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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先验逻辑的理念

一、论一般的逻辑

我们的知识产生自心灵的两个基本来源,其中第一个是接受表象的能力(印象的感受性),第二个是通过这些表象认识一个对象的能力(概念的自发性);通过前者,一个对象被给予我们,通过后者,该对象在与那个(仅仅作为心灵的规定的)表象的关系中被思维。因此,直观和概念构成了我们一切知识的要素,以至于无论是概念没有以某些方式与它们相应的直观、还是直观没有概念,都不能提供知识。这二者要么是纯粹的,要么是经验性的。如果其中包含有感觉(它以对象现实的在场为前提条件),它们就是经验性的;但如果表象未混杂任何感觉,它们就是纯粹的。人们可以把感觉称为感性知识的质料。因此,纯直观仅仅包含某物被直观的形式,而纯概念则只包含思维一个对象的一般形式。只有纯直观或者纯概念才是先天地可能的,经验性的直观或者概念则只是后天可能的。

如果我们愿意把我们心灵在以某种方式受到刺激时接受表象的这种感受性称为感性的话,那么与此相反,自己产生表象的能力,或者知识的自发性,就是知性。我们的本性导致直观永远只能是感性的,也就是说,只包含我们被对象刺激的方式。与此相反,对感性直观的对象进行思维的能力是知性。这两种属性的任何一种都不应当比另一种更受优待。无感性就不会有对象被给予我们,无知性就不会有对象被思维。思想无内容则空,直观无概念则盲。因此,使其概念成为感性的(即把直观中的对象赋予概念)和使其直观成为知性的(即将它们置于概念之下),是同样必要的。这两种能力或者性能也不能互换其功能。知性不能直观任何东西,而感官则不能思维任何东西。只有从它们的相互结合中才能产生出知识。但人们毕竟不可因此就把二者的职分相互混淆,而是有重要的理由慎重地把每一个与另一个分离和区别开来。因此,我们把一般感性规则的科学亦即感性论与一般知性规则的科学亦即逻辑区别开来。

逻辑又可以以双重的观点来探讨,要么是作为普遍的知性应用的逻辑,要么是作为特殊的知性应用的逻辑。前者包含思维的绝对必然的规则,没有这些规则就根本没有知性的任何应用,因此它涉及这种应用,不顾及这种应用可能针对的对象的不同。特殊的知性应用的逻辑则包含正确地思维某类对象的规则。人们可以把前者称为要素的逻辑,但把后者称为这门或者那门科学的工具论。工具论在学校里大多作为各门科学的预科排在前面,虽然按照人类理性的进程它是最迟的,只有在科学早已就绪、为完成和完善只需要最后一手的时候人类理性才达到它。因为人们要说明一门关于对象的科学如何得以建立起来的那些规则,就必须已经在相当高的程度上了解这些对象。

如今,普遍的逻辑要么是纯粹的逻辑,要么是应用的逻辑。在前者中,我们抽掉我们的知性得以实施的所有经验性条件,例如感官的影响、想象的游戏、记忆的规律、习惯的力量、偏好等等,从而也抽掉了成见的来源,甚至完全抽掉了使得某些知识可能由我们产生、或者被强加给我们的一切原因,因为它们只是在运用知性的某些情况下才与知性相关,而要认识这些情况就需要经验。所以,一种普遍的、但又纯粹的逻辑只与先天的原则打交道,它是知性的法规,亦是理性的法规,但只是就其运用的形式因素而言,内容则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是经验性的还是先验的)。但一种普遍的逻辑,当它针对心理学告诉我们的那些主观经验性条件下的知性应用规则的时候,就叫做应用的。所以,它拥有经验性的原则,尽管就它对对象不加区别地涉及知性应用而言,它是普遍的。因此之故,它既不是一般知性的法规,也不是各门特殊科学的工具论,而仅仅是通常知性的一种净化术。

因此,在普遍的逻辑中,应当构成纯粹理性学说的那个部分必须与构成应用的(尽管还一直是普遍的)逻辑的那个部分完全分离开来。本来就只有前者才是科学,虽然简略而且枯燥,并且像对一种知性要素论的符合学院规范的表述所要求的那样。因此,在这种逻辑中,逻辑学家必须在任何时候都牢记两条规则:

1.作为普遍的逻辑,它抽掉了知性知识的一切内容及其对象的不同,仅仅与思维的形式打交道。

2.作为纯粹的逻辑,它不具有经验性的原则,从而它不(像人们有时说服自己的那样)从心理学汲取任何东西,因而心理学对于知性的法规没有任何影响。它是一种经过证明的学说,在它里面一切都必须是完全先天地确定的。

至于我称为应用逻辑的东西(与这个词的通常意义相反,按照这种意义它应当包含纯粹逻辑为之提供规则的某些练习),它是知性及其in concreto[在具体情况下]的必然应用的规则的一种表象,所谓具体情况也就是主体的那些能够阻碍或者促进这种应用的偶然条件,它们全都是仅仅经验性地被给予的。它讨论注意、注意的障碍和后果、失误的起源、怀疑和顾虑以及确信的状态等等;普遍的和纯粹的逻辑与它的关系,就像是仅仅包含一般自由意志的必然道德法则的纯粹道德与真正的德性学说的关系,后者就是在人们或多或少屈从的情感、偏好和情欲的阻碍之下衡量这些法则的,它永远不能产生一门真正的、经过证明的科学,因为它正如那种应用逻辑一样,需要经验性的和心理学的原则。

二、论先验逻辑

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普遍的逻辑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也就是说,抽掉了知识与客体的一切关系,仅仅在知识的相互关系中考察逻辑形式,即一般的思维形式。但如今,由于(如先验感性论所阐明的)既有纯粹的直观也有经验性的直观,所以也可以发现对象的纯思维和经验性思维之间的一种区别。在这一场合,就会有一种人们不抽掉知识的所有内容的逻辑;因为仅仅包含一个对象的纯思维的规则的那种逻辑,将会排斥一切具有经验性内容的知识。它还将涉及我们关于对象的知识的起源,只是这种起源不能被归于对象,而与此相反,普遍的逻辑根本不考虑知识的这种起源,而是仅仅按照知性在思维时在相对关系中使用表象所遵循的规律来考察表象,不管它们是原初先天地在我们里面的,还是仅仅经验性地被给予的,所以,它仅仅探讨可以为表象找到的知性形式,不管这些表象通常来自于何方。

在这里,我要作一个说明,它影响到后面所有的考察,人们应当把它牢记在心,这就是:并非任何一种先天知识,而是惟有使我们认识到某些表象(直观或者概念)仅仅先天地被应用或者仅仅先天地可能以及何以如此的知识,才必须被称为先验的(即知识的先天可能性或者知识的先天应用)。因此,无论是空间还是空间的某个几何学的先天规定,都不是一种先验的表象,而惟有关于这些表象根本不具有经验性的起源的知识,和它们尽管如此依然能够先天地与经验的对象发生关系的可能性,才可以叫做先验的。此外,空间在一般对象上的应用也会是先验的:但是,如果它仅仅局限于感官的对象,它就叫做经验性的。因此,先验的和经验性的之间的区别仅仅属于对知识的批判,不涉及知识与其对象的关系。

因此,由于期望也许会有一些概念,它们能够先天地与对象发生关系,不是纯粹的或者感性的直观,而仅仅是纯思维的行动,因而是既无经验性起源也无感性论起源的概念,所以我们预先为自己形成了一门纯粹知性和理性知识之科学的理念,用来完全先天地思维对象。这样一门规定这样一些知识的起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就会必须叫做先验逻辑,因为它仅仅与知性和理性的规律打交道,但只是就它们先天地与对象相关而言,不像普遍的逻辑不加区别地既与经验性的理性知识也与纯粹的理性知识相关。

三、论普遍的逻辑划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

有一个古老而且著名的问题,人们曾以为可以用它把逻辑学家们逼入困境,并曾力图使他们达到这样的地步,即让他们要么涉足可怜的循环论证,要么就承认自己的无知,从而承认自己的整个艺术的无用;这个问题就是:真理是什么?对真理的名词解释,即真理是知识与其对象的一致,在这里是被赠与和预设的;但是人们要求知道,任何一种知识的真理性的普遍而且可靠的标准是什么。

知道人们应当以理性的方式追问什么,这已经是聪明与洞识的一个重要而且必要的证明。因为如果问题自身是荒唐的,并且要求作出不必要的回答,那么,除了使提出问题的人感到羞愧之外,它有时还有这样的害处,即诱使它的不谨慎的听众作出荒唐的回答,并造成可笑的景象,即一个人(如古人所说)挤公羊的奶,另一个人把筛子放在下面去接。

如果真理在于一种知识与其对象的一致,那么,这个对象就必须由此而与别的对象区别开来;因为一种知识如果与它所关联的对象不一致,那么,即使它包含着某种可能适用于其他对象的东西,它也是错误的。于是,真理的一个普遍标准就会是对知识的对象不加区别而适用于一切知识的标准了。但显而易见的是,既然人们就这一标准而言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与其客体的关系),而真理又恰好涉及这种内容,所以,追问知识的这种内容的真理性的一个标志,就是完全不可能的和荒唐的,因而也不可能给出真理的一个充分的、但同时又是普遍的标志。既然我们上面已经把一种知识的内容称为它的质料,所以人们就将不得不说:对知识的真理性就质料而言不能要求任何普遍的标志,因为它就自身而言是自相矛盾的。

但至于仅就形式而言(除去一切内容)的知识,则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一种陈述知性的普遍必然规则的逻辑,也必须在这些规则中阐述真理的标准。与这些规则相矛盾的东西,就是错误的,因为知性在这里与自己普遍的思维规则相矛盾,从而也就与自己本身相矛盾。但这些标准仅仅涉及真理的形式,即一般思维的形式,就此而言是完全正确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因为尽管一种知识可能完全符合逻辑形式,也就是说,不与自己本身相矛盾,但它毕竟始终可能与对象相矛盾。因此,真理的纯逻辑标准,即一种知识与知性和理性的普遍的、形式的规律相一致,虽然是一切真理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从而是消极的条件,但逻辑却不能走得更远,逻辑不能凭借任何试金石来揭示不涉及形式、而是涉及内容的错误。

如今,普遍的逻辑把知性和理性的全部形式工作分解成它的各种要素,并将它们描述成为对我们的知识作出逻辑评判的原则。因此,逻辑的这一部分可以叫做分析论,并正因为此是真理的至少消极的试金石,因为人们在根据其内容研究一切知识,以便弄清楚它们就对象而言是否包含着积极的真理之前,首先必须根据其形式按照这些规则来检验和估价它们。但是,由于知识的纯然形式无论怎样与逻辑规律一致,也远远不足于因此就使知识具有质料性的(客观的)真理,所以没有人仅仅凭借逻辑就敢于对对象作出判断,并主张某种东西,而不是事先在逻辑之外对它们作出持之有据的调查,以便此后只是力图按照逻辑规则利用这种调查,并把它联结在一个有关联的整体中,但更好是只按照逻辑规律检验它。尽管如此,在对一种赋予我们一切知识以知性形式的如此明显的艺术的拥有中,虽然人们在这些知识的内容方面还可能非常空洞贫乏,却还是蕴涵着某种诱人的东西,使得那种仅仅是评判之法规的普遍逻辑仿佛是一种现实创造的工具论,至少被用来导致有关客观主张的假象,从而事实上由此被误用。如今,被当做工具论的普遍逻辑就叫做辩证论。

古人在对一门科学或者艺术使用这一称谓时,无论其意义如何不同,人们毕竟还是可以从它的现实应用中可靠地得出,它在古人那里无非就是幻相的逻辑。它是一种给自己的无知、乃至蓄意的假象涂上真理的色彩的诡辩艺术,即人们模仿一般逻辑所规定的缜密方法,并利用它的用词技巧来美化每一种空洞的行为。如今,人们可以作为一个可靠的、可用的警告来说明的是:普遍的逻辑,作为工具论来看,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幻相的逻辑,也就是说,是辩证的。因为既然它根本不告诉我们有关知识内容的任何东西,而是仅仅告诉我们与知性一致的形式条件,这些条件除此之外在对象方面是完全无所谓的,那么,把它当做一种工具(工具论)来使用,以便至少按照那种假定来传播和扩展自己的知识,这种无理要求的结果只能是废话连篇,只要愿意就用一些幻相来维护一切,或者随意地攻击它们。

这样一种教导无论如何也是不符合哲学的尊严的。因此,人们宁可把辩证论这一称谓作为一种辩证幻相的批判归给逻辑,而在这里,我们也要知道它被理解为这样一种批判。

四、论先验逻辑划分为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

在一种先验逻辑中,我们把知性孤立起来(就像我们在上面先验感性论中把感性孤立起来一样),从我们的知识中只突出思维仅仅在知性中有其起源的部分。但是,这种纯粹知识的应用作为其条件所依据的是:它可以应用其上的对象是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们的。因为没有直观,我们的一切知识就都缺乏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还是完全空洞的。因此,先验逻辑陈述纯粹知性知识的各种要素和在任何地方要能够思维对象就不可或缺的原则的部分,就是先验分析论,同时也是真理的逻辑。因为没有一种知识能够与这种逻辑相矛盾,却不同时丧失一切内容,也就是说,丧失与某一客体的一切关系,从而丧失一切真理的。但是,由于单独地、甚至超出经验的界限利用这些纯粹的知性知识和原理是非常诱人和引人入胜的,而经验又是惟一能够向我们提供那些纯粹的知性概念能够运用于其上的材料(客体)的,所以知性就陷入了一种危险,凭借空洞的玄想对纯粹知性纯然形式的原则作一种质料上的应用,并对毕竟不是被给予我们的、也许不能以任何方式被给予我们的对象不加区别地作出判断。因此,既然它原本应当只是一部对经验性应用作出评判的法规,所以,如果人们使它被视为一种普遍的和无限制的应用的工具论,并仅仅凭借纯粹知性就敢于对一般对象综合地作出判断、断定和裁决,它就被误用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知性的应用就会是辩证的了。所以,先验逻辑的第二部分必须是这种辩证幻相的一种批判,叫做先验辩证论,不是作为独断地激起诸如此类的幻相的一种艺术(各种各样的形而上学戏法的一种令人遗憾地非常流行的艺术),而是作为对知性和理性在其超自然的应用方面的批判,为的是揭露理性的无根据的僭妄的错误幻相,并将理性以为单凭先验的原理就可以做到发明和扩展的要求降低到仅仅评判和保护纯粹知性免受诡辩的假象之害的程度。 OTW4+yGHCJLTNkKLkHAoFLhIkhFqG3Jkv7+szeUPpOhx8Rjqf2u0cKsg+rrDTx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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