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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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富商李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身亡,但他去世前没有立遗嘱,于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那么,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顺序是按照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的,按照亲密至疏远的顺序排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钟某和贺某系夫妻关系,无子女。2008年10月夫妻二人外出旅游途中遭遇车祸,钟某当场死亡,贺某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钟某的父母都健在,贺某的父母已去世,但有一个弟弟。钟某和贺某都没有设立遗嘱。现在钟某的父母和贺某的弟弟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请问,钟某和贺某留下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因在交通事故中钟某先于贺某去世,所以应当先将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贺某所有,其余的一半按照法定继承由贺某和钟某的父母亲三人分得。贺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沈某夫妇利用假期,带8岁的儿子去外地旅游。在返程途中,因飞机失事,一家人不幸全部遇难。在这样的情况下,继承顺序该如何确定?
《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沈某之子没有继承人,应推定其先死。而沈某夫妇是同辈,应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边某几个月前因病突然去世,工资卡里钱尚未取出。边某十几年前就已离婚,他有一个刚满18周岁的儿子,一个90岁的老母亲和两个哥哥、一个弟弟、一个妹妹。请问,他的工资卡里的钱应由谁继承?
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边某的儿子和他母亲继承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如果知道工资卡的密码,可以直接到银行支取。如果不知道密码,则需要履行一系列手续。各个银行的规定可能不太一致。一般来说,继承人需出具工资卡、身份证、户口簿、存款人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才可以取出存款。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郝某生前资助了一名孤儿,该孤儿的日常生活费用及教育投资费用均由郝某承担。郝某去世后,这名儿童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吗?
这名儿童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郝某所资助的儿童是孤儿,其情形符合《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童某与周某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周某生活。离婚后不久,周某再婚,再婚后没有子女。而童某一直独居。那么,孩子有权继承生父母以及继父的双份遗产吗?
孩子可以继承生父母以及继父的双份财产。与收养关系不同,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因亲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母一方的合法婚姻关系而建立,但是与继父母的关系的建立不影响继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也就是说,此时的继子女无论与生父母还是继父母,都有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钱某是一位年近80的老人,无儿无女,一直独居。富有同情心的邻居何某见老人独居,无人照顾,便主动照顾老人,直至老人去世。那么,老人的遗产,何某可以继承吗?
何某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赡养义务是享有继承权的实质要件。何某照顾了老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许某与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以夫妻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两人是夫妻。许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蔡某可以继承许某的遗产吗?
对此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两人的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蔡某可以以配偶的身份参与继承;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路某经常虐待、打骂自己的父母,情节十分恶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路某与妻子双双身亡,只留下一个儿子。如果路某的父母去世,路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吗?
路某的儿子不能代位继承。路某生前有打骂、虐待父母的行为,且性质恶劣,应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父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即路某的儿子不能代位继承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