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概念,除了依靠定义来揭示概念的内涵,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和本质以外,人们还需要了解概念的外延,了解一个概念究竟反映哪些事物。划分就是帮助我们明确概念外延,从而明确概念的另一种逻辑方法。不少概念的外延是一类事物,把其中的每一个事物一个一个地列举出来,有时不必要,有时也不可能(如在该类事物包含的分子很多,甚至是无限的情况下)。要揭示一个概念的外延,我们往往只需将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一类事物按照一定的性质分为若干个小类就可以了,而不必一个一个地列举这类事物所包含的个别对象。譬如,我们可以按照矛盾性质的不同,将“社会矛盾”分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根据生产方式的不同,将历史上出现的“社会形态”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
将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一类事物,按照某个或某些性质分为若干个小类,这就叫划分。划分是明确概念的另一种逻辑方法。
划分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被划分的概念称为划分的母项,划分后所得的概念称为划分的子项,划分时所依据的对象的属性或特征叫做划分的根据。上述两例中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形态”就分别是划分的母项;“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以及“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分别是划分的子项;前一例以社会矛盾的性质作为划分的根据,后一例以社会生产方式作为划分的根据。由于客观对象的属性的多样性,因此,划分的根据不是唯一的。至于选择何种属性或特征作为划分的根据则要由实际需要来确定。例如,根据篇幅的长短,可以将“小说”这一概念划分为“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根据创作年代,则可以将“小说”这一概念划分为“古典小说”和“现代小说”。
划分的方法只适用于普遍概念,而不适用于单独概念。因为划分是在思维中把一个普遍概念所反映的一类对象分成若干个小类的方法,而单独概念所反映的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外延已经是明确的。所以,对单独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进行划分。
划分又不同于分解。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母项与子项之间具有属种关系。而分解是在思维中把作为整体的对象分成若干组成部分。而就概念来说,反映整体的概念同反映部分的概念并不具有属种关系,就对象本身来说,部分不具有整体的属性。例如,“地球分为南半球和北半球”,这是分解,而不是划分。因为它只是把地球这个整体,分成南、北半球两个部分,而“地球”这个概念与“南半球”、“北半球”这两个概念之间不具有属种关系,所以不能将划分与分解混同。
划分既可以是一次划分,也可以是连续划分。
所谓一次划分就是将一个需要明确其外延的概念只划分一次,划分的结果只有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上面所举的例子都是一次划分。
连续划分就是在第一次划分之后,又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第一次划分之后所得的子项再进行划分,以此类推,一直到满足需要,即明确概念的外延为止。例如,根据需要,我们将“文学作品”这一概念先按创作体裁划分为“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然后对子项中的“小说”这一概念按篇幅长短再划分为“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这就是连续划分。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划分:二分法。二分法是根据对象有无某种属性或特征对概念所作的划分。例如,根据战争是否具有正义性,可以将“战争”这一概念划分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这两个概念。二分法所得到的结果只有两个子项,而且是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而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概念中,往往有一个是负概念。由于负概念只表示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而并不表示它具有什么属性,因此就这一负概念本身来说其外延仍然是不明确的。例如,当我们把“全厂职工”这一概念用二分法划分为“党员”和“非党员”这两个概念时,“非党员”这一概念究竟是“团员”还是“一般群众”(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团员)是不明确的。但是,当我们只需要了解全厂职工中党员所占的比例时,用二分法就可以达到明确概念的目的。
划分同科学分类有联系,又有区别。划分是分类的基础,分类是划分得以进行的特殊形式。任何分类都是划分,但不是所有的划分都是分类。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 根据不同。可以把事物互相区别开来的一切属性或特征都可作为划分的根据,但分类必须以对象的本质属性和显著特征为根据。2. 作用不同。划分既可用于科学分类,也可用于日常实践的需要,而分类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使科学知识系统化,因而分类的结果具有长远的意义。
为了使划分真正能起到明确概念的作用,在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遵守如下几条规则:
1. 划分应当相应相称。
所谓划分应当相应相称是指划分所得的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应该等于母项的外延。违反这一条规则就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例如,如果把“文学作品”划分为“小说”、“诗歌”和“散文”,这就犯了“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因为把“戏剧”这个子项遗漏了;如果把“文学作品”这一概念划分为“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和“美术”,这就犯了“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因为美术不属于文学作品。
2. 划分所得的各子项,其外延必须互相排斥。
这就是说诸子项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不相容的关系。这是因为,如果诸子项之间是相容的,那就会使一些分子既属这个子项,又属另一子项,这就达不到明确概念外延的目的。违反这一条规则就要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例如,如果把“人大代表”这一概念划分为“党员代表”、“工人代表”、“农民代表”、“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知识分子代表”,这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因为这几个子项的外延不是互相排斥的。作这样的划分,“人大代表”这一概念的外延仍然是不明确的。
3. 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
这就是说,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这是因为,划分的根据是划分的决定因素。对于同一母项,划分根据不同,所得子项也就必然不同。因此,同一次划分只能采用同一个划分根据。违反这一条规则就要犯“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例如,把“文学作品”这一概念划分为“古典文学作品”、“现代文学作品”、“现实主义文学作品”和“浪漫主义文学作品”,这就犯了“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因为前两项的划分根据是创作年代,而后两项的划分根据是创作方法,两者是不同的。
以上三条规则是互相联系的。如果违反了其中的某一条规则,就有可能同时违反另一条规则。例如,把“文学作品”划分为“古典文学作品”、“现代文学作品”、“现实主义文学作品”和“浪漫主义文学作品”,既犯了“混淆根据”的错误,同时也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遵守划分的逻辑规则是明确概念外延的必要条件。要真正对概念作出正确的划分,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具体科学知识。这一点无须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