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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地租

作为使用土地要支付的代价,地租是佃户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承受的最高价格。在制定租约时,地主都设法使佃户从土地上所得的生产物刚好够抵偿他用来购买种子、支付工资、购买与维持耕畜好农具的农业资本,并可获得当地农业资本的一般利润。这份收入,显然是土地承租人在不折本的情况下所愿意接受的最低限度,因为地主是不会给他多留利益的。如果分配给承租人那一部分生产物的价格,多于承租人能接受的这个最低限度,地主就会要想法设法,通过提高地租把它据为己有。因此,所有地租无疑都是承租人依据土地状况所能承受的最高额度。当然,有些地主会因为慷慨大方(更可能是因为无知),接受比这一限额稍低的地租;同样,租地人也可能因为无知,缴纳比这一限额稍高些的地租,即愿意接受的利润要低于当地农业资本的一般利润——这种情况甚为少见。但这一数额,仍可看作是土地的自然地租,也就是大多数土地出租者应得的地租。

在有些人看来,地租是地主在改良土地过程中使用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者说是利息。在某些时候,部分情况可以说是这样的,但也只是部分情况而已。对于没有改良过的土地,地主也同样要收地租。至于用来改良土地的资金的利润,通常都附加在原有地租中。此外,改良土地的资本并不全来源于地主,也可能来源于佃农。但是,在续签租地契约时,地主总会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好像土地改良用的资本都是他出的。

有时,地主对于那些完全不能改良的土地或自然生成物,也要求地租。例如,大海草是在燃烧后能够产生碱盐,这种碱盐可用来制造玻璃与肥皂以及其他物品。在英国的一些地方,尤其是苏格兰,都出产大海草。它生长于涨潮时被淹没、落潮时露出来的岩石上,每日被海潮淹没两次。这类自然产物从来都不是靠人类的劳动可以增多的,但是,对于出产大海草的地域,地主也会像耕地那样收取地租。

设德兰群岛的居民以海里出产的鱼类为主要的生活资料。为了捕捞鱼类,他们必须在相关海域附近的陆地居住。这个时候,地主也向渔民收取地租,这种地租与农民在土地上的收获不成比例,而是与农民在土地和海洋中的全部收获成比例。他们的地租部分是用鱼支付的。

由此看来,为了使用土地而交付的地租,很显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不和地主改良土地的投入成正比,也不和地主能收的数目成比例,而是和农民的支付能力成比例。

能进入市场的那部分土地产品,一般情况下价格都可以补偿它进入市场所必须运用的资本和一般利润。如果一般价格超过了这个数额,那么多余的部分就是地租。如果一般价格不高于这个数额,那么它就不能为地主提供地租。需求决定了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这个数额。

由于市场需要,某种土地产品可以以高于一般价格的价格进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总是可以为地主提供地租;对另一些土地产品,由于需求变化,其售价有时会高于(有时会低于)普通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则有时能提供地租,有时则不能。

需要说明的是,地租构成商品价格的方式与工资和利润不同。工资和利润有高有低,导致了商品价格有高有低,而地租的高低,却是由商品价格高低决定的。商品上市所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润的高低影响着商品的价格。但是,高于足以支付工资和利润数额的价格的商品,就能提供高地租;仅仅够支付这一数额的价格的商品,仅能提供低地租;低于这一数额的价格的商品,就不能提供地租。

本章分为三节,专门讨论下面三个问题:第一,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第二,间或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第三,这两种天然产物,彼此互相比较以及和制造品进行比较时,在不同发展阶段自然产生的相对价值的变化。 EHa0mUjvdCqnfPpL6PCtjFHWz75HB5rObWQK50rSyZtObcxIR7liSF0UXg7TRq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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