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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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和董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然而就在两人结婚前,董某不幸遭遇车祸去世。董某的父母均健在,董某是独子。董某的父母在料理完儿子的丧事后,要求对该套房屋进行房产分割。那么,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房产证,则按照房产证上载明的比例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如果双方没有对房产份额作出书面约定,则应按双方的出资额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在出资比例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双方各占50%的房产份额。如果董某生前没有对该房屋立遗嘱、遗赠等进行处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应由董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董某所有的房产份额。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008年11月,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遇难。由于他曾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炒股,而且他所购买的股票已经升值。张某父母认为该股票属于儿子的遗产,他们享有继承权。但张某妻子认为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请问,股票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可以,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
根据有关法规,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本案中,张某的家人在继承股票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不能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杜某去世以后,在留下财产的同时,也留下了生前所负的债务。杜某的儿子如果继承了杜某遗产,对杜某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吗?
是的,一旦杜某的儿子继承了遗产,对杜某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本案中,杜某之子如要继承遗产,须负责偿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李某的父亲于2008年去世,去世时有一笔债务未偿还。李某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放弃继承后,李某还要偿还其父的债务吗?
李某不需要偿还其父生前所欠的债务。我国《继承法》规定,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李某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可以不偿还其父生前所欠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李某与儿媳关系一直很紧张。近年来,李某身体越来越差。于是他立下遗嘱,将他所有的财产指定给李某儿子一人所有,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准备进行公证。请问,可以将遗产指定归子女个人所有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将遗产指定归子女个人所有,而不作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