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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力再定义

20世纪90年代初,有论者提出关于国家能力的新定义,“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具体体现为国家的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以及强制能力。提出者特别强调,“只有中央政府才代表国家意志”,因此国家能力既不是通常所谓的“综合国力”,更不是一般公共权威或地方政府的能力,而只能是中央政府的能力。

提出这一套新定义的背景是80年代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放权触动原本权力高度集中的老体制,激发了经济与社会活力,也开始探索经济增长新路径。反映到国民收入分配上,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下降。到了90年代初,人们看到中央财力占比过小,重新强调集中财力、特别要把财力集中到中央,于是相关的概念、理论和政策建议,应运而生。

90年代以来,20多年过去了,中国发展积累了新经验,也必须面对新问题。从实际情况看,有必要正确定义国家能力,确保继续推进重大改革不跑偏。仅以定义本身而论,我认为把“国家”概念等同于政府,或等同于中央政府,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偏差。倘若国家真可以等同于政府,那么直接讨论“政府能力”或“中央政府能力”就够了,何须同义反复,再来一个“国家能力”呢?

要明确,“国家”(nation)并不等同于政府(state)。“国家”概念首先是一方领土,有明确的空间范围和边界。生活在国土里的国民,是国家的根基,因为“国以民为本”。没有国民的国家,空空如也一个空壳,谈什么能力都没有意义。国民是众人,众人之间的公共事务要协调和管理,否则闹纠纷、起冲突,“国无宁日”就不好办。所以需要一套典章制度,用以规范行为,给每个人的自由划一道边界。这套典章制度,软的是文化与习俗,硬的就是“合法强制力”,用以防止一部分人——无论外人还是内人——侵犯另外一部分人。政府是合法强制力的执行机构,或如有的经济学家所言,是“唯一拥有合法强制力的组织”

这样看,“国家”是江山(领土)、人民、社稷(典章制度)三合一,缺了任何一元都不成其为国家。政府重要,因为领土完整、人民安康、社稷有序,离不开合法强制力的有效行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只以政府来定义国家。

至多可以说,政府是国家代理人。这个代理人是法人,而政府工作人员则是法人代表。不过既为代理人,就离不开委托人。没有委托人,代理人无从谈起。这里,国家概念里蕴含着一组“受托”关系。讲到底,政府是受江山、人民、社稷之托,执掌合法强制力之权。权力要受制约,道理就是从这里来的。离开了委托人和受托关系,什么叫“国家自己的意志”?那又是何方神圣,从哪里跑出来的呢?要是“国家意志”仅仅是政府意志,甚至只是领导人或官员自己的意志,完全不问人民要求什么、喜欢什么、讨厌什么,那样的“国家意志”在思想上可疑,在实践中危险。实现那类意志的“国家能力”越强大,权力跑偏的现实危险就越大。

国家定义的内涵有偏,具体分解后的“国家能力”也一起跟着跑偏。例如,上引著述就把“国家动员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简化为“国家(其实是‘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或“财政能力”。再简化一步予以量化,就成为“政府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以及在论者看来更有代表性的“中央财政占比”。直截了当地说,那就是把政府抽取财政收入的多少,作为衡量国家能力强弱的核心指标。

能不能这样来定义国家(政府)能力呢?在常识上,我们不会以运动员吃多少肉、喝多少汤,而不问他们跑多快、跳多高,来定义其运动能力。不问产出,只量投入;不问贡献,只算摄入和消耗,这样定义运动员能力会跑偏,定义政府或国家能力更会跑偏。离开了公共财政的理念,离开了财力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离开了财政能力的服务对象、评价标准、抽取程序和受监督程度,笼统地把各国财力占比数据罗列到一起,那不过是玩数字游戏而已。

再看“合法化能力”——“指国家运用政治符号在属民中制造共识,进而巩固其统治地位的能力”。问题是,“共识”何来?要不要以实践经验为基础,要不要尊重民间和基层的首创,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改革及时纳入合法框架?按上引定义,这些似乎一概都不需要,要的只是“用政治符号”来“制造”“共识”。还以为这样就可以“巩固其统治地位”,却浑然不知这么一套实在大错特错。

还有“强制能力”,“指国家运用暴力手段、机构、威胁等方式维护其统治地位的能力”。如此强制力好危险。因为一旦在国家概念里剔除了人民,剔除了不可或缺的授权、受托等含义,滥用权力、滥用合法强制力就容易变成现实危险。在理论上,众人之事当然不可没有合法强制力。但合法强制力乃国家之利器,非慎用不可,非有严格程序和监督不可。把权力关进笼子,最重要就是把合法强制力关入法治笼子。可惜在上引阐释中,这些实质约束一概付之阙如,似乎只要为了“维护统治地位”,关老虎笼子的大门可以永远洞开。

根据以上讨论,我认为90年代初出现的上述“国家能力”,定义不准确,内涵不完整,也完全经不起经验的推敲。概念上偏差,在客观上也影响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以致出现了某些与此相关的权力跑偏倾向。基于个人观察,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部门所占份额上升过快。根据公布的统计,1990—2012年期间,财政收入增长了38.9倍(其中中央财收增加了55.6倍),而同期以现价计算的GDP(国内生产总值)总量仅增加了26.6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分别增加了15.3倍和10.5倍。 分配上的“国(政府)进民退”,挤压民间消费和民间投资,导致内需羸弱。加之上述财政收入并未包括政府“土地财政”以及从国企获益,所以实际的政府收入份额更大。这里问题各有成因,不可一概而论。但不可否认,观念上的偏差,即错误地以为政府收入越多就天然代表“国家能力”越强,起到了风助火势的作用。

更严重的问题,是政府财力的急增,并没有伴之以相应的约束与监督。这些年弥漫于官场的贪腐、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为什么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经济基础,就是不受制度制约的“国家(政府)汲取能力”在这些年有了飞跃增长。刹不住这几股歪风,权力汲取能力越强,国家就越危险。

二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改来改去越改越大。一般观察,认为我们的产品市场大体有个模样了,但要素市场还远未改革到位。仔细打量,产品市场里政府的不当管制和不当审批还是偏多偏滥,同时,品质监管又不到位。至于要素市场,问题更大。过去计划时代是“部委管工厂”,现在似乎是“部委管(要素)市场”——每一个重要的要素市场,都由某个部委直管。管的办法呢?比过去管工厂有点变化,但进步也不大。结果也不出意料,当下经济屡出状况的,恰恰都集中于这些部委直管的要素市场——土地、房产、货币、银行、资本、外汇,否则怎么要劳政府那么忙个手脚不停地调控、调控、再调控呢?

三是“合法化”范围偏窄。本来国家的合法化能力,并不限于只服务于政府、部门和官员。对民间、企业、市场和基层首创,但凡不侵犯他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都要开放、包容,及时给予合法承认。不能搞成“凡未经审批的——甚至‘凡未经官员点头的’——一律非法”。要看到,“部门利益法制化”,以及分管官员随意收窄民间自由活动的空间,在不断压制创新,窒息经济社会活力。寻租、设租行为猖獗,不但毒化社会风气,拉升制度运行成本,最后把不少官员也害了。经验说,法外世界太精彩,没有谁会尊重法律。

四是合法强制力被不当用到了合理边界之外。过去还有个“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强调对人民不能随便动专政手段。这些年权力边界模糊,强拆强迁、暴力执法,在一些地方时有所闻。有黑打黑很必要,但“黑打”本身是更严重之黑,是老虎在笼子外面咬人,管不住哪里还有民心、正义、秩序和法治?

这些偏向,不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主流。但偏向确实存在,也必须警惕。拖延下去久久不得纠正,危及国本。究根寻底,我认为跑偏的“国家”概念和“国家能力”定义,妨碍人们清醒地评估权力跑偏的危险程度。这并不是说,所有令人不安的行为偏向,都是因为阅读、信服了本文所批评的国家能力定义的后果。我的观点是,国家和国家能力定义上的跑偏,不过是实际权力跑偏行为的舆论与理论表达。它让可能产生长远不良后果的偏向,看起来没有什么危险,甚至很正确、很必要、无须也不允许改变。

本文认为,有必要再定义国家与国家能力。国家概念包括领土、国民和一整套治理制度。其中,以合法强制力为基础的政府权力,既非神授也非天择,而是来自人民选择,要受人民监督,在法治轨道上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不等同于政府,国家能力也不等同于政府能力,更不能等同于财政抽取能力。国家能力首先是治理权力受托关系的能力,政府受托获得财政资源,依法行政,保护国家主权独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这些认识,是不是也跑偏,欢迎读者一起推敲。 7SRmH0Mx+gX+Bzd2KokKpBd0pk6DDsIEyLHzifT4YxQ5bTRZTodr8JGRKNTIw7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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