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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关系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案例】

白某和妻子房某在2004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2008年,他们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现在白某不想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他只想抚养他的亲生儿子。请问,他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有关法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请求能否得到照顾

【案例】

蔡某和唐某结婚后第一年生下一个儿子,妻子蔡某在生下孩子的第二年做了绝育手术。6年后,两人发生婚变,协议离婚。双方都希望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于是,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蔡某已经不能再生育,法院会据此照顾女方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照顾女方的。在本案中,蔡某在生下第一个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以后都不会再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基于法律的有关规定,酌情照顾。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案例】

孟某和姜某2001年结婚,2002年姜某生下一个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夫妻二人2003年在市区买下一套房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孟某考虑到女儿年纪小,主动将女儿让给姜某抚养。协议中规定,房子归姜某,姜某给孟某5万元补偿,孟某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但是这5万元姜某一直都没有给孟某,孟某以此为由也没有给过女儿生活费。现在前妻姜某因孟某不支付女儿生活费而将其起诉至法院。请问,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计算?

【法律解析】

孟某不能以姜某未支付5万元补偿金为由而不履行他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案例】

柳某和前夫江某离婚后,改嫁魏某,年仅2岁的儿子由柳某抚养。与魏某结婚后,柳某为了儿子能与魏某建立父子感情,千方百计地阻挠前夫江某探望孩子。请问,柳某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解析】

柳某这样做不合法,江某有权探望孩子。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除了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否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本案中,虽然柳某与江某离婚了,但是,江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作为孩子的父亲,江某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江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如果江某的探望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柳某也必须向法院提出中止江某探望的申请,她不能私自阻挠江某与孩子见面。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案例】

钱某与安某离婚后,妻子安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没多久,安某被检查出患有癌症,且已到晚期,生命岌岌可危。为了孩子,安某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把孩子交与前夫钱某抚养。法院会支持这个请求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支持安某的请求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依照诉求,予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安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再继续抚养孩子,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指的是什么

【案例】

孙某在与丈夫高某离婚后,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孙某与丈夫的感情非常不好,因此十分憎恨丈夫。离婚后,孙某不想让孩子与生父高某有任何牵扯,但又担心,如果自己强行阻止高某行使探视的权利,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孩子会被强行带走。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将孩子强行带走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所谓的强制执行,并非把孩子强行带走。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什么都不管了吗

【案例】

赵某与冯某离婚后,妻子赵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冯某以已与赵某离婚为由,拒绝对孩子履行任何抚养义务。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法院会支持赵某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支持赵某的诉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冯某与孩子是父子或父女关系,冯某当然要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案例】

董某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与情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生下一女。为了不破坏自己的家庭,董某不肯认领这个孩子,而让情人独自抚养,孩子的相应权利得不到实现。请问,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法律解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同样有权要求自己的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针对此问题,我国法律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立法上确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案例】

孙某(20岁)读大二的时候,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商定让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直到女儿完成大学学业。后来父亲以女儿已成年为由,拒绝给付抚育费。正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法律解析】

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对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仍然是在校的大学生,因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其父母如有给付能力,仍须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案例】

20年前,万某妻子去世,万某独立将一双儿女抚养长大,现在儿女已经长大成人。2008年,万某结识寡居多年的杨某,两位老人决定走到一起。但双方子女,以顾及家族的颜面为由,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并声称如老人再婚,他们就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请问,子女有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吗?

【法律解析】

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双方子女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案例】

沈某父母均已年迈,需要沈某兄弟的赡养。一天,沈某找到哥哥商量,自己能不能放弃继承权,同时也不赡养父母。请问,沈某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沈某这样做是违法的。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即使沈某宣布放弃继承权,他也不能因此就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物价上涨,子女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例】

小军是一名初三学生。2005年,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军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2007年,母亲下岗,且物价上涨,小军和妈妈的生活陷入困境。请问,小军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吗?

【法律解析】

小军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因小军母亲下岗,再加上物价上涨导致小军和妈妈生活困难,只要小军父亲有给付能力,就应当增加抚养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案例】

30岁的段某一直赋闲在家。他时常与社会上的朋友吃喝玩乐,有时将狐朋狗友带到家中胡闹,甚至打骂父母,向年迈的父母强行要钱。段某的行为违法吗?

【法律解析】

段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kBHVu920UIUB7fEkpuqjp4IzVMRYppFjpccAcnutWSWUoOm+UkBFLegKAsmv1E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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