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La Porta et al.(1997,1998,2002)在制度环境对不同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影响作用方面作出开创性研究以来,越来越多的文献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法律是金融发展和公司价值(资本成本)的重要影响因素。La Porta et al.(1997)创建了这样的理论——国家金融系统效率表现出的差异性,追根溯源是由于国家法律渊源不同所导致的。根据La Porta et al.(1997)的这个理论,国家的法律渊源有助于决定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水平,并最终决定了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La Porta et al.(1998,2002)的进一步研究中把法律渊源分为英系法律、法系法律、德系法律、斯堪的纳维亚系法律四类。结果发现,国家法律渊源是投资者权利、股东权利、私有产权保护法律发展水平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他们认为,从对股东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程度上来看,普通法系国家最强,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最弱,德系(大陆法系)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系国家则居中。他们的这一发现证实了金融市场发展受阻对股东权利保护程度较差的国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La Porta et al.(1998,2002)的实证证据表明,从国家这样的宏观层面来看,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程度是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关键决定因素。在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企业家侵占的法律环境中,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将得到提高,因此壮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并繁荣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同样的,Levine(1999)研究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的国家,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水平就越高。相应地,与位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公司相比,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降低了公司的外部融资成本,并提高了公司的成长速度(Rajan和Zingales,1998)。Beck et al.(2003)研究发现,在法律系统功能完善的环境中,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将更多地依赖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更好地保护私人投资者的权利。尽管私人信用度和股票市场发展水平是金融中介机构规模的直接测度指标,但产权(通过私人产权保护的程度来度量)也是测度金融契约运行效率和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水平的关键指标。Lombardo(2000)调查了制度环境质量是否影响权益的预期回报,发现股东要求的回报率与契约的可执行性、法律的公正性、遵守性负相关,制度环境框架的改善能显著减少风险调整的权益收益。Lombardo和Pagano(2002)调查了制度环境质量和权益收益之间的关系,发现股票市场回报率、股利收益率和盈余价格比与制度质量(如司法系统的效率性、法律法规等)正相关,IPO平均超额收益(IPO抑价)和会计准则质量显著负相关。La Porta et al.(2002)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高的国家,内部人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较少,外部投资者能够从投资中得到更多的回报,所以乐意为证券资产支付较高的价格。Himmelberg et al.(2002)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情况下,内部人无法充分分散非系统风险,导致较高的权益资本成本。Hail和Leuz(2006)研究了权益资本成本中的制度差异性,发现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和证券管制上的差异和权益资本成本的差异之间存在系统性关系,更广泛披露要求、更强证券监管和更严格实施机制的国家的公司具有显著低的权益资本成本。Chen et al.(2009)实证检查了新兴市场经济体中的公司水平的治理机制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并检验了这一效应如何受国家水平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水平的治理机制和权益资本成本显著负相关,且在法律保护相对弱的国家,公司治理的这一效应更加明显。
根据法与金融的相关研究文献,法规以及法规的执行质量是与债务、权益相关的金融契约形式、复杂程度以及相关条款(比如投票权、买卖价差、优先权、期限结构、债务契约条款、担保要求、可转换性等)的重要决定因素。已有实证文献基于不同国家之间投资者保护法律存在差异这一视角解释为何不同国家的公司采取不同的外部融资政策(La Porta et al.,1997;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8)、不同的股权结构(La Porta et al.,1998;Himmelberg et al.,2002)、不同的股利支付政策(La Porta et al.,2000)、不同的盈余管理程度(Leuz et al.,2003;Bushman et al.,2006)以及不同的投资决策(John et al.,2008)和融资决策(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9;Booth et al.,2001;Giannetti,2003;Qian和Strahan,2007;Fan et al.,2008;Bae和Goyal,2009)。
La Porta et al.(1997)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和法律渊源在决定一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规模方面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8)认为,有效的法律体系对于制订长期融资决策非常重要,不仅因为公司为获取长期债务必须作出能控制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可信承诺,而且因为长期负债的债权人通常使用债务契约来控制机会主义行为。他们指出,金融系统司法效率的差异性决定了公司外部融资能力和成长速度的不同水平。
La porta et al.(1998)指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差异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不同国家的公司融资和股权结构有如此差异。比如,为什么意大利公司较少上市,为什么德国有如此小的股票市场却维持很大的和强有力的银行,为什么美国和英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此分散,等等。Himmelberg et al.(2002)研究发现,基于经典激励与风险均衡理论的所有权集中与司法效率呈负相关关系。
La portal et al.(2000)指出,通过支付股利,内部人把公司盈余还给投资者,因此不再利用这些盈余使其自身受益。他们提出了两个可供选择的股利代理模型:结果模型(The Outcome Model)和替代模型(The Substitute Model)。 结果模型预测到,在其他情况相同下,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股利支付率较高。替代模型的预测与之相反。结果模型进一步预测到,在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中,具有更高成长机会的公司应该具有更低的股利支付率。他们发现,少数股东权益立法保护越强的国家,该国的股利支付率越高。
Leuz et al.(2003)选取31个国家(包括8个发展中国家)的8000多个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股权结构越分散、投资者权利越强的国家,公司操纵盈余的行为将越低。意味着外部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执行力度越强,越能抑制内部人对私人控制利益的攫取,最终抑制了内部人操纵会计盈余的动机。Bushman et al.(2006)研究发现,高质量的司法体制通过强制执行契约内容、限制管理者高估公司业绩来增加对稳健财务报告的需求,公共执法强的国家财务报告更稳健;与司法体制弱的国家相比,司法体制强的国家的公司在盈余中反映“坏消息”的速度更快,财务报告更稳健。
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9)检验了1980—1991年30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债务期限结构。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在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的使用程度上存在重要的差别。特别地,位于法律体系健全国家的大规模公司的长期负债水平更高(债务期限结构平均更长)。同样地,位于法律体系效率更高国家的大规模公司的短期负债水平更低。对于小规模公司,法律效率和长期负债水平之间的关系则相对较弱。Booth et al.(2001)证实了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9)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主要差别之一在于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负债水平显著更低;除公司特征因素之外,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存在的巨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国家层面属性来解释,比如制度体系、法律环境、产权性质以及金融发展水平等。Gianetti(2003)以欧洲的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法规、公司特征以及金融发展水平对公司融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法规、法规的执行力度和长期负债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投资者保护越好的国家,公司的负债水平越高、长期负债比率越大。Fan et al.(2008)检验了47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负债水平和债务期限后发现,贪污腐败程度越高,负债比率越高、债务期限结构越短,但没有证据表明普通法和负债水平之间存在相关关系。Qian和Strahan(2007)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越强的国家,公司越倾向于向集中度较高的债权人群体借款,债务期限结构越长,贷款利率越低。Bae和Goyal(2009)使用跨国数据表明,在契约执行力度越弱的国家,公司的贷款额度越低,债务期限结构越短、借贷利差越高。
John et al.(2008)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越好(表现为适度的披露规则、对管理者有效的监督),此时管理者转移公司资源的可能性越低,公司将承担更多的风险却同时也能提高公司价值的投资项目。同样的,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越低的国家,由于大股东更加顾及私人利益、拥有的内部控制权更高,因此他们更有可能将公司投资决策引导到更加稳健的方向上去。进一步的,在这类国家中,非股东型的利益相关者也将对公司决策产生影响,表现为对稳健型投资策略的偏好。但是当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强时,对主要依赖股东监督管理者的需求则较低,因为此时管理者隐藏私人控制权利益的可能性较低。
最新的实证研究开始检验投资者保护对管理层决策和股票价格的影响。如Lee et al.(2009)检验了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对可转换债券契约的影响作用。Qi et al.(2009)研究发现,政治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二者的作用机制可相互替代)的发展都能降低公司债券的债务成本。Chiou et al.(2010)考察了法律环境和股票风险、回报率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越强,股票风险越低,股票的风险回报率越高。King和Wen(2011)报告道,在投资级公司中,债权人或股东的治理水平越好,公司的资本支出水平越低,研发费用越不明显。
国内的研究方面,沈艺峰等(2005),姜付秀等(2008)实证分析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关系。研究发现,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和权益资本成本显著负相关。肖珉(2008)比较了法的建立和法的实施对权益资本成本影响的差异。研究发现,法的建立作用有限,中小投资者保护立法仅在某些特定阶段对权益资本成本产生影响,而法的实施作用明显,有关法律实施的典型事件和地区差异对权益资本成本具有显著的降低作用。肖作平和廖理(2012)研究发现,所处的地区的法律环境好的公司具有显著低的总债务水平和银行借款,这可能与中国的制度背景相关,法律环境指数低的地区,政府干预越多,公司越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另外,当一个地区改善了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时,这个地区的权益投资者将更愿意提供长期融资,更多的权益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结果,这个地区的上市公司将减少对债务融资的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