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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股发行制度历史进程

自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新股发行制度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行政色彩浓厚的审批制(1990—2000年)、第二阶段向市场化过渡的核准制(2001—2004年)阶段、第三阶段是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询价制(2005年至今,其中以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后全面进入询价制加网上定价方式进行新股定价发行)。本章对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及采用询价制后新股发行流程进行简要回顾,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2.1.1 第一阶段行政审批制

(1)内部认购方式。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1990年)曾短暂使用过内部认购方式进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面向公司内部人(如经理、厂长、供销主任等)及其关系人,不进行广泛的公开发行,外部投资人也无法获知公司新股发行的信息。就当时的国情而言,投资者对股票这种新兴投资产品的了解几乎为零,通过试点公司在内部进行小范围认购新股的方法,培养了投资者对股票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这种方式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交易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所以内部认购方式很快被管理层取缔。

(2)新股认购证方式。经历了短暂的内部认购方式发行后,新股超高的回报率激励了投资者极大的投资热情,证券市场随之面临着新股供不应求的态势。为了缓解这种矛盾,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用投资者预先无限量购买股票认购证+认购证抽签摇号的方式对巨额市场需求进行分配。199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份30元的价格发行的新股认购证,该认购证在其有效期限内面向投资者无限量供应。资料显示,1992年内上交所共对其出售的认购证进行了4次摇号,发行股票10余只。

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规定期限内有限量认购证+认购证抽签配售的方式解决巨额市场需求问题。1992年8月7日深圳交易所发布《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发售公告》,宣布发行新股抽签表5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投资者凭身份证认购,每张身份证允许认购一张抽签表,每人单次最多购买10张新股认证抽签表。深交所承诺将在适当的时候,一次性抽出50万张有效中签表,每张有效中签表可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股,中签率为百分之十。监管部门推出新股认购证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内部申购股票明显违背“三公”原则以及新股供需差异巨大两方面问题,但在当时股票市场“疯狂”的投资氛围下,一方面投资者认为获得新股等同于获得巨额的无风险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透明导致的“暗箱操作”与相应监管力度欠缺,导致各金融网点在配售认购证时出现了大量舞弊行为。为了进一步解决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证券委和证监会相继成立,由监管部门组织研究更加合理和健康有序的新股发行方式。

(3)银行储蓄存款挂钩结合认购申请表方式。这种新股发行方式是在一定时期内,投资者可以无限量申购新股认购证,管理部门根据认购证发行数量与拟发行股票数量进行比较,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对股民已经购买的认购证进行抽签,中签的投资者需按照之前约定的办法缴纳相应购买股票的费用。申购者可按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购买认购证,或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上的号码进行公开摇号抽签。在这种发行方式下,投资者无论中签与否资金都不会遭受损失,未中签者可在规定时间后收回本金和相应利息。这种方式显著降低了股票发行的总社会成本,进一步减少了社会资源浪费,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认购证导致的寻租损失。但由于这种认购方式对投资者的前期资金投入需求量较大且申购资金锁定时期较长,因此更加有利于资金充足的机构和大户,资金量较小的投资者获得配售几率非常低,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4)上网定价和全额预缴款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进行新股申购。所谓全额预缴款发行方式一般而言是指期望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在主承销商设立的收款专户中全额存入申购款。主承销商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申购有效性进行确认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转为存款或返还投资者。这个阶段的新股发行方式解决了认购证发行高成本、高浪费的问题,也缓解了认购证发行方式占压资金过多过长的问题。

2.1.2 第二阶段核准制

(1)上网竞价发行方式。上网竞价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人宣布的发行底价为最低价格,以新股实际发行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竞价委托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并发行股票。上网竞价方式是可选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发行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一般不采取上网竞价的方式发行。上网竞价发行方式理论上强化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在实际操作中,竞价过程容易被操纵,从而损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利益。

(2)按市值配售发行方式。按市值配售发行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市值配售方式发行的优点是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须先缴纳申购款,大幅度降低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申购成本。市值配售还可以缓解大量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的问题,平衡一二级市场价差。

2.1.3 第三阶段询价制

所谓新股发行询价制是指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委托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底颁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新股发行询价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股发行询价制的主要流程包括:首先,发行人和承销商向证监会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询价对象提供拟上市公司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对象结合新股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在承销商组织的初步询价过程中给出购买价格和申购数量,承销商依据询价对象提供的申购信息确定新股发行区间。然后,承销商进行路演推介和累计投标询价,在初步询价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内,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最后,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在网下和网上进行新股配售。自2005年1月开始实施新股发行询价制以来,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又经历了三次重要改革。

第一阶段重要改革:2009年6月证监会颁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09年证监会13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询价制和申购的约束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此次改革的重要措施包括: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于具有参与网下询价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而言,第一阶段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只能在网下或网上申购中择其一。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作为询价对象参加新股的网下的申购流程,也可以与散户投资者一起参加网上新股配售流程。相对于拥有巨额资金,并且可以同时参与网上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而言,中小投资者通过自有资金获配新股的中签率较低。

第二阶段重要改革:2010年1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第69号令)及其配套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0年第62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询价和申报约束机制。根据此次修改后的IPO发行机制,在一级市场询价过程中,如果询价对象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网下配售总量时,对于主板而言,超额有效申购的配售方式仍然采取全部有效申购同比例配售原则;但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而言,超额有效申购的配售方式发生了改变,原有的强制要求同比例配售的规定被删除,发行人和承销商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分配权力。具体两个阶段对超额申购(oversubscription)的分配方式如下:

2010年10月31日之前,该阶段的超额申购配售方法:询价阶段出价高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报价称为有效报价,对所有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按相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计算方式如下:

询价对象最终获得的配售新股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获配比例

2010年11月1日起,配售方法如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根据每笔申购量确定最终可获得配售的机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出现超额申购则具体分配方式是:对全部有效申购对象按照其最后一次录入初步询价记录的时间顺序排序,然后依次配号,每个有效申购对象按其申购份额与之前设定的每笔最低申购量之比,确定其参与随机摇号的号码数量,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本次网下发行获配对象。

2012年5月证监会对新股询价发行制度进行了第三次改革,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8号令)及其配套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2年第10号公告),对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及网下配股锁定期进行了大幅调整。网下配售比例由原来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统一调整为“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改革后的发行制度取消了网下配股的三个月锁定期。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必须进行风险提示与相关信息披露。 G8bGsrzv2j5k2Xe1CrlKf52G3yjsD8HCmoMLQZjiFxSbZmukDApiqmGqeXfH6q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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