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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偏好主导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

期货市场是人类运用智慧进行的制度创新,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带来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增长。与美国期货市场自然演化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中国政府是期货制度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监管层对期货市场的行政性干预渗透着政府的意图,体现着政府的价值取向与宏观经济改革的偏好。

一、制度变迁及其模式

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布罗姆利对制度变迁进行总结,将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的观点概括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哈罗德·德姆塞茨、理查德·波斯纳等为代表的产权学派;第二种是以拉担和速水为代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第三种是以道格拉斯·诺斯为代表的制度变迁模式。

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是凡勃伦和康芒斯。在1934年所著的《有闲阶级论》中,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是由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某种生活方式。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是生存竞争和淘汰适应过程的结果。因此,在他看来,制度基本上是个社会惯例问题。他在分析制度及制度变迁时用的是一种“累积因果论”,即制度变迁的每一步是由以往的制度状况所决定的,而决定变迁的关键因素是“技术”,是本身就属于现存制度系统功能的技术变迁的速度和方向。在1934年撰写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康芒斯认为制度无非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集体行动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无组织的日常习俗,也包括正式的有组织的“运营机构”,如政府、法院、企业、工会等,它们通过“工作规则”对个人进行约束和控制。康芒斯认为制度变迁的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当制度系统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这种改变导致制度无效率或很难协调以促进利益进行;二是制度系统内部个人或机构因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对现存规则及结构进行改变。所以现存制度的变迁是基于个人或组织的行动,当然,个人或组织的行动无法摆脱社会习俗、道德以及政治和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受到“工作规则”的影响。

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一种理论》一文中,从外部性角度对产权的变迁进行了经典的讨论,从而奠定了产权学派制度变迁的概念基础。他在文中指出,在对相互影响的人们为调整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性的需要做出反应时,新产权就出现了。即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内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会将外部性内部化。至于内部化的动力,则来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新技术的产生、新市场的出现或开辟、旧产权效率低下或不协调。同时,德姆塞茨意识到,只有私有产权才能推进市场和提高市场经济效率。

理查德·波斯纳则提出了衡量产权体制有效性的标准:“广泛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他假设产权不能转让,即无法通过交换使得资源从效率低的使用上转到效率高的使用上。他表述了与德姆塞茨基本相同的观点。

拉担和速水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带有新古典主义色彩,分析方法中沿用了希克斯的诱致性技术变化模型,创建了一个包括“制度创新的需求”和“制度创新的供给”的模型。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来自于技术,以及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变化,但这种变迁不一定是剧烈的或革命性的。对制度变迁的供给则受到社会科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教育、法律等的影响。制度变迁是有成本的,而且这种成本有可能昂贵。当某一新的制度结构的收益超过变迁成本时,就会产生新的制度,反之,则说明变迁的成本超过收益。

林毅夫在1989年用“需求—供给”这一古典的理论构架分析了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认为制度可以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变迁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机制结合所作的边际调整,是用效率较高的制度安排来替代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这种替代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生产过程”,是要支付成本的,并且费用昂贵,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制度安排需要集体行动。制度变迁有两种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人或一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引起的变迁。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原因既有制度选择集合和技术的改变,也有制度服务和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而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获得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前提是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费用时,创新者才有动力实施,并因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安排而不同。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规则的变动和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人或一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需要创新者花时间、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一致性的意见,同时还会碰到外部效应和搭便车问题。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不包含群体行动,并没有搭便车问题,新规则的接受完全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效益和费用的计算,创新者的费用主要来自围绕着他的社会压力。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经济增长出现不均衡,而这种不均衡由于私人和社会之间在收益及费用的分歧还要继续存在下去时,当统治者的预期收益超过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他将采取措施来消除这种不均衡。也就是说,统治者会以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收益会否超过变迁的成本。但是,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常常会导致政策失败。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践为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苗壮在1992年的《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中,认为中国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政府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选择了边际性、局部性和诱致性的改革战略,通过边际均衡分解难题,通过局部均衡各个击破以及通过放松约束因势利导。中国在改革起步阶段选择农村的制度安排作为改革的战略重点,而在农村的改革方式方面,选择了诱致性改革和强制性改革相结合。另外,中国的价格改革战略是逐步取消价格双轨制,再过渡到由市场定价,而对外开放中最初选择东南沿海地区为战略重点,这都是典型的由局部均衡所带动的制度扩散过程。杨瑞龙(1998)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在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时,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依次经过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三个阶段。陈天祥在2001年的《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一文中提出,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为了保障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政府以制度创新衔接不完全的计划和不完全的市场。所以,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政府通过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经与方向和准则及进入壁垒,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和有选择地放松制度准入条件,促使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基本上沿着中央政府的预期发展。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巨匠和创始人,科斯在制度分析中通过引入边际交易成本,创立了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这是他之前的制度理论所无法做到的。其所著的《企业的性质》通过交易成本概念来解释企业的规模,而《社会成本问题》则认为完善的产权界定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对于经济的参与人来说,如果其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契约的谈判、制定和修改及处罚得以解决,政府的干预则不再必需,所以,对参与人来说,最需要的是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的契约,也就是实质上的制度安排。科斯的研究主要是在小样本的基础上,以理性选择模型为主的经验实证。他对后来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的科斯和诺斯,真正地将制度变迁融入了统一的科学分析框架。该学派重视对制度均衡的分析,并在“需求—供给”框架下展开对制度变迁的研究。该学派认为,只有在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变迁的成本时,制度均衡才会被打破。科斯在这方面做了开拓性的贡献,诺斯等人继承了科斯的制度变迁需求的方法,同时又开拓性地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解释了经济制度的变迁过程。

诺斯的主要著作有:《1790年至1860年美国的经济增长》《美国过去的增长与福利:一种新经济史》《制度变迁与美国的经济增长》《西方世界的兴起》《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理解经济变迁过程》。诺斯的制度理论是建立在有关人类行为的理论与一个交易费用的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的。最初,作者将制度变迁理解为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后来,作者认识到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正式规则、非正式的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所做的边际调整,而相对价格的根本性变化乃是制度变迁的最重要来源。制度是什么呢?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制度作为一种游戏规则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为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稳定的结构。现实社会中,制度有四种自我实施或强化的机制:机构的设置或成本的固定、学习效应、协调效应、适应预期。因此,一种制度如果想有效地运行必须通过上述机制为人们带来报酬递增,报酬递增反过来又会影响制度变迁的发展。因此,制度变迁的轨迹和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并产生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在有些国家能取得快速发展,而在另一些国家则长期徘徊不前。按照诺斯的观点,制度变迁选择何种道路不仅取决于复杂的信息不完全市场,也取决于制度能否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带来报酬递增,前者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后者强化了这一路径。政治组织极大地深刻地影响制度变迁的轨迹。什么是组织?诺斯认为:组织是人们为一些共同的目标而结合到一起形成的团体或实体,包括政治组织(政党、立法机构、市议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教育组织。政治组织拥有为一切组织和经济活动制定规则,把非正式约束确定下来成为正式约束的功能。为达到报酬递增,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并把自己的报酬递增建立在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报酬递增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政府需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二、中国期货市场产生的制度分析及其发展进程

期货市场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期货交易制度是对现货交易制度的修正与提升。期货市场从诞生到今,已经过160余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严密科学的制度体系。尽管晚清时的中国,期货市场已开始萌芽和初创,在民国时期获得了阶段性快速发展,但新中国成立后,期货市场出现了长期断层。改革开放后,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中国期货市场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美国期货市场“远期交易—合约标准化—环形结算原则与对冲机制”三次重大制度变迁过程。但与美国自然演化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中国期货市场尽管有诱致性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期货市场产生的制度原因

我国期货市场功能的实现及其自身的发展,除了要受到宏观环境条件和行业政策的影响和制约以外,还受到政府偏好的影响。纵观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它与国家领导者的倡议及支持、各级政府的推动、政策制定者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一般来说,制度变迁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产生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集团,并提出可行的方案和进行评估;其次,产生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集团,他们共同推动制度变迁。

新中国刚成立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作为市场经济中规避价格风险的期货交易,因投机性强,当时并没有适合它生长的土壤。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中,虽然市场机制部分地发挥作用,但期货的投机性与政府当时稳定经济的目标不相容。在完成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后,中国仿效苏联,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私有制被消灭,单一的、“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迅速建立起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政府控制,固定的价格和计划调拨体制使得各个企业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而是简单的生产单位,微观经济主体无须承受价格风险,期货市场在中国的谢幕也是当时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内市场的资源配置由政府进行,期货市场失去了存在的理由。然而为了发展经济,国家不可避免地需要与境外组织发生经贸业务合作,在国际业务往来中,国外市场的价格风险依然存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与西方国家先后恢复了正常的国家关系,中国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占到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75%。在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波动频繁,市场风险大,当中国需要通过国际市场进行采购时,其消息有可能引起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这时候外商常常趁机抬价,从而给我国的进口带来损失。客观存在的经济风险促使老一辈领导人认识到,我们需要运用期货交易这一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减少国外采购的价格波动风险。

1973年4月,国家决定从国际市场进口47万吨原糖,这一任务由外贸部领导下的。中国大陆在香港的窗口公司“华润公司”的派出机构五丰行执行。由于当时国际市场货源紧缺,价格趋于上升,国际原糖贸易参考价格为纽约和伦敦的期货市场价格。如果五丰行直接到国际市场上大量采购,因其数量巨大,必定引起原糖价格上涨。虽然期货市场在当时的国内被认为是投机市场,是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工人阶级的工具,是不能利用的市场,但五丰行突破常规,委托香港商人出面,先在伦敦和纽约期货交易所购买期货合约26万吨,均价82英镑/吨,然后,开始在伦敦、泰国、巴西、阿根廷、澳洲等国际市场上采购现货41万吨,均价89英镑/吨。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大量采购的消息传出后,伦敦期货价格大幅度上涨,5月22日涨到105英镑/吨,五丰行则在期货价位较高时平仓,从中赚了240万英镑。五丰行在原糖进口中利用国际期货市场避险,不仅为国家节约了宝贵的外汇资源,也为我国国际贸易减少价格风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虽然20世纪70年代,我国还利用过黄金期货交易为国家争取利益,但总的来说,该时期由于思想上的认识,以及在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价值规律难以发挥作用,期货市场在国内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确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改革方向,逐步放松了对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价格管制,进一步厘清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进,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培育了大量的市场微观经济主体,使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开始发挥。

在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制度创新离不开制度安排及制度环境。诺斯指的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它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意变动;制度安排是指“支持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它是具体的、可变的。制度安排的积极变动就是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前,企业和个人缺乏创造的积极性,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策及僵化的经济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资源配置失效,效率低下,经济发展严重不足,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而有效率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要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就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普遍的激励效应,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得到最低限度的补偿,用价格衡量他们的效果或产出,提高经济组织的效率。因此,价格改革不可避免地成为主要内容。

中国期货市场的制度需求缘于转移价格波动风险,制度供给者是政府。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了同一种商品计划内部分实行政府定价、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定价的价格双轨制,使得商品价格出现扭曲,一些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的必需品的价格出现了巨幅波动。随着改革的推进,市场调节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产品的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暴涨暴跌,市场风险加大。1988年物价大幅上涨,全国性抢购和挤兑同时出现,引起国家领导人对这种经济现象的反思,对期货制度的相关论证和认知则源于这种反思。通过国家领导人的倡导和支持、政策和方案研究者的推动、各级政府官员的努力、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我国形成了第一集团即政府机构及其代言人。所以说期货市场的制度需求主体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而不是企业,目的是转移价格风险。我国在第一集团的推动下建立了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并组织地方力量进行试点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学习、考察和研究,逐步在理论上统一了认识,提出在中国引入期货交易的试点方案。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建立,并逐步开发出远期合同,开始显示出了郑州市场向期货发展的可能,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较高的评价。其成功运作产生了正的效应,激起了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展期货市场的积极性,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集团。在第二集团的推动下,期货市场迅速发展,两年多的时间里交易所达到了四十多家,经纪公司达到了一百多家,上市品种达到了七十多个。与之相随的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低下、交易品种重复、大量的经济纠纷、猖獗的投机活动,尤其是一些地下期货经纪公司开展非法期货交易,且大量从事境外交易,使得整个市场是谈“期”色变,引起了人们对这一市场的误解和非议,导致第一集团与第二集团之间的矛盾增加,也偏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进行了长达8年的治理整顿,与同时期的基于融资功能的证券市场相比,政府则明显偏好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使得期货市场表现低迷,发展十分缓慢。

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以及市场及价格的进一步开放,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中几次提到“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我国期货市场又得到了恢复性发展,交易规模保持增长势头,新的期货品种不断推出。

(二)期货市场的发展进程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已进入金融期货阶段,对金融和外汇管制逐渐放松,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不断被创造出来,并且商品期货交易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不仅有商品期货,而且也上市了股票指数期货,并计划推出汇率期货。新加坡期货交易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支持和主导下,期货市场迅速发展。新加坡于1984年成立了亚洲第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1986年第一个推出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中国香港在20世纪70年代推出过棉花、大豆、糖、黄金、原油、土豆等期货品种,由于它并没有农产品期货的现货基础,所以交易并不尽如人意,部分品种如棉花被迫停市,只有土豆比较成功;80年代随着金融期货登上国际舞台并成为市场新宠,香港抓住机会专走金融期货之路,在1986年5月推出了恒生指数,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不仅成为中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动力,同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向市场经济发展转轨,也要求我国在大力培育与发展国内市场的同时,按国际市场运行的共同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来保护国内市场发展。而邻近国家和地区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中国香港地区交易所的成功发展更是给中国内地带来最直接的感性认识,成为中国内地建立期货市场最直接的学习榜样。

1. 制度探索和准备阶段(1987—1990年)

国内正式提出建立期货市场是1987年,当时,香港实业家杨竞羽先生针对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向我国领导人提出培育期货市场、建立期货交易所的建议,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并作了肯定的批示。从此,建立中国期货市场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探索、筹划、试办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的观点,频繁出现在中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中,并把建立期货市场与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密切联系在一起。

1987年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设想及研究工作计划。1988年1月8日,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整理了一位美国期货专家的讲稿《关于期货贸易的基本知识》,供各级领导参阅,以便让他们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1988年2月10日,时任总理李鹏致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研究国外期货制度,以便应用于我国,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随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价格组、国家体改委流通司和商业部商业研究所联合组成了“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同年3月25日,李鹏总理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

1988年4月16日,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一次期货市场工作座谈会,会议对在我国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具备的条件和工作指导原则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讨论认为,建立期货市场有利于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及深化商业流通环节的配套改革。我国新旧体制并存,市场调节产品所占比重偏低,搞期货贸易会遇到现有体制的影响,但是,也存在许多积极和有利的因素,如期货市场的雏形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广大农民群众有规避价格风险的需要。同时计划于1988年年底在全国进行3~5个期货市场的试点。根据座谈会的讨论情况,工作小组于1988年5月4日向国务院报送了第一份《关于期货市场制度研究报告》,汇报了小组成立后的工作情况,介绍了国外期货制度,系统论述了我国发展期货市场的设想、具备的条件、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的初步设想。国务院领导充分肯定了研究工作小组取得的成果。1988年5月26日,李鹏总理指示:“同意试点,但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制订方案。”这揭开了筹建中国期货市场的序幕,期货市场研究工作进入了理论探讨、方案制订、试点试验的新时期。

1988年6月27日,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了第二次期货市场会议。会议取得了两项重大突破:一是确定了小麦、杂粮、生猪、麻等农产品作为期货交易的开市品种。二是提出了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近期目标——“一个发展,两个改造”,即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衔接产需,保护双方利益,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改造远期合同,使合同逐步标准化、规范化,便于转让;改造批发市场,将现有批发市场逐步改造成服务型交易所。

1988年8月,河南期货市场研究人员提出了《郑州粮油期货交易所试点实施方案》。尽管同一时期,武汉、沈阳、石家庄等市也提交了期货试点方案,但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经过审议,最终认定了“郑州方案”符合近期中国期货市场建立的目标。“郑州方案”之所以被认可,除了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以外,还因为其设计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国情。方案建议先建立以现货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再开展远期合同交易,之后逐步发展到期货市场;品种选择从计划外品种逐步过渡到计划内品种;选择某一区域进行试点,然后再向全国性市场推进。同年11月,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在河南郑州举办了国内首届期货市场培训研讨班,普及期货知识,培训期货人才。来自全国各地的体改系统、粮食系统的130多名干部参加了培训。同年年底,商务部正式决定在郑州试办粮油期货市场和批发市场。

1989年3月,李鹏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培育市场体系,发展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试办期货市场。”它标志着试办期货市场已提上了国家议事日程,并进入操作性的准备阶段。

1989年6月,期货研究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郑州粮油期货批发市场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认为其在实用性方面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具备实施试点的可行性,可以根据方案进行市场本身的具体组织、法规等项准备。试点方案的通过,表明建立期货市场的理论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取得了圆满成功。

1990年6月,期货研究工作小组和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筹建办公室的同志研究制定了《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7月27日,国务院同意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9月,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发文颁布实施。

1990年10月12日,筹备了两年之久的、中国第一家从远期现货起步、以期货交易为发展目标的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努力、各部委共同参与之下完成的,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迈开了第一步,表明了我国在期货制度探索方面所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2. 制度试点和盲目发展阶段(1990—1993年)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我国第一个农产品中央交易市场,主要经营小麦、玉米,同时开办所有粮油品种及其副产品的交易。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现货批发市场,也不同于规范的期货市场。重要意义是其引入了“期货交易机制”:吸收符合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和批发企业为会员,只有会员才能进场交易,非会员需委托会员代理交易;实行公开竞价制度;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入会需缴纳资格保证金一万元,合同签订后还需缴纳基础保证金,如果商品价格波动大,需追加保证金;实行实物交割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自1990年10月开业以来,从实际出发,不断规范标准,交易量持续上升,辐射范围逐渐加大,进场交易的省份由成立时的几个省扩大到20多个,进场交易的企业由单一的粮食经营者发展到粮食生产者及加工消费者。至1991年9月,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其交易量达到585 370吨,其中粮食类为453 150吨,油脂油料类为35 970吨,粮油副品类为96 250吨。在经过近3年的试验运作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基本上完成了由远期合同及现货批发交易向期货市场的过渡,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了我国第一个农产品标准化合约小麦,并同时更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开业后不久,又推出了大豆、绿豆、小麦、玉米、芝麻,1994年1月,继续推出了花生仁、豆粕、红小豆、棉纱等品种,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会员制度、保证金制度、公开竞价制度、集中交易制度、结算制度。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成功运作产生了极大的激励效应和示范效应,激起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展期货市场的积极性。特别是受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飞速发展的局面。

第一,金属期货市场率先成立。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处于探索阶段时,金属期货市场的探索工作已经开始了。如1991年6月成立、9月23日试验性运作、1992年1月18日正式开业的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1991年9月成立的北京金鹏铜交易所;1992年5月28日正式开业的上海金属交易所。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在1992年提出了期货标准化的设计原则:①重量单位。建议一手合约的重量应以现货最通用的运输工具为参考标准。②标准等级、品种规格需有代表性并容易折算,交割时能换成可供现货商品。③定点仓库。实物交割必须有定点仓库,当实物交割量较大时,交割仓库应设在交割量最大的地方。④交割月份。有色金属交割月份应考虑与伦敦金属交易所保持一致。⑤保证金。必须向交易双方收取保证金,比例应根据期货品种价格变动幅度确定,一般为合约总价值的5%~15%。⑥交易方式。在交易大厅里,采取板书为主、叫价为辅的方式,优先以买方最高价、卖方最低价成交。⑦价格波动限制。每日规定价格涨跌停板制度,防止价格暴涨暴跌。依据上述原则,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在1992年10月推出了我国第一张标准化铝期货合约,实现了由远期合约向期货交易的过渡。随后,该所又上市了铜、铝、铅、锌、锡、镍、镁、锑8种金属。上述金属在1992年全年产量达到298.8万吨,占10种常用金属总产量的99.7%。

上海金属交易所秉承“既保持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规范”的宗旨,对交易时间的设置最初参照伦敦金属交易所的方法,对不同类别商品分别在不同的交易日小节内进行交易,后调整为在整个交易时间内所有上市品种都可进行交易。在交易方式上,上海金属交易所是国内第一家采用计算机自动撮合成交的交易所。其由电脑根据各交易者申报的交易价格和申报时间,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配对成交。该所于1993年3月成功推出了一号铜的标准化合约,由于管理规范,服务优良,使得1993年有色金属成交量达到2 176.6万吨,成交金额3 990亿元,日均成交额22.8亿元,日交易规模已经超过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的有色金融交易量,跻身世界交易所的前列。

第二,农产品期货市场迅速发展。除郑州商品交易所外,1993年,一批以经营农产品期货为主的交易所相继开业。例如,由国内贸易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组建及共同领导的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于6月30日开业,首批推出的品种包括大豆、玉米、白小麦、红小麦、粳米、籼米、大豆油、菜籽油,会员涵盖粮食生产、经营和消费企业,覆盖了全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产区和销区。大连商品交易所于1993年11月开业,推出了大米、玉米、大豆、绿豆、红小豆、小麦、豆粕等。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四川粮油商品交易所、长春商品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苏州商品交易所相继于该年成立,期货品种既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品种如大豆、大米、玉米等,还有一些小品种如绿豆、红小豆等,甚至还有一些当时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品种如干海带、西瓜等。

初期期货市场制度在国内迅速扩展,对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降低商品流通费用,促进节约和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促进价格发现机制和导向作用的形成都有一定作用。但是,监管机构的缺乏,法制不健全和无法可依,也带来了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偏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期货交易所盲目发展,交易品种过多过乱。1993年年初,全国期货交易所和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交易所有10家左右。期货市场能带来集聚沉淀资金、提高地方知名度、促进交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迅速为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所认识。在利益的驱动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交易所。据统计,截至1993年年底,经各部门及各级政府批准开展的交易所共有40家(见表1-1),其中会员有2 337家,代理客户超过3万多家,上市品种达到七大类50多种。同时各品种在不同交易所重复上市,这些品种中除了玉米、小麦、豆粕、铜、铝、原油等大品种外,还包括一些根本不适宜做期货交易的品种如干海带、花生仁、啤酒大麦、芝麻、黄麻、红麻、茧丝、尿素和部分有色金属。由于缺乏科学论证,这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集聚了大量风险。

表1-1 中国商品交易所(批发市场)一览表

资料来源:孙尚清.中国市场发展报告[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第二,期货经纪机构出现了超常发展的势头,管理不规范。1992年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和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相继成立。这些公司规模较大,投入资金较多,主要做代理业务,并不做自营业务,收取的费用较高。但是由于国家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权并没有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甚至部分县级工商部门都可审批期货经纪公司,许多不具备条件的公司都能从事代理业务。同时,国外期货经纪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占领中国期货代理市场,这其中,不乏一些非法公司,它们主要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采取违规违法的操作手段如与客户私下对冲、吃点、对赌、诈骗、虚假宣传等,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纠纷不断,大量资金外流,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声誉,也背离了这一市场建立的初衷。

3. 制度整顿阶段(1993—2000年)

纷纷成立的交易所和盲目上市的品种,以及不规范引起的系列问题,不仅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实现,也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并扰乱了市场秩序。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明必须坚持“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开始对国内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由于前期存在问题太多,整顿先后经历了两次,直到2000年才结束。

第一,清理期货交易所,压缩交易品种。针对交易所泛滥,上市品种过多过滥,国家采取了大幅缩减试点交易所和交易品种的措施。1994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批转了证券委《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求》,开始对交易所进行审核,对交易品种进行限定。随后,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内贸部、工商局等部门和相关专家成立的5个调研组,对1993年年底前成立并开业的交易所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确定了审核交易所的标准,包括期货合约交易额占本所交易比重、实物交割率、日均交易额、会员数量。1994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上海金属交易所、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苏州商品交易所、重庆商品交易所、沈阳商品交易所、上海粮油交易所、广东联合交易所11家作为中国第一批试点交易所。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长春商品交易所4家交易所,根据“统一机构、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的原则分别由同一城市的几家交易所合并而成,1994年和1995年,这4家交易所分别获得试点资格,自此,经清理后全国共有15家期货交易所(见表1-2)。

表1-2 1995年中国15家试点交易所35个交易品种一览表

资料来源:祝合良.中国期货市场的规范与发展[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1995年4月至7月,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定点仓库——洮南国家粮食储备库违规开具虚假玉米标准仓单,交易所并未对该标准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允许其作为交易保证金抵押,导致交割时无法交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年10月30日,证监会决定对其停业6个月,同时暂停1996年3月份以后的合约。1996年6月19日,证监会批复同意长春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自此,经过此次整顿后国内期货交易所剩下14家。

1998年8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继续试点,加强监管,依法规范,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求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再次进行整顿,对期货交易所进行质量和数量上的调整,改变整个期货市场的格局,将交易所减为3家,即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缩减为12个(见表1-3)。

表1-3 1998年中国3家交易所名称及上市品种一览表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的通知》。

1999年,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期货出现多空对峙,为控制风险和防止过度投机,1月12日,交易所大幅度提高了保证金,超过持仓限量的新开仓部分需追加保证金,但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在市场失控情况下,1月18日闭市后,交易所对绿豆9903、9905、9907合约的所有持仓以当日结算价平仓。该措施尽管一次性化解了交易风险,扭转了前期的僵持局面,但也使得绿豆这一品种交易迅速萎缩,最后退出市场。另外,炒作小品种的资金逐渐向大豆、铜等品种转移。2000年,证监会开始实行“扶大限小”政策,即小品种实行较高的保证金比例,而大品种实行较低的保证金比例。

第二,对经纪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期货经纪机构是期货市场的重要主体,是联系交易所与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1992—1993年,是我国经纪公司发展的高峰期,但伴随的是违规业务突出,损害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4月开始,国家对期货经纪业务的治理整顿陆续开始,经纪业务从盲目发展阶段步入治理整顿时期。1993年上半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规范期货市场的管理法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的公司。《办法》还对经纪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机关、从事经纪活动遵循的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1994年,全国期货经纪业联席会成立,制定了《全国期货经纪业联席会自律公约》,对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行为从客户开户、保证金管理、代理交易的每日结算、为客户提供的信息服务、期货知识的宣传、从业人员的管理、期货经纪业务之间的竞争和协作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1994年11月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发了《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需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实行两年一次的检查制度。

1994年年初,全国各省市工商局初审上报到国家工商局的期货经纪公司有300余家,其中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登记的有144家。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达到要求的发放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截至1995年年末,共有20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1995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对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注册资本金和数量进行了限定,规定每家公司最多设立3个期货营业部。1996年2月23日,国务院批转了证券委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已从事的需从1996年3月4日起在40个交易日内,将已有的自营头寸进行平仓,对违反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取消期货经纪资格的处罚。从1997年开始,证监会对期货经纪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检的或年检没通过的期货经纪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期货经纪代理业务。

第三,建立统一的期货监管机构。1993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划和协调、监管工作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接受证券委的领导和指导。

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券委《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求》,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配合证监会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

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证监会承担。同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1999年6月2日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筹备组提交的《申请成立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报告》于1994年10月21日被证监会批复。协会由期货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组成,最早筹建于1995年。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在北京成立,它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自此,我国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4. 制度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中国期货市场在经过前期的治理整顿后,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迹,市场品种结构发生变化,成交量快速增长,市场功能初步实现,进入了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各项制度不断完善。

第一,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基本形成了以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为主体的三级监管模式。中国证监会行使市场的宏观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监管,制定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起草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对市场主体运作的合规性依法进行监管,提示市场风险。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牵头有关专家,制定期货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协调和指导,协助中国证监会开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举办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高管人员培训,对行业与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起桥梁作用。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则具体承担市场交易的直接监控和风险管理职能。三级监管模式的形成,使得我国期货监管方式已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遵循市场规律、减少行政干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并具备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法制法规及规章制度逐渐健全。2007年和2012年,国家先后两次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除此以外,《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对期货市场交易和运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为了惩治期货行业的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了期货犯罪的条款,如: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另外,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给予了更明确的解释。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6月颁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监会又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12年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期货交易的法律政策环境,为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第三,国家政策的扶持和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及发展,是在政府偏好的基础上产生的。于2001年3月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中首次提出“稳定发展期货市场”,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将被纳入国民经济建设的大目标。2004年1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明确提出“发展期货市场”。以此为契机,新的大宗品种如棉花、燃料油、玉米和黄大豆2号品种在当年推出,打破了制约该市场发展的瓶颈,为随后这一市场的快速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进一步提出了“拓展期货市场”,并明确提出: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等,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建设金融期货市场。随后,镍和锡上市,新的金融期货如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十年期国债、上证50ETF期权先后上市。 FlrsClLRJAn6Xc2ZFTdyOHSyfi8J6Ix57rPYAcRmwdH2x8CiBntMC3iMwr9f+q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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