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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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刘某(15岁)和高某(15岁)放学后回家,在某路的拐弯处,发现地上有一个黑色塑料袋,二人捡起发现里面是一沓百元钞票。二人躲至僻静处,仔细清点,一共有5000元。二人商量决定,先各拿500元零花,剩下的4000元藏起来,以后慢慢花。不料,两天后,二人去藏钱处取钱时,却发现钱不翼而飞。一个月后,失主卢某得知此事,于是找到刘某和高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5000元现金。协商无果,卢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刘某和高某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卢某5000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刘某和高某捡到钱后,寻找失主或上交学校及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卢某来承担,即使途中现金被盗或又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但是本案中,二人并没有寻找失主,也没有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以及隐藏行为,因此,对于后来钱又丢失,二人应全部赔付给失主。由于刘某和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某工作途中丢失一个重要的皮包,内有身份证和一堆文件外,还有1000美元和一个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不久,孙某将包送上门来,开出条件要求支付500美元酬劳。胡某把价砍到200美元,孙某不乐意,威胁不给钱就不还包。这种情况下,胡某该怎么办?
本案中,拾得人孙某索要的报酬明显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围,并在商谈未果的情况下,拒绝返还拾得物,已经构成非法侵占。因此失主胡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并且可以拒绝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郭某的一只名贵宠物狗于几日前走失,后被钟某拾得。钟某的邻居赵某见到此狗非常喜爱,也没问钟某狗是哪儿来的,当即决定购买。一天,赵某牵狗出门遛弯时被郭某认出,遂要求赵某还狗。赵某称此狗为自己花钱购买,不同意还给郭某。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赵某应将狗还给郭某,至于其损失,可以向钟某讨还。我国《物权法》规定,物品遗失,原所有权人有权讨回。如果该物被转让,则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某村的两条道路的交叉口有一座小石桥,桥原宽为1.6米。由于原桥面宽度不足,经大家商议,决定将桥加宽至2.6米,以方便大家出入。但是路西居住的吴某认为不应将桥加宽,多次趁人不备时将桥毁坏。那么,村民有权要求吴某赔偿损失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石桥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村民可以要求吴某将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小李与小刘是邻居,两人都喜欢玩牌,有时还会有钱财上的输赢。一天,两人又在一起玩,小李运气不好,输了500元。小李心中郁闷,便要求小刘返还其钱财,遭到小刘的拒绝。小李于是以小刘侵犯其财产权为名将其告到法院。请问,小刘的行为属于侵犯小李的财产权吗?
小刘没有侵犯小李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小李将财产作为赌资,其实质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权被侵犯。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几年前的一次拍卖会上,何先生以不菲的价格购买了一幅名人字画,可是不久便证实这幅画竟是一件被盗卖的赃物。有关部门找到何先生,要求他物归原主。何先生想不通,自己花了那么多钱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字画,怎么能就这样简简单单地退回去呢?
何先生拍卖取得的字画由于是被盗赃物,根据有关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何先生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必须物归原主。何先生为此支付的价款,可以请求出卖人偿还。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农民宋某挖地基时挖出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棉布上写着:葛胜,1940年8月10日。葛胜是同村葛民的祖父。葛民后来了解了此事,于是向宋某索回。宋某认为银元是从自家的地基中挖出,应该归己所有,而葛民则认为银元是自己祖父的,现在祖父不在,应该归自己所有,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那么,这些银元到底应归谁所有?
银元应该归葛民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中的银元明确标有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因此该银元不应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意见》还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银元为葛胜所埋,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葛民是葛胜的孙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三条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范某和朋友小周都是“北漂”一族,两人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买房。两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但是当范某高兴地往新房搬东西时发现,小周的东西放满了客厅。范某认为自己与小周是平均出资,两人应平均分配屋内面积,但是小周却认为自己没有独占客厅,客厅的其他空间大家还可以使用。小周的说法合理吗?
小周的行为侵犯了范某的房屋共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案中,范某与小周平均出资共同购房,两人对房屋按份共有。小周在客厅放满了自己的东西,使范某无法在客厅摆放其他东西,显然有故意占用客厅的意思,侵犯了范某的房屋共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赵某和杜某是夫妻,他们结婚后不久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杜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没有以前那么亲密。赵某不想再同杜某生活下去,于是,赵某找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杜某的死亡证明,然后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入住大半年之后,杜某从外地工作回来,发现房屋已被卖掉,而且找不到其妻赵某。于是,杜某向张某要房,张某不答应。请问,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本案中,赵某与杜某是夫妻,该房屋属于二者共同共有,原则上赵某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但是,由于杜某在外地工作,赵某又出具了杜某已死亡的证明,房屋的受让人张某无法知道赵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张某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由于赵某和张某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张某。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周某出于好心把自家的旧电视机借给经济窘迫的邻居余某使用,余某觉得电视质量还算不错,于是主动提出买下这台旧电视机。双方约定,月底的时候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谁知第二天电视机被雷击中,造成严重毁损。余某于是通知周某解除合同,但周某认为,电视机一直由余某使用,损毁了应该由余某负责,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余某需要为电视机损毁负责吗?
余某不需要为电视机损毁负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自余某与周某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的时候,该电视机才归余某所有。电视机损毁时仍归周某所有,应由周某承担电视机遭雷击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2岁的老人魏某与儿子魏明一起住在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三居室里。魏明刚结婚,老人魏某很高兴,表示儿子、儿媳可以与自己同住。可儿媳并不愿意,魏明于是以房子要装修为由,让魏某去养老院住一阵,装修好后再接他回来。可此后魏某一直不见儿子来接自己回家,只好自行回家,没想到儿子已将门锁换掉,魏明还明确告知魏某,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魏某非常伤心,自己有房子却被赶出家门。请问,魏明是否侵犯了魏某的权利呢?
魏明侵犯了魏某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魏某有权居住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但是,当魏某从养老院回家时,发现儿子将门锁换掉,直接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魏明的行为足以表现出占有魏某房屋的意思。根据“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这一法律规定,魏某有权让儿子返还自己的房子。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小周喜欢集邮,朋友小李以观赏为由从小周处借得一册邮集,时价7000元。一月之后,邮市价格大幅上涨,该邮集时值15000元。小周向小李索还,小李称该邮集被盗,愿意赔偿小周7000元。小周坚信自己的邮集并没有丢失,而是小李欲将邮集据为己有。那么,此事应该如何解决?
本案中小李见邮市上扬,心起歹意,想将邮集据为己有,主观上存在侵占小周邮集的恶意,小李应当返还原物;如果拒不返还原物,应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应以市价为标准,以当时的邮市价格计算。就本案而言,小李应归还邮集或折价赔偿15000元给小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