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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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在3岁时与父母失散,父母遍寻不到孩子,后来去了英国。容某后来被赵氏夫妇收养。容某现已成年,被赵氏夫妇送到英国留学。在英国,一次偶然的机会,容某与生父母重逢。容某的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死后,将所有的财产赠与容某。容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容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在本案中,容某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他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
《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姜某在离世前,立下遗嘱,全部的财产由儿子继承。同时,又与长年照顾自己的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保姆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继承开始后,发生了纠纷。这样的情况要如何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本案的遗产分配应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五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