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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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某市邮政局把杨某丈夫从广州寄回的800元汇款单送到杨某家。由于汇款单上填写的“仟”、“佰”二字模糊不清,邮政员小朱就将8000元现金付给杨某。年底核账时,邮局发现有短款。核算查实以后邮局要求杨某退还。杨某承认多收钱是事实,但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协商无果,邮局把杨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多收的7200元汇款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故判决原告获胜,判令杨某将多收的款返还原告,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那么受害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杨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的7200元钱。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黄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将钱包丢失,被在他后面走的任某捡到。任某发现里面有人民币5000元,但他没有归还黄某,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这5000元捐给了某慈善机构。黄某后来偶然得知此事,便找到任某,要求其返还这些钱。任某以钱已捐给慈善机构为由拒绝返还。请问,黄某是否可以要回这些钱呢?
任某应当返还黄某丢失的钱。任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了黄某受损失的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在黄某身后的任某明知钱包是黄某所丢,却恶意侵占,属于恶意受益人。法律规定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利益所生的利益,即使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也应如数返还。所以,任某应依法返还黄某的5000元,即使已将其捐给慈善机构,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009年4月的一天,农民谢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田地里。他叫来同村人辨认,都说不是自家的。于是,谢某把牛拴在自家院内,继续打听牛主人。母牛分娩时,出现了难产,谢某于是请来兽医,经诊治后,母牛顺利生下一牛犊。半年以后,邻村村民老侯来到谢某家,说此牛是自己的,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出示了相关证明。谢某提出,自己在饲养过程中支出饲料费和医疗费共计300元,要求老侯给予补偿。老侯强调此牛是由于偷盗而丢失,表示可以补偿150元的饲料费,但是150元的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谢某用的饲料太过精细,如果在自己的家中,母牛就不会发生难产。
本案涉及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接受管理而受益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谢某捡到母牛喂养照顾的行为属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管理期间所获利益应交付给本人。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给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利息。因此,本案中,老侯应支付谢某母牛的饲料费、医疗费300元。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大学生陆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一位老人晕倒在路边,他二话没说,背起老人就往医院跑。到了医院门口,由于体力不支,在上台阶的时候摔倒了,造成膝盖骨破裂,而老人经医生诊断并无大碍。陆某在医院治疗半月有余,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作为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数万元的花费让其难以承受。请问,陆某是否可以要求老人承担自己的部分医疗费用呢?
陆某可以要求老人承担自己部分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虽然陆某与老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但造成的损伤是因老人引起的。陆某完全是出于好意而自愿帮助老人才受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因没有第三人对陆某造成损害,所以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某由于做生意资金短缺向高某借款1万元,约定当年元旦归还。到了年底,张某却推托说下年3月还款。第二年3月,高某向张某催款,张某推脱不还,后来,高某屡次催款,张某都以做生意赔了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高某气愤之极,遂将张某关在自己家里,要求张某的妻子必须把欠款还上。那么,高某的做法合法吗?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债务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归还欠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绝不可以将债务人拘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菲菲和男朋友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008年6月,因为资金不够就借了别人2万元的高利贷,菲菲和男朋友都在欠条上签了名字。3个月后菲菲又借了1万元,因为菲菲的男朋友当时有事就让菲菲一个人去借钱,写欠条时只签了菲菲一人的名字。2008年年底由于经营不善,菲菲的店关门了。现在菲菲和男朋友已分手,而且男友离开了这座城市。但是菲菲借的钱到期了,当初借钱给他们的人找不到菲菲的男友就要菲菲一个人还钱。那么,所有的债务都要菲菲一个人偿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菲菲所借款项的利息高于上述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可不予偿还。
另外,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因此菲菲和男友之前借的2万元是共同债务;菲菲之后借的1万元,菲菲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如果菲菲不能证明则为个人债务;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菲菲要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义务,但是在菲菲清偿完合伙债务以后,可以向其合伙人即前男友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高某欲买一款手机,但身上没有带够现金,便从好朋友朱某处借了2000元。过了几个月,高某欲将欠款还清,但不记得自己是借朱某还是孙某的钱了,遂将钱给了孙某。孙某家刚好遇到一件麻烦事,急需用钱,误以为是好友高某给自己帮忙,非常感激。事过几日后,高某想起自己是向朱某借的钱,遂要求孙某返还2000元,孙某以钱是高某主动给自己的为由拒绝返还。高某能否要求孙某返还自己的钱呢?
高某可以要求孙某返还钱款。高某是出于偿还债务的意思给予孙某2000元,孙某不能以为是高某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其性质为非债清偿。孙某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2000元,并因此给高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所以,孙某应将2000元返还给高某。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001年9月16日,赵某在县工行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并由其单位为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以后,赵某仅归还本金3万元以及利息,余款7万元以及利息没有归还。2003年9月15日,县工行从赵某单位的账户上直接扣划了赵某尚欠的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18549.93元。后来赵某所在单位向赵某索款,赵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2003年9月20日,赵某将其一栋100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书。一个月后,赵某所在单位作为原告向被告赵某主张债权,并要求法院撤销赵某的赠与合同。请问,赵某所在单位有权这样做吗?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赵某尚欠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在其单位代为偿付之后,其以无款为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赵某将其楼房无偿赠与女儿,办理了公证书,使得其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赵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赵某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赵某的无偿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周某与吴某是邻居,两家的关系也很好。一日,周某夫妇外出办事,将7岁的儿子独自留在家中。孩子在家待不住,便跑到院里与其他小朋友玩耍,不慎摔伤。天黑时,其他小朋友都已回家,独留周某的儿子在院里哭泣。此时,恰好吴某下班回家,于是他急忙将周某的儿子送去医院包扎伤口,花去医疗费用1000元。回家后,吴某要求周某夫妇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请问,替别人的孩子垫付的医疗费能向其父母索回吗?
本案中,吴某因周某的儿子摔伤,无人管理,于是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吴某为了避免周某儿子受到更大的伤害,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作为其受益人的父母周某夫妇应当给予偿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高某去外省出差,半年没有回家,其妻子两次赴高某出差的省份寻找未果。高某出差前曾向老张借款5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时间过去了两年多,仍不知高某下落。于是老张找到高某妻子,要求其为高某偿还这笔债务。但是高某的妻子认为高某下落不明,钱也不是自己借的,因此拒绝了老张的要求。那此时,老张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本案中,老张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高某失踪。人民法院宣告高某失踪之后,高某的财产将由其妻子代管,高某欠老张的5000元钱,可以用高某的妻子所代管的高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段某去银行取钱,回来后发现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多给了5000元。段某很高兴,便将这5000元投入股市,获利800元。2个月后,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段某要求其退回多给的5000元及炒股所得收益,段某不同意。段某应返还银行多给的钱吗?
段某应当退回银行多给的钱及利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范围取决于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的返还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而恶意受益人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一概要将所受利益返还。本案中的段某显然属于恶意受益人,应当退还银行多给的钱。另外,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段某不但应退还银行的本金,还应当包括它所产生的利息。段某利用银行多给的钱投资股市所得的收益,也应依法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