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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悲剧都是“不孝”惹的祸

我们的华夏之邦,自古都以礼乐文明著称;我们的中华民族,也一直都以勤劳善良而自守。然而,那些曾经让中国人引以为傲的美德——与人为善、守望相助、推己及人……却在我们当下的生活中渐行渐远。此情此景,让人如此尴尬,如此不堪,也无言以对。

这些让人不忍卒闻的事例,如果我们追根溯源的话,应该说都是“不孝”惹的祸。

“不孝”在中国古代属于重罪,在《孝经·五刑章第十一》中这样表述: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在儒家思想中,孝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治理社会的终极手段,因此,不孝便成为最严重的恶行、罪行。《尚书·周书·康诰》中就曾记载:“元恶大憝(duì),矧惟不孝不友。”面对这样的恶行,儒家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不孝之罪是三千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自然应该受到最为严厉的惩罚。这里的“五刑”有别于汉文帝所确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指的是古代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古代五刑中除了“大辟”是死刑之外,其他四种都是严重残损肢体的刑罚。

“墨”是在人的身体上刺字,一般情况下都刺在脸颊或者额头上;“劓”是把人的鼻子割掉;“剕”也称作“刖”,是砍掉一只脚;“宫”是把人的生殖器官割掉。

这四种刑罚和“大辟”都属于对身体和人格的严重侮辱。曾子曾说过:“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礼记·祭义》)所以历代的儒家人物,都非常珍惜自己的身体,行孝首先要保证自己的身体不受如此的侮辱。

在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前,所有的罪犯无论身犯何罪都必须接受这五刑的惩罚。而在这许多罪行中,最重的莫过于不孝之罪。当然,反而言之,被处以五刑之一,本身就是不孝。《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所讲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便是从这种刑伤的角度而言的。

但如果为了实现更高意义上的孝道,儒者也时刻要有“以身殉道”的准备。

汉代有一位我们熟知的著名人物——司马迁,他曾经身受腐刑,也就是宫刑。当时因为飞将军李广的孙子李陵孤军深入敌后而被匈奴人围困,寡不敌众投降了匈奴。汉武帝因此震怒,朝堂之上几乎都在迎合武帝对李陵的一片声讨,唯有司马迁这个与李陵并无深交的史官却犯颜直谏,为李陵的行为进行辩护,因而触怒汉武帝。后来汉武帝不仅夷灭李陵的三族,也给了司马迁两个选择:死刑或者宫刑。

如果按照正常的选择,一个有气节的儒者,宁愿接受死刑,也不会接受宫刑。但是司马迁因为秉承了父亲司马谈的遗愿,要完成一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报任安书》)的皇皇巨著,尚未完成,所以他选择了宫刑,忍辱含垢以完成父亲的遗愿。

可以说宫刑对司马迁的人生是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给他的后世子孙带来的屈辱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面临着这样一个人生的重大选择时,司马迁毅然决然地接受了这样的屈辱,目的是要实现父亲的遗愿,完成《史记》这部震古烁今的巨著。可以说此时的司马迁非但没有亏于孝道,反而在人格境界上得到了升华。

同样,当南宋王朝在蒙古人的铁蹄之下风雨飘摇的时候,状元出身的文天祥抱着必死的决心和元军屡败屡战,最终被俘,囚禁于大都三年。面对着元世祖高官厚禄的劝降条件,他大义凛然,不仅写下了千古绝唱《正气歌》,还在临终时刻留下绝笔:

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惟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

这种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做法同样也是人格升华、孝道完满的表现。

正如孔子在《礼记·儒行》中对鲁哀公描述儒行时所说的:

爱其死以有待也,养其身以有为也。其备豫有如此者。

爱护身体,不会轻言死亡是为了等待着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时刻;关爱健康,调养身体是为了等待着时机成熟时有所作为。这是一个儒者的责任和使命。

因此,真正的儒者是不计荣辱、无惧生死的,但绝不是甘受“嗟来之食”的苟且偷生,也不会“暴虎冯河,死而无悔”式地逞匹夫之勇。在儒家的思想中,无论爱护生命、保全身体,还是直面死亡、甘心受辱,不是非此即彼的绝对选择,而是要依时而辨的,无违于孝道才是最终极的选择。

纵观中国历史,历代的帝王对孝子孝行都大加褒扬,同时也都十分注重对不孝行为的处罚。甚至在汉代,还有这样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据《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西汉衡山王刘赐的长子刘爽,“坐王告不孝,弃市”。

衡山王刘赐与兄长淮南王刘安密谋造反,结果他的谋反行为败露,无奈自杀。刘赐谋反行为的败露,直接的原因是他的儿子刘爽派人到朝廷自曝家丑举发弟弟刘孝私造镞矢意图谋反。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刘爽的做法是对国家有利的,作为皇族的一员,是对朝廷有所贡献的。尽管如此,他的结局却是被朝廷以不孝的罪名弃市。这在汉代对贵族来说是最严厉的惩罚——在闹市公开示众并执行死刑,仅仅是因为他的父亲衡山王在谋反前上书汉武帝上告他的不孝行为。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甚至是事关社稷安危的国之大事面前,孝与不孝依然是评价是非的重要甚至唯一标准,这就是儒家最根本的价值判断。

在汉代对孝道的高度重视之后,历朝历代都将不孝的行为明确为在法律层面上不能得到宽恕和赦免的重罪。北齐的《齐律》中将“不孝”列入“重罪十条”,从此,“不孝”之罪正式入律。其后,隋代文帝颁布的《开皇律》首创“十恶”罪名,对“重罪十条”稍加调整,但“不孝”依然在列,并和“谋反”等重罪一起不可受到国家的特别赦免,所以后世才会有“十恶不赦”的说法。之后历代的法典中都沿袭了“十恶”之罪,并将不孝的行为区分得更加细微和全面。这一思想不仅来自《尚书》中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也来自有子的观点:

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论语·学而第一》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任何一个朝代都把不孝作为家国祸乱的根源。所以孝行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即使仅仅为了统治的需要,不孝的行为也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amO7DPuWC+sYVAamIn9wxYa1pSib1x3PNt85ZdLuTGYlbCmlWvIbF7gzmAGWqH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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