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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资源的经济特性——现代水经济理论

水资源具有比较显著的经济特性,它们是从水资源的自然性、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社会属性、环境属性、资源属性等各个方面反映出来的,是从经济角度考评研讨水资源的理论支点。水资源的经济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稀缺性、不可替代性、再生性、波动性。经济学认为稀缺性是指相对于消费需求来说可供数量有限的意思。正是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人们才逐渐重视到水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当今世界,水资源既有物质稀缺性,可供水量不足,又有经济稀缺性。世界银行负责环境持续发展的副总裁伊斯梅尔说:对世界上正耗尽的水资源的管理需要有一个全球性政策,水应该被看作一种经济资源 。当前,围绕水资源的经济学特性涌现了一批新的理论和观点,反映了国内外在本领域的最新成就,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从水资源的经济特性分析水经济理论

水资源对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发展已经显现出其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催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水经济”,并将其展现在人们的面前。从有生产活动开始,水资源就在人类的财富创造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并且伴随其用途的拓展,水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时至今日,人类已经自觉和不自觉地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经济系统——水经济系统。

传统水经济是围绕水资源的自然资源属性和资产属性而建立起来的经济系统,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七个“强调”和七个“忽视”:①强调由自然资源属性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忽视其环境和生态资源价值;②强调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忽视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③强调利用,忽视开发和节约;④强调占用,忽视保值增值;⑤强调自然资源产权,忽视环境资源产权;⑥强调产品价值,忽视资源价值(产权价值);⑦强调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忽视市场的作用。

现代水经济是围绕水资源的属性体系建立起来的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经济系统 ,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经济价值与环境生态价值并重,自然资源产权和环境资源产权并重;②直接效益、间接效益、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并重;③形成水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建立水资源价值核算体系;④在水资源配置中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并重,形成自然资源与环境资源和生态资源在使用上的优化配置机制;⑤开发、节约与利用并重,注重水资产的保值增值,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强调可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的价值体系

1973年,诺德汉斯(Nordhaus)和托宾(Tobin)提出用“经济福利准则”修改国民生产总值(GNP),其后许多学者先后提出多种方案研究经济活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期,古德斯密特(Goldsmit)提出对水资源等自然资源没有进行估价的原因主要在于估价方法困难和对此缺乏足够的关注 ;Stephen等尝试了运用损益分析方法评定环境资源价值 ;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索洛(Robertm. Solow)提出了自然资源估价准则,认为经济收益是估价自然资源的中心问题

水资源价值研究是在自然资源价值研究大背景前提下逐步展开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水资源危机加剧,许多学者考虑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供需矛盾。价格是节约用水的重要参数。福肯马克(Falkenmak)研究了在随机供水情况下的价格稳定性和水量配给规律。他认为定额分配水资源经济效益未曾从随机供水角度加以分析,他给出了两种形式的定额量,并推出可获取最大利润的长期价格 。默考尔(Moncur)对水资源价格在干旱条件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当水价有足够的弹性时,通过征收干旱附加税调节用户用水,可避免限量供水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0世纪90年代,采用经济杠杆管理水资源的研究日趋活跃。默多克(1991)分析研究了用水预测中社会经济和人口统计特性的作用,将需水量与社会经济相结合,拓宽了水资源价值研究中所涉及的范围。 斯考尔玛斯特(1991)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格朗德河下游河谷的水市场与水权转让的实践,为水资源价值的实现开辟了新的空间。 建立水市场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供水利用效率,进行水资源重新分配。比斯沃斯(1991)曾预言,解决21世纪水资源危机出路之一就是对水资源进行标价和成本回收。

在我国,水资源价值的研究在资源核算的带动下得到迅速开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理论界对资源核算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李金昌(1999)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也即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和人类劳动投入产生的价值,并设想在财富论、效用论和地租论“三论”的基础上确定自然资源价值观和自然资源价值论。 胡昌暖(1993)认为我国的水资源价格就是水法中所提出的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标准的确定方法可采用两种方式:①成本计算法,它适合于水资源条件好、供需矛盾不大、水资源使用者得不到级差收益和垄断利润或仅能获得少量级差收益地区的水资源费的计算;②倒推法,即首先确定水资源费标准所依据的水资源产品价格,然后根据资源产品价格和本地区各种水源人工水个别生产价值计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实水资费标准。

近年来,关于自然资源价值研究,已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西方效用价值论中向多层次扩展。蒲志仲(1991)认为,自然资源价值就是人们为使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再生产、生态环境保持良性平衡而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与自然的矛盾已演变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以资源、生态环境危机为表征的主要矛盾。 颜振元(1993)认为水资源的价值问题应该从社会生态经济再生产的角度,应用马克思的再生产劳动价值理论来研究。 张志乐(1986)认为地租理论是天然水资源价格计算的基础,并提出了水资源费或者间接水价的基本计算方法: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用水的价格应当以它的价值为基础,但影响价格的可变因素很多,主要是供求关系的作用。水作为特殊的自然资源,对它的利用应当研究它的稀缺性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下的表现,然后加上费用因素。

三、水资源产权界定

水资源产权的诞生,根本原因在于其经济资源的属性。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稀缺性和需求无限增长的矛盾日益尖锐,争夺稀缺资源已成为必然,由此而产生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水资源来说,合理的产权制度就是明确界定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在资源使用中获益、受益、受损的边界和补偿原则,并规定产权交易的原则以及保护产权所有者利益等。 产权明确清晰,就是财产的各项权能、风险责任的主体是清楚的,不同的经济当事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某项权利的边界是确定的,从而财产的处置、使用权、收益分配及责任都明确地落实在经济当事人身上。只要产权界定,不管初始权力配置如何,都不会影响经济效率。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它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从水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习惯水权、传统水权和现代水权。

国外水权制度中,水权的确定大概有以下原则:沿岸所有权原则(riparian right doctrine)、优先专用权原则(prior appropriation right doctrine)、公共水权原则(public water rights doctrine)、比例分享原则和可交易水权原则(tradable water right doctrine)。沿岸所有权原则最初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拿破仑法典》,后在美国东部地区应用,目前仍在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应用,是这些国家制定相应的水管理制度的依据。优先专用权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西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水权原则来源于苏联,目前我国仍在采用这一水权制度原则。比例分享原则是在优先权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是墨西哥和智利确定初始水权时的主要依据。可交易水权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经济迅速发展而逐渐产生的。1992年都柏林“21世纪水资源和环境发展”会议上达成共识,即水资源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物品。1995年世界银行在正式报告中再次重申了这一重要观点。

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到经济体制改革前,其主要类型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工资契约关系和集体分成的契约关系,其实质属于多层代理经营关系。在此种制度下,经营、使用者不能独享自然资源增值收益,也不承担自然资源衰减所造成的损失,因而缺乏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激励机制。第二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主要形式为公有制基础上的定额契约关系和准企业分成契约关系。它与前一段相似,只是引进了承包、租赁等机制。由于经营者、使用者利益眼前化、短期化,加之自然资源投资回收周期长,常常出现自然资源的超采或滥采,形成自然资源质量下降和数量的早衰 。这两种产权制度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水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率状态,同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不利的,与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存在一定距离。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水权制度最初采用的是共有水权制度和公共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水权制度不断演进,到目前为止其变迁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到80年代中后期,这一阶段主要是沿袭苏联的公共水权制度,水权归公共所有,水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无偿调拨,对水的使用实行福利分配。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末,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开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阶段是2000年至今,水权制度开始萌芽,但是并没有完全改变水权制度的现状,这将是我国水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水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多方面的,其中两个方面很重要:①严格界定水资源产权权能界限,使产权主体人格化,产权清晰明确;②水资源交易逐步市场化,这样不仅减小自然资源交易成本,而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作用,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证经济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四、水价形成机制与我国的水价改革

《中国21世纪议程》第十四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指出:不合理的资源定价方法导致了资源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表现为自然资源无价、资源产品低价以及资源需求的过度膨胀;我们的目标是在自然资源使用分配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使用者付费”经济原则,以促进采取有益于环境方式开发自然资源,利用经济手段和市场刺激,使其成为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由此可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持续发展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水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而这正是我国必须靠实行价格改革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以达到提高其利用效率和效益的一个最基本的动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水价改革在阵痛中艰难前行,成为中国解决水问题必须迈过的一道门槛。

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丹·比勒(Dan Biller)指出,水资源的价值远远超出了目前的定价。他认为水和水体的经济价值可以分为可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可使用价值又可以分为两类: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 中国现有的水价形成机制没有充分体现水资源的所有价值,特别是非使用价值。理论界认为,在进行水定价时,必须对水资源的利用现状和未来远景进行经济学分析,水的价格和收费应该充分体现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而不能只限于对供水成本和污水处理成本的财务分析。水资源既是公共物品,又带有私人物品的特性。所以在制定水价时,一方面要发挥市场机制,计算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利润;另一方面,政府财政应该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水资源状况,征收不同的水资源税费,这些税费体现水资源的价值。 由于这些税费对应的是水的资源价值和资源成本,承受者是环境和整个社会,而不是自来水生产者承担的供水成本和污水处理成本,因此,水价中的这部分不能成为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者的收入,应该由国家征收后,对由于水的使用而给当地造成的经济环境损失进行资源补偿,同时也为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提供支持。 温桂芳(2003)认为,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思考:①必须解决水资源费问题;②必须形成合理的水价基础;③必须确定合理的水价构成;④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⑤必须对水价的形成进行严格的管理 K0LILSJqI+J1x05MBFCln7W24qgQIWkoc5xBYdaR67KqECng8tF2hpjnhT4LWS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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