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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概念的种类

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分类,乃是根据概念的最一般的特征进行的。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数量来说,可以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来说,可以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而辨明概念的种类则有助于我们明确概念,从而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概念。

一、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

单独概念是反映某一单个对象的概念。如:“北京”、“华东师大”、“鲁迅”等,都是单独概念,其外延都是一个特定的独一无二的对象。

语言中有两种语词表达单独概念,一是专有名词,例如,“上海”、“黄河”;另一是摹状词,即通过对某一特定事物某方面特征的描述而指称该事物的一种词组,例如,“世界第一大河”、“《阿Q正传》的作者”,等等。

普遍概念是反映某一类对象的概念。它适用于这类对象的每一个分子,例如,“人”这个概念,就适用于古往今来每一个人。普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其数量是不定的,少者只有两个,例如,“《共产党宣言》的作者”;多者可以无穷,例如,“小说”、“诗歌”、“动词”、“名词”、“自然数”等。

二、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一定数量同类事物的个体可以构成一个集合体,即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反映这种由同类个体事物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概念就是集合概念。例如:“舟山群岛”、“中国工人阶级”等等就是集合概念,因为舟山群岛是由组成它的一个个岛屿结合而成的集合体;中国工人阶级是一个个中国工人所结合组成的集合体。不以这种由同类个体事物构成的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就是非集合概念。例如:“岛屿”、“工人”等等就是非集合概念。

这里应该注意两点。第一,集合体所具有的属性,其构成分子(即个体)未必具有,而分子所具有的属性,其集合体也不必然具有。我们不能把一类事物的集合体与其构成分子(个体)视为等同。例如,一个先进集体,其成员当然都尽了自己应有的努力,可是这并不表示先进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先进工作者。第二,有的语词可以在集合意义下使用(因而具有集合概念的性质),也可以在一般的分别的意义下使用(因而具有非集合概念的性质)。我们应当区别这两种不同的用法。例如:

中国青年是勤劳勇敢的青年。

中国青年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和文化。

“中国青年”在第一句话里是在集合意义下使用的,它仅适用于“中国青年”这个集合体;而在第二句话里则是在分别的意义下使用的,它可分别适用于每一个中国青年。因此,它在第一句话里表达的是一个集合概念,在第二句话里表达的则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如果我们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用法,那就会引起思维混乱,造成逻辑错误。

三、正概念和负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具有某种属性还是不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可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在思维中反映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的概念就叫做正概念(或称肯定概念)。例如,“金属”、“成文法”、“理性”等等都是正概念。

在思维中反映那些不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的概念就叫做负概念(或称否定概念)。例如,“非金属”、“不成文法”、“非理性”等等都是负概念。

从语言角度来看,表达负概念的语词往往带有“无”、“非”、“不”等字样。但是,应当指出,带有“无”、“非”、“不”等字样的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并非都是负概念。例如,“无机物”、“无产阶级”、“不管部部长”、“非洲”等等。关键在于要视在这类概念中是否把“无”、“非”、“不”等词当作否定词来使用。 nhzStqy+wPjitegmKfvE5tOFKTJjMergWdwetqpDM4aDfnOQ7vrC7VaXib6Fof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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