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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一词最早出现于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陈静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业务和网上认证业务等。但是这个观点是基于传统银行网上业务而言的,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有一定差异。而目前较为认可的概念是谢平等提出的,即“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见谢平的定义比较接近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实践。

当然,如果追溯互联网金融的雏形,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20世纪8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银行利用开放式网络为所有客户提供服务成为可能。在90年代“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各银行出于竞争和发展的考虑纷纷开展网上营销。建立在信息革命基础上的网络经济,对传统金融产业和金融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成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主流,电子货币也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金融产业组织的变化和货币形态的变革,使货币理论和货币供求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并导致了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等的一系列演进。

互联网金融就其字面意义而言结合了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特性,因此可以从多种角度理解。从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看,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争论。

第一种争论围绕互联网金融是否是传统金融的数字化延伸。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数据化。从抽象理论来考虑,所有的金融产品可能都是不同数据的组合。然后这个数据通过互联网,通过支付系统再还原为金融产品。换句话说:第一,金融就是数据;第二,数据在网上“移动”。这就包含了一切。然后再还原各种金融产品,做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然而在柏亮等看来,虽然客观上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它也是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否则又回到了技术层面。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民主化,才具有革命意义。

第二种争论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融通资金,来解释互联网金融概念。根据谢平等的判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代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这也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然而柏亮等认为这样判断的假定条件过于完美,也不可能完全出现。在他们看来,金融媒介仍然会承担一定的职能,但是其职能的大幅度减小是极有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的直接交易将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幅提高,这种行为主体和参与方式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意义所在。

第三种争论则聚焦于互联网作为金融业的工具的作用。尹龙认为,与现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两种金融模式并列地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学术界尚未承认,它只是证券公司和银行,或者基金公司的一种工具,不具备人类基本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之所以与银行融资和证券市场融资不一样,是因为它更民主化、大众化,即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在于其扩大的服务群体,而非由于其自身的金融创新。然而在国外,特别是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因互联网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学术界和业界都从未出现过“互联网金融”这个说法。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将二者放在一起谈所谓“互联网金融”,从而将之当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进行分析是中国独有的。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国内外发展情况和理解差异很大,在国内也尚未有统一的理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使得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仅是工具和渠道,因此,互联网金融也没有形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或子业。

综上所述,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既不属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也不属于间接融资模式,而是独立于二者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而从互联网金融近两年的发展及特征来看,本书认为互联网金融与前两种模式不是排斥相异关系,恰恰是二者的融合交互,并非创造了完全异于直接与间接融资模式的所谓第三种模式,因为无论是P2P、第三方支付、众筹还是电商模式,与直接融资相比,仍存在“中介”环节,而与间接融资相比,又存在渠道的“脱媒”,因此互联网金融兼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特征,是两者的混合。

从渠道上来看,是否属于互联网金融取决于资金、实物产品及服务供求的上下游关系是否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无论哪个环节借助了互联网平台,从广义上讲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不妨对此归为四类(如图1-2所示):①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F2F),一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拆借交易,大多一对一直接进行交易,并由监管机构主导;②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或个人(F2N),包括两类,一类是平台F2N,即金融机构在平台上直接向零售用户销售金融产品,如淘宝基金、淘宝保险和微信公众号,另一类是非平台F2N,即金融机构将互联网金融产品交给平台性质的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以收取佣金的形式进行代销,如基金网、供应链金融等;③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对金融机构(N2F),典型的如余额宝,由金融机构对资金负责;④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或个人(N2N),如众筹、P2P网贷,由平台收取手续费和作为信息中介。

图1-2 互联网金融广义分类

注:F表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N表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Non-financial organizations/individuals)。

本书从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从广义维度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在这里互联网是工具、渠道和媒介,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即实现资金的融通。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的所有经济行为,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所进行的渠道创新与产品创新),也包括互联网的金融化(即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涉足金融业务领域)。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后者。本书在广义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应固化为一种“金融业态”,而是一种“金融模式”或者“金融行为”,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和思维,实现多种金融服务拓展、普惠、多元及民主化的创新活动。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虽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本质,但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技术,在金融业态和服务体系方面有新的表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性金融形式,具有普惠金融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对金融的不断渗透,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层出不穷,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发展的动态性和阶段性。

1.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创新性

“中国式”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相比传统金融,在金融服务模式方面具有创新性。这主要体现在:

(1)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

第三方支付是“中国式”互联网金融发展最早,也最为成熟的模式。第三方支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最初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企业与各银行间结算,以及消费者与卖家间支付问题。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增长,互联网企业获得了海量数据,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分析和挖掘这些数据隐藏的金融需求,逐渐向转账支付、小额信贷、供应链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等传统金融领域渗透和扩张。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从银行柜台发展到计算机,再延伸到移动终端。在这个工具创新过程中,伴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支付结算效率的提升,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极大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和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

(2)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连接起来,实现金融“脱媒化”,即摆脱传统的金融中介而进行资金融通。互联网金融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拥有快速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能够更快捷地获取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实现更有效的资金期限匹配和风险匹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降低了投融资门槛。P2P网络借贷模式对投资者起始投资金额要求很低,100元甚至50元就可以起投;对融资额要求也相对较低,万元以下项目也可以成功融资,大大降低了投融资门槛。

(3)风险管理的创新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和积累交易双方的信息,将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降低信息处理和加工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信用违约风险。

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通过更加分散化的投资实现风险的分散化。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是集众多人的小额资金为某一项目融资,这样个体投资者的风险更加分散化,风险更小。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技术复杂性和易传播性可能会带来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2.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体现金融民主化

普惠金融也称包容性金融,核心是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有效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农村地区、城乡贫困群体以及小微企业。联合国2006年《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指出,普惠金融的目标是:“在健全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有一整套的金融机构体系,共同为所有层面的人口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理念下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是“开放、平等、分享、协作”的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服务业相结合产生的一个新兴领域。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希勒教授认为“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民主化的重要力量”,信息技术可以让金融实现更复杂的功能——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来精细计算合同价值等等。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特性,体现金融的民主化进程。

从金融服务主体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表现在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打破了垄断的传统金融体系,使得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增加了市场竞争主体,提升了市场竞争程度。

从金融服务客体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一是表现在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对传统经济活动的渗透和颠覆,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和新兴行业。支付结算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网络支付;货币基金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诸如“余额宝”等各类“宝宝”;民间个人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诸如宜信、人人贷等P2P网络借贷……凡此种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均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而产生,也借助互联网平台而进行传播。二是表现在金融服务对象的广泛。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以被传统金融所排斥的众多中小微企业和小额投资者为主。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网络平台为载体,通过分布式协作,为用户提供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覆盖传统金融业服务不到的范围。三是表现在金融交易地理范围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普遍覆盖性,使金融覆盖地理范围大大扩展。传统金融机构网点虽然很多,但还无法达到覆盖每个村、镇的数量。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终端设备的普及极大地拓展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地理边界,无线信号覆盖之处皆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四是表现在金融服务的低成本。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开展金融业务,还是互联网企业通过自身已有的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均是将一部分或全部业务放在网络上进行,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提供成本。金融服务的低成本使得金融服务更易于被众多中低收入者所接受,因为这些人群对成本的敏感性更高,即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弹性较高,相应地较便利和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对这些人群带来的边际效用更大。

3.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平台金融,具有双边市场性

由于监管严格、垄断性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创新空间和动机,互联网企业成为“中国式”互联网金融主体。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平台企业在依靠各自核心业务成功聚合庞大用户数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独特的发展路径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具有双边业务特征。

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平台企业连接两个不同的用户群体;二是双边用户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即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导致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和效用水平的提高;三是价格总水平不变时,平台企业向两边用户定价结构的不同会影响使用该平台的用户数量。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典型双边市场特征。买卖双方构成电商平台的双边用户群体,入驻该电商平台的卖家数量越多,竞争就会越激烈,买家选择空间越大,就越能够以低价格获得商品和服务;反之,越多的买家选择某一电商平台进行消费,卖家获益越大。而电商平台为扩展市场,提高用户数量,往往向买家免费,甚至在发展初期向买家给予大量优惠,即向买家定负价格,而向卖家收取一定费用。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双边用户的交易过程其实是一个资金支付和管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电商平台积累了双边用户大量商业信誉、交易规模、支付结算等包含金融需求的信息。这使得电子商务企业有先天优势和基础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第三方(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性。以第三方网络支付为例。收款方和付款方构成支付平台的双边用户,越多的收款方使用该支付平台,会激励越多的付款方使用该平台。同时,支付平台通常不向付款方收费,而向收款方收费,这会促使更多的付款方选择免费的支付平台。

4. 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的深化

首先,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行效率。随着平板电脑、手机的普及,其随时上网、携带方便、易于操作的特点,使客户可以随时随地享用互联网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分析、市场匹配、结算清算、交易转账等业务,操作流程简单,业务处理速度快速,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甚至不需要亲自前往,大大提高了金融运行效率。以微信支付为例,2013年8月5日,微信5.0上线,“微信支付”商业化功能面世。2015年微信支付与支付宝的竞争日趋激烈,微信的流量优势助力明显。腾讯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微信的月活跃用户逼近6亿,而微信支付用户数达到了4亿。在微信直接带动的消费支出中,娱乐占了53.6%、公众平台占了20.%、购物占了13.2%、出行占了11.3%、餐饮只有2%。总体来看微信直接带动的生活消费规模已达到110亿元,其中娱乐消费是最大支出,规模为58.91亿元。

其次,互联网金融扩展了金融交易边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通过互联网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使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比如,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一直困扰人们的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作向人们展示了美好的前景。不管是“融360”、好贷网这类作为互联网金融门户的网站模式,还是像巨汇财富GTG网站和拍拍贷网站这类网络贷款(P2P)模式,其共同点都是通过互联网金融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

再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比起传统金融业务,操作流程简便,信息对称,凡计算机系统能处理的金融交易尽量不用人力,凡电子渠道能销售的金融产品尽量不用网点,凡远程集中能处理的业务尽量借助互联网用低成本人工和场地,凡数据挖掘能找到的目标客户尽量用移动互联网方式营销客户,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最后,互联网金融凸显需求推动的金融创新。在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金融机构自身,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模式单一化、同质化、标准化,譬如理财、基金、证券、信托等,产品一旦设计出来,就可以在同业间迅速推广普及,投资者或消费者被动接受这一产品和服务。这是一种明显的供给型金融创新。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来自于用户、消费者的个性化、细分化、非标准化的金融需求成为金融创新的新动力,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风险偏好、信用情况、支付能力等来设计开发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选择的范围更加广泛,市场竞争也呈现多元化、异质性的竞争。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那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什么联系?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又有哪些新表现,融入了哪些新元素?本书主要从金融要素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和区别。如图1-3所示。

图1-3 互联网金融资金融通示意图

1.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传统金融融资主要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通过银行等中介的间接融资。而互联网金融是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混合,既有通过平台中介的间接融资,也有通过资产证券化的直接融资。两者的联系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机构,属于金融基础设施范畴。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理论的两大基石 。弗雷德里克·米什金(Frederic Mishkin)指出,金融中介和市场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够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二是他们有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缓解资金供需双方间信息不对称性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瓦尔拉斯均衡理论认为当市场中供给与需求相等时,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配置,此时不存在金融中介和市场。在现实世界中,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中介和市场得以存在,以减少交易成本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能够极大降低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对金融中介理论是一个极大的补充和发展。

2.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金融参与要素方面。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参与主体和客体、行业边界、服务模式等方面具有新表现。

1)金融参与主体方面。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传统金融的参与主体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还包括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企业等非金融机构。

2)金融参与客体方面。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参与客体的数量和范围。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中获得金融服务的众多中小企业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服务客体。这些处于统计分布尾部的中小企业具有融资需求频率高、单笔融资额小、数量众多的特点。

3)金融边界方面。从服务对象、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渠道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边界进行界定。现阶段,“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较少涉及大型企业;金融产品以能够依托互联网快速传播的标准化产品为主,这类服务和产品往往具有极好的客户体验性;服务渠道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主,相比于传统柜台渠道,互联网金融能够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天候、跨区域服务。

4)金融服务模式方面。“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化、融合化。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电商金融、众筹等发展模式。这些模式均是对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有益补充,并且,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对互联网精神的深刻领悟,将会涌现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信息处理方面也具有较大的区别。金融业本质是信息数据,各种金融产品是信息数据的不同排列组合。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其信息生产和处理方式显著不同。在传统金融中,信息的生产和传递主要通过手工或面对面交流;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产生和传播主要通过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信息透明既是互联网的潜力所在,也代表新金融秩序和金融创新的方向。通过信息对称机制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创新的新思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甄别、资金供需匹配、支付结算等行为,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征极大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传播效率。同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在精确建模和风险控制基础上,极大地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信贷产品的服务效率,也能够很好地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散。 HO5k2IwQ1UtzqiEt2KCzAtE3ZBSKHRpetxPKo13hJro9UH+DdkhAJnY1Mwzqz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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