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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金钱攀比

在文化演进的历程中,有闲阶级(leisure class)和所有制是同时出现的。这是势所必然,因为这两种制度源自同一种经济力量。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它们只不过是社会结构中同一普遍事物的不同方面罢了。

通常情况下,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将有闲阶级和所有制看作社会结构的两大元素。一味排斥劳动并不能造就有闲阶级;同样,使用和消费商品的这一机械性事实也不能构成所有制。因此,当前的研究同懒惰习性的起源无关,与为个人消费提供有用物品的起源也无关。这里研究的问题,一方面是传统有闲阶级的起源和本质,另一方面是作为固有的或基于公正合理法则所享有的个人所有权(individual ownership)的起源。

有闲阶级和劳动阶级相互分离的初始形式,蕴藏于野蛮时期初级阶段男女之间劳动分工的差异。同样,所有权这一制度的早期形式就表现为族群中强健男性对女性的所有权。若想更为准确地把握这一野蛮状态下的生活理论,或许可以用更加通俗的方式来表达,即女性为男性占有。

毋庸置疑,在男性占有女性这一风俗形成之前,已经存在着某些有用物品为个人占有的情况。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中并没有占有女性这一习俗,就证明了上面的判断。该类部落中,所有成员,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具有占有(appropriate)许多有用物品为个人私用的习性。但这些有用物品都不会被视作归占有者和消费者所有(own)。这一对琐碎物品私人占有和消费的习惯做法并没有引发所有权问题;也就是说,并不会引发常见的对外在事物要求公正处理的声索。

显然,对女性的占有始于野蛮时期女性俘虏的俘获。将女性作为有用的战利品,这似乎是掳获她们的初始动机。这种将从敌人中俘获的女性当作战利品的做法,造就了一种所有制婚姻(ownership-marriage)的形式,以男性为主的家庭单位由此得以诞生。随后,奴役的范围就扩展至其他俘虏及本族群的下级成员,而所有制婚姻的范围也从俘获的女性那里扩展至其他女性。因此,在掠夺性生活的环境中进行攀比(emulation)的结果就是,一方面造就了基于强制的婚姻形式,另一方面形成了确立所有权的习俗。在发展的初始阶段,这两种制度是难以区分的;且两者均源于成功男性的欲望,即通过展现其一些功勋的持久效果来佐证他们的英勇。与此同时,两者也助长了普遍存在于掠夺性社会中的征服偏好。所有权的概念从对女性的占有,延伸至对这些女性勤劳工作所获得物品的占有,所有权的内涵由此发展到同时包含人和物的阶段。

一个以物为财产的明确制度就这样逐渐成形。然而即使是在文化演进的晚近阶段,用于消费这一物资的实用性已经成为其最突出的价值元素时,财富也从没有丧失过作为所有者优势地位尊贵表征的效用。

凡是存在私有财产制度的地方,即使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得以充分发展,经济演进过程中总会呈现出人与人之间为物质财富而相互竞夺的特征。在经济理论中,尤其是在那些信奉新古典主义学派的经济学家那里,习惯性地将追求财富解读为本质上是为生存而争夺。毋庸置疑,在低效的工业化初期,很大程度上为生存而争夺就是其特质。这也是“物资匮乏”(niggardliness of nature)时代的特征——人们为求生存而艰辛劳作、不懈抗争,换来的却仍是贫困不堪。但是在一切进步社会里,当前的技术早已超越了早期阶段。目前,生产效率已经达到这样一种高度,即能为生产者提供远超维持生计的物品。在全新的生产力基础上,将进一步追逐财富宣扬成人们为提高生活舒适度而展开竞争,这对于经济理论来说再正常不过了——这里所谓的“舒适”主要是指物品消费所带来的物质享受感。

通常情况下,物品的获得和积累会用于人们的消费——无论是由物品所有者本人直接消费,还是由附属于他的家庭消费。就本书的研究目的而言,后者的消费理论上等同于前者的消费。物品用于消费至少是合乎经济理论法则的,理论上的必要考量也仅限于此。以上消费类型自然可视为是消费者的物质需求,即物质享受,或其所谓的更高一级需求,如精神上、审美上、智力上等诸如此类的需求;而较高层次的需求是通过物品的消耗予以间接满足的,所有经济学的研究者都知道这一点。

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远离物品消费的原始意义,才能提供不断进行物品积累的动机。所有权的根本动机就是攀比;在所有权所生成的各种制度的演进中,在所有制所能影响到的全部社会制度的演进中,这种动机仍起着积极作用。财富赋予人们荣誉感,但这却是一种歧视性区分(invidious distinction)。因此,就物品的消费和积累,尤其是财富的积累来说,没有什么能够比攀比动机更具有说服力的了。

然而,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一个几乎所有物品都是私有财产的社会中,获取维持生存必需品对于贫困成员来说就是一种持续存在的强大动机。维持生存和增进物质享受,在某些时段可能是那些通常没有财富积累,惯于从事体力劳动,甚至连生存都受到威胁的贫困阶级追逐利益的主要动机;但在随后的讨论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即使是那些身无分文的贫穷阶级,物质需求动机的优势也并非如常人所想象的那样具有决定性。另外,就那些主要关怀财富积累的成员和阶级而言,维持生存和物质享受这样的动机更是从来没有起过重要作用。所有权源起并最终演化为一种与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无关的人类制度的依据。从一开始,主要动机就是财富所带来的具有歧视性的荣耀感,在以后的任何演进阶段,除了暂时的和例外的情况,没有任何其他动机能够取而代之。

最初,财产被视作一次成功侵袭所掠夺的纪念品或战利品。只要一个族群还没有同原始社会组织脱离太远,只要该族群仍同敌对者保持密切联系,那么侵夺物品或俘虏的主要效用就体现在侵夺者与被侵夺者之间的歧视性对比(invidious comparison)上。至于区分个人及其所属集团之间利益的习性,则显然是后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侵夺中,获得贵重战利品的人与同族群中其他成绩稍逊的人之间的歧视性对比,毫无疑问是追逐利益的主要动机,尽管一开始这并不是物品价值的主要因素。一个族群勇猛与否仍主要取决于男性,并且战利品的占有者总是将自己视为其族群尊严的维持者。这种以团体的视角评判侵夺而来的功勋,仍见诸社会演进的后期阶段,尤其是涉及战争中的荣誉时。

然而,一旦个人所有权的惯例开始得以巩固,私有财产所依存的进行歧视性对比的观念就会逐渐发生改变。事实上,该转变只不过是另一个转变的反映。所有权由初始阶段,即通过侵夺和抢占获取物资的阶段,开始逐步过渡到以私有财产(奴隶)为基础的后续的初级产业组织阶段;游牧部落发展成具有一定自给能力的产业社会;随后,财富逐渐不再被视为成功侵夺的明证,而是被视作物资占有者比族群中其他个体更有优势的证明。如今,歧视性对比主要变成占有者和其族群中其他成员之间的对比。尽管财产仍保有战利品的特性,但随着文化的发展,财产逐渐变成族群成员在游牧生活中以准和平方式进行所有权竞赛时所赢得的战利品。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劳役性活动逐渐取代了掠夺性活动;在男性的思维习惯中,积累财产越来越比抢掠和剥夺战利品更能成为体现一个人的优势和成就的惯常表征。因此,随着定居产业的发展,作为惯常的声誉和尊严基础的财富占有,相对来说变得更加重要和有效了。这并不是说其他更多、更直接的显示威力的事例不再能够博得敬重,也并不是说成功的掠取或军事侵夺不再能够赢得群体的赞扬和钦佩,或激起成就稍逊的竞争者的嫉恨;而是说凭借赤裸裸的强大武力来赚取荣誉的方法,在适用范围上越来越窄,在应用频度上也是越来越少。与此同时,通过积极进取的产业活动博得声誉的机会,以及凭借准和平方式在游牧产业中进行财富积累而赚取敬重的机会,在范围和有效性上都变得越来越大。更重要的一点在于,财产与英勇的战绩和卓越的功勋不同,现如今它已经成为权衡成就可敬程度的最容易辨识的证据了。财产也因此成为人们博得敬重的惯常性依据。若想在社会中保有一个受人敬重的地位,那么财产某种程度上就是必需的。若想保持一个好名声,获取并积累财产也将是不可避免的。一旦积累财富就这样成为公认的效能标志,那么占有财富就会具有这样的——博得尊荣与否的唯一决定性依据——特征。对财富的占有已经成为赚取声望的惯常性依据,而无论这种财富是通过个人积极进取的努力所得,还是被动地从别人那里继承转移而得。财富的占有刚开始仅是作为效能的表征罢了,现如今在大众的意识中,它已经成为一项极值得称赞的行为。眼下财富不仅赋予占有者荣誉,而且本质上财富自身都是值得敬重的。经过社会进一步地演进,由祖先或其他前辈转移而来的财富甚至比个人努力所获得的财富更能博得尊重。但这样的区别产生于金钱文化的后期演进阶段,关于这一点将会在下文适时予以论述。

尽管占有财富已经成为博得一般声誉和斩获不受指摘的社会地位的依据,但是威力和侵夺可能仍然是赢得大众最高敬意的有力根据。这是因为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掠夺性文化规制中的种族群体来说,掠夺的本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对掠夺效能的赞赏,在它们的思维习惯中已是根深蒂固了。一般而言,在战争中所展示的非凡掠夺效能,或在治国理政中展现的准掠夺效能,依然是人们所能够企及最高荣誉的凭由;倘若在社会中仅想拥有稍微不错的地位的话,那么财富的获取和积累将会取代以上方法成为博得钦佩的手段。若想在社会中保持令人敬重的相当地位,那么拥有一定的、难以计数的而又能达到惯常标准的财富将是必不可少的;这正如在早期掠夺性阶段,对于野蛮人来说,满足原始部落在体能耐耗性、智力灵活性以及熟练运用武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是必需的一样。博取声誉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是特定的财产标准;另一方面是勇猛的标准。任何对以上两个标准的超越都会受到人们的钦佩。

然而,对于那些达不到上述标准——虽有些模糊但众所公认——的社会成员来说,则意味着他们将会遭受到同伴的嘲讽;结果他们就会妄自菲薄,这是因为自我尊重通常建立在邻人对他敬重的基础上。除非是些性情怪异的人,否则没人能够在其同伴的鄙夷面前始终保持自尊心态。自然,例外事例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那些具有浓烈宗教信仰的人之间。但这些所谓的显然的例外却并非真正的例外,因为这类人通常依靠一些超自然的见证者,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进行基于想象的赞许。

因此,一旦占有财产成为博得大众尊重的依据,它也必将成为自满自足——我们所谓的自尊——的必要条件。在任何物品都由个人独自保有的社会,个人要想保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就势必要保有与他同类同伴相当的物品;如果能够保有比其同伴更多的物资,那就更加令人快意了。一旦新有所获,个人就会逐渐适应一个全新的衡量财富的标准。显然,在这个全新标准之下,人们不可能比在早期标准下获得更多的满足感。无论如何,总是会有这样的趋势,即以目前的财力为基础进而寻求更大财富的增长;这反过来又孕育了使人感到满足的全新标准,以及一个全新的与邻人相比的金钱等级划分标准。就当前所涉及的问题而言,与其他社会成员在财力方面对比中获得较高的等级排名,这就是积累的目的所在。对于一个普通的、正常的人来说,如果在对比中处于显而易见的劣势地位,那么他将陷入漫长的愤懑其命运的苦闷状态;然而一旦达到社会或其所属社会阶级所认同的通常财富标准时,那种漫长的愤懑感将会让位于无休止的争夺欲,以期不断拉大他与平均标准之间的差距。歧视性对比不可能总是有利于某个人,这就使得在金钱声誉竞赛中参与者不会甘于满足相对其他竞争者的比较优势。

总之,事情的本质就在于,财富欲求在任何人那里都不可能得到满足,拥有平均或普通财富就知足常乐显然是不可能的事。社会财富正常增长的部分,无论分配得多么公平公正,都不可能有助于减少人们的欲望,这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渴求比他人有更多的财富积累。倘若正如某些人所设想的那样,积累的动机仅是维持生存和物质享受,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需要将毫无疑问在产业效率提高到某点时得到满足。但实质上,人们进行奋争其实就是以歧视性对比为基础而展开的争夺声誉的竞赛,由此,企图达到一个确定的目标就成为不可能的事了。

我们不能将上面所讲的理解为,获取和积累的动机就是为了在金钱等级地位对比中获得优势,进而博得同伴的尊重和羡慕,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动机。如今,在现代产业社会财富积累的每个阶段,从需求中获得不断增进的舒适度和安全感就是人们的一种动机;尽管在舒适度和安全感方面得以满足的标准反过来又深受金钱攀比(pecuniary emulation)这一习俗的影响。这项攀比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塑造着个人物质享受和体面生活的方式方法,还决定着其日常消费的目标指向。

除此之外,有钱就有势,这也是积累财富的一个动机。在早期社群生活中,个人与其所属族群尚处于一种整体的混沌未开状态,个人的生产生活与其族群紧密相连,族群生活自然就是该时期生活模式的主色调。然而,当人们逐渐脱离野蛮文化之后,这一特性——贪图成就,厌恶徒劳的动机——并未消失。当人类社会进入掠夺性时期,狭义上的利己主义成为了生活的主轴,以上偏好仍然伴随着人类,以至成为塑造其生活方式的普遍特征。赢得成就以及厌恶无效劳动这项偏好仍是重要的经济动机。该偏好转变的要么仅是其表达形式,要么则是人类活动指向的短期目标。在个人所有权体制下,毫无保留地达到意图的最可靠的方法就是获取和积累物品;当人们更进一步地意识到利己主义在人与人之间所引发的对照攀比时,追求成就的偏好——工作本能——就渐渐演变成在金钱成就上超越他人的动力。此时,个人在与他人歧视性金钱对比下的相对成就成为了行动的惯常性目的。当前,公认的合乎情理的付出努力的目标,就是为了达到这一成就,即在与他人对比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对比结果;因此,对无效劳作的厌恶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与攀比动机紧密相连的。这种结合对于所有的不足以及劣势痕迹都予以坚决的抵制,从而加剧了金钱地位的斗争。所谓有目的的努力,逐渐地主要指这种能够指向或引发对占有财富进行更加值得钦佩的炫耀的努力。因此,在所有促使人类积累财富的动机之中,金钱攀比的动机无论是从范围还是强度上来讲,都是独占鳌头的。

或许无须再解释,当使用“歧视性”(invidious)这个术语时,并非刻意去抑扬、褒贬此术语描述的任何现象,也无吹嘘或惋惜之意。“歧视性”在这里属于学术用法,用来描述人与人之间的对比,其目的在于依据人们在审美或道德观念上的相对价值将人们分等分级,以此来判断和确定自己或他人在心理上的满足程度。这种歧视性对比就是对人们的价值进行评价的一种方式。 VBqmAwWBL4/Xr0VvM5Qcq979jtY1CLQ6UwLyiq0Eiym0a9bKSdR71PLvCygKFm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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