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 深入觉察念念相续、转瞬生灭的意识之流,瑜伽士可洞察出各种分歧的根源。
一切外在之分歧皆来自意识的虚妄分别,以此实现对各种分歧的超越,即获得平等性智——洞悉出贵贱、先后、高低、荣辱、得失、毁誉、性别、出身、美丑等差异背后的平等性。所谓“平等性”就是在本性上,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因为皆来自同一个本性,同一个根源。因有同一个本性故,皆为平等。但就现实而言,所有事物表象上又都是不平等的,此谓之“本一而万殊”。平等性智是一种见性之智,从本性起见而见出一切万殊背后的一本性,也即万有背后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非从常人的意识之流中来,常人的意识之流恰好是分裂、分歧或不平等的根源。唯有觉察出业识之虚妄和分裂之特性而化除之并超越之之后,本性中的平等性才会如实地呈现出来。
3.54 (达到平等性智之成就的瑜伽士)能够通过事物的起因、特征、方位等所有可能的方面,洞悉出它们的同一性(即平等性)。
达到平等性智之成就的瑜伽士岂止是“通过事物的起因、特征、方位等所有可能的方面,洞悉出它们的同一性”,而是可以在任何分裂、冲突、对立、相背、参差中,随时见出其背后(即本体、本性)上的同一性(平等性)。换言之,一名有成就的瑜伽士,可以自如地从本体透入现象,从现象透入本体。借用中国传统哲学,这叫打通“形而上”和“形而下”之分界而一之。
3.55 以这种方式——通过超越的平等观而消弭现象世界中各种表象的差异性——才能见出天地万物皆是本性的化现。
此种消弭是超越式的消弭,不是存在式的消弭。一多同异是体用之关系,一和同为体,多和异为用。一个事物,有体即有用,有用必有体。体用不可分,也就是一多同异不可分。拥有从一中见出多,从异中见出同,是一名瑜伽士必须具有的能力。无此造诣,不可名为瑜伽士。瑜伽行者于此处须多多理会,多多体悟方是。
3.56 一旦意识的光明和纯净如同圆觉(即始觉与本觉合而为一,也即后天之觉悟通过瑜伽修行而逐步成长到与先天本有之般若融通汇合),瑜伽士即回归真我(无我之我,圆觉)本有之自由。
此节经文是通过“从因到果修行法”角度立论的。如若从“倒果为因修行法”角度立论,则正好相反:一旦瑜伽士与果相应,将自己当下与真我合一,当下回归本有之自由,则“意识的光明和纯净如同圆觉”。
圣哲通过成就之道篇的教授,至此已达圆成和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