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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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去一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孙女士,并将孙女士强行带入保安室,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其全身进行检查,还要求孙女士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孙女士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脱裤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在孙女士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后来孙女士将女保安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湖北籍青年孙志刚,外出时被天河区黄村派出所民警拦住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暂住证与工作证,被认定为“三无人员”,并带回派出所。孙志刚的同事闻讯后到派出所送去了孙志刚的身份证,但孙志刚仍然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到收容遣送站。3月20日,孙志刚死亡,尸检报告证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内曾遭致命的毒打。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
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及暂住证,就可以被关押甚至殴打吗?
孙志刚因未携带身份证、暂住证,导致在收容所内遭到毒打而身亡,这是收容所人员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本案中,收容所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2003年6月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的违法者也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宪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村民吴某的摩托车被偷,他向村委会反映怀疑是同村柳某所为。村委会找到柳某问话。柳某坚决否认,村委会主任觉得其态度恶劣,于是便将柳某锁在村委会办公室内,并派人日夜看守,连续三昼夜对其讯问。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村委会无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案中,村委会擅自拘禁柳某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