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大体分为两类: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税率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计税方法的选择如表1-2所示。
表1-2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比表
从表1-2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在原则上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某些业务选择简易计税,这些特殊业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但一经选择则36个月内不能改变,如表1-3所示。
表1-3 一般纳税人可选简易计税方法简表
简易计税方法很简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时其纳税情况与营业税有点相似,只是营业税用含税金额计算,增值税用不含税金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默认为3%。某些特定业务,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财政部特别规定其征收率为5%。
【例1-4】 驾校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其收入可选择3%的简易计税。某月其实现收入50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税额=500000÷(1+3%)×3%=14563.11(元)
【例1-5】 劳务派遣公司当月收到劳务费30万元,其中支付的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为28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该差额纳税。
应交增值税税额=(300000-280000)÷(1+5%)×5%=952.38(元)
按规定,此时劳务派遣公司对于工资、社保等计算增值税时扣减的28万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是简易计税方法,而一般计税方法比上述简易计税方法要复杂得多。
不同业务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就可能计算出不同的销项税额。
全月各业务销项税额的合计就是当月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只是一个“参数”,它并不代表实际要纳多少税,实际纳多少税要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比如某月,一家宾馆实现100万元的住宿收入,同时其对外销售了10万元的自制月饼。住宿服务的税率为6%,销售月饼的税率为17%,则其当月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100÷(1+6%)×6%+10÷(1+17%)×17%=7.1(万元)
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注意,它与税率无关,只认发票上的“税额”。这个金额也就是供应商的销项税额。
一些刚接触增值税的会计爱问:“我们的销项税率是6%,拿到17%税率的专用发票,可不可以抵扣?”不管税率,只认上面的“税额”,所以,可以抵扣。
将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汇总,得到当月的进项税额。
在后面讲“增值税抵扣规则”时再详细分析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现在假定已经正确汇总出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有这个差额,则构成本月的应纳税额。
如果其差额是负数,相当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被称为“留抵税额”,留到下个月继续抵扣。可以留多久呢?永远。直到公司注销时都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税务局不会退,而是直接报废。
以上三步就是一般计税方法。以上计算最后都直接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上,理清计税方法可以更好地掌握申报表的填写;会正确填写申报表,反过来可以加深对计税方法的理解。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一项税收优惠行为,而只是对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哪个划算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不需要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不需要走审批与备案的程序。
一些地方的国税局对简易计税选择制作了所谓的“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应该视为一项“服务”,并不能因为有这样的文件而认为选择简易计税必须进行税务备案。同样地,有些地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简易计税选择的备案,税务机关却不予备案,这是合法的,因为的确没有必须备案的规定要求。
我国税法的基本征管原则之一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对自己的申报正确性负责。如果纳税人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却选择了简易计税,不论是否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其后果都是一样的——错误纳税。如果因此导致多缴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退税,如果因此导致少缴税,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查处征补,并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
所以,通过备案让税务机关在自己的选择上“背书”,其实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进行正确的纳税义务判断,正确选择简易计税,是纳税人必须自行背负的责任。
当然,一些地方税务人员强制要求选择简易计税必须备案也是没有政策依据的,这样的要求是不正确的。同时,如果纳税人没有备案按简易计税申报,也不能据此认为其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只能在税务检查中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简易计税条件。
另一方面,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也不需要经客户同意,这完全是纳税人自己的纳税义务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应方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如果供应方不顾客户反对而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其行为在税务上也是合法的,只是构成了合同违约,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合同对供应方纳税方式没有约定,则选择权自然完全在供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