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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三种性质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是政体的三种不同形式。任何人用他们具备的思想都能觉察到这三种政体的性质,哪怕是知识最肤浅的人。我为每一种政体设置了定义: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手中的政体叫共和政体;政治权力单独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不过这个人是以固定和确立的法来掌权的政体叫君主政体;政治权力同样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不过他是以自己的意愿以及多变的情绪来处理所有事务 ,而不是法律,这种政体叫专制政体。我所说的不同政体的性质就是指这些,说得更确切一些是三种事实。那些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就是最关键的基本法,对此我们应该明白。

第二节
关于民主的法与共和政体

共和政体又分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前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后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手中。人民在民主政体中,有时是臣民,有时是君主。

全体人民要想成为君主,只有通过选举,用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高权力掌握者以自身掌握的最高权力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政体的基本法指的就是确立选举权的法,它制定一些十分重要的事情,比如怎样投票、谁来投票、投谁的票、对什么事情进行投票等,这些事情跟君主政体下制定谁是君主、君主怎样来治理国家一样重要。

里巴尼乌斯 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雅典国家会把一个混进人民会议的外族人处死,其原因就是他夺取了最高权力。

要想弄明白表达意志的是全体公民还是部分公民,必须确定有多少公民参与公民会议,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斯巴达的公民会议组成人数是一万 。伟大的罗马帝国产生时非常弱小,后来逐渐发展壮大,所以它的公民会议人数一直很不稳定 ,有时不包括它的任何一个公民,有时却囊括了整个意大利的公民,甚至还包括了不少世界其他的公民。罗马之所以走向衰亡,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后,对自己能做好的事情要亲力亲为,并让更有能力的人去执行他们做不好的事情。

在这个政体中,执行人,也就是官吏,是由人民任命的,这是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执行人不是由人民任命的,那么他们就无法代表人民的意愿。

让一个参政会或参议院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是人民所必需的,就像君主一样,或许比君主更需要。只是必须由人民来挑选此机构的组成人员,这样人民才能信任它。挑选形式不固定,既可以由人民派出一些官吏进行挑选,就像在特定的情况下罗马所做的那样;人民也可以亲自挑选,就像雅典一样。

因为参政会或参议院的成员要受人民委托替人民行使一些权力,所以人民在挑选这些成员时,依据的往往是一些众所周知的事情和大家亲眼所见的事实,这种表现实在让人惊叹。人民通常喜欢挑选某位将军,因为他南征北战,战功赫赫。当人民了解某位法官的一些情况后,也很愿意挑选他任职,因为知道他工作勤勉,很多人在听了他审判案情后对他称赞有加,另外,他还不收受贿赂。如果哪位公民财力雄厚、人品超群的话,人民也会因此而挑选他为参政会官员。对这些事情,人民在公共场合远远比在宫中的君主了解得清楚。可是,人民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事务,如何选择并利用恰当的地点、机遇和时间。

雅典人和罗马人做出的许多选择都是令人惊叹的,他们的选择绝对不是巧合。假如有人不相信人民具有辨别才能的本事,就看看他们吧。

其实罗马人民并没有挑选一个平民作为市政官的决心,尽管他们拥有提拔一个平民担任公职的权力,对此我们一清二楚。按照阿里斯蒂德 法,雅典人民可以挑选各个阶层的人作为市政官,可是,在雅典从来没有下层平民提出过担任与雅典的存亡或荣辱息息相关的公职的请求,此观点来源于色诺芬 学说。

大多数公民并没有被选的能力,虽然他们有充分的能力参加选举。与此相同,人民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虽然他们能够听取关于管理事务的报告。

在处理事务上,人民要么做得太少,要么做得太多,总是无法把事情办理得恰到好处、不疾不缓。很多时候,事情办得乱七八糟,虽然人数众多,办事速度却慢得惊人,如同蜗牛爬行,这都是因为参与的人太多了。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被划分为许多个等级,杰出的立法者的卓越才华,就是在划分等级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等级的划分一直跟民主能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它的发达程度紧密相连。

狄特·李维 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 在其著作中 都提到,罗马人民被分为六个等级、一百三十九个百人团,这是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 的等级划分法,他遵循的是贵族政体的精神。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说,每一个百人团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前几个百人团里分的是少数的富人;中间几个百人团里分的是相对较富有的人,这种人数量较多一些;最后几个百人团里分的则是贫民,这种人数量巨大 。这种情况只能说行使选举权的是资产和财富,而不是人民。

梭伦 遵循民主精神把雅典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他划分人民等级只是为了规定可以选举什么人,并不是为了规定选举应该由什么人来参加。为了让每一个等级的人都有当选法官的可能,他把选举权赋予每一个公民 。不过行政官员只能是前三个等级的公民,那是富人所在的等级。

共和政体的另一条基本法便是赋予选举权的方法,这是在前一条基本法的前提下创立的,即规定如何划分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法。

贵族政治的选举方式通常是挑选进行,这是它的本质特征;民主政治的选举方式则是抽签进行,这是它的本质特征。

选举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可以满足所有公民服务祖国的欲望,任何人都不会觉得不满。不过,它也有缺点,所以,伟大的立法者总是争先恐后地进行明文规定和完善,并为此付出很大的努力。

在雅典,任何军事官员的任命都是以挑选的方式进行的,这是梭伦推行的方法,并通过抽签方式选举出元老院和仲裁官。他制定的章程是,通过挑选产生消耗巨额资金的文官,通过抽签的方法产生其他文官。

他还制定了另一条章程,那就是当选的人必须通过自我推荐,还必须接受仲裁官的审核 [1] ,这样做正是为了修正抽签选举的缺点。如果当选者不符合当选要求,每个人都可以进行控诉 ,这样既具备了抽签方式的好处,又具备了挑选方式的优点。当官员任期届满的时候,还要审核他一次,看他在任期间的品行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也就不允许他再自我推荐了,当然也就不再进行候选人抽签选举。

民主政治的又一条基本法就是规定投票方式的法。选举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采用公开选举还是秘密选举。西塞罗 认为,罗马共和国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在共和国后期的法律中规定秘密进行选举。可是我认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在不同的共和国,秘密选举也是不同的。

在民主政体中,下层平民理应受到重要公民的领导,而且一些重要人物还会制约着他们。所以,民主政治的基本法还应包括在参加选举时,人民应该公开进行投票 。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一切在罗马共和国却遭到了破坏,因为它实行的是秘密选举,平民什么也不知道,当然也受不到任何领导了。不过,在贵族政治中的贵族集团选举 和民主政治中的元老院选举 肯定不会太隐秘,因为他们只需要防止玩弄阴谋诡计就可以了。

人民都非常情绪化,所以说在人民中间玩弄阴谋诡计不会太危险,但是在贵族集团和元老院里却是很危险的。如果某个国家的人民没有资格参与政事,他们会像狂热地操心国家事务一样去极度热情地追捧一个演员。没有阴谋诡计是共和国的一大不幸,可是这种情况会在人民热衷于金钱时发生变化。这个时候人民全部的心思都在金钱上,没有了激情,对国家事务、政府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他们的眼中只有酬金,有人向政府提出建议,他们也充耳不闻。

民主政体的另一条基本法是只有人民才可以立法。可是,每一条法律在没有正式确立时通常要试行一段时间,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都必须由元老院制定。无论在罗马还是在雅典,元老院对法律只有一年的决定权,这些决定只有在取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有长期效力。这种做法无疑是明智的。

第三节
关于贵族政治性质的法

在贵族政治中 ,特定数量的人跟其他人民的关系,就好比是君主政体下臣民与君主的关系,这些人不仅掌握着最高权力,而且法律也由他们确立并执行。

在贵族政治中,如果以抽签方式进行选举,必将引来诸多麻烦,所以不宜采用此选举法。其实,贵族政体的门第等级观念极强,这让人们极其厌恶。这种政体下的人们讨厌的是贵族而不是官员,所以就算是进行抽签选举,也减少不了人们的厌恶感。

贵族集团也有处理不了的事务,所以应该在贵族人数比较多的地方设立一个元老院去处理那些事务,并把方案准备完整让贵族集团来商讨决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种情况:人民是没有一丁点儿地位的,在贵族集团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在元老院实行的是贵族政治。

在贵族政治中,人民如果想拥有一定的地位,可以采取间接的办法,这一定是莫大的好事。就好比在热那亚,人民中的一些主要人物管理着圣乔治银行的大多数业务 [2] 。如此一来,人民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这也是政府蒸蒸日上的一个原因。

如果元老院中人员空缺,元老院没有权力补充,一旦拥有这样的权力,他们就会纵情使用,其影响将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项权力。在罗马初期实行的贵族政体中,由检察官来任命元老院的新成员 ,元老院无权自行补充缺额。

假如把某项极高的权力赋予共和政体中的某个公民,那么共和政体也许会演变成君主政体,甚至会远胜过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中,君主受到政体原则的约束,基本政体接受法律的服务,或者二者相呼应。然而,在共和政体中,假如某极高的权力被某个公民夺取 ,他就会滥用这种权力,而法律还没办法制止,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上述规律也存在着个例,这种情况出现在国家基本政体需要一批执掌权力的官员时,这种官员让人们心惊胆战,比如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罗马的独裁者就是这样的官员。在罗马,这类官员与人民为敌,以便维护残余的贵族政体;在威尼斯,这类官员则是与贵族为敌,欲借国家检察官的手来维护贵族政体,在这一点上,这两个共和国里的官员是截然不同的。在罗马,人民因为义愤填膺、群情激愤而采取了行动,并不是有预谋的,所以罗马的独裁政体没存在多久就覆灭了。罗马的独裁是专门针对某一种意外情况而设置的,独裁者在其他方面并没有任何权力,只拥有处理这种事务的权力,所以罗马官员即使手握重权,也只能威慑人民,而不能惩罚人民,因此他必须大张旗鼓,造出极大的声势才能实行独裁。而威尼斯却与此完全不同,在威尼斯,密谋的筹划、实行、停止以及重新开始,是建立在势力强大的职官基础上的,而且是长期在这样的位置上。一个人的阴谋诡计要想演变成一个家族,进而成为许多家族的阴谋诡计,也必须依靠这一基础。在威尼斯,官吏惩处的罪行都是在暗中悄然进行的,极其隐秘,而且相当严重,所以,那里的官职需要潜藏起来。威尼斯的官员需要去预防人们不知道的罪行,而不是要去检查那些人们都知道的罪恶,所以那里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所实行的检察应该是普遍的。总而言之,在罗马,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对待罪行只是威慑而不是惩罚;而在威尼斯,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可以对罪行直接进行惩罚,哪怕只是怀疑。

为了不让权力过大,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都不能在任太长时间。一年之期是大多数立法者为官员规定的任期,不到一年的话,便不符合事物的性质;如果超过一年,也许就会出现危险。像这样处理内部事务有谁会愿意呢?在腊古札共和国 ,元首一个月一换,别的官员一个星期一换,城堡的总管则是一天一换。因为官职越低,越容易被周围的大国收买,所以只有在小共和国里 才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

最理想的贵族政体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人民非常少,而且非常贫困,那些统治他们的人完全不用去压迫他们。在雅典,安提帕特 [3] 制定了一项章程 ,如果人民所拥有的财产不到两千德拉克马(希腊的货币),那么他们就没有选举权。这个财产门槛儿规定得特别低,城邦中只有极少数的人因为穷而无法拥有选举权,稍稍有点儿身份的人都拥有选举权,所以这种贵族政体是比较理想的。

所以说,贵族家庭理应尽量在人民中生存。与君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不理想,与民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理想。

在贵族政体中,有一部分人民处于服从地位,有一部分人民处于领导地位,倘若前者都变成了后者个人的奴隶,那么这种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政体。比如在波兰,所有农民都是贵族的奴隶,这里的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性质与法律

所谓君主政体,是指一个人凭借基本法单独执政的政体。君主政体的性质构成要素包括:中间、隶属和依赖。在君主政体中,所有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都由君主发起,所以我对中间、隶属和依赖进行了论述。人总是变化不定的,做出的决定也会经常改变,一个国家假如任由人这样掌控,那么,任何事情也决定不下来,如此一来,也就谈不上什么基本法了。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地行使权力,基本法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些中间渠道。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君主政体的本质便是贵族,其最自然的中间和隶属的权力便是贵族的权力;君主和贵族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便会出现一个暴君,这是君主政体的标准。

欧洲国家的一些人,曾经想把领主的所有司法权撤销了,其实,这些事情英国议会已经做过了,不过他们并不清楚。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在一个君主政体中没有了特殊权力,那这个君主政体便不再是君主政体,而是平民政体或专制政体了。

几百年来,法国领主的司法权和教会接连不断地受到法院的攻击。基本政制到底可以走到何种地步?我们要让他们做出决定,尽管我们并不想对那些聪慧至极的官员进行指责。

我希望能够稳固僧侣们的管辖权,不过我对僧侣的特权并不坚决支持。以前这种管辖权设置得正确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是我们要把下面这些问题搞清楚:这种管辖权是否确定已经设立?与国家法律是不是彼此关联?有没有纳入国家法律?两种大家认可的相互独立的权力条件是不是应该相互统一、相互辅助?对君主的司法权进行保护与对这种司法权的权限进行保护,在一个出色的臣民看来是不是相同?在君主政体中,僧侣拥有特权是相当合适的,特别是在慢慢演变成专制政体的君主政体中,尽管在共和政体中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律遭到了破坏,是不是只有僧侣的权力才能出来阻止势力的专断独裁呢?要不然这两个国家必将不成样子了。假如除了这个保护物再没有其他的保护物了,那么这个保护物就是好的。只要它能阻止专制主义的发生,就算它是一种缺陷,那也是好的,因为专制政体会带来数不胜数的恐怖灾难。

君主好像拥有无限的权力,可是也能被一些微小的障碍阻止。在民众的埋怨和请求之下,它那自然的蛮横也将消失殆尽,就好像海洋企图把整个大地遮盖住,可岸边的小草和沙砾却能阻止它一样。

为了自由最大化,英国人废止了所有组成君主政体的中间力量。假如没有了自由,他们就会成为世界上一个最受束缚的民族,所以他们保护自由没有错。

从古至今,在欧洲对专制政体最为吹捧的是约翰·劳先生 ,他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完全不懂。他进行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改革,做法不但非常粗鲁,而且没有一点儿效果。他还试图挽救基本政制,想把全部的中间力量废除掉,毁掉政治集团,为此他虚伪地许下还债的诺言,君主政体因此而土崩瓦解

一个君主政体不仅需要中间力量,一个法律的监护机构也是必需的。贵族生就糊里糊涂,没什么学问,可是却看不起民事机构,如此一来,法律丝毫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都被人忘记了,所以特别需要设置一个机构进行提醒。而且当法律制定出来后这个机构还负责公布,不过它只能在政治集团生存。君主的意愿总是不停地发生改变,所以设置了一个枢密院进行监护,枢密院不适合做法律监护,它不是基本法的监护机构。另外,枢密院不能无时无刻地抚慰人民,也无法让人民再次对君主俯首称臣。因为它只有少数几个成员,而且经常更换,非常不稳定,人民根本不相信它。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宗教是一种常设性的法律监护机构,拥有巨大的权力,因为这些国家不可能有基本法,而且没有法律监护机构。假如这些国家没有宗教,那么法律将不会得到尊重,人们只会尊重习俗了。

第五节
关于专制政体性质的法

在专制政体中,不管是行使权力的,还是受委托代他人行使权力的,都是一个人,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一个自我感觉极好的人往往目空一切,看不起任何人,这样的人一定特别懒惰、愚蠢,而且喜欢享乐。这种人对一切政务都不闻不问,放手交给他人。如果有几个人受命管理政务,为了争做第一奴才,相互间免不了会玩弄阴谋诡计,产生冲突。这个时候君主就只得亲自管理政务了。所以说,设置一个宰相,将权力委托给他,让他行使与君主相同的权力,则是最简捷、最有效的办法。专制政体的基本法之一便是设置宰相。

曾有这么一位教皇,被选中后曾多次拒绝就任,原因是他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承担不起这样的重任。最后推辞不掉只得就任,可是却把所有政务都委托给了他的侄子管理,之后,他不无得意地说:“当教皇竟然这样简单自在,我实在是没想到。”在东方,君主们也这样做。王宫犹如监狱,王子们整日被太监侍候着,过着世外桃源般的生活,逐渐变得意志消沉,没有一点儿志向了。如果有一天,他们被推上了王位,一定会惊慌失措。然而,他们把事务委托给一个宰相 后,他们就会发现当国王是特别轻松的。对此,或许他们根本没有料到。这时他们在王宫就会尽情享乐,沉溺于靡靡之音中,大臣们也是萎靡不振,任由他们反复无常地做出一个又一个愚蠢的行为。

在一些庞大的帝国里,很少去讨论那些特别重大的事情,它的臣民越多,君主对政务越是不管不顾。因为王宫会随着帝国的强大而扩大,而君主也将越来越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了。 riECtIBwJBw84234ar1Qog0lU4XXYXrrakMB3vda4rBOYkm/CIi84YwH5BRAz0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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