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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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级示范学校高三班主任程某因担心学生早恋会影响学习成绩,对学生的日常举动严加监视。她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为由,经常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甚至还将学生的大多数信件扣留,不转交给学生本人。班主任程某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程某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即使是老师,也无权对学生的信件私自拆看或者扣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军一直很介意女友小婷和其前男友阿江保持联系,尽管阿江和他们并不在一个城市,只是节日时互致祝福卡,小军也很不高兴。一次,小婷在小军的书里发现了一封去年阿江给自己寄来的生日贺卡,于是质问小军为什么一直没有交给自己。小军称去年阿江寄贺卡给小婷,自己从物业处经过时看到就替小婷取了回来,但是小军认为小婷不应再和阿江保持联系,才会将信件扣押,这没有什么不对。小婷很是生气,觉得自己的通信自由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而本案中,小军私藏小婷的信件,侵犯了小婷的通信自由权。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