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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终极控制股东研究综述

Berle和Means在1932年的经典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中指出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普遍分散的,即尽管控制权集中在公司内部管理者手中,但所有权还是分散在小股东之间的。基于Berle和Means(1932)公司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理论基础,公司治理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于内部管理者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上(Jensen和Meckling,1976;Grossman和Hart,1980)。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对Berle和Means(1932)的股权结构分散理论提出质疑并发现全球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高度集中的。研究结果表明不仅公司的控制权集中在控制股东或大股东的手中,而且公司内部控制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同样存在着代理冲突问题(Shleifer和Vishny,1986;Morck et al.,1988;La Porta et al.,1999)。自此,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实际上经历了从Berle和Means(1932)范式到La Porta et al.(1999)范式的演变过程。Berle和Means(1932)范式假设公司的所有权高度分散,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内部管理者手中,研究焦点是内部管理者的行为和激励,核心问题是内部管理者和外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La Porta et al.(1999)范式则假设公司的所有权高度集中,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控制股东手中,研究焦点是内部控制股东的行为和激励,核心问题是终极控制股东和外部投资者(小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大量的研究文献从不同的视角剖析终极控制股东的行为和激励问题。

2.2.1 全球终极控制股东存在的普遍性

终极控制股东的典型特征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投票权—现金流权的分离是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Fama和Jensen(1983)研究了大公司、金融机构和非营利机构等组织类型中普遍存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象,研究结果表明:所有权—控制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决策权与风险承担责任的分离,这种所有权—控制权的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股东通过转移风险而侵占利益的动机就越强烈,获取控制权私有利益的机会越高。

大量最新的经验研究表明,公司控制权集中已成为全球各国公司股权结构的趋势。La Porta et al.(1999)研究了全球27个发达国家691家样本公司中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①与Berle和Means(1932)公司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结论完全相反,除投资者保护法律相当健全的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都是高度集中的,并且终极控制股东的典型类型表现为家族持股和国家控股两种;②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和参与公司管理两种途径实现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两权分离(控制权显著地超过现金流权);③公司的主要代理冲突问题是终极控制股东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攫取问题,而不是内部管理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与La Porta et al.(1999)类似,Claessens et al.(2000)研究了东亚9个国家2980家样本公司中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和交叉持股方式,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均显著地超过现金流权,并且所有权—控制权的分离度在家族控制公司和小规模公司中最显著;超过三分之二的公司被一个大股东所控制,并且这些控制权集中公司的管理者通常都是控制股东的亲属或家人;经营年限越长的公司越有可能属于家族控制,即股权集中度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稀释;亚洲国家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通常是家族。

Faccio和Lang(2002)研究了西欧13个国家5547家样本公司中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并将终极控制股东分为六种类型,分别是家族、股权分散的金融机构、国家政府、股权分散的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以及其他(包括慈善机构、股权信托、雇员、合作伙伴、外国投资者),对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结果表明:与La Porta et al.(1999)的结论略有不同,欧洲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趋于分散、国有控股的公司更少、金字塔股权结构较少、而二元股权更多;与Claessens et al.(2000)东亚公司的研究结论相反,西欧公司控制股东为家族的比例更高;每一个控股家族所控制公司的数量更少;家族控制公司家庭成员进入管理层的比率更高;通常不止一个大股东;现金流权、控制权、现金流权/控制权比值平均更高。这种东、西方股权结构的差异可能来自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

与Claessens et al.(2000)的东亚研究,Faccio和Lang(2002)的西欧研究类似,Gadhoum et al.(2005)单独研究了美国3607家样本公司中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Berle和Means(1932)的美国研究结论完全相反,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59.74%的样本公司存在终极控制股东,24.57%的样本公司由家族控制并直接管理(与东亚公司相同),16.33%的样本公司由股权分散的金融机构控制(与西欧公司类似);关于终极控制股东的类型,大部分美国公司的控制股东都是家族,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美国司法体系对银行控股比例有着严格的限制。

Alves(2012)选取全球31个国家620家大规模公司(即每个国家公司规模排名前20)为样本,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类型(包括个人、政府、其他类)与公司特征(公司规模、利润波动率、市值账面比)、国家制度环境(法治环境、公司信息披露、信用环境、宗教、经济自由度)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高度分散还是高度集中,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是个人还是政府,都与微观层面的公司环境以及宏观层面的制度环境紧密联系;被个人投资者所控制的公司通常公司规模较小,并处于大陆法系、经济自由度较低的制度环境中;被国家政府所控制的公司通常处于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欠发达、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制度环境中;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通常公司规模较大,并处于经济自由度较高的制度环境中。

从上述文献可以发现,终极控制股东以及控制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已成为全球各国公司股权结构的普遍趋势;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二元(多元)股权结构、交叉持股三种模式实现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从终极控制股东的类型来看,家族控制非常具有典型性;尽管投资者保护法律、国家制度环境能够部分解释某些国家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但现有理论仍然无法有效解释全球各国的股权结构之谜。

2.2.2 终极控制股东与公司价值

Claessens et al.(2002)选取8个东亚国家1301家公众上市公司为样本,经验检验了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控制权与公司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与公司价值正相关,证实了终极所有权结构中现金流权的正面激励效应;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公司价值负相关,证实了终极所有权结构中控制权的负面壕沟效应,并且所有权—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这种负面效应越严重;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要高于拥有大量现金流权的控制股东所产生的代理成本,意味着终极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风险是全球大部分国家都要面对的最重要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制度环境(包括金融系统、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护、财务信息披露程度等)的差异性,各国公司的壕沟效应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La Porta et al.(2002)选取全球27个富裕国家371家大规模公司为样本,经验检验了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中小投资者保护法规越健全,公司价值就越高,证明法律制度在抑制终极控制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Claessens et al.(2002)研究结果相似,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正面激励效应。这两点结论共同说明了法律制度环境和激励效应对于保护外部中小股东的重要意义。

Lemmon和Lins(2003)选取8个东亚经济体85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经验检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所有权结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在金融危机期间,外部中小股东遭受利益侵占的可能性越大,公司的托宾Q值以及公司股票的累积回报率就越低;在金融危机之前,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与公司业绩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证明在经济(投资机会)衰退期间,公司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股东侵占外部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Lins(2003)选取18个新兴经济体国家143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管理者的控制权以及非管理者大股东的控制权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管理者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度越大,公司价值越低;非管理者大股东的控制权与公司价值正相关;投资者保护程度越低的新兴市场,管理者的控制权效应和非管理者大股东的控制权效应就越显著。这是因为在外部投资者保护这种制度机制缺失的情况下,非管理者大股东将部分扮演着替代角色从而抑制管理者—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

Laeven和Levine(2008)选取13个西欧国家1657家公众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数量(一个或多个)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与只有唯一一个大股东的公司、或者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相比,有多个大股东的公司价值显著不同;少量的现金流权在多个大股东之间的分布越不均匀,公司价值就越低,现金流权分布与公司价值之间的这种关系证实了“控制同盟”理论。即Bennedsen和Wolfenzon(2000)认为为了获取控制权私人利益,多个大股东之间会建立控制同盟;Shleifer和Wolfenzon(2002)证明现金流权在多个大股东之间的分布越不均匀,大股东之间成功建立控制同盟的可能性就越高,控制联盟使得大股东具有侵占小股东资源的动机(来源于少量的现金流权)和能力(来源于大量的控制权)。

Lee(2008)选取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79家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股权结构(包括控制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和控制股东类型两个维度)对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控制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和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但是控制股东的类型不会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控制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和公司绩效之间表现为驼峰状曲线关系,即伴随着控制权集中度的不断提高,公司绩效呈现出先递增后递减的变化趋势;伴随着控制权集中度的不断增强,控制权集中所带来的正面“监督”效应逐渐被负面“侵占”效应所取代。

Bebchuk et al.(2009)选取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IRRC)数据库和S&P 500中的8015个观察值为样本,在Gompers et al.(2003)构建的公司治理指数基础上构建了终极控制股东对外部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指数,实证检验侵占指数和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侵占指数水平和公司价值之间呈显著的线性负相关关系。

Konijn(2011)选取1996—2001年美国3722家样本公司,实证检验控股股东的数量(一个或多个)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多位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显著负相关,即控股股东的数量越多,公司价值越低;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控制权越大,公司价值越低。控股股东数量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源于控制权在控股股东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控制权稍弱的第二(或第三等)控制股东不能有效地制衡和监督控制权较强的第一大控制股东。

Bae et al.(2012)选取7个东亚经济体的598家公司以及4个拉美国家的302家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阿根廷经济危机期间,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动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无论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2001年的阿根廷经济危机,终极控制股东侵占动机越强(即公司治理效率越差)的公司的市场价值都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趋势,即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动机在金融(经济)危机期间表现得最为强烈。“侵占假说”认为诸如金融危机之类的坏消息对公司价值造成的负面冲击导致公司的预期投资回报率下降,由此诱发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侵占动机更加强烈,并最终损害了公司价值。

Attig et al.(2008)选取13个西欧国家和8个东亚国家的116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是否有助于缓解终极所有权结构中的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进一步检验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与权益资本成本显著负相关;控制权在多个大股东之间的分布越均匀(即多个大股东的“控制权竞争”越激烈),越有助于缓解代理成本并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在家族控股公司,第二大股东能抑制第一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但如果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都是家族成员,那么权益资本成本将会提高;在外部监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可作为一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有效地抑制对控制权私利的攫取以及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对权益资本成本产生正面的影响效应。

Boubakri和Ghouma(2010)选取全球22个国家568家拥有债券收益率数据和债券评级数据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经验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以及股东类型对于公司债务资本成本以及债券评级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家族控股(终极控制股东类型为家族)与债务资本成本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与债券评级之间则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金融公司控股(终极控制股东类型为股权分散的金融公司)与债券评级正相关,国家控股(终极控制股东类型为国家政府)不会对债务资本成本和债券评级产生显著的影响效应。

Lin et al.(2011b)选取全球22个国家346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对于公司债务资本成本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①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度越大,债务资本成本显著越高,因为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越强,“隧道”效应和其他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贷款银行的监督成本以及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当终极控制股东类型为家族且家族成员兼任CEO、公司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越高、信用评级越低、发展潜力越小、处于金融危机期间时,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债务资本成本的负面影响效应将更加显著。

近年来,随着La Porta et al.(1999)范式的发展,国内学者也开始对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影响公司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刘芍佳,等,2003;苏启林,朱文,2003;张华,等,2004;王鹏,周黎安,2006;李善民,等,2006;谷祺,等,2006;邓建平,等,2006;吕长江,肖成民,2006;武立东,等,2007;陈晓红,等,2007;叶勇,等,2007;马忠,陈彦,2008;杨淑娥,苏坤,2009;肖作平,2010b)。这些研究提供的经验证据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或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股东具有更强的能力和动力掠夺外部投资者(小股东/债权人),代理成本越高,公司价值越低。

2.2.3 终极控制股东与公司财务政策

现代契约理论将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政策结合起来分析,认为由于终极控制股东拥有超强的控制权而导致控制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终极控制股东往往以牺牲外部投资者利益为代价作出财务决策。大股东,尤其是终极控制股东具有显著影响公司财务政策(如融资政策,股利政策等)的能力。

(1)终极控制股东与融资结构

Filatotchev和Mickiewicz(2001)通过构建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侵占模型,理论分析股权集中度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理论模型推导结果证明:终极控制股东以牺牲外部小股东利益为代价攫取控制权私人利益,无论终极控制股东的类型如何(家族或国家),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越集中,公司的债务比率越高;公司债务水平越高,终极控制股东对债务资源的利用效率越低,从债务资金转移效应中攫取的控制权溢价(即控制权私人利益)越高。

Faccio et al.(2001b)选取5个西欧国家和9个东亚经济体的3964家非金融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行为与负债水平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在美国公司,债务有助于抑制内部管理者对外部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欧洲、东亚公司,债务则反而有利于控制股东对外部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即负债水平越高,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动机越强烈;由于欧洲国家市场有效性程度较高,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层级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受到抑制,因而公司负债率相对较低;东亚地区市场的有效性程度较低,因此公司的负债水平显著高于欧洲地区。

Boubaker(2005)选取法国37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大控制股东与债务融资政策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与财务杠杆之间呈现非线性相关关系,即当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处于较低值时,负债水平有利于抑制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行为;而当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超过10.2%的临界值时,负债水平越高,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动机越强烈;由于第二大控制股东能抑制第一大控制股东的侵占动机,因此对于存在第二大控制股东且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越高的公司,负债水平越高越有利于约束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行为。

Du和Dai(2005)实证检验了东亚9个经济体的公司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度对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提出了潜在影响的三个假设:非稀释壕沟效应、债务信号效应和债务减少的隧道效应。研究结果支持了非稀释壕沟效应,即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大的公司倾向使用多的债务融资。

Nor和Ariffin(2005)实证检验了源于金字塔持股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对马来西亚困境公司资本结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导致困境公司债务水平的提高。

Chong(2006)采用Tobit模型实证检验东亚8个经济体的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融资结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高的公司使用显著多的银行债务,具有更高比例的短期债务和使用更多的商业信用。

Boubaker(2007)使用377家法国公司为样本,实证分析了所有权—控制权结构与债务融资之间关系。研究发现,由于债务供给的约束,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度大的公司具有相对低的债务水平。

Shyu和Lee(2009)选取2002—2006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611家家族控股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超强控制权与债务期限结构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超强控制权与短期负债水平显著负相关,意味着短期债务可作为抑制终极控制股东壕沟效应和侵占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控股家族成员进入董事会对短期负债水平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说明终极控制股东可能将短期债务视为一种信号工具,以证明他们并没有利用超强控制权来侵占外部小股东利益。

Morresi(2010)选取意大利203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控制权结构集中的并由家族实施控制的金字塔股权结构对于资本结构决策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与非家族公司相比,家族控制公司的负债水平更高;控制家族的融资政策更加偏好债务融资,因为控制家族对增强控制权的动机远远超过为了公司长远利益而采取降低风险的行为激励;控制家族的现金流权水平越高,负债比率就越低;从长远来看,随着家族型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不断增大,长期负债水平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

Teruel和Solano(2010)选取西班牙67家非金融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股权结构终极控制股东和债务期限结构之间关系。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和长期债务水平之间同样存在非线性的相关关系,即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处于较低水平时,公司偏好使用长期负债以更好地监督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随着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不断增强,侵占效应逐渐凸显,此时公司偏好使用更多的短期负债以向市场发出缓解代理冲突的信号。

Lin et al.(2011)选取1994—2002年Compustat数据库中所有的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内部控制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于公司外部融资的约束效应。结果表明:控制股东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越高,对于公司外部融资的负面影响效应或约束效应越显著,意味着内部控股股东的超强控制权显著约束公司的融资能力;对于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财务报告质量越低的公司,超强控制权对于外部融资能力的这种约束效应将更加显著;伴随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确实对公司融资政策产生影响效应。

Paligorova和Xu(2012)选取G7成员国787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金字塔股权结构与债务融资水平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与非金字塔股权结构相比,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的债务水平显著更高,金字塔层级对债务水平的影响效应是由于拥有超强控制权的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占行为所导致。

Lin et al.(2013)选取全球20个国家983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经验检验股权结构、控制权与债务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公司债务结构(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产生显著的影响效应,具体表现为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每增加1%,公司对银行贷款融资的依赖度将降低23%左右;当公司的财务风险越高、信息透明度越低、终极控制股东类型是家族时,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于债务融资决策的这种影响效应将得到增强;但是当公司的大控制股东数量越多、投资者保护法律越健全时,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于债务融资决策的这种影响效应将受到削弱。

Lee和Chang(2013)选取1998—2009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932家非金融公司为样本,把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结构划分为四种类型:家族控制型、职业经理人控制型、政府控制型以及联盟控制型,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结构对于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控制权结构的类型不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低于必需控股权(即对公司施加控制所必需的最低股权)时,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和债务期限结构之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此时侵占利益的控制权所受到的威胁效应高于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所带来的壕沟效应;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逐渐增强并高于必需控股权时,控制权—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债务期限结构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此时控制股东偏好长期负债以保护控制权利益;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债务期限结构之间呈现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

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国内学者开始把目光移向终极控制股东和资本结构之间关系上。肖作平(2010c)应用一系列GLS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政府干预如何影响资本结构选择,以及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资本结构选择之间关系如何受政府干预的影响。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债务水平显著负相关;政府干预与债务水平显著正相关;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债务水平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受政府干预的影响而变弱,政府的干预使得债务资本供给方(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会给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高的公司提供贷款,尤其是长期信贷资金。肖作平和廖理(2012)使用总债务占总资产比重,银行借款占总资产比重和商业信用占总资产比重来度量融资结构,并应用一系列OLS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法律环境与融资结构选择之间关系。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法律环境对商业信用水平的影响不显著;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小的公司具有显著高的总债务水平和银行借款;终极控制股东是国有上市公司的总债务水平和银行借款显著低于终极控制股东是民营等非国有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法律环境好的公司具有显著低的总债务水平和银行借款;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能抑制终极控制股东的掠夺行为,终极控制股东与融资结构选择之间关系受法律环境的影响。肖作平(2011)应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参数和非参数检验等方法实证检查终极控制股东对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高的公司具有显著短的债务期限;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度与债务期限显著负相关;与终极控制股东是家族等非国有公司相比,终极控制股东是国有的公司具有相对多的长期债务。肖作平(2012)应用一系列OLS实证检验终极所有权结构对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研究发现,现金流权与债务水平正相关;控制权与债务水平负相关;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与债务水平负相关;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的公司具有显著低的债务水平;终极控制股东是国有公司的债务水平显著低于终极控制股东是民营等非国有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终极控制股东派出的董事越多的公司具有相对多的债务水平。

(2)终极控制股东与股利政策

La Porta et al.(2000)对世界范围的股利政策和代理问题进行研究。他们指出,在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存在严重代理问题,股利能起到一个有效的作用。他们的结论表明终极控制股东并不是把现金股利作为“掏空”的工具,而是把现金股利作为掩饰“掏空”的面具。

Faccio et al.(2001)使用东亚9个国家和欧洲5个国家公司的样本,并用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作为内部人掠夺风险的度量,发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大的公司会支付显著高的股利。

在一个相关的研究中,Leung(2004)使用东亚9个国家和西欧13国家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度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与股利支付率正相关,提供了内部人掠夺的额外证据。

邓建平和曾勇(2005)研究发现我国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股利决策并不是为了解决经理滥用自由现金流的风险,而是和控制性家族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关,当其拥有现金流权越高时越倾向于分发较高比例的股利,非理性分红的欲望也越强,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高时,公司越倾向于不分配或分配较低比例的股利。

王化成等(2007)从最终控制人的概念出发,以控股股东的类型、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以及集团控制性质作为控股股东的特征变量分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的影响,研究发现,终极股东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与现金股利负相关。

肖作平和苏忠秦(2012)以终极控制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为切入点,结合中国制度背景实证分析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研究表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股东越有动机掠夺小股东以获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终极控制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更加严重,为了减少外部投资者对掠夺风险的关注,控制股东会通过支付较高的现金股利来掩饰自己掠夺风险的存在。

2.2.4 终极控制股东与会计政策

由于终极控制股东拥有侵占外部中小股东利益的能力(来自于控制权的集中)和动机(来自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因此终极控制股东会对会计盈余的可靠性、会计稳健性等产生影响。

(1)终极控制股东与盈余质量

Fan和Wong(2002)选取东亚7个经济体国家13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越强、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越高,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运用盈余—回报率关系来度量)越低,因为外部小股东预期股权集中将使得终极控制股东为了遮掩侵占行为而具有操纵盈余的能力和动机;家族控股结构本身并不会降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但是当控制家族拥有超强的控制权和超高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时则会降低盈余的信息含量。

与Fan和Wong(2002)的研究类似,Francis et al.(2005)选取美国205家具有二元股权结构的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二元股权结构对于盈余信息质量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与一元股权结构相比,在二元股权结构中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相互分离,盈余的信息质量显著更低。二元股权结构降低了盈余信息的可靠性,对盈余信息质量产生负面的影响,即二元股权结构的信息效应;二元股权结构中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越高,这种负面的信息效应越显著。

Haw et al.(2004)实证检验了亚洲和欧洲22个国家所有权分离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与盈余管理正相关,提供了当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时具有更强的激励掠夺外部投资者以及控制股东能操纵盈余掩饰其掠夺行为的经验证据。

Torres et al.(2010)选取在巴西圣保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66家非金融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控制股东的控制权结构、公司治理水平与收益平滑(运用Eckel平滑指数来度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控制股东的控制权结构越集中,公司进行盈余平滑化操作的可能性越大,即控制权结构对盈余平滑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

Malan et al.(2012)选取1990—2010年马来西亚全部拥有金字塔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建立盈余—回报率模型,实证检验在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中,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水平和盈余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由于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为终极控制股东提供了操纵盈余信息的机会,因此,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水平越高,越有利于缓解终极控制股东和外部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从而抑制终极控制股东操纵盈余信息的机会,进而提高了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中盈余信息的价值相关性。

国内的相关研究方面,高燕(2008)经验检验所有权控制结构下终极控制人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均与盈余管理幅度呈倒U型关系;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也越大;终极控制人为非国有身份时,盈余管理程度更大。

(2)终极控制股东与会计稳健性

Cullinan et al.(2012)选取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646家非金融公司为样本,选用Basu(1997)的盈余—回报率回归模型实证检验股权结构和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越强,财务报告的稳健性水平就越低,即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和会计稳健性负相关。

Haw et al.(2012)选取西欧13个国家309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对于会计稳健性的影响。结果表明:在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当且仅当控制权在第一、第二大控制股东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时,与唯一一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相比,多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和会计稳健性水平之间才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较弱的国家,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和会计稳健性水平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会计稳健性能有效缓解由第二大股东和其他控制股东串谋所导致的代理问题,且只有股权结构和国家法治环境的共同作用才会影响会计稳健性。

Dehkordi(2013)选取伊朗834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对于盈余稳健性的影响效应以及终极控制股东类型、股权集中度如何影响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果表明:与没有控制股东的股权结构相比,终极控制股东和会计稳健性显著正相关;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低于67%的公司、机构投资者控制公司以及政府控制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水平都较高;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和盈余稳健性水平之间呈现非线性的相关关系,即当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低于67%时,终极控制股东和会计稳健性显著正相关;当控制股东的控制权高于67%时,终极控制股东和会计稳健性显著复相关。

国内的研究方面,曹宇等(2005)研究发现,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越强,会计盈余的稳健性越差。朱茶芬和李志文(2008)研究发现,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有着更低的会计稳健性。杨克智和索玲玲(2010)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比率越高的组织,会计稳健性越低;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越大,会计稳健性越低。肖作平和乔晓琴(2014)的研究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与会计稳健性正相关;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与会计稳健性负相关;与终极控制股东为非国有的公司相比,终极控制股东为国有的公司会计稳健性更强。 IAlGk+JPl6wHLghRjMkr4auqJWtEFA9yZ5MKgNVQLZIP0KC0InpPa/rDAAOwgR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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