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借助于外感官(我们心灵的一种属性),我们把对象表象为外在于我们的,它们全都在空间之中。在空间中,它们的形状、大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得到规定,或者是可规定的。借助于内感官,心灵直观自己本身或者其内在状态;虽然内感官并不提供关于灵魂自身作为一个客体的任何直观,但毕竟有一种确定的形式,惟有在这形式下灵魂内部状态的直观才有可能,以至于一切属于内部规定的东西都在时间的关系中被表象出来。时间不能在外部被直观到,就像空间不能被直观为我们内部的某物一样。那么,空间和时间是什么呢?是现实的存在物吗?它们虽然只是事物的规定或者关系,但却是即便事物不被直观也仍然本来属于事物的规定或者关系吗?或者说,它们是仅仅依附于直观的形式、从而依附于我们心灵的主观性状、没有心灵的主观性状这些谓词就根本不能被赋予任何事物的规定或者关系吗?为了澄清这一点,我们首先要阐明 空间的概念。 但是,我把阐明(expositio)理解为清晰地(尽管并非详尽地)表象属于一个概念的东西;但是,如果阐明包含着把概念作为先天给予的来描述的东西,它就是形而上学的。
1.空间不是一个从外部经验抽象得来的经验性概念。因为要使某些感觉与我之外的某物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与在空间的不同于我所在的另一地点上的某物发生关系),此外要使我能够把它们表象为彼此外在和彼此并列 、从而不仅各不相同、而且是在不同的地点的,这就必须已经有空间的表象作为基础了。据此,空间的表象不能通过经验从外部显象的关系借来,相反,这种外部经验自身只有通过上述表象才是可能的。
2 .空间是作为一切外部直观的基础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天表象。人们虽然完全能够设想在空间中找不到任何对象,但却绝不能形成一个没有空间存在的表象。因此,空间被视为显象可能性的条件,而不是一个依赖于显象的规定,是一个以必然的方式作为外部显象之基础的先天表象。
3. 空间不是一个关于一般事物的关系的推理概念,或者如人们所说是一个普遍概念,而是一个纯直观。因为首先,人们只能表象一个惟一的空间,而当人们谈论多个空间时,人们只是把它们理解为同一个独一无二的空间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也不能仿佛是作为惟一的无所不包的空间的组成部分(有可能用这些部分复合成它)先行于它,而是只有在它里面才能被设想。它在本质上是惟一的,它里面的杂多、从而还有一般的诸空间的普遍概念,都仅仅基于各种限制。由此得出,就它而言,一种先天直观(它不是经验性的)是关于空间的所有概念的基础。就连所有的几何学原理也是如此,例如在一个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就绝不是从关于线和三角形的普遍概念中,而是从直观中,并且是先天地以无可争辩的确定性引申出来的。
4.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被给予的大小。如今,虽然人们必须把每一个概念都设想为一个包含在无限多的不同可能表象之中(作为它们共同的标志)、从而把这些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表象;但是,没有一个如此这般的概念能够被设想成好像把无限多的表象都包含在自身当中。尽管如此,空间就是被这样设想的(因为空间无限多的所有部分都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关于空间的源始表象是一个先天直观,而不是概念。
第3节 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
我把一种先验阐明理解为将一个概念解释为一个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就能够看出其他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为此目的就要求:1.诸如此类的知识确实是从这个被给予的概念得来的;2.这些知识惟有以这个概念的一种被给予的解释方式为前提条件才是可能的。
几何学是一门综合地却又先天地规定空间属性的科学。为使空间的这样一种知识是可能的,空间的表象究竟必须是什么呢?它必须源始就是直观;因为单从一个概念得不出任何超出概念的命题,但这种情况在几何学中却发生了(参见导论,五)。不过,这种直观必须先天地,即先于对一个对象的一切感知而在我们心中找到,从而是纯粹的直观,而不是经验性的直观。因为几何学的定理全都是无可争辩的,也就是说,是与对它们的必然性的意识结合在一起的,例如空间只有三个维度;但诸如此类的定理不可能是经验性的判断或者经验判断,也不是从它们推论出来的(参见导论,二)。
那么,一种先行于客体、客体的概念能够在其中先天地被规定的外部直观是如何能够为心灵所固有的呢?显然惟有当它作为主体受客体刺激并由此获得客体的直接表象即直观的形式性状,因而仅仅作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体中拥有自己的位置时,才是可能的。
因此,惟有我们的解释才使得作为一种先天综合知识的几何学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任何一种不提供这种东西的解释方式,即使在表面上与几何学有些类似之处,依据这一标志就可以极可靠地与它区别开来。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结论
1.空间根本不表象任何一些物自身的属性,或者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中表象它们,也就是说,并不是那些依附于对象自身、即便人们抽掉直观的所有主观条件也依然留存的属性的规定。因为无论是绝对的规定还是相对的规定,都不能先于它们所属的那些事物的存在、从而不能先天地被直观。
2.空间无非是外感官的一切显象的形式,也就是说,是感性的主观条件,惟有在这一条件下外部直观对我们来说才是可能的。如今,由于主体的被对象刺激的感受性以必然的方式先行于这些客体的所有直观,因此可以理解,一切显象的形式如何能够在一切现实的知觉之前、从而先天地在心灵中被给予,以及它如何能够作为一切对象都必须在其中被规定的纯直观在一切经验之前就包含着对象诸般关系的原则。
据此,我们惟有从一个人的立场出发才能够谈论空间,谈论有广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们离开惟一使我们能够按照我们可能受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拥有外部直观的主观条件,那么,空间的表象就毫无意义。这个谓词只是就事物显现给我们、亦即是感性的对象而言才被赋予事物。这种我们称之为感性的感受性的恒定形式,是对象在其中被直观为在我们之外的各种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如果人们抽掉这些对象,它就是一个拥有空间之名的纯直观。由于我们并不能够使感性的这些特殊条件成为事物的可能性的条件,而只能使之成为事物的显象的可能性的条件,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空间包括可能外在地向我们显现的一切事物,但不包括一切物自身,不管它们是否被直观到,或者也不管它们被什么样的主体所直观。因为关于其他能思维的存在物的直观,我们根本不能作出判断,说它们是否受限制着我们的直观并对我们来说普遍有效的上述条件所制约。如果我们把对一个判断的限制附加在主词的概念上,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条件地有效。“一切事物都在空间中并列存在”这个命题 ,在这个限制下,即如果这些事物被当做我们的感性直观的对象来对待,是有效的。如果我在这里把该条件附加在概念上,并且说:一切事物作为外部显象都在空间中并列存在,那么,这个规则就普遍地有效,没有限制。据此,我们的阐明就一切外在地作为对象能够呈现给我们的东西而言说明了空间的实在性(即客观有效性),但同时就事物由理性依其本身来考虑、即不顾及我们感性的性状而言说明了空间的观念性。因此,我们(就一切可能的外部经验而言)主张空间的经验性的实在性,虽然 也主张空间的先验的观念性,也就是说,一旦我们除去一切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假定它是作为物自身的基础的某种东西,空间就什么也不是了。
但是,除了空间之外,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主观的、与某种外物相关的、能够称之为先天客观的表象。 因为人们不能从这些表象中的任何一个,像从空间中的直观那样,推导出先天综合命题(参见第3节)。因此,精确地说,它们根本没有观念性 ,虽然它们与空间的表象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它们仅仅属于感觉方式的主观性状,例如属于凭借颜色、声音和温度的感觉的视、听、触的主观性状,但由于这些都仅仅是感觉而不是直观,它们就自身而言都不使人认识、至少是先天地认识任何客体。
这一说明的意图只是在于防止使人想用远远不够的实例来说明所主张的空间的观念性,因为例如颜色、滋味等等都理应不被看做事物的性状,而仅仅应被看做我们主体的变化,这些变化甚至在不同的人那里也可能是不同的。因为在这种场合里,那原初只是显象的东西,例如一朵玫瑰,在经验性的意义上就被视为一个物自身,这个物自身却可能对每个人的眼睛来说在颜色上显得不同。与此相反,空间中显象的先验概念却是一个批判性的提醒:一般来说,在空间中被直观的任何东西都不是事物自身,空间也不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形式,相反,对象自身根本不为我们所知,而我们称为外部对象的东西,无非是我们感性的纯然表象,其形式就是空间,而其真正的相关物亦即物自身,由此却根本没有被认识,也不能被认识,但在经验中也从来不被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