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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学概念下的“心”有何不同

在大多数研究者看来,要在心理学的范畴之内对“心”下一个定义,其实是一个有趣的事情。他们口中的“心”,既带有部分生理学含义,同时又含有极多的哲学表征。这些人认为,心就是“真实空间内的确定部分,同时又于特定时间播散存在信号的个别人之个别物体”。这句话看上去非常深奥晦涩,但是我们举出几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将其分辨。

其中,前一句话“真实空间的确定部分”表明了“心”的物质属性——心理学研究的“心”,必然是要明确存在的,无论它存在于人体内部,还是存放于科研室,它都必须是作为实体出现的。

后一句“于特定时间播散存在信号的个别人之个别物体”,就从哲学层面验证了“心”的意义。举个例子,某人1880年上午10时10分10秒的心与1880年上午10时10分11秒的心,就是两个不同的研究对象了。生活中我们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事情,前一秒钟我们还想着要这样做,但是下一秒观念立刻就发生了改变,这其实就应当被称为是两个“不同的心”了。

在这里,脱离了上述概念范畴之外的“心”——不需要依附于某个确定个体、不受时间限定的“心”,都不是纯粹心理学学者研究的对象。

所以说,心理学学者意指的“心”,应当是包含了其他对象的。比如在1880年上午10时10分10秒,这颗心正处于悲伤状态,那“悲伤”就是它包含的对象。从这个角度展示出来的心理变化,必然是经过了主观内省法的剖析推论。比如一个人在看到灰色的物体之后,主观感觉告诉他这件东西是绿色的,那么经过论断,这位先生就会将“绿色”作为错觉。

在这个过程之中,目标人员的内心其实出现了两种心理知觉的对抗:一种是主观感受的“绿色”,另外一种则是作为真实色彩的“灰色”。经过比较,他最终得出了一个结论,并宣示两种心理知觉其中一个为真,另一个为假。

对于这一现象,心理学研究人员在分析、论证研究对象的心理状态时,则需要借助另外一种哲学工具,即“认知论”。要驾驭好“认知论”,同样也是需要有前提的。在这里,研究人员必须做一个设定,那就是假定自己所持有的观点是正确的,同时在评判过程中,也务必坚信自己的理念正确无疑。惟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够确保评论过程中有理可循、有法可依。比如有人需要评判上文中的男子到底看到了绿色还是灰色,那么他自身必须要先持定一种态度,然后才能给出有效的结论。假如他自己都摇摆不定,那么本次心理探究必然就是失败的了。

当然,研究人员在剖断事实的时候,由于掺杂了先验性质的“认知理论”,因此他的总结报告也会存在主观推论和真实客观之间的矛盾。这样一种冲突对立,也会在特定时刻产生结果上的谬误。而关于这些谬误的探讨,我们也将会在后续的研讨之中陆续展开。 RXaRqpOiPH+t1+HmznIB+Jlt7ELXTrlhUwnyEv4wNv4EapOlCFnKqLtGUM418e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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