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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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于2006年10月14日借给朋友林某现金5万元,并写下借条,但借条未写还款日期。2009年,盛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找到林某,要求林某归还欠款,但林某不予理睬。盛某应如何收回自己的借款?
盛某与林某既然在借款后写有借条,说明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借条中没有明确还款的具体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盛某作为债务人,有权随时要求收回自己的全部借款,林某应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本案中,盛某于2009年要林某还款未果,也就是说盛某的债权自此时开始遭受林某的不法侵害。所以,盛某只要于其后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08年6月12日,方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写了借条但未写明还款期限。方某在2008年12月还了2万元,李某给他打了收条。但从此以后方某全家三口不知去向,至今快2年了,李某耗尽精力寻找债务人但一直没有找到。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时效应该怎样计算?李某如何才能保住诉讼时效?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但是债务人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是履行义务的表现。这一行为方式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12月方某还款时重新计算,此时效期间为2年。为了保住诉讼时效,李某可以到方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公告送达,之后进行缺席判决,虽然找不到债务人无法执行,但是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08年12月,高某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不小心被一阵大浪打下海,他没有穿救生衣而且当时风大浪大,至今下落不明。事后高某的家人要求船主赔偿,但对赔偿金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现在已经快2年了。如果起诉,时效从什么时候计算?
高某的家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高某死亡。高某的家人要求船主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高某死亡结果发生日(即法院判决宣告其死亡之日)起计算1年的时效。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2008年5月,杨某通过电视购物,汇款到上海某公司买了一部手机。可是货到之后,用了不到1个月就坏了。之后杨某多次打电话给该公司要求更换,但是对方总是拖延时间,快1年时间时,杨某决定到该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当时正赶上下大雪,铁路停运。大雪过后铁路恢复正常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这种情况杨某该怎么办?
杨某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耽误了诉讼期间,可以申请期间顺延。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批准顺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007年4月25日起,万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朋友柯某居住,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3个月一付。从2007年8月起柯某一直拒付租金,万某碍于朋友的情面始终未予催缴。2009年10月万某告知柯某,如其再不交租金就将其诉至法院,柯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未予理睬。万某的诉讼时效是否真如柯某所说已过期了呢?
柯某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本案中柯某自2007年8月起一直未付租金,其不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且仍在继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柯某在房屋租赁关系结束后两年内不交租金而万某也一直没有催要的话,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中,柯某的不法行为是持续的,所以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美美于2006年12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纯金项链,半年后经权威机构鉴定这条项链只是镀金的,美美打算向商场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将此事忘记。2009年元月美美突然想起此事,立即找到商场索赔,商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请问,美美还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美美的主张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商场将镀金项链作为纯金项链出售,属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声明的情况,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美美应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向商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她的疏忽致使自己的权利消失,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所以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007年6月15日,徐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击中头部受伤,后被路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因为伤势比较严重,徐某住院半年,花了医疗费用10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砖头是22岁男青年小军与朋友打闹无意中扔下去的。徐某要求小军赔偿损失,但因为住院半年,无法主张权利。那么徐某出院后还能向小军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徐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他的权利依然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本案来看,徐某主张自己权利的期间应为2007年6月16日到2008年6月17日。在这一年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住院花去了半年时间,所以徐某应当尽早行使权利,以免过期作废。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朱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期限为1年。半年后周某出国,并没有向朱某索要欠款。5年后周某从国外回来,朱某主动将钱还给周某。后来朱某得知周某回国时,自己所负的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可以不用还钱,有些懊恼,便让周某返还,周某不同意。那么,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还能要回吗?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又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周某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朱某此时也可以不用归还周某的钱了。朱某主动将欠款还清,使周某的债权获得了清偿,因此朱某反悔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