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工人工资表现为劳动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货币。然而,劳动的价值不是它的货币表现,这里的货币表现只不过是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而劳动的市场价格也会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如何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我们认为商品价值是社会劳动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物化形式,需要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因此,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就必须存在于出售以前,但是劳动不能独立存在,工人出售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
撇开这些矛盾不说,货币同劳动的直接交换,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自由展开的。举例来说,假定12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那么根据等价物相交换的原则,工人12小时劳动可以获得6先令。在这种劳动的价格等于产品价格的情形下,他没有为劳动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这6先令不能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工人才出卖他的劳动,而他的劳动也会成为雇佣劳动。换而言之,12小时劳动同10小时劳动的价值相交换,不仅消灭价值规定,而且这种自我消灭的矛盾根本不可能阐明或表述这种规律。
计件产品
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工资的运动规律就是劳动力的价值的运动规律。
从劳动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区别来看,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都是徒劳无益的。既然商品的价值不能由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活劳动来决定商品的价值更加荒谬。实际上,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在商品市场上,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劳动作为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本身没有价值。让我们考察一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就是工资。
根据工人的一定寿命来计算劳动力的日价值,比如假定一个工人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劳动力日价值就是3先令,那么这3先令就体现着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如果工人获得3先令,工人就获得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价值。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劳动的价值,就是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如果劳动力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劳动的价格也会同它的所谓价值相偏离。虽然劳动价值同劳动力价值的不合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资本家总是使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超过再生产劳动力本身所需要的时间,劳动价值必定小于劳动价值的产品。因此,劳动力需要执行职能6小时,才能实现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价值。当然,劳动力的价值产品不是由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由此可知,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虽然工作日的价值可以表现为一定时间内的劳动价值或价格,但是工资的形式消灭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和时间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奴隶只是用来补偿奴隶主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在雇佣劳动下,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可以表现为有酬劳动。总而言之,奴隶劳动的所有权关系掩盖奴隶为奴隶主劳动的事实,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雇佣工人无偿劳动的事实。虽然这种表现形式掩盖现实关系,正好显示出它的反面,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一切自由幻觉和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转化为工资形式,就是转化为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价格,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为了争取合理薪酬的罢工工人
劳动力价值采取工资的形式。
实际工资的对称。指以货币数量表示的工资,即货币工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表现为一定货币额的劳动力的等价物。
货币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凡引起劳动力价值变化的各种因素,都会引起货币工资的变化。但是货币工资反映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货币工资的变化每每与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不一致,因而影响到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