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经历了数千年的沧桑变迁,其社会架构一直处在变化与发展中,其中,自战国秦汉以来,直到近代社会,无论是传统政治结构、经济结构还是传统社会结构,都形成了独具中华文明特色的结构模式。
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而言,无论是朝代更迭还是社会变革,也无论是分裂还是统一,高度的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都是主体形态。其核心是地方权力归于中央,中央权力归于君主。这一政治结构的设计师是战国时代的韩非。韩非认为,国家权力运行与管理的实现,应当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这里所说的“圣人”就是君主。中央对于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 ,指挥自如;君主对于全国,则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以对地方与人口的管理为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央王朝通过全国划一的户籍管理、土地赋税管理以及严格的上计制度,将所有的土地与人口都纳于其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缺少自主权与支配权,实际上只是中央王朝的派出代理机构。宋朝以后,州县长官都改作“知州”与“知县”。“知”就是代理、兼任,这些人的正式职务都是中央官员,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兼任地方,如清官包公的第一个职务就是以中央王朝的“大理评事”兼“知建昌县”。这一点与欧洲中世纪大相径庭。欧洲中世纪各国之君与中央政府是小政府与有限君权,地方的控制者是分封采邑而形成的领主,领主对封地内的所有事务拥有全权,国君对于领主封地内的土地与人民无权过问。当时欧洲流行着一则格言,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与中国自古以来固有的“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实质正好相反。
与之相联系,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上,王朝政府几乎是唯一的主体。中国古代的各级政府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全能的一元化政府。从中央到地方,有着构造齐全、涵盖几乎所有事务的机构与管理者。从国计民生的大小事务,到司法、治安以及宗教、教化等,都在各级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体系之中。如经济事务的管理,从农业到工商业,无一遗漏。中央王朝既有大农令、大农丞、劝农使,又有均输官、平准官,还有工部、户部、少府等。县一级则有工曹、户曹、市曹等,连县城中的市场也设有市令与均平令进行市场秩序与物价管理。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也是在一元化的管理下,倡导什么礼俗,尊崇什么宗教,以至于表彰孝子烈妇,调和邻里之争,都在政府的统辖之下。与之相应,中国古代历史上没有独立于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体系与宗教组织,也没有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工商业行会或居民自治组织。虽然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工商业行会,也有过村社组织,但都在政府的管理之中,实际上是政府体系的末梢或变体,一旦成为异己的力量,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将其加以革除。而在欧洲中世纪,则是另一番景象。从经济体系看,欧洲是典型的二元体系:一方面是领主领地内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体系,另一方面则是游离于其外自发形成的城市工商业经济体系。无论是君主还是领主,对城市工商业与市民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工商业行会的自主管理与市民自治是主要的管理模式。宗教体系也是如此。欧洲中世纪的教权和君权虽然经历过激烈的斗争,但从总体上看,是君权屈服于教权。宗教体系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制约着人们包括君主与领主的精神世界与社会生活,实际上也制衡着君主权力的行使。
就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而言,小农经济与官营工商业是两大主导力量。所谓小农经济,是指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土地生产。战国秦汉时代,“五口之家,百亩之田”是当时农村社会的常见状态。此后直至明清,尽管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但农民的小土地所有依然是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于大土地所有者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也是将土地化整为零,出租给农民家庭进行耕种,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只有很少一部分大土地所有者以田庄或庄园的方式进行大土地经营。这样,就多数农民而言,无论是自耕农还是租佃农,都是在自有或承租的小块土地上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生产经营的性质是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综合型经济。但是,中国传统农民的生产经营又不是完全的自给自足,小土地经营的局限性及脆弱性是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有限的土地上,以有限的劳动力,不可能生产出生产与生活所需的全部产品,做到真正的自给自足。像农业生产工具,尤其是铁制工具,还有食盐、陶器等生活用品,都要依赖市场来解决。只有在那些广占土地的庄园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自给。在规模巨大的田庄中,一般以农业为主,兼营林、牧、渔各业,有的还从事手工业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这样的庄园在欧洲封建社会是普遍存在的,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却是凤毛麟角。因而,中国传统农业经济是一种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与商品市场和高利贷有着密切联系的半自给自足经济。
早在西周时代,就实行严格的官营工商制度,即“工商食官”。春秋战国以来,虽然允许私营工商业发展,但官营工商业一直未退出历史舞台,而且还处在不断发展中,从而出现了官营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并存的格局,这一格局贯穿中国古代社会两千多年。官营工商业的特色是对盐、铁等重大经济命脉的垄断性经营以及面向皇室与官方的服务性生产。自秦汉以来,中央王朝建立专门的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直接经营工商业,构架起了庞大的官营工商业体系。官营手工业的生产门类从衣物缝制到兵器制造无所不包,以供应官府的军政需要和满足皇室贵族的奢侈生活。可以说,官营手工业是一种供给式的生产方式,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官营手工业产品除了满足官方的消费性需求外,还将部分产品投放市场,进入流通领域,最典型的就是盐、铁的专营。盐的官营是在政府管理的盐场中,募民煮盐,所产食盐由官府收购付值。唐中期以前,实行的是官运官销体制,盐的零售是由官府设的“官市”销售,盐价由官府统一调控;唐中期以后,实行官商结合的营销模式,官府将所收之盐专卖给特许商人,商人购得食盐后,享有充分的销售权,盐价由盐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铁的官营是由国家役使服役者开矿铸造,然后打制成各种工具和器具出售。盐和铁制品是普通百姓之家无法自行生产的,只能依赖市场,“虽贵数倍,不得不买” ,由此给官府带来丰厚的利润,增加了王朝的财政收入。官营工商业的这种垄断性生产经营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是以满足王朝财政需求为目的。它依附于王朝的政治和财政体系,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就私营工商业而言,它的特色是以商为主,以工为辅。其主体或依附于官营工商业,受官府特许,生产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性生活消费品如盐、茶之类;或依附于皇室、官方和上层社会的消费性需求,组织贩运与生产。对私营工商业者来说,追逐利润是其生产目的,因此,他们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到奢侈消费品的生产中,商业也以贩运、销售各地的奇珍异宝以及土特产品为主,如“夜光之璧”“江南金锡”“西蜀丹青”“宛珠之簪”等。虽然他们也生产一些生产用品,但真正面向市场和生产领域的生产经营所占比例偏低。可见,私营工商业是一种依附于上层社会和官营工商业的消费性工商业。
官营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在生产经营上的依附性,导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立足于生产经营,以剩余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相对独立的工商业经济一直得不到充分发展。
对官营工商业而言,其生产与交换固然要追求产业利润与商业利润,而且,官营工商业所得在一些历史时期对于王朝财政也的确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它首先追求的仍是自身的使用价值。从汉代三服官到清代江宁织造都是典型代表,汉唐时代平准、均输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变易各地轻货供给京师。对私营工商业而言,它对官营工商业和上层社会的依附,使其没有形成自己的生产体系,没有形成规模化的手工工场,其商品的来源主要是分散于各地的个体农民与个体手工业者,商品构成是生活消费品与奢侈品。其本质是向上层消费者提供社会产品的中间转运贸易,缺少生产领域之间、生产要素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生产性贸易。这样,私营工商业者的资金流向也主要在产业经营以外的领域,比如高利贷、贩运商业等。
与上述情况相应,在中国古代经济结构中,城市经济一直未能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古代经济是城乡一体的、以农村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经济结构所导致的经济模式,使中国古代社会难以迈进资本主义的门槛。
就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结构而言,一直是两大社会集团共生共存,即贵族官僚集团和平民集团。其中,贵族官僚集团是社会的统治集团,其内部可以依据政治地位划分为皇族贵族、官僚、胥吏三个阶层。皇族贵族是以皇帝为首的贵族集团,包括皇亲国戚、得到封爵的贵族等,其标志是政治身份的世袭。官僚是皇帝和中央王朝所任命的各级官员,包括中央王朝官员和地方官员等。凡具有正式品级的王朝与地方机构人员均属官僚,其标志是政治身份的王朝赋予。胥吏是中央王朝和各级地方政府所使用的办事人员,包括主管文书收发、草拟、保管的文秘办事人员和三班衙役,以及里甲首领等职役人员等,都是无品无级的流外官员。他们虽然无品无级,但又是各级政府政令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因而,与官僚阶层互为表里,密不可分。
除了贵族官僚集团之外,传统社会中大多数人属于平民集团。他们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可以按社会分工将其区分为农业人口与工商业人口两大部分。
农业人口可根据土地占有情况划分为地主阶层、自耕农阶层和佃农阶层。地主阶层是农业人口中的富有者,他们拥有较多的土地,要占用他人的劳动为自己进行耕作;自耕农阶层是农业人口中的中产者,他们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自我耕种,是农业人口中的多数;佃农阶层是农业人口中的贫困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他们或租种地主、国家、寺庙的土地,或充当雇工为他人耕作,以维持生计。
工商业人口可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分为工商业主、个体工商业者和工商业雇佣劳动者三个阶层。工商业主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有自己的手工业作坊或邸店、货栈、酒肆,雇佣他人进行生产、经营;个体工商业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依靠个人的技艺或体力进行小规模的生产与经营;工商业雇佣劳动者即雇工,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受雇于工商业主,以出卖自己的技艺和劳动为生。
在中国古代,各阶层间的地位与权利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各阶层之间又是开放的、可流动转换的。这一点归结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开放性。其核心内容是指政治舞台面向所有官员开放,也面向所有平民开放。自战国以来,各类官员的选拔任用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官员选用的范围是比较广阔的。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出身平民的达官贵人时而可见,朝为布衣、暮至卿相也成为许多平民士子终生的追求。这样,不同社会集团和社会阶层间的政治地位便处在可变之中,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活力所在。
与社会结构的开放性相联系,中国古代社会又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平民性特色。
所谓平民性,在多数情况下,是指农民的法律地位与社会身份的公民性。在政治上,他们是自由人,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在经济上,他们多拥有属于自己的小农经济,独立地对王朝政府承担着赋役义务。这一点与欧洲有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来源于各自不同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自战国以来,中国各王朝均实行面向全体国民的以地缘为依据的层级的行政管理,中央王朝的权力可以直接控制到州、县、乡、里的全体民众。在任何一个王朝,乡村中的所有民众,无论是广占田土的地主,还是自足自给的农民和以租地为生的佃农,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兵役、徭役,其他种种的统治也都以此为基点。
西欧封建社会实行贵族制、分封制、领主制三大制度。就国家统治集团而言,世代相袭的贵族是其法定的也是唯一的成员,政权与国家由国王和这些贵族共同拥有。就社会管理而言,领主制是基本的管理方式。从国王那儿领取了封地的贵族本身便是封臣,但他们又可以把所属人民再分割给自己的亲属与亲兵,使之成为自己的封臣。各种封臣就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在领主的领地内,采用庄园制的经营方式,具体来说是将领主的土地分为自用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所有耕地都是条状,两种土地交错分布。农奴们一方面要无偿为领主耕种其自用地,另一方面可以耕种自己的份地,收获物归自己使用。每一个领主拥有经济与政治的双重权力,可以全权处理领地内的经济与司法事务。领地内还设有庄园法庭,审理有关农奴的案件。可见,西欧封建社会的农奴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