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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模式”与缺席的个人

本书目的在于研究中国农民的个人的私生活。学者们早就指出过,家庭在中国社会里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因此对家庭制度变迁的研究也就成了研究中国的学者们长期关注的重心。除了早期关于中国家庭的一些宏观调查之外(见Lang, 1946; Levy, 1949等),还有大量有关中国家庭制度与家庭生活的民族志。不过,许多这一类的描述都是在研究中国宗族及亲属关系的框架中进行的。

在对中国家庭制度的研究中,最有影响的是所谓“合作社模式”(the corporate model)。根据这一模式,中国家庭是由完全理性的、明白自己利益之所在的成员所组成的经济单位,其特点包括整个家庭共同的财产与收支计划,所有人的收入都必须统统投入家庭的大锅里,不得单独开小灶。家庭共有财产是制约每个家庭成员的主要途径。中国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作为经营单位所具有的能力与弹性,因此得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家庭的人力物力,并最好地利用外部的机会。按照这一模式的解释,中国家庭结构的不同形式以及变化最终都是由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家庭合作社来决定的(see e. g., Baker, 1979; Cohen, 1970, 1976;费孝通,1985[1947]; Freedman, 1979; Gallin and Gallin, 1982; Harrell, 1982; A. Wolf, 1985)。

迄今为止,Myron Cohen在1976年出版的著作依旧是这方面最具影响的权威著述。他在书里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框架,通过这个框架可以看出中国家庭发展中的各种合作模式。Cohen指出,中国家庭包括了三个组织性要素:财产、经济、群体。在不同的情况下,由这三个因素组成的家庭结构可能千变万化,特别是决定已婚弟兄是同住还是分家则因时势而异(1976)。Cohen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指出了合作社模式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补充了该模式的不足。Cohen还批评了“农民愚昧”这种当时流行于中国上层社会与部分西方学者中的说法,强调指出了农民的精明与善于经营。他在后来的著作中对此还有进一步的发挥(Cohen, 1993)。

另外一本重要著作是Margery Wolf对台湾农村妇女的开拓性研究。这一研究打破了原来中国家庭是个和谐整体的神话。Wolf揭示了中国家庭内部的复杂性,指出妇女在家庭内利用各种资源,努力争取自身权益,形成了家内有家的现象(她称之为“子宫家庭”,1972)。这种家中家建筑在妇女之间的感情与相互忠诚之上,并且随着其中人员的死亡而消失。这一理论首次挑战了中国家庭的合作社模式。

到了80年代,女权主义学者重新从性别研究角度去考察家庭,为理解中国家庭的变迁与妇女解放提供了新的视角。这些学者提出,虽然社会主义革命对传统婚姻习俗与长幼关系进行了一番变更,但是却并没有实现国家承诺的性别平等与家庭改革,因为父权制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K. A. Johnson, 1983; Stacey, 1983; M. Wolf, 1985)。Judd在当代农村改革的背景下重新考察了国家与家庭变更的关系,特别是着重研究了权力与性别的关系(Judd, 1994)。不过,女权主义研究尽管重视妇女的生活经历,但却从来没有挑战过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家庭的合作社模式。

最近许多研究非集体化之后家庭制度变化的著述都着重强调家庭劳力在农村经济中不断增加的重要性。这些研究揭示了家庭行为中各种复杂的模式,反映了地方经济、民俗文化、海外联系、地方历史、国家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请特别参见Croll, 1987; G. Johnson, 1993; Harrell, 1993; Huang, 1990; Lavely and Ren, 1992; Selden, 1993)。然而,受合作社模式影响,多数研究人员仍然聚焦于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变化。有些研究注意到了年轻夫妇追求独立自主的倾向(参见Cohen, 1992, 1999; Selden, 1993),但是家庭核心化以及某些重要的习俗,例如婚姻、婚后居住、家庭分割等模式的发展变化依然是衡量中国农村家庭变化的主要指标(参见Davis和Harrell在1993年一书中的文章;不过Whyte在1995年的文章是例外)。

在学术研究的另外一个领域里,合作社模式被用来解释华人社会近年来开始于中国台湾、香港及新加坡再扩展到中国大陆的经济起飞。过去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的家庭模式由于强调合作性质而阻碍了经济发展。这一观点受到了挑战(Berger and Hsiao, 1988; Redding, 1990)。如今,一些学者将过去中国经济未能起飞的原因归结为国家不合理的错误政策。他们认为,一旦那些拦路虎被搬走,中国家庭模式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面便立即显现了出来(Greenhalgh, 1990; Harrell, 1985; Wong, 1985)。 介于二者之间的观点是,中国的家庭模式既包含了对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包含了不利因素,而外部的力量与体制决定了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因素在家庭农业和家庭企业中起作用(Whyte, 1996)。

从这一角度出发,Susan Greenhalgh新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家庭企业的论文特别值得重视。她通过揭示中国家庭的政治因素,开始逐步解构合作社模式。她指出,所谓当代家庭企业的合作倾向其实是在某种特定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结构下对传统的重新利用,因为那种特定的政治经济结构将企业家创业的途径限制在家庭之内。而那种上下有序、相互扶持的家庭与其说是一种现实,还不如说是一种深藏着性别与各代人之间严重不平等的政治结构(Greenhalgh, 1994a)。

总体而言,尽管合作社模式偶尔会遇到一些挑战,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的研究都高度强调中国家庭的合作特性,特别是家庭在应对社会变迁时所显现的“集体行动方式”。结果,中国家庭的公共层面,也就是经济、政治、法律层面,吸引了大多数学者的目光,但是其私人生活的层面却往往被忽视。在上面提到过的有关合作社模式的所有论述中,没有一个关注到家庭生活中的个人经验。Rubie Watson在评论Stacey 1983年的著作时,很有见地地指出:“作为一本研究家庭的著述,我们从中见不到多少关于家庭生活内部关系的描述。”这种批评也适用于许多直接或间接应用合作社模式的著作。在这些著作里,行为规范、国家政策等远比个人生活体验重要。结果是,在对中国农村家庭的学术研究中,我们看不到多少个人的角色与作用。我们了解到的家庭,更多的是一种抽象的制度,而不是个人的生活场所;我们所知道的家庭演进,更多的是制度性的变迁,而不是家庭生活的变化;我们所看到的家庭模式,更多反映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

当然,合作社模式在描绘中国传统家庭上极为有用,它所总结的许多概念仍旧适用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我的研究也从中得益匪浅。不过,我在11年里经过大量的实地考察之后逐渐发现,合作社模式无法解释家庭生活—尤其是当代家庭生活—中一些极为重要的领域。在当代家庭生活里,如果说每个个人都将家庭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这起码已经很牵强。如今,在人们每天的来来往往中,个人的情感、欲望、自由已经变得非常重要,没有多少人再会为大家庭而牺牲个人利益了。

同时,家庭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建构。按照Stephanie Coontz的说法,家庭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幻象’,这种幻象告诉人们为什么在权利义务上的社会分工是自然的、正确的”(1988: 14)。因此,一种新的家庭观念的出现,将重新规范人们在家庭中的行为方式,并且改变家庭制度本身。所以,仅仅关注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便无法有效地解释家庭生活变化中的方方面面,包括个人在家庭内部对特定的亲密人际关系与隐私权的要求。在今天的中国,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因为自80年代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许多人可以根据理想而不是最基本的需求来安排自己的家庭生活。例如,下岬村的胡延军试图实现的那种亲密家庭就与过去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家庭有相当大的差别—印象中的传统家庭总是上下尊卑,长幼有序,分工合作。所以,在研究私人生活时,我们亟需一种新的理论模式来取代过去的合作社模式。 xdZSTv4g9/0auYlYcFsr0mI3UuMl0mkbF/AC93PYaeFY5jlgAiOncBMR/vtzBl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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