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人员总量稳步增加
2011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量达到76420万人,比2002年的73280万人增加了3140万人,年均增加348.9万人。其中,全国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由2002年的25159万人增加到35914万人,累计增加10755万人,年均增长超过4%;2011年末,全国乡村就业人员总量由2002年的48121万人减少到40506万人,累计减少7615万人,年均减少1.9%(见图2-1、图2-2)。
(二)就业结构更加合理
随着就业人员总量进入稳定增长期,就业结构优化步伐明显加快。
1. 城镇就业比重迅速上升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持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地区的转移。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保持快速增长,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总量的比重从2002年的34.3%上升到2011年的47.0%。
图2-1 2000—2012年我国就业人数和占人口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2)。
图2-2 2001—2011年我国城镇和乡村就业人数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2)。
2. 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持续提高
随着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持续提高。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从2002年的36640万人减少到2011年的26594万人,年均减少1116.2万人;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从2002年的15682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22544万人,年均增加762.4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从2002年的20958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27282万人,年均增加702.7万人。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由2002年的50︰21.4︰28.6转变为2011年的34.8︰29.5︰35.7。第一产业年均下降约1.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年均上升0.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年均上升0.8个百分点(见图2-3)。
图2-3 按三次产业分的就业人数构成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2)。
3. 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
随着国家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政策的实施,非公经济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11年年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就业人员6536万人,比2002年增加4359万人,年均增加484.3万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为12139万人,比2002年增加了7871万人,年均增加874.6万人。党的十六大以来,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共吸纳就业人口12230万人,年均增加超过130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成为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见表2-1)。
表2-1 2001—2011年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人数 (单位: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2)和《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2)。
(三)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随着就业规模的稳步增加和就业结构的不断改善,就业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1.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增加
在就业人员总量增加的同时,就业比较稳定、就业质量较高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也呈逐年增加态势。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已经达到14413万人,比2002年年末增加3428万人,年均增加381万人。
2. 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
随着企业管理的逐步规范,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测算,2011年,我国各类企业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达到59.7%,比2005年提高10个百分点。分企业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91.3%,提高了11个百分点;集体企业为76.6%,提高了26.7个百分点;私营企业为46.9%,提高了18个百分点;其他类型企业为61.6%,提高了5个百分点。
(四)城镇失业得到有效控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正值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高峰,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明显加快,就业总量矛盾突出,结构性矛盾加剧。特别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对我国就业形势产生了较大冲击,使我国就业面临着较大的压力。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我国政府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同时加强了对失业的调控力度,积极稳妥地应对各种就业矛盾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维持在1000万人以下,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见表2-2)。
表2-2 2002年以来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登记失业率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
(五)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明确了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初步构建了覆盖中央、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管理、六级服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万多个,街道、乡镇服务窗口3.9万多个,覆盖了98%的街道和96%的乡镇,7.8万个社区(占全部社区的95%)和部分行政村聘请了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2002年以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累计为各类求职者成功介绍工作17868.2万人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26284所,累计组织技能、转岗、创业等各类培训9554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