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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失踪者”,延续法律的“历史记忆”

刘英团

法律的历史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是法律根基的部分。一方面,法律是一种历史的延续,现行“良法”皆有“历史根据”;另一方面,相对于制度变迁的冰冷无情,法律人的故事却是有血有肉的。透过清华大学教授陈新宇的《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一书,晚清民国时期章宗祥、董康、汪荣宝、瞿同祖、徐道隣、潘汉典等10位被人们遗忘了的法律人,见证了法治中国的百年历程。

晚清民国时期的法律人群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晚清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学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的过程中,其理论思维虽已把纯粹的西方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现实结合起来,但在主要学术观点上却又“不统一”或“前后抵牾、相互矛盾”。当然,也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现实法制意识,法学家们或著书立说成就一家之言,或投身现实、矢志司法实践,奠定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基础。

法律是与政治联系最为紧密的学科。1924年—1936年,民国新立,军阀混战,政府更迭。不少法学家都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其中,近代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燕树棠即在治学、教学之余又积极参与现实政治。1924年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囚禁贿选总统曹锟时,有观点认为冯氏“政变”为“非法”之举,其撰文(《法统与革命》)辩护:“改革国家政治组织,有合法与法外两种手段:按法律的规定之方法而改变政治为合法手段;不按法律所规定之方法而用革命手段,谓法外手段,法外手段是逼不得已而采用之手段也。变更合法政府固可通用法外手段;变更事实政府当然可以适用法外手段。”“故革命与合法不能同时并存,法外手段与合法手段亦不能同时并用。”故冯玉祥政变“构成革命行为,本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可言”。燕树棠的法学思想、观点向来强调法统、合法性,此时却为破坏、否定“法统”的“革命”辩护,很使人“意外”和“遗憾”。或因此,他的名字与法律思想已被“有意”地遗忘。

大师之所以成为大师,就在于他们已经或正在改变人们的思想和生活。燕树棠就是这样一位大师,当时的国际法界一直有“南周(鲠生)北燕(树棠)”之说。经典著作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其对原初的问题做出了新颖的论述,并且其主题具有恒久的价值和可以承受解释的张力。在治学上,燕树棠不但引介西学理论,研究中国问题,还对中国的法治和法律教育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这在他一生之重要著述——《公道、自由与法》中均有所体现,从中既可窥得先生于专业学识之博洽娴熟,又可瞥见其对社会时弊之深刻洞察,更可体悟其对现代法治之信仰与恪守。他认为,民国的根基在民治,而维系民治之根本在于法治。法律是保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手段,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从事法律的人实则构成民治的中流砥柱。同时,作为法律人,不但要掌握法律专门知识,也要养成“法律头脑”。只有拥有“法律头脑”,才能变机械的法律知识为灵活的法律运用,变“死法律”为“活法律”。燕树棠的见识,放眼当前的法学教育改革也不落伍。

法治与人治是事关国家、社会治理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必选项。“法治人治问题,在历史及实际上不似言论界所想那样的单纯。”燕树棠认为,法律秩序只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个方面;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绝对的法治与绝对的人治都是不可能的;“社会幼稚时代多行人治尚可”,但“现代复杂社会必须承认法治之原则”;“现代社会不容法外之人治,重要问题是如何在法上及立法政策上分配人治与法治之领域,即官吏行使裁量之自由与严格的适用法律”,尤其是“复杂社会”,不但“必须承认法治之原则”,更不容“法外之人治”。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法律人是沟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媒介,法治之理念,乃由他们的身体力行落诸实处,故法律人之素质,实乃一国法治成败之关键。“考晚清法律人物群像,观中国近代法制变革。”陈新宇教授“十年磨一剑”,既力求言人所未言,又不失叙史的客观公允。其中,《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不但发掘出晚清法律史上少为人知的法律人物及背后的故事,还多棱角地、鲜活地再现了晚清法律改革波澜壮阔的历史面目。透过章宗祥、董康、汪荣宝、瞿同祖、徐道隣、何炳棣、燕树棠、邵循恪、端木正、潘汉典等法学大家们各自践行法律的故事,还以历史公道,让历史长河中的每一朵浪花都绽放光彩。 ZW3opVQdx9lbZBeIh+Qb5jilTX6T5D4eYFpKYka5rp2Mh+kWJW8d2gIOrYcQRW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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