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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与法人

法人和法人代表应该如何理解

【案例】

李某是某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李某在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与朋友蒋某合作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蒋某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蒋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却以自己不是法人为由拒绝。到底谁应为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作为法人的李某所在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种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有法人才会有法人代表,当然,没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李某在经营中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法人即该案例中的乡镇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合伙承包经营的,妻子应该承担亡夫的债务吗

【案例】

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小型林场,其妻谢某也参与经营,经营所得收益除了用于家庭生活外,其余都存了起来。2008年,杨某因林场火灾意外身亡。杨某生前为经营林场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现在杨某已经死亡,刘某要求谢某偿还债务,但遭到谢某拒绝。请问,谢某是否应替夫还债呢?

【法律解析】

谢某应该偿还欠款。本案中,杨某与其妻谢某共同经营林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依法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我国法律规定,经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所以,谢某应在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后,依法承担债务,偿还丈夫杨某的欠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顾客在合伙经营的饭店就餐中毒,应向谁索赔

【案例】

孙某与朋友程某合伙开一家饭店,孙某提供店面,程某负责饭店一切事物,两人五五分成。没想到饭店开张不久,因卫生不达标,顾客吃饭时出现了中毒事件,遭到顾客索赔,孙某和程某相互推托。那么,顾客应该找谁索赔?

【法律解析】

顾客可向他们两人中的任意一人提起索赔,或者向他们两人共同索赔。此案例中,程某是饭店直接经营人,要为中毒事件承担责任。而孙某与程某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关系,虽然孙某只提供了铺面,并未参与经营,但按照约定参与了盈余分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孙某也应为此次中毒事件承担连带责任,顾客向他们共同或任一人索赔都可以。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

【案例】

赵某、王某与邓某三人合资,办了一家汽车配件店。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配件店严重亏损。后来,王某家有急事需用钱,遂向赵某、邓某提出退伙,赵某、邓某同意。三人经协商约定:王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那么,王某是否可以由此免除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

【法律解析】

王某仍应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赵某、邓某均同意王某不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但这明显属于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并不能因此免除王某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王某仍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案例】

某快餐店欠范某一笔借款,后来该快餐店被某酒店兼并,成立了某餐饮有限公司。范某按期找到原快餐店负责人收账,负责人告诉范某,原快餐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餐饮公司负责。范某于是找到该餐饮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可该公司法人代表却说快餐店的债务并未交接。那么,范某到底应向谁要自己的钱?

【法律解析】

餐饮公司应该替快餐店偿还欠范某的借款。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在范某与快餐店的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其债权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快餐店被餐饮公司兼并,根据有关规定,快餐店的债权债务也应由餐饮公司承担。因为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所以,餐饮公司称债务未交接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范某可依法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原快餐店所欠的借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职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

吴某、胡某、刘某为某搬家公司职员,受公司指派为王某搬家。在搬运过程中,吴某不小心将王某家收藏的古董花瓶打碎,刘某趁机偷走了王某的一件工艺品。王某发现后,找到其搬家公司要求赔偿。搬家公司应否赔偿王某的损失吗?

【法律解析】

王某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古董花瓶的损失。对于被刘某偷走的工艺品,王某只能要求刘某返还。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吴某将王某的古董花瓶打碎,属于在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行为,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法人搬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被刘某偷走的工艺品,因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法人的经营活动范畴,而是刘某的个人行为,所以搬家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I/abTwipuZ+Fw9Argp0cz7AR2m7YrVthOQtYJfRoZXCnrIjUoQx6jKXi04IiBQ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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