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宅权 |
|
某村村委会丢失了一台办公用电脑,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在林某的建议下,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于是林某召集村中10名年轻人,在他的带领下,挨家挨户地搜查了每个村民家庭。请问,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带人搜查村民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林某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林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实施搜查行为。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小宫是一家私企职工,女友小兰与其分手之后,小宫一直对其纠缠不休。后来,小宫听说小兰有了新男友并与之同居,不禁又气又恨,为索“情债”,小宫跑到小兰家,小兰开门后见是小宫,拒绝让他进入,小宫强行进入小兰屋内,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小宫就是赖着不走。无奈之下,小兰只好拨打110求助。那么,小宫的行为合法吗?
小宫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小兰拒绝小宫进入时,小宫强行进入,并且在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小宫依然不肯离开,侵犯了小兰的住宅权,小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