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包括上帝
、物质世界、超人的智慧、动物,以及人类,无一例外。
世上有一个极为荒唐的说法,那就是没有目的的必然性创造了世间的所有事物。这个观点也是在说,聪明而有理性的事物也是由冲动的必然性造成的。可以想象,这个说法有多么荒唐。
从这个观点得知,世上有一个自然理性,而它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即各种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
上帝创造和保护着宇宙,这便是上帝和宇宙之间的关系,而法就是上帝在创造宇宙和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与他的智慧和能力紧密相关,所以他便制定了这些规则,规则是他制定的,所以他对这些规则相当了解,这也是他之所以依据这些规则的原因。
世界是始终存在着的,它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思想,这一点跟我们见到的一样。从这一点来说,必然有固定的规则存在于世界的运动之中。或许其他世界——假如我们可以想象这个世界的话——也存在着恒定法则,要不然它必将灭亡。
所以说,创世就如同无神论者不可避免的命运一样,也有其固定的规律,虽然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为所欲为的举动。那些宣称造物主不依靠规律也能治理世界的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因为世界缺少了规律就不可能存在。
这些规律是永恒的、稳固的。任何物体都是运动的,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导致运动的改变,比如获取、加大、减小、消失,不同也等于相同,变化也等于不变。
有才智的存在物所拥有的法则,既有他们自己创造的,又有其他事物创造的,这一点他们与别的事物不同。他们存在的可能性在他们还没有存在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一些法则的存在,或许是建立在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的基础上的,不但拥有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则,而且拥有其他事物创造的法则。或许法律还没有出现,就已经有了一些对与错的区别。正如所有半径在圆圈还没画出来的时候,有长有短一样,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已经有了人为法,它对某些行为提出倡导和制止。
因此,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别在公正关系还没被人为法确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比如说,判断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则是否正确,出现在人类社会之后;当某种存在物有恩于有才智的存在物时,有才智的存在物应该对那种存在物感激涕零;假如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创制了另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被创造的那个存在物就应该服从于创造它的物体,这种关系是天生的,应该一直保持下去;如果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去损害另外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这样的损害也应该加诸在前一个存在物身上。凡此种种。
别具一格的智能存在物受其原始性质的限制,免不了会犯下一定的错误,而且他们通常因为其原始性质而自以为是,因此他们既不遵守他们的初始规则,对他们自身制定的法则也无法持之以恒地遵守,尽管出于自己的原始性质,但智能世界也有其固定的法则。这一点,物理世界与之不同,它通常是始终如一地遵守其法则,所以说,与物理世界相比,智能世界的治理差远了。
在广泛的运动法则与个别的动因之间,兽类是受谁的控制呢?我们对此一无所知。不管受制于谁,在与上帝的关系上,兽类并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密切。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才会认为情感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在它们与别的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在对待它们自己的时候。
它们在肉欲的吸引下才能够以独特的方式存在,它们各自的物种也借助肉欲的吸引得以保存。由于相同的情感把它们相互关联起来,所以它们有自然法则,不过它们没有人为法,因为它们并不是在认知的基础上关联起来的。植物不仅没有知识,而且没有感情,它们对自然法则遵守得比兽类好得多,而兽类并没有始终如一地遵守自然法则。
兽类的优越性我们没有,而我们所具有的别具一格的优越性兽类则丝毫不具备。它们也会死亡,跟我们一样,但是它们即便在死去的时候,依然对死亡一无所知。我们总是充满期待,有时也充满恐惧,可是它们却没有。在保持自身继续存在、不受损失方面,它们大部分比我们做得好,而且不会恣情纵欲。
人也是一种物质存在,也受永恒法则的制约,就跟其他物质一样。不同的是,人是一种有才智的物质存在,因此会接二连三地破坏上帝制定的法则。本应该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人,却由于其局限性,会犯错误,也会陷入无知之中,就好像一切高级的智慧物质一样。人是一种感情颇丰的创造物,往往会丢失原本就很少的知识,产生这样、那样的欲望。人就是这样一种随时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创造者忘记的存在物,为了唤醒他们对上帝的记忆,上帝通常会凭借宗教法则的力量。人这种存在物也许会把自己是何许人忘掉,为了提醒他们,哲学家们则会借助道德规范的力量。自出生就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也许会把其他人忘掉,为了让他们尽职尽责,立法者则会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的力量。
自然法,指的是比这些法则和规律存在得早一些的法。自然法只起源于我们的存在本质,别的起源一概没有,所以才称为自然法。要想更好地认识它,只能对社会形成前的人进行思考。社会形成前,人所接受的法便是自然法。我们接纳并向往造物主的观点是自然法的第一条,这是按照其重要性而不是按照顺序排列的。仅作为自然物而存在的人,没有太多的知识,不过具备认知的能力。很明显,人类最初萌发的思想,肯定不具备“思辨”的特性。人在考虑自己从哪里来之前,最先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生存下来。所以刚开始的时候,人特别胆小、怯弱,觉得自己特别弱小。乔治一世在位时,在汉诺威的丛林中曾发现了一个蛮人,有人把此人送到了英格兰。此人看到任何东西都会心惊胆战,听到任何声音都会惊慌逃窜。如果需要找出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证明人的胆怯,这个蛮人就是例证。
人们处于这样的情况下,丝毫感觉不到平等,都觉得自己比不上他人。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和平,因为人与人之间不会绞尽脑汁地去相互攻击。
霍布斯
有一条很没道理的认识,认为彼此制约、征服是人类最早的欲望。人刚开始的观念绝对不是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因为,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是由很多别的思想派生出来的,绝对不是单一的观点。
霍布斯有这样一个疑问:“人们总是严阵以待,自己的房子总是得上锁,难道不是因为人们最初就处于战争状态吗?”其实,人相互间进行攻击、自我保护,都是在社会形成之后才开始的,这一点是霍布斯没有考虑到的,他是在社会形成前的人身上加诸了社会形成之后才发生的事情。
人还是有需要的,他们觉得自己非常柔弱。所以说,绞尽脑汁让自己的肚子吃饱便是自然法的第二条。
自然法的第三条是,异性之间彼此讨好。前面我曾说过,人们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然而,人们却在得知对方也很恐惧时迅速地亲密起来。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会促使动物们彼此亲密,那就是当一个同类接近它时,它会有一种快乐的感觉。
自然法的第四条是,人希望在社会中一起生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除了那些跟其他动物相同的方式外,还有第二种联系,因为人不仅最先拥有了情感,而且还慢慢地得到了知识,而这正是人彼此结合的新理由。
战争开始于平等的消失,因为社会形成之后,人就觉得自己不再柔弱了,平等也就消失了。
国家的战争产生于社会的强盛,所有社会都认为自己已经相当强盛了。任何社会的任何人都千方百计地想霸占社会的关键利益,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变得足够强大了,具备了这样的实力,就这样,人们之间的战争便开始了。
人们相互之间因为存在着这两种战争而产生了法律。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由于地球特别庞大而划分为不同的民族,于是,万民法
便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着不同的民族,为了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于是政治法便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而公民法则是产生于所有公民之间的关系中的法律。
当然,处于战争状态时,每个国家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切实好处,还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破坏;处于和平状态时,所有国家都要竭尽全力地谋求幸福。这便是万民法建立的基本原则。
万民法里的一切法则都应该以上面这项原则以及下面这一原则为基础,即人们为了使自己免受损害所产生的征服欲,为了征服,人们便渴望胜利,于是胜利就成了战争的目的。
所有国家都有万民法,包括会把战争中的俘虏杀掉,然后吃掉的易洛魁人
在内。但是易洛魁人的万民法徒有其名,没有实在内容,尽管他们也知道战争法与和平法,也会派出和接受使者。这是相当糟糕的现象。
所有社会不仅有自己的万民法,还有各自的政治法。格拉维纳
曾说:“所谓政治国家是由各种各样的单一力量聚集在一起组成的。”他的说法是正确的,一个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存在。
某个人或某些人会掌控着整体力量。父权的确立让一人独自执掌政权变得理所当然,不过这只是有些人的看法,并不能从父权的实际例子中找到一丁点儿证据。如果父权等同于一人独自执掌政权,那么众兄弟们的权力就等同于多个人执掌政治了。因为父亲去世后,兄弟们会得到权力;兄弟们去世后,堂兄弟或表兄弟就会得到权力。几个或者更多家族的结合是政治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说得准确一些,与一个民族的本质特征最契合的则是为这个民族设立的政治体系,这样的政治体系才是最契合大自然的。
各种单一力量离开了相互交融的意愿就不能团结在一起。所谓公民国家指的就是彼此交融汇集的意志,这也是格拉维纳说的。
由于地球上的任何民族都是由法统管的,所以从总体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即是法。不同场合,人会运用不同的理性,这些理性就形成各国不同的法,比如政治法,又比如公民法。
这些法律理应只对某个国家适用,它们是根据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过也有个别现象,那就是两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通用。
不管是某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政治法,还是这个政治体系用来维持秩序的公民法,抑或是本政治体系其他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这个政治体系的性质,无论是已经建立的,还是将要建立的。
不仅如此,法律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首先要考虑国家的物质条件和不同民众(比如农夫、猎人、牧人等)的生活方式,以及气候条件(是寒冷还是炎热?还是不冷不热呢?);另外,还应该考虑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范围等。其次,基本的政治体制能够承受多大的自由、居民信仰何种宗教、有何喜好、财富多少、人口几何、居民的贸易、风俗习惯等都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畴。另外,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律建立的事物基础也不相同,各种法律还应该彼此关联,对这些因素,法律都应该一一考虑到;另外,法律还应顾及这些事物的秩序。对法律进行仔细审察时务必从以上诸多方面着手。而我正是想以此书来讲述这些问题,对这些关系进行逐一查核,所谓法的精神就是由这些关系组成的。
我所要讲述的是法的精神,而非法,所以我并没有区分政治法和公民法。法与各种各样的事物之间也许会产生诸多关系,而法的精神就是在这些关系中产生的。因此,我对这些法的正常顺序考虑得很少,而对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顺序考虑得比较多,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我将竭尽全力地去认识所有的政治体系原则,尽力去正确认识它,因为所有的政体原则都深深地影响着法,因此我把法与自然、与所有政体原则的关系作为首先要审视的内容。
只要我把这些原则很好地整理清楚,人们一定会很好地认识各种法,了解它们的起源与发展。随后我便会对别的关系进行讲述,这些都是一些相对具体的关系。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是政体的三种不同形式。任何人用他们具备的思想都能觉察到这三种政体的性质,哪怕是知识最肤浅的人。我为每一种政体设置了定义: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手中的政体叫共和政体;政治权力单独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不过这个人是以固定和确立的法来掌权的政体叫君主政体;政治权力同样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不过他是以自己的意愿以及多变的情绪来处理所有事务
,而不是法律,这种政体叫专制政体。我所说的不同政体的性质就是指这些,说得更确切一些是三种事实。那些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就是最关键的基本法,对此我们应该明白。
共和政体又分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前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后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手中。人民在民主政体中,有时是臣民,有时是君主。
全体人民要想成为君主,只有通过选举,用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高权力掌握者以自身掌握的最高权力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政体的基本法指的就是确立选举权的法,它制定一些十分重要的事情,比如怎样投票、谁来投票、投谁的票、对什么事情进行投票等,这些事情跟君主政体下制定谁是君主、君主怎样来治理国家一样重要。
里巴尼乌斯
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雅典国家会把一个混进人民会议的外族人处死,其原因就是他夺取了最高权力。
要想弄明白表达意志的是全体公民还是部分公民,必须确定有多少公民参与公民会议,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斯巴达的公民会议组成人数是一万
。伟大的罗马帝国产生时非常弱小,后来逐渐发展壮大,所以它的公民会议人数一直很不稳定
,有时不包括它的任何一个公民,有时却囊括了整个意大利的公民,甚至还包括了不少世界其他的公民。罗马之所以走向衰亡,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后,对自己能做好的事情要亲力亲为,并让更有能力的人去执行他们做不好的事情。
在这个政体中,执行人,也就是官吏,是由人民任命的,这是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执行人不是由人民任命的,那么他们就无法代表人民的意愿。
让一个参政会或参议院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是人民所必需的,就像君主一样,或许比君主更需要。只是必须由人民来挑选此机构的组成人员,这样人民才能信任它。挑选形式不固定,既可以由人民派出一些官吏进行挑选,就像在特定的情况下罗马所做的那样;人民也可以亲自挑选,就像雅典一样。
因为参政会或参议院的成员要受人民委托替人民行使一些权力,所以人民在挑选这些成员时,依据的往往是一些众所周知的事情和大家亲眼所见的事实,这种表现实在让人惊叹。人民通常喜欢挑选某位将军,因为他南征北战,战功赫赫。当人民了解某位法官的一些情况后,也很愿意挑选他任职,因为知道他工作勤勉,很多人在听了他审判案情后对他称赞有加,另外,他还不收受贿赂。如果哪位公民财力雄厚、人品超群的话,人民也会因此而挑选他为参政会官员。对这些事情,人民在公共场合远远比在宫中的君主了解得清楚。可是,人民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事务,如何选择并利用恰当的地点、机遇和时间。
雅典人和罗马人做出的许多选择都是令人惊叹的,他们的选择绝对不是巧合。假如有人不相信人民具有辨别才能的本事,就看看他们吧。
其实罗马人民并没有挑选一个平民作为市政官的决心,尽管他们拥有提拔一个平民担任公职的权力,对此我们一清二楚。按照阿里斯蒂德
法,雅典人民可以挑选各个阶层的人作为市政官,可是,在雅典从来没有下层平民提出过担任与雅典的存亡或荣辱息息相关的公职的请求,此观点来源于色诺芬
学说。
大多数公民并没有被选的能力,虽然他们有充分的能力参加选举。与此相同,人民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虽然他们能够听取关于管理事务的报告。
在处理事务上,人民要么做得太少,要么做得太多,总是无法把事情办理得恰到好处、不疾不缓。很多时候,事情办得乱七八糟,虽然人数众多,办事速度却慢得惊人,如同蜗牛爬行,这都是因为参与的人太多了。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被划分为许多个等级,杰出的立法者的卓越才华,就是在划分等级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等级的划分一直跟民主能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它的发达程度紧密相连。
狄特·李维
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
在其著作中
都提到,罗马人民被分为六个等级、一百三十九个百人团,这是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
的等级划分法,他遵循的是贵族政体的精神。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说,每一个百人团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前几个百人团里分的是少数的富人;中间几个百人团里分的是相对较富有的人,这种人数量较多一些;最后几个百人团里分的则是贫民,这种人数量巨大
。这种情况只能说行使选举权的是资产和财富,而不是人民。
梭伦
遵循民主精神把雅典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他划分人民等级只是为了规定可以选举什么人,并不是为了规定选举应该由什么人来参加。为了让每一个等级的人都有当选法官的可能,他把选举权赋予每一个公民
。不过行政官员只能是前三个等级的公民,那是富人所在的等级。
共和政体的另一条基本法便是赋予选举权的方法,这是在前一条基本法的前提下创立的,即规定如何划分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法。
贵族政治的选举方式通常是挑选进行,这是它的本质特征;民主政治的选举方式则是抽签进行,这是它的本质特征。
选举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可以满足所有公民服务祖国的欲望,任何人都不会觉得不满。不过,它也有缺点,所以,伟大的立法者总是争先恐后地进行明文规定和完善,并为此付出很大的努力。
在雅典,任何军事官员的任命都是以挑选的方式进行的,这是梭伦推行的方法,并通过抽签方式选举出元老院和仲裁官。他制定的章程是,通过挑选产生消耗巨额资金的文官,通过抽签的方法产生其他文官。
他还制定了另一条章程,那就是当选的人必须通过自我推荐,还必须接受仲裁官的审核
[1]
,这样做正是为了修正抽签选举的缺点。如果当选者不符合当选要求,每个人都可以进行控诉
,这样既具备了抽签方式的好处,又具备了挑选方式的优点。当官员任期届满的时候,还要审核他一次,看他在任期间的品行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也就不允许他再自我推荐了,当然也就不再进行候选人抽签选举。
民主政治的又一条基本法就是规定投票方式的法。选举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采用公开选举还是秘密选举。西塞罗
认为,罗马共和国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在共和国后期的法律中规定秘密进行选举。可是我认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在不同的共和国,秘密选举也是不同的。
在民主政体中,下层平民理应受到重要公民的领导,而且一些重要人物还会制约着他们。所以,民主政治的基本法还应包括在参加选举时,人民应该公开进行投票
。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一切在罗马共和国却遭到了破坏,因为它实行的是秘密选举,平民什么也不知道,当然也受不到任何领导了。不过,在贵族政治中的贵族集团选举
和民主政治中的元老院选举
肯定不会太隐秘,因为他们只需要防止玩弄阴谋诡计就可以了。
人民都非常情绪化,所以说在人民中间玩弄阴谋诡计不会太危险,但是在贵族集团和元老院里却是很危险的。如果某个国家的人民没有资格参与政事,他们会像狂热地操心国家事务一样去极度热情地追捧一个演员。没有阴谋诡计是共和国的一大不幸,可是这种情况会在人民热衷于金钱时发生变化。这个时候人民全部的心思都在金钱上,没有了激情,对国家事务、政府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他们的眼中只有酬金,有人向政府提出建议,他们也充耳不闻。
民主政体的另一条基本法是只有人民才可以立法。可是,每一条法律在没有正式确立时通常要试行一段时间,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都必须由元老院制定。无论在罗马还是在雅典,元老院对法律只有一年的决定权,这些决定只有在取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有长期效力。这种做法无疑是明智的。
在贵族政治中
,特定数量的人跟其他人民的关系,就好比是君主政体下臣民与君主的关系,这些人不仅掌握着最高权力,而且法律也由他们确立并执行。
在贵族政治中,如果以抽签方式进行选举,必将引来诸多麻烦,所以不宜采用此选举法。其实,贵族政体的门第等级观念极强,这让人们极其厌恶。这种政体下的人们讨厌的是贵族而不是官员,所以就算是进行抽签选举,也减少不了人们的厌恶感。
贵族集团也有处理不了的事务,所以应该在贵族人数比较多的地方设立一个元老院去处理那些事务,并把方案准备完整让贵族集团来商讨决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种情况:人民是没有一丁点儿地位的,在贵族集团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在元老院实行的是贵族政治。
在贵族政治中,人民如果想拥有一定的地位,可以采取间接的办法,这一定是莫大的好事。就好比在热那亚,人民中的一些主要人物管理着圣乔治银行的大多数业务 [2] 。如此一来,人民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这也是政府蒸蒸日上的一个原因。
如果元老院中人员空缺,元老院没有权力补充,一旦拥有这样的权力,他们就会纵情使用,其影响将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项权力。在罗马初期实行的贵族政体中,由检察官来任命元老院的新成员
,元老院无权自行补充缺额。
假如把某项极高的权力赋予共和政体中的某个公民,那么共和政体也许会演变成君主政体,甚至会远胜过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中,君主受到政体原则的约束,基本政体接受法律的服务,或者二者相呼应。然而,在共和政体中,假如某极高的权力被某个公民夺取
,他就会滥用这种权力,而法律还没办法制止,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上述规律也存在着个例,这种情况出现在国家基本政体需要一批执掌权力的官员时,这种官员让人们心惊胆战,比如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罗马的独裁者就是这样的官员。在罗马,这类官员与人民为敌,以便维护残余的贵族政体;在威尼斯,这类官员则是与贵族为敌,欲借国家检察官的手来维护贵族政体,在这一点上,这两个共和国里的官员是截然不同的。在罗马,人民因为义愤填膺、群情激愤而采取了行动,并不是有预谋的,所以罗马的独裁政体没存在多久就覆灭了。罗马的独裁是专门针对某一种意外情况而设置的,独裁者在其他方面并没有任何权力,只拥有处理这种事务的权力,所以罗马官员即使手握重权,也只能威慑人民,而不能惩罚人民,因此他必须大张旗鼓,造出极大的声势才能实行独裁。而威尼斯却与此完全不同,在威尼斯,密谋的筹划、实行、停止以及重新开始,是建立在势力强大的职官基础上的,而且是长期在这样的位置上。一个人的阴谋诡计要想演变成一个家族,进而成为许多家族的阴谋诡计,也必须依靠这一基础。在威尼斯,官吏惩处的罪行都是在暗中悄然进行的,极其隐秘,而且相当严重,所以,那里的官职需要潜藏起来。威尼斯的官员需要去预防人们不知道的罪行,而不是要去检查那些人们都知道的罪恶,所以那里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所实行的检察应该是普遍的。总而言之,在罗马,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对待罪行只是威慑而不是惩罚;而在威尼斯,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可以对罪行直接进行惩罚,哪怕只是怀疑。
为了不让权力过大,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都不能在任太长时间。一年之期是大多数立法者为官员规定的任期,不到一年的话,便不符合事物的性质;如果超过一年,也许就会出现危险。像这样处理内部事务有谁会愿意呢?在腊古札共和国
,元首一个月一换,别的官员一个星期一换,城堡的总管则是一天一换。因为官职越低,越容易被周围的大国收买,所以只有在小共和国里
才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
最理想的贵族政体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人民非常少,而且非常贫困,那些统治他们的人完全不用去压迫他们。在雅典,安提帕特
[3]
制定了一项章程
,如果人民所拥有的财产不到两千德拉克马(希腊的货币),那么他们就没有选举权。这个财产门槛儿规定得特别低,城邦中只有极少数的人因为穷而无法拥有选举权,稍稍有点儿身份的人都拥有选举权,所以这种贵族政体是比较理想的。
所以说,贵族家庭理应尽量在人民中生存。与君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不理想,与民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理想。
在贵族政体中,有一部分人民处于服从地位,有一部分人民处于领导地位,倘若前者都变成了后者个人的奴隶,那么这种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政体。比如在波兰,所有农民都是贵族的奴隶,这里的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
所谓君主政体,是指一个人凭借基本法单独执政的政体。君主政体的性质构成要素包括:中间、隶属和依赖。在君主政体中,所有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都由君主发起,所以我对中间、隶属和依赖进行了论述。人总是变化不定的,做出的决定也会经常改变,一个国家假如任由人这样掌控,那么,任何事情也决定不下来,如此一来,也就谈不上什么基本法了。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地行使权力,基本法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些中间渠道。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君主政体的本质便是贵族,其最自然的中间和隶属的权力便是贵族的权力;君主和贵族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便会出现一个暴君,这是君主政体的标准。
欧洲国家的一些人,曾经想把领主的所有司法权撤销了,其实,这些事情英国议会已经做过了,不过他们并不清楚。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在一个君主政体中没有了特殊权力,那这个君主政体便不再是君主政体,而是平民政体或专制政体了。
几百年来,法国领主的司法权和教会接连不断地受到法院的攻击。基本政制到底可以走到何种地步?我们要让他们做出决定,尽管我们并不想对那些聪慧至极的官员进行指责。
我希望能够稳固僧侣们的管辖权,不过我对僧侣的特权并不坚决支持。以前这种管辖权设置得正确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是我们要把下面这些问题搞清楚:这种管辖权是否确定已经设立?与国家法律是不是彼此关联?有没有纳入国家法律?两种大家认可的相互独立的权力条件是不是应该相互统一、相互辅助?对君主的司法权进行保护与对这种司法权的权限进行保护,在一个出色的臣民看来是不是相同?在君主政体中,僧侣拥有特权是相当合适的,特别是在慢慢演变成专制政体的君主政体中,尽管在共和政体中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律遭到了破坏,是不是只有僧侣的权力才能出来阻止势力的专断独裁呢?要不然这两个国家必将不成样子了。假如除了这个保护物再没有其他的保护物了,那么这个保护物就是好的。只要它能阻止专制主义的发生,就算它是一种缺陷,那也是好的,因为专制政体会带来数不胜数的恐怖灾难。
君主好像拥有无限的权力,可是也能被一些微小的障碍阻止。在民众的埋怨和请求之下,它那自然的蛮横也将消失殆尽,就好像海洋企图把整个大地遮盖住,可岸边的小草和沙砾却能阻止它一样。
为了自由最大化,英国人废止了所有组成君主政体的中间力量。假如没有了自由,他们就会成为世界上一个最受束缚的民族,所以他们保护自由没有错。
从古至今,在欧洲对专制政体最为吹捧的是约翰·劳先生
,他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完全不懂。他进行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改革,做法不但非常粗鲁,而且没有一点儿效果。他还试图挽救基本政制,想把全部的中间力量废除掉,毁掉政治集团,为此他虚伪地许下还债的诺言,君主政体因此而土崩瓦解
。
一个君主政体不仅需要中间力量,一个法律的监护机构也是必需的。贵族生就糊里糊涂,没什么学问,可是却看不起民事机构,如此一来,法律丝毫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都被人忘记了,所以特别需要设置一个机构进行提醒。而且当法律制定出来后这个机构还负责公布,不过它只能在政治集团生存。君主的意愿总是不停地发生改变,所以设置了一个枢密院进行监护,枢密院不适合做法律监护,它不是基本法的监护机构。另外,枢密院不能无时无刻地抚慰人民,也无法让人民再次对君主俯首称臣。因为它只有少数几个成员,而且经常更换,非常不稳定,人民根本不相信它。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宗教是一种常设性的法律监护机构,拥有巨大的权力,因为这些国家不可能有基本法,而且没有法律监护机构。假如这些国家没有宗教,那么法律将不会得到尊重,人们只会尊重习俗了。
在专制政体中,不管是行使权力的,还是受委托代他人行使权力的,都是一个人,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一个自我感觉极好的人往往目空一切,看不起任何人,这样的人一定特别懒惰、愚蠢,而且喜欢享乐。这种人对一切政务都不闻不问,放手交给他人。如果有几个人受命管理政务,为了争做第一奴才,相互间免不了会玩弄阴谋诡计,产生冲突。这个时候君主就只得亲自管理政务了。所以说,设置一个宰相,将权力委托给他,让他行使与君主相同的权力,则是最简捷、最有效的办法。专制政体的基本法之一便是设置宰相。
曾有这么一位教皇,被选中后曾多次拒绝就任,原因是他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承担不起这样的重任。最后推辞不掉只得就任,可是却把所有政务都委托给了他的侄子管理,之后,他不无得意地说:“当教皇竟然这样简单自在,我实在是没想到。”在东方,君主们也这样做。王宫犹如监狱,王子们整日被太监侍候着,过着世外桃源般的生活,逐渐变得意志消沉,没有一点儿志向了。如果有一天,他们被推上了王位,一定会惊慌失措。然而,他们把事务委托给一个宰相
后,他们就会发现当国王是特别轻松的。对此,或许他们根本没有料到。这时他们在王宫就会尽情享乐,沉溺于靡靡之音中,大臣们也是萎靡不振,任由他们反复无常地做出一个又一个愚蠢的行为。
在一些庞大的帝国里,很少去讨论那些特别重大的事情,它的臣民越多,君主对政务越是不管不顾。因为王宫会随着帝国的强大而扩大,而君主也将越来越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