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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公司金融领域,融资结构管理依然是最具争议性的论题之一。债务期限结构的决策目标是通过混合使用各种期限的债务资金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一方面,各种各样的理论给予人们宝贵的提示,但至今还没有一种理论能告诉人们准确的方法;另一方面,实证结论经常彼此矛盾。然而,债务期限决策是非常重要的。债务期限决策的错误决定将导致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并最终破产。Diamond和Rajan(2001)强调了债务期限结构对于贷款可获得性和金融危机的重要性。

Modigliani和Miller(1958)的突破性研究通常被认为奠定了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基础。在他们极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以及后来的研究中(Miller和Modigliani,1961;Modigliani和Miller,1963;Miller,1977),这两位学者提出一系列假设条件证明其与公司资本结构无关。在过去的50年里,大量文献从理论和实证上探讨了资本结构命题Ⅰ、Ⅱ、Ⅲ的意义。在公司金融研究领域,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或许是研究最多的议题,但很少有文献关注债务期限结构问题,公司在制定融资决策时面临复杂的选择。管理者必须对是使用留存收益、发行股权还是在各种类型的债务中选择一种债务工具来为投资项目进行融资作出决定。先前关于融资决策的研究基于最优杠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择时理论等重点关注股权和债权的选择问题,但实际情况却是公司大多使用负债而非股权来为项目进行融资。众所周知,债务(尤其是短期负债)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公司的主要外部融资来源。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和转型经济国家,中国这10年来经历了高速的经济增长。但是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经验的、成熟的资本市场来支撑公司和企业家的融资需求,主要的融资来源还是金融机构贷款。 因此,为了理解公司如何为投资项目进行融资,那么与研究股权和债权之间的选择问题相比,研究不同债务期限结构选择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债务期限结构是构成公司融资决策整体所必要的部分。不同的债务期限结构具有不同的激励特征。这使得提供债务期限结构的本质,以及调查其影响因素成为必要。

近年来,公司治理是一个非常热门的研究领域,它影响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行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股权结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是当今股权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大量的财务经济学文献把股权结构和债务期限结构联系在一起(如Datta et al.,2005;Marchica,2006;肖作平和廖理,2007)。但先前的这些研究往往只注重分析管理者或大股东的直接持股如何影响债务期限结构选择,没有关注终极控制股东和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之间关系。这些文献的所有权结构研究都着眼于直接所有权,即由个人或机构直接拥有的普通股。直接所有权并不能有效地代表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因为它们往往选择复杂的间接所有权结构。而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控制权(投票权)集中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能使所有者决定公司政策和人事安排(Claessens et al.,2002)。最近的研究意识到,基于所有权分散的Berle和Means(1932)范式仅仅适用于英美的大型公司,而基于所有权集中的La Porta et al.(1999)范式才是全球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导形态。的确,在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集中在控制股东手中(Claessens et al.,2002;Faccio和Lang,2002)。因此,基于所有权集中的当代公司治理研究应全面考虑终极控制股东及其拥有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的关系,这一意义上的所有权结构(即终极所有权结构)才是剖析股东行为、研究公司治理的一把“金钥匙”。终极控制股东能以各种方式掠夺公司财富,如利用公司政策、为个人享受消费公司资产、以非市场价格向与私人相关的公司转移资产、甚至欺诈或行窃等(La porta et al.,2000)。因此,如果不追溯终极控制股东就无法真正知道终极控制股东的特征及其拥有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自然也就无法理清终极控制股东和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之间的真正关系。先前的研究仅看到了直接所有权对融资结构选择的影响而忽视了终极所有权,而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表明了所有权结构和债务期限结构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被考察。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但是上市公司被“掏空”的案例不胜枚举,德隆系的崩溃、托普集团的陨落、ST猴王的衰败以及最近的ST琼花违规担保门和ST兰光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与担保事项等,这些案例几乎都是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的“杰作”。实际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很早就关注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及其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2001年8月2日、200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大致控股结构的信息,2004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因此,无论在公司治理层面还是政策监管层面,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及其所有权和控制权分布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增强了终极控制股东掠夺外部投资者的动机,而投资者法律保护能抑制终极控制股东的掠夺能力。在公司治理体系中,投资者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掀起的公司治理运动,其核心就是通过修改公司法、破产法和证券法,并推出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途径来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政策和制度仍起着主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执法腐败现象。Allen et al.(2005)得出结论,中国的法律体系发展并不比任何其他主要的新兴市场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和南非)超前,并且明显比那些英国法系国家落后。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极不健全的制度背景下,终极控制股东会根据自身利益调整债务政策以增强壕沟效应,掠夺外部投资者财富。在中国,各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统称为地区)在地方政府管制、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经济发展水平、信用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发展水平以及法律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樊纲等,2011)。这为研究法律环境和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之间关系提供了天然的实验条件。且在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存在许多与融资相关的问题,如终极控制股东往往会根据自身利益调整公司融资政策以增强其壕沟效应,掠夺外部投资者财富和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等。因此,理清终极控制股东、法律环境与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之间关系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学术研究虽然已经确定了公司特征变量对于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作用,但关于不同公司治理和不同制度环境对于债务期限结构政策影响效应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程度如何,以及差异如何产生等问题都还是未解之谜(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9;Fan et al.,2004;Antoniou et al.,2006)。

本书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既有的公司治理和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文献提供有益的补充。目前国内很少有学者把终极控制股东和法律环境两者结合起来分析债务期限结构问题,以及把终极控制股东和法律环境的交互效应纳入研究框架。本书系统研究了终极控制股东、法律环境与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之间关系。本书将回答以下几个问题:①终极控制股东、法律环境如何影响债务期限结构选择;②法律环境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终极控制股东和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之间的关系。

国内学者对债务期限结构问题和终极控制股东问题做了大量研究,但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1)先前关于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公司特征、董事会结构、管理者或大股东的直接持股层面上;关于终极控制股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终极所有权结构和公司价值之间关系上。最近的研究把终极控制股东和公司政策联系在一起,取得一定成果。但这些研究多数集中在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影响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上,较少考查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影响融资结构的其他议题,如债务期限结构。相对资本结构而言,对融资结构其他议题的研究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

(2)法律环境在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国内的研究没有把终极控制股东和法律环境两者结合起来研究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现有的研究文献没有考虑法律环境和终极控制股东对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交互影响。

1.1.2 研究意义

从2007年年中开始并在2008年达到最高规模的金融危机肆虐全球。这场金融危机对信贷和流动性的影响后果就是导致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司发生倒闭。的确,Campello et al.(2009)指出,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后果是导致美国、欧洲、日本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耗尽现金储备;维持银行信贷额度;消减资本投资、人力资本、研发支出、市场支出、股利支付;变卖资产以获得现金流。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金融机构(比如贝尔斯登公司和雷曼兄弟公司)开始重新关注由短期债务所衍生的风险。众所周知,导致这两家金融机构倒闭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它们对短期债务的过度依赖,以至于当低压担保的资产价值发生减值时无法对债务进行展期(Brunnermeier,2009)。长期以来的理论研究认为,这种“展期风险”来源于短期债务(其他文献也称为“流动性风险”、“期限结构风险”或“重新融资风险”)。

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和新兴市场国家公司相关的调查研究,但众所周知的是,与发达市场的公司相比,新兴市场的公司同样面临严峻的财务困境。所以人们猜测,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将更加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和学术研究相比,公司如何进行债务管理问题的研究对于务实的管理者而言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债务期限和利率是债务合同的两大主要内容。但中国的信贷市场受管制,利率非市场化。在中国,利率由中央银行决定,而不是由诸如债务人偿还能力、资信等市场力量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也不能由于发现股东侵蚀其利益的企图而提高其贷款利率以保护收益和风险的对称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决定借款人的申请是否被批准,但无权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调整利率。在中国,债务资本供给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会根据资本需求方(债务人)的情况提供不同期限的债务,以监督和约束债务人。 因此,开展中国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相关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书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分析终极控制股东和法律环境如何影响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以及终极控制股东和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之间的基本关系如何随着法律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变化,以反映在不同的法律环境框架质量下终极控制股东如何作出不同的债务期限结构选择。至今为止,有关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大都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达、公司治理水平比较高、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美国,这些理论在中国是否具有适用性?中国上市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与西方国家相比,在债务期限结构中短期债务偏高。同时,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中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制度环境,如股权结构较独特、投资者保护不健全、政府干预较严重、金融发展水平较低、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和公司治理机制有缺陷等。在中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开展终极控制股东,法律环境与债务期限结构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具体地说:第一,揭示终极控制股东和法律环境在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中的作用机理,为针对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融资政策的制定、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等提供依据;第二,探究终极控制股东的融资行为,深刻了解终极控制股东和外部投资者(小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为健全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推动公司融资行为的规范化进程,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有助于深刻地认识终极控制股东、政府干预、投资者法律保护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资本市场重要问题;第四,探讨公司治理,制度经济学和融资结构研究的新方法、新思路,拓展和充实中国现有的融资结构问题研究,丰富现代财务理论体系。 pygDLX4zvrA2woBYU99hiGr4Dtlky1hjOhY/fGEyPhqF09R1GtbGK4UZCFFzR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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