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用ab线表示必要劳动时间的持续或长度。假定ab线代表6个小时,那么超过ab线1小时、3小时、6小时就可以得到3条不同的线(见下图):
这3条线表示三种不同的工作日,就是7小时工作日、9小时工作日和12小时工作日。当然,工作日等于ab+bc,延长线bc表示剩余劳动的长度,工作日可以随着变量bc一同变化。考虑到ab是已定的,bc与ab之比总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它在工作日I中是1/6,在工作日II中是3/6,在工作日III中是6/6。当然,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比率决定剩余价值率,而且已知这两段线之间的比例就可以知道剩余价值率。总而言之,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它不仅可以由不断再生产工人本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而且可以随着剩余劳动的时间长度或持续时间而变化。当然,工作日是可以确定的,而且它本身是不定的。
工作日虽然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动的量,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当然,它的最低界限是无法确定的。如果假定延长线bc即剩余劳动为0,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工作日的最低界限,即工人为维持自身所必须从事劳动的时间。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必要劳动始终只能是工人工作日的一部分,而且工作日决不会缩短到这个最低限度。当然,工作日不能延长到某个一定的界限,它是有一个最高界限的。至于这个最高界限的影响因素,就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和社会道德界限。一般来说,普通人只能在24小时的自然日内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如同一匹天天干活的马每天也只能干8小时。工人不仅每天必须有一部分时间用来休息和睡觉,而且需要有一部分时间满足身体的其他需要,比如吃饭、盥洗和穿衣等。当然,人们还需要有时间满足精神的和社会的需要。虽然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可以由一般的文化状况来决定,但是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都有极大的伸缩性,有极大的变动余地。
撇开伸缩性不说,商品交换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而且也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由于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会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的话,他甚至会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虽然已卖出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一定的消费界限,但是工人也要求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另外,权利同权利之间的对抗,而且这两种权利都是被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因此,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团结就是力量,力量将会起决定作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从14世纪中叶至17世纪末叶关于延长工作日的强制性法律到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
五天工作制
1926年9月25日,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老板亨利·福特对他的员工宣布了每周五天的工作制。
资本并没有生产剩余劳动,而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是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在社会上,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还是现代的地主和资本家,他们都享有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而且是十分明显的。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如果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那么剩余劳动就会受到需求的限制。当然,生产本身的性质也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
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
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的基础上的。
实质上,资本主义生产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通过延长工作日,资本家不仅夺去工人道德和身体上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使人们的劳动力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换句话说,资本家靠缩短工人的寿命,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获得增殖。
当然,劳动力的价值包含再生产工人或延续工人阶级所必需的商品价值。既然资本家的本性无限度地追逐自行增殖,那么缩短工人的寿命或他们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必然会使工作日延长到违反自然的程度。另外,已经消费掉的劳动力必须更加迅速地补偿,会给劳动力的再生产上带来更多的花费。如同一台机器磨损得越快,每天要再生产的那一部分机器价值也就越大。因此,资本家为了自身的利益,看来也需要规定一种正常工作日,而且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就是正常工作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