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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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结婚已经7年,婚姻关系一直很稳定。最近,妻子发现丈夫与一在校女大学生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丈夫甚至将该女生包养起来。妻子对此非常生气,一怒之下报了警。丈夫包养情人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不会。“包二奶”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和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较为长期地保持两性关系的行为。“包二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社会词语,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复杂的,法律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比较相近的规定是禁止重婚,否则以重婚罪论处。但“包二奶”与重婚是不一样的,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两次确实的婚姻关系存在,“包二奶”并没有两次确实的婚期,显然,“包二奶”的认定要模糊得多。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对“包二奶”的行为在道德上进行谴责,无法在法律上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二条 第一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李、小孙夫妻二人结婚以后,妻子小孙发现丈夫小李在外面包养情人,盛怒之下向所属法院提请撤销婚姻的诉求。请问,法院会支持小孙的诉求吗?
不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有两种情形:一是离婚,一是撤销婚姻。离婚是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撤销婚姻则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
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夫妻一方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结婚的,在结婚后向法院提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会予以支持的。除此之外,都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本案中,小李、小孙两人结婚时,不存在胁迫与被胁迫的情节,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小孙撤销婚姻的诉求。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柯某与刘某自结婚以来,一直相敬如宾,夫妻关系十分和谐。结婚四年后,丈夫刘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孩吴某,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妻子柯某知道此事后,与丈夫刘某发生争吵,刘某恼羞成怒,将妻子柯某打成重伤。刘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吗?
刘某的行为违法。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人们思想中存在的误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在本案中,丈夫将妻子打成重伤,已经构成了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婚姻法》第三条 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霍某拥有一家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他认识了活泼开朗的女大学生宋某,两人一见钟情。宋某大学毕业后,两人结婚。婚后,霍某要求宋某不要出去工作,必须待在家里,做全职太太。而宋某则坚持出来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霍某要求妻子做全职太太的行为合理吗?
霍某要求妻子宋某做全职太太的行为不合理,除非妻子自愿。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夫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意愿,丈夫对妻子是否参加工作,不能干涉。
《宪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