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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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与前夫离婚前,育有一个儿子,离婚后,由刘某抚养。后来,刘某与单身男子罗某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个女儿。罗某去世后,刘某与前夫的儿子享有对罗某遗产的继承权吗?
此子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子为罗某的继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款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管某中年丧妻,儿子倒插门到外地,很少回家看望管某。后来,管某堂弟把小儿子旺财过继给管某,过继后,旺财悉心照料管某的生活,和管某相处得很融洽。几年后,管某病逝,旺财准备继承其遗产,但管某的儿子认为自己才是唯一继承人,旺财只是过继,没有继承权。那么,过继子有没有继承权呢?
本案中,旺财过继给管某以后,悉心照料管某的生活,尽到了扶养义务,可以认为旺财与管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因此,旺财作为与管某有着抚养关系的过继子,享有继承其过继父亲管某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质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郭某在与丈夫韩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一男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生有一女。不久,郭某与该男子的关系结束,此女一直由郭某的母亲抚养,直至成年。郭某死后,已经成年的女孩要求参与继承。那么,郭某之女享有继承权吗?
郭某之女享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继承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本案中,尽管郭某之女是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006年,蔡某因为盗窃被法院判刑,后来刑满出狱。不久其父得了重病,于2006年年底去世。蔡某母亲早已去世。蔡某只有一个弟弟,在分配遗产时,其弟以蔡某犯罪为由,不让蔡某继承遗产。请问,蔡某弟弟的说法正确吗?曾经犯罪服刑的人能否继承遗产?
蔡某弟弟的说法不正确,蔡某仍享有继承权。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蔡某虽然曾经犯罪服刑,但没有犯丧失继承权的罪行,可以继承其父的遗产。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王某去世时,其儿子正在监狱服刑,那么,王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吗?
对于此问题的认定,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此子是因为《继承法》第七条中所列罪行入狱服刑的,依法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因为触犯其他法律入狱的,则仍然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孙大、孙二兄弟俩相依为命。在一次车祸中,哥哥孙大身亡。孙大生前承包了一块林地,种有多种树木。孙大去世后,生产队把他承包的林地收回,孙二不服。请问,孙二有权继承吗?
孙二有权继承。因为孙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孙二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林木和承包收益。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孙二也可以继续承包哥哥孙大的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继承法》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小石的父母在小石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小石的叔叔成为小石的监护人。小石的祖父去世后,小石按法定顺序参与继承,由小石的叔叔代理继承权。请问,小石的叔叔可以代小石放弃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小石的叔叔不能代替小石放弃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八条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宋某在年轻的时候,积攒了一笔不小的财产,一直存在银行里,子女们都不知道。宋某起初与儿子共同生活,但儿子不孝顺,经常打骂宋某。宋某无奈,只得与女儿一家共同生活,自此宋某之子再没有履行过赡养的义务。老人去世后,这笔财产留给了女儿。儿子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那么,宋某之子还有继承权吗?
宋某之子不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宋某之子对宋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再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第十条 第二款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陈某与魏某结婚后不久,丈夫魏某遭遇空难,不幸身亡。此时,妻子陈某已经怀有3个月的身孕。在继承遗产时,魏某还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魏某还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孩子自出生时起,才是公民,才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是,为保护即将出生但还未出生的孩子的利益,《继承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魏某未出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杜某去年因车祸去世,其父亲因伤心欲绝,于今年离开人世。杜某父亲去世时留有一笔遗产,但生前没有立遗嘱。请问,杜某父亲的这笔遗产该由杜某的儿子还是杜某的妻子来代位继承?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应当由杜某的儿子来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吴某常年在外地经商,很少回家。后来父亲去世,吴某的姐姐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吴某,独占了父亲留下的财产。一年后,吴某回到家中,得知了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伤心欲绝。随后又得知了姐姐独占父亲遗产,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时隔一年之久,法院还会受理吗?
法院会受理。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吴某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会予以受理。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林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7年年初,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身亡。林某去世前与前妻已离婚,没有再婚,林某父母也早已去世,合法继承人只有他的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但他没有立遗嘱。请问,林某的一儿一女能否继承他在公司的股东资格?
林某的儿女能否继承其父亲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关键在于该公司在公司章程里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则林某的儿女不能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只能继承其父亲在公司的股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则林某的儿女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周从小就过继给小叔做养子,并且办理了收养手续。小周40岁时,唯一的同胞弟弟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小周年迈的生父母于是想让小周与小叔解除收养关系,以便将来继承自己的遗产。小周感念养父母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恩,实不忍抛弃他们,但是他又有疑问,如果不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是不是就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
本案中,小周不想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同时又想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以采取以下两个办法:一是在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也给予必要的扶助,将来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二是小周的生父母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小周。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