubled transactions)130起,涉及金额高达2359.7亿美元,平均每起风险案例涉及18.2亿美元。分析这些受挫的投资案,不管是案例数量还是涉案金额,“一带一路”沿线社会动荡的发展中国家是投资风险的高发地;其中,投资风险的行业分布也集中在能源和金属两个行业,而且这类风险高发的投资频发于大型国有企业。2005~2014年,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案例共发生73起,涉及金额1596.6亿美元,分别占总数的56.2%和总金额的67.7%。近10年来中国海外投资几乎每年都有央企巨亏的风险案例,企业层面造成的利益损失和声誉影响,不利于其全球化经营;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也拖累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布局。

(二)“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别

“一带一路”投资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除了传统海外投资企业通常面临的转移风险、战争和内乱风险、东道国政策干预风险、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外,国有化及征收、国家安全审查是近期海外投资中出现较多的法律风险。

1. 战争和内乱风险

东道国境内发生革命、内乱、民族或宗教冲突或者东道国进入战争状态等造成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威胁投资企业正常经营。如“一带一路”投资中大量的能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的目的地大多是资源丰富、凭借能源开发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局势往往十分动荡,存在反政府武装、各种地方政治势力甚至恐怖主义。典型的如中东地区旷日持久的民族、宗教派别冲突,再加上发达国家在其中的利益角逐,该地区的政治环境十分复杂,投资风险巨大。

2. 政府违约风险

许多海外投资是通过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国家契约(或者经济特许协议)开展的,这类协议是一个国家(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别许可,约定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些权利,从事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投资的特殊经济活动,其规定内容为投资者应该向东道国政府交纳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并确定投资者在投资开发及经营等活动中应遵守的准则。东道国单方面解除与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或经济特许协议,这样的政府违约风险并不少见。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当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国家契约就可能随之改变。当东道国单方面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签订的契约,若其援引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则海外投资企业将无法追究东道国的契约责任。由于合同违约方是国家,这种风险的司法救济非常困难。我国海外投资中能源投资多采用“国家契约”的形式,因此也面临着这种风险的威胁。

3. 国有化和征收

在海外投资领域中,能源产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甚至其可以达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因此最容易遭遇国有化和国家的征收行为。随着经济实力的发展,这些国家出于调整利用外资结构的考虑和对沦为他国资源殖民地的警惕,纷纷掀起国有化的浪潮。例如2012年4月16日,阿根廷总统基什内尔宣布国有化西班牙持有股份的石油公司。在我国的海外投资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中,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仍是最主要领域。目前我国能源投资广泛分布在亚、非、拉美各洲,投资规模也十分庞大,基本都在数十亿到上百亿美元之间。拉丁美洲国家石油和天然气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对我国的能源投资企业造成了巨大影响。

4. 东道国政策干预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引外资注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为了平衡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的竞争关系或者基于保护国内优势产业的考量,东道国政府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从政策角度干预外资的进入或者经营形式,以此来维护本国同行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此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就会面临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这样的干预政策常体现在外资立法中的准入门槛方面,规定对于特定的产业部门,外资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仅可以采取与东道国企业合资经营的方式,而且往往会限定外资所占的股权比重。本书第三章中考察的中东、中亚几个国家的外资管理法律制度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此外,东道国还会在进出口方面设置壁垒,如对外资企业原材料进口和成品价格进行限制,通过制定具有倾向性的关税、进口许可政策等方式,迫使外资企业从成本角度出发选用东道国的原材料等。

5. 劳工保护法律风险

近年来,海外投资企业的跨国经营还遇到了当地劳工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些国家的劳工法律制度相当健全,内外资劳工都同等地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有的国家会专门规定本国劳工或外国劳工的保护规范,本书第三章中的泰国、阿联酋都有类似的规定。即使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法律可能不甚健全,但是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准则的适用是统一的。海外投资者只有认真对待劳工权益,才能保证其在东道国当地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不仅会有遭遇法律制裁的风险,而且若引发当地劳工的不满情绪,进而使东道国国民对海外投资企业甚至其母国产生抵触情绪,那么投资企业潜在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我国首钢集团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就曾遭遇此类风险带来的损失。首钢在秘鲁投资建立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不了解当地劳工相关法律,加之没有注重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其中仅2014年8月的一次罢工事件就使公司遭受了高达数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为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积极应对海外投资的劳工法律风险是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6. 环境法律风险

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给当地环境带来的侵害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投资企业只顾扩大利润而不顾负面效应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因违反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必将受到制裁。海外投资史上因造成环境损害而付出惨重代价的案例不胜枚举:埃克森美孚公司为石油泄露支付了1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英国石油公司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原告于2012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英国石油公司将向受事件影响的渔民和其他索赔人员赔偿78亿美元,这还并不包括美国司法部和其他联邦机构的索赔。由于我国对于企业经营造成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制不够健全,中国企业在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如何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积极应对东道国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

7. 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是指东道国根据本国法律和一定的程序,对存在或者可能具有影响其国家安全隐患的海外投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其标准的交易采取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措施。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因是外资可能会在东道国抢占市场、扩张势力,进而打击本国企业。而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如能源、金融、通信等,对东道国的潜在安全威胁是相当大的。因此,东道国往往对此类外资的进入报以谨慎的态度,通过安全审査等方式施加干预。

目前,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外资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为严格和完备。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审查和限制,形成了对外资并购最有效和最具威胁的政治和法律障碍。美国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标国,但近年来我国企业赴美投资不断受到美国安全审查的限制,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受审查(最后成功通过)、华为的并购计划两度失败、鞍钢收购美国钢铁发展公司失败等。这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设法破解。

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创设,后经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修正完善而日益成熟。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进一步制定并公布了《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作为该制度的实施细则。目前,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在内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均已建立起各自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外资审查法的正式出台具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代表着立法向政治压力的妥协。

欧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欧盟条约相关规定和各成员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两个层面组成,近年来该审查制度已经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造成了不利影响。一方面东道国希望大量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以期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又担心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流入给本国经济带来消极影响。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发展正是各国在探索、调整适应本国实际的外资政策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之一,从这一角度看,其作为东道国的一道“安全阀”能够尽可能地过滤掉外国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国安全审查制度的修订,一方面增强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国家安全的审查,权力审查中的判断因素更多、更严格干预,甚至对并购计划实施改造;另一方面,提高了国会的干预能力。《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FINSA)中强调了外资委员会向国会汇报的程序,使审查程序容易受到国会政治的干预,甚至被利益集团俘获,使普通的商业并购政治化。 而且,FINSA还特别强调了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监管,同时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设置了特别的障碍。

8. 反垄断审查风险

全球范围内跨国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给东道国带来了资金、技术,但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东道国的本土市场。因此,为了遏制外资对本国市场的占有、保护本国相关行业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跨国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目前,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海外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规定了并购前通报程序。这些制度一般包括实施经营者集中前的申报,以及申报后反垄断审查机构审查该项并购采用的步骤、标准。如果东道国认定海外投资者具有垄断的嫌疑,会扰乱本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制约国内行业发展或者威胁国民经济安全,便会启动反垄断调查,进而采取控制价格、征收重税、拆分企业等反垄断措施。此时,海外投资企业将会面临东道国制裁的法律风险。

(三)“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海外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讲,“一带一路”投资面临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东道国的法治环境、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评估。

1. 东道国外商投资政治、法治环境复杂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地理环境、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其国内的法治环境也必然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经营活动和投资利益的实现。这一点在海外投资准入和审查方面表现明显。总体来说,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本国投资的范围限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较少,市场准入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主要集中在能源、金融、通信等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行业领域。投资审查则普遍存在于各国,发展中国家一般都设有政府审批部门,如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等。随着海外并购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迅速发展,各个国家也开始重视投资审查制度。而且,更为严峻的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外资的审查制度越来越严苛。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屡将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拦在其国门外。而更极端的情况是,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政治利益,通过修改法律来阻止外资进入。

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较高

“一带一路”投资的地域与行业的特点也决定了我国“一带一路”投资的法律风险较高。有研究者指出“一带一路”重合了“社会政治动荡风险弧”,也符合“资源诅咒”现象,因而风险较高。一些国家经济处在发展中阶段,但自然资源异常丰富,确实存在“资源诅咒”的问题。 资源蕴藏丰富的国家,由于国家经济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经济发展缺乏内生动力,反而导致经济增长缓慢,社会冲突异常激烈。“一带一路”沿线就散落着许多这类高冲突、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如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这些国家政治风险因子根深蒂固,其中不少国家紧邻我国,风险往往外溢为我国国内问题及整个地区性问题 。与此同时,在地缘政治上,目前在欧亚大陆由东向西正逐渐形成一个“社会政治动荡风险弧”,包括中南半岛、南亚、中亚、西亚及北非,地缘上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及多个海外投资重点地区重合,推升了我国海外利益整体面临的政治风险。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中国海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国的一项政治风险的评估报告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整体投资风险较高,风险级别处于B级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见表2-1)。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可以被看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外部挑战的一部分。

表2-1 2015年中国海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国投资政治风险评估

3. 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不完善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照,只能根据不同东道国的具体情况调整策略、应对风险。立法导向侧重监管,而对保护的引导不够。目前我国涉及海外投资的法规主要还是从项目审批、外汇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进行规定,没有海外投资保险等相应保障制度,风险防范的立足点仍侧重在监管层面。尽管2011年国务院已经授权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由于缺少法律支撑、保险公司的性质不明确、投保险别和范围设置狭窄,投资者投保比例很低。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比率仅为5.7%,且基本为商业保险,政治性风险、内乱战争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均不在承保之列。国家对于东道国的风险评估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引导,商务部于2010年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但存在层次不高、单兵作战、协调和组织能力不足、执行力不强等问题。有鉴于此,有研究者建议尽快由国务院成立海外投资合作风险评估委员会,完善中国海外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运用国际经济法规则保护海外投资和资产。

4. 投资者对风险评估不充分,缺乏应对能力

除了东道国和母国制度的客观因素外,投资企业的主观因素也影响着海外投资风险的作用力。我国一些企业在投资决策前往往更看重商机而忽视潜在的风险,投资可行性评估流于形式,缺乏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细致、充分的研究,也没有相应的对风险发生的防范与应对的措施,当风险发生时往往因错过化解时机而遭受损失。近年来,埃及、利比亚、叙利亚、也门等西亚、北非一些国家或地区政局动荡,中国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人员以及投资、合作的资产遭遇巨大风险和损失。1993年,三九集团在马来西亚投资建立药品加工厂,由于不了解该国药品生产、销售要经伊斯兰组织认可的规定,最终导致投资失败。

海外投资本身就是一项涉及多方面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与很多领域的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海外投资是跨国境的经济活动,投资是两国境间甚至是多国境间的资金、技术以及相关要素的转移,投资者必须要面对不熟悉的法律、经济、社会、人文、政治等环境。因此投资者需要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政府需要构建更为友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求取得资源的最佳调配和效益溢出。因此,面对中国海外投资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除了海外投资企业自身须谨慎评估海外投资风险,做好尽责调研外,更大程度上需要我国政府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构建“一带一路”投资法治保障体系,有效防控“一带一路”投资风险。

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安全,通过国内立法、双边和多边机制形成了立体的海外投资保护或保障体系 。以此为鉴,一方面,中国投资者应当提高自身对海外投资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权益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该注意运用法律政策发挥投资者母国优势。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中国的海外投资,特别是投向发展较为落后、政治动荡和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能源建设、产能转移等大型长期项目的增多,中国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制度,采取监管措施,保障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中的利益,消除非商业风险。这一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将包括中国政府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包括双边层面和多边层面)方面,对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流出、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的全过程进行保护、监管以及进行救济等制度。有鉴于“一带一路”投资风险特点,本书主要从东道国国内法、双边层面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来分析海外投资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8AsYC5XH8YbbQdL3pQdTFuWmIhFT+uJ/3CVDkHxingJMCdIwWu9KOMBW7RDim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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