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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平等

由以上论述可知,就算是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劳动与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必然会出现上述的不均等现象。更何况欧洲的政策对事物完全自由的发展有所限制,由此便产生了比前面所说的更多的不平等。

欧洲政策造成上述不平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一部分原本有意愿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无法加入;第二,人为增强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这种竞争超越其自然限度;第三,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种职业转向别的职业,或从一个地方向其他地方转移。

第一,在欧洲,由于限制某些职业竞争的政策,使一部分原本有意愿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无法加入,因此造成了劳动和资本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利害出现严重的不平等。

欧洲政策限制某些职业从业人数的主要手段,就是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

一个有同业联盟组织的行业,它的排外特权势必只允许特权所在城市中的那些有经营权的人相互竞争。要想得到这种经营权,就必须得在当地有相应资格的师傅门下做一段时间的学徒。同业联盟有时会限定每位师傅所带的学徒人数而且往往会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条规则,目的都是限制行业中竞争者的人数,使一部分有意愿加入的人无法加入。限定学徒人数是直接限制竞争,而规定一个较长的学徒年限,等于增加了学习者的费用,是间接限制竞争,这种方法也同样奏效。

按照联盟规定,谢菲尔德的刀匠师傅最多只能带一个徒弟,诺福克和诺利奇的织匠师傅所带徒弟人数不得超过两个,如有违规,则须每月向国王交纳5英镑的罚款。英格兰本土及各英属殖民地的帽匠师傅所带的徒弟人数也不得超过两个,违规者也须每月上交5英镑罚款。罚款的一半归国王,一半归告发者。这两项规定,虽经王国公法确认,但显然是受了谢菲尔德同业联盟规定的影响。伦敦丝织业组织联盟还不到一年,就规定了每位师傅不能带两个以上的徒弟。后来,通过议会法令的干预,才使这项规定得以废止。

以往欧洲大部分有联盟组织的行业,几乎都规定学徒期为7年。这样的组织在过去都称为“university”,这的确是一个适合于任何组织的拉丁文名称。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sity等,在古时城市的许可证中很常见。现今被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那些特殊组织,在刚刚成立的时候,所规定的取得硕士学位所需的学习年限,明显参考了以往行业联盟有关学徒年限的规定。就像一个人必须得拜在符合资格的师傅门下学徒7年,才能获得一般行业上的称师授徒资格一样,一个人也必须在符合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7年,才能成为某学科的硕士、教师或学者(这些词在古代属同义词),有资格收授学生或学徒(二者在古代也是同义词)。

在伊丽莎白五年(1562年)颁布的一项被称为《学徒法》的法令规定,一个人如果想在英格兰从事任何一项手艺,都至少须做满七年学徒。这样一来,以前各地那些同业联盟自己制定的规则,变成了英格兰所有行业例行的公法。这项法令的文字表意很笼统,似乎整个王国都包括在内,但依据解释,该法令只在城市发挥效力。至于农村劳动者,可以任意从事几种不同的行业,哪怕他对于其中任何一种都不曾学习7年。为了给农村居民提供足够的便利,一人兼营几种行业是完全必要的,而且要把农村手工业者按一定比例分给各个行业,人数显然也不够。

另外,依照严格解释,这项法令只适用于伊丽莎白五年之前英格兰境内存在的各种行业,而对以后新建的行业则不起效。这种对不同时期和行业的区别限制,作为一种政策,简直是愚不可及的。例如,按照法令规定,马车制造者无权自行制造车轮或者雇人制造,他必须从车轮制造者那里购买。因为在伊丽莎白五年之前,车轮制造业已经存在。而马车制造业则出现于《学徒法》颁布以后,所以不受这项法令限制。故而,一个车轮制造者,虽然没有做过马车制造者的学徒,却可以自行或者雇人制造马车。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由于许多制造业都建立于伊利莎白五年之后,所以按照这种解释,它们可以不受《学徒法》的拘束。

在法国,不同城市、不同行业规定的学徒年限也不同。在巴黎,尽管大多数行业规定的学徒期为5年,但是一个人若想在某项行业中取得做师傅的资格,就必须再做至少5年帮工。这5年,他被称为师傅的合作伙伴,所以这5年就被称为合伙期。

苏格兰对于学徒年限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不同联盟组织规定的学徒年限也不一样。在年限规定得较长的地方,通常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来缩短年限。并且,在大部分城市中,只需缴纳很少的金额,就能买到任何同业联盟的成员资格。苏格兰最重要的制造业者,如亚麻布与大麻布制造业的织工,以及各附属行业,如车轮制造业、纺车制造业的从业人员等,即便分文不出,也可以在自治城市中自由从事这些行业。自治城市里的所有居民,都可以在每周的法定日里自由贩卖肉类。苏格兰的学徒年限通常为三年,就算那些要求有非常精湛技艺的行业也一样。迄今为止,我还没听说过欧洲有哪个国家的同业联盟法规像苏格兰那样宽松。

一个人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其他一切所有权的基础,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一个穷人来说,体力和技能就是他的全部财产。禁止穷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以适合于自身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体力和技能,显然就是对这种最神圣权利的侵犯。不仅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被侵犯,雇主的正当自由也被侵犯了。妨碍一个人在适合自己的职业上付诸劳动,就等于同时妨碍了另一个人雇用自己需要的劳动。一个人是否适于被雇用,完全可以由利益相关的雇主自行决断。立法者假装出于对雇主雇用到不合适的劳动者担忧而对此横加干涉,实在是无礼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杜绝市场上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市场上经常出现不合格产品,并非制造者无能所致,而是由欺诈行为造成的。学徒年限再长,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因此,必须制定一些完全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一流弊。金属器皿上的纯度标识,麻布、呢绒上的质检印记,这些向购买者提供的保证,都比《学徒法》的规定有用得多——一般人购买商品,都只会看标识和印记,而不会刻意询问制造者是否7年学徒期满。

长期学徒制不利于青少年养成勤劳的习惯。那些多劳多得、按件计资的劳动者自会勤奋工作,学徒们的劳动所得和自己根本没什么相关,所以免不了偷懒耍滑。对于从事低级职业的人来说,劳动的乐趣完全取决于报酬。越早感受到劳动的乐趣,就会越早对劳动产生兴趣,而且能早早地养成勤勉的习惯。一个年轻人,长时间地无法从劳动获取任何利益,自然而然地会厌恶劳动。公共慈善机构送出的做学徒的孩子,其年限大多长于普通学徒,结果这些人大多成了疏懒无能之人。

古时候并没有学徒制度,而所有近代法典中,涉及师徒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占了很大一部分,但是,古代的《罗马法》完全不曾述及。在我们现代人的心目中,“学徒”一词的含义为:一个人在某行业拜师学艺,为师傅无偿服务一定年限,在此年限内,师傅也要履行相关授业的义务。但我无法从希腊或拉丁语中找出一个表达同样意思的词语(我确信这两国文字中不存在这样的字眼)。

规定一个很长的学徒年限完全没有必要。即使是那些比普通行业技巧要求更高的制造业,比如挂钟和手表制造业,也没有什么需要长期教授的秘密技艺。这些作为人类聪明才智结晶的精妙机械,包括用以制造这些机械的种种器具的发明,固然需要经年累月的思考和反复试验,但是,一经发明成功,要将它们的制造方法和使用方法详细地教授给年轻人,根本就用不上几周,有时仅仅只需要几天时间就能完成所有讲解。对于那些普通的机械工艺,几天的讲授就已足够。诚然,即便是那些最普通的技术,不积累足够的实践和经验也难以得心应手。但不可否认,如果在一个年轻人学习之初就将他算作帮工,依据他的工作量支付他相应的报酬,对他因自己技术不精和经验不足而毁损的材料,让他赔偿相关费用,那么他肯然会严格自律,勤奋学习。他受教育的效果也必定更卓著,所用的时间和花费也必定更少。当然,这样一来,师傅自然会蒙受损失,因为他要支付徒弟7年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学徒本身也会蒙受损失,行业的门槛降低了,他的竞争者就会增多,等他成为一个真正的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大大少于眼下。行业内的竞争加剧,不仅师傅的利润会减少,工人的工资也会降低。影响所及,所有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劳动者都将蒙受损失,而社会大众却成为受益者,因为各种制造品的售价都将大大降低。

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以及大部分联盟规则之所以存在,目的就是通过限制自由竞争,避免出现这种价格下降,进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古时候,欧洲的许多地方要想成立联盟,只须得到所在自治城市的认同即可。在英格兰,还须取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不过,国王行使这种特权的目的似乎不在于防止垄断、捍卫自由,而在于榨取民众的钱财。只要向国王缴纳一定金额,特许状一般很容易取得。如果有技工或者商人在未经国王特许的条件下私设了联盟,这些联盟所谓的不正当排外特权未必会被剥夺,只要每年向国王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依然可以得到默许。一切联盟以及这些联盟制定的适合自己的行规,都由它们所在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管。因此,对联盟实行的任何管制,一般并非来自于国王,而是来自于自治城市,各行业联盟都依附于自治城市而存在。

在当时,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力完全掌握在商人与技工手中。他们所说的严防产品在市场上的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各自的产品在市场上存货不足,供小于求,这明显是在满足他们自己的利益。各个阶层都迫不及待地制定适合自己的规则,以期达到这个目的,并且在自己这种做法被允许的条件下,也支持其他阶层这样做。最终,各阶层都得以比高于规则制定之前的价格从市内其他阶层那里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而他们自己的产品,也同样能卖得高价。这样一来,如同他们自己所说,买卖相抵,谁都不吃亏。在同一市内,任何阶层都不会因为这些规则而遭受损失,但他们却从对农村的交易中得到很大好处。正因为有这样的交易存在,各城市才能得以维持并走向富裕。

城市的全部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都来源于农村。城市支付这些资料与原料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把一部分原材料加工、处理,制成成品后返销农村,由于这些原材料上面附加了劳动工资和投资者的利润,因此其价格就提升了。第二,把一部分从外国进口或从国内其他较远地区购进的粗制品或者精制品向农村销售,由于这些产品上面附加了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投资者的利润,因此其价格也提升了。前一种商业利益是城市通过制造业获得的,后一种商业利益是城市通过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获得的。劳动者的工资和各种投资者的利润,就是这两种商业活动的全部利益。因此,只要是使工资和利润有所提高的规则,就能使城市用较少的劳动量去购买农村较多的劳动量。由于这些规则,城市里的商人和技工所获取的利益要比地主、农场主和农民所得利益大得多。因此,城市与农村商业上应有的自然平等,便遭到了人为破坏。社会劳动的年产物,全部都要在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中进行分配。这些规则的存在,导致城市居民享有的份额多于应得的,农村居民享有的分额自然少于应得的。

对于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城市所支付的实际价格是它每年销往农村的制造品和其他商品的数量。这些输出品的售卖价格越高,输入品的购买价格越低,对城市产业来说就更加有利,对农村产业而言就更加不利。

无须作任何周密的计算,只简单观察一下,我们就会知道,欧洲各地的城市产业都比农村产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欧洲,那些经营城市产业,依靠小本起家而最终发迹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有100个;同样以小本起家,经营农村产业,通过改良和耕种土地来获取天然产物而最终发了大财的也难有一人。因此,城市产业的回报率绝对比农村产业优厚。城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要高于农村。资本与劳动会自动向最有利的用途靠拢,所以它们自然会尽量远离农村而聚集于城市。

城市居民居住比较密集,很容易产生联合。于是,即使是城市中最最一般的行业,在某处也会有同业联盟组织。就算有些地方没有这种组织,也会有最起码的联合精神,比如说,他们排斥外地人、不乐意收学徒、不愿把行业上的秘诀教给别人。由于没法用规则去禁止,因此他们往往受联合精神的指引而自愿联合或订立约定去阻止自由竞争。从业人员不多的行业里最容易出现这类联合。比如,区区五六个梳毛工,就能供应一千名纺工和织工下一步操作之所需。这几个梳毛工就会联合起来,不收学徒,此举不仅能够垄断这种工艺,还能有效控制整个羊毛制造业,而且能够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工资大大高过与其行业性质相符的标准。

农村居民一般散布在相距较远的各地区,不容易联合起来。他们向来没有联盟,甚至从来不具备联合的精神。他们的观念里,从来没有说必须经过学徒期才能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格。可是,事实上除了所谓的美术和自由职业以外,没有哪种行业像农业这样要求如此复杂的知识和经验。那些用各国语言著成的难以计数的农业书籍可以证明,即使是最具学识和智慧的国民,也没有小觑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并且,一些普通农民都具备的农业生产知识,在书中都没有记载。可是其中还有一些粗鄙的作家,在提到农民时竟然一副嗤之以鼻的态度。相反,所有机械行业的相关操作指导书籍,都是些薄薄的小册子,此许文字再附带些插图,就能详尽地介绍各种机械的操作方法。现今法国科学院出版发行的《工艺史》就是用这种方法对各种工艺进行说明的。此外,农业操作要随气候和诸多意外事故而变更,这方面所需的思考和判断,永远比那些一成不变的机械操作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单农业上的技术活是如此,就连农村中许多低级劳动也一样,比大多数机械工艺所要求的技能和经验多得多。加工铜铁的工人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其性质、用法都一样,或者大同小异,但驱使牛马犁地的农民,却要参照牲口的健康状况、体力和性情来使唤,还要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的工具工作。他所使用的原材料也同样多变,这都需要他准确判断、谨慎处理。虽然“庄稼汉”向来都是愚昧无知的代名词,但他们几乎都具备这种判断能力与思考能力。他们虽然不像城市机械工人那样擅长社会交际,他们的口音和语言也可能是粗俗的和难以理解的,但他们的理解力却因为经常得到锻炼而比那些终日从事循环往复的简单机械劳动的人强得多。不管是出于业务需要还是好奇,但凡你曾经与农村的下层人民和城市的下层人民有过接触,你就能看得出,农民的确比普通工人优秀。我听说,在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还有劳动工资,都高于大部分技工和制造工人。如果不是由于同业联盟的排外法规和联合精神的阻碍,也许各国在这方面的情况都会和中国与印度一样。

不过,欧洲各地的城市产业之所以比农村产业更得利,并不完全是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及联盟法规的作用。还有其他许多法规促成了这种局面。对一切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也会加强这种倾向性。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法规,使城市居民得以抬高自己产品的价格而不必担心国内的自由竞争导致价格降低,高关税又保证了城市居民不必为外来的竞争忧虑。在这两种法规共同作用下提升的物价,全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承担。对于这种垄断,农村人几乎从不反抗。一般来说他们既没有结成联盟的倾向也不适合结成联盟,更何况还有那些诡辩的商人和制造者们广造舆论,让他们误以为这归于社会一小部分人(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过去,英国城市产业相较于农村产业的有利程度似乎比现在还要大。与上世纪和本世纪初叶比较,现在的农村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更接近于工商业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应该说这种变化是以前过分鼓励发展城市产业导致的必然结果,只不过直到最近才呈现出来罢了。城市累积的资本,最终达到了某个巨大数额,以致全部投入这个城市的特有产业中已经基本无利可图。同其他所有产业一样,城市的特有产业也存在着一个限度,资本的持续增加致使竞争不断扩大,这样资本利润势必会减少。既然城市的利润菲薄,资本必定会转流至农村,农村的劳动需求增加了,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资本自行转移——如果我可这样说的话——到农业用途上,回到了农村。其实,本来大部分资本就是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而于城市中累积起来的。欧洲各国农村的深度改良,都是因城市资本回流到农村而实现的,我将在后面说明这一点,并同时指出,虽然有些国家经历此过程之后变得更加富裕,但这个过程本身是极其缓慢、充满不确定因素,并很容易遭到意外事故的干扰。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这个过程都是与自然和理性相悖的。对于造成这种情况的各种利害、社会偏见、法律和习俗,我会在本书第三篇和第四篇详细说明。

同行们即便是以娱乐和消遣为初衷而进行集会,他们的谈话内容也往往离不开策划阴谋以对付公众,或是商量联合抬高价格。诚然,通过法律来禁止同行们举行这样的集会,免不了会违背自由和正义,因而很难施行,但是至少法律不应该鼓励这样的集会,更不应使这种集会成为一种必要。

规定同一城市内所有同行都要将自己的姓名住址登记在册,就方便了这种集会的举行。因为这样一来,许多本身无缘结识的个人被联系在了一起,所有人都能由此获知其他人的住址。

规定同一行业的人须为该行业中的贫病孤寡者捐款的做法,就以涉及公共利益为理由,使这种集会的召开成为必要。

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不但使这种集会非召开不可,而且使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在自由行业中,未经同行们全票通过,就不可能结成有效的联盟,并且只有在所有人的意见都继续保持一致的情况下,联盟才可能继续存在。在享有排他特权的同业联盟中,只要多数人同意,就可以订立规则,还能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这种规则对于限制竞争所起的作用,比任何的自由联盟组织都更持久、更具效力。

有人会说,同业联盟的存在对于行业管理的有效进行十分必要,这毫无根据可言。真正对工人们起有效作用的监督,不是来自他们所属的联盟,而是来自他们的顾客。正是出于对失业的担忧,工人们才会毫不懈怠。而联盟的排外特权必使这种监督力量受到削弱。由于排外,即便一批工人素质参差不齐,也得悉数雇用。因此在许多有联盟存在的城市,哪怕是一些最关键的行业中,也有滥竽充数的工人。如果你想得到满意的作品,就必须到郊外找人定做,因为那里的劳动者不存在排外特权,他们凭靠的都是真功夫。但是,你想把成品运到城市里,就必须得私下里偷偷进行。

欧洲的这种政策,将某些行业中的竞争人数限制在比愿意加入者要少的范围内,从而导致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产生了严重的不平等。

第二,欧洲的一些政策,强化了一些职业里的竞争,使从业人员增加到超越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有了另一种不同于上述情况的不均等。

人们往往认为,某些行业适当培养一些后备人才是十分必要的,所以一些公共团体或者热心的个人便设立基金,因此而提供助学金、奖学金、贫困生津贴之类的奖励。结果必然导致这些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其自然限度。我觉得,所有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神职人员的教育费用都来自于此,他们中完全自费接受教育的人很少见。这样一来,那些自费学习的人所花的功夫、时间和费用,可能就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因为教会中愿意接受低报酬的人比比皆是,哪怕这个报酬远低于他们应得报酬。穷人纷纷加入竞争,这样就夺去了富人应得的报酬。也许我们拿牧师或者牧师助理同一般行业的帮工作比较不太合适,但他们的薪水和帮工的工资明显属于同一性质。三者都是按照自己和上级订立的契约来获取劳动报酬的。根据14世纪中叶以前的几次全国宗教会议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为5马克,它和现在的10镑货币含银量大致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匠的工资为每天4便士,与现在的1先令含银量相同,泥水匠帮工的工资为每天3便士,与现在的9便士含银量相同。如果这两种劳动者经常性地被雇佣,那么他们的所得将比牧师助理优厚得多。假如泥水匠全年能有2/3的时间在职劳动,他所得的薪金便和牧师助理相等。安妮女王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规定:“由于发给牧师助理的给养和奖励不够充足,因此某些教区的牧师助理生活很是贫困。兹特授权各地主教签字盖章,提高薪金以维持牧师助理的生活,牧师助理的年薪不得高于50镑,亦不得低于20镑。”如今,牧师助理年收入40镑,就算待遇非常好的了。尽管上述法令规定了最低年薪的标准,但事实上很多牧师助理年收入都低于20镑。而伦敦制鞋业的帮工,有人年收入却达到40镑;同一个城市中,随便找一个勤劳的工作者,其年收入都能超过20镑。20镑,确实低于许多农村的普通劳动者所得。每次法律试图规定工人的工资,效果总是适得其反,工资不但不降低,反而会升高。统治者曾经多次想以法律手段提升牧师助理的薪金,并且为了维护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给教区牧师助理提高薪酬,发放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的报酬。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它既没有将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预期的程度,也没有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预期的程度。对于牧师助理们因处境困窘、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低于法定薪金的报酬这一状况,法律无力阻止;对于雇用主们急于获取利润而乐于竞相雇用工人,致使工人获得超过法定薪金的报酬这一状况,法律亦无能为力。

尽管教会下级职员待遇很差,但上层神职人员的优厚薪俸以及其他宗教上的威严,却能使教会固守崇高地位。而且,神职人员们在社会上受到的尊敬,也弥补了他们金钱报酬上的不足。在英格兰和所有天主教国家,在教会这种彩票性质的职业,希冀中奖的人远远超出了实际需要。通过苏格兰、日内瓦还有其他一些新教教会的事例,我们就能确切明白,对于一个声誉如此崇高、受教机会多多,并且容易获取职位的职业,仅仅是获得圣俸的这一希望,就足以诱使众多德才兼备的人去谋求牧师之类的神职。

对于没有固定薪资的律师与医生这类职业,如果也可以享受公费教育,那么这类职业的竞争很快就会变得十分激烈,进而大大削减从业者的货币报酬。如此一来,自费让子女接受这些职业的教育就很不划算了。这类职业中的职位,就会被被慈善事业所资助的人才全部占据。由于他们人数众多而且都很贫穷,因此都能满足于很微薄的薪金。最终,律师与医生这些职业将会失去人们现有的尊重。

通常,那些被我们称为穷酸文人的不得志之辈,正处在我们假设的律师和医生将遭遇的窘境。在欧洲各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本是受过教育、打算谋圣职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偿所愿。他们接受的一般都是公费教育,并且,这样的人在各地都是供过于求,因此他们的劳动价格通常低得可怜。

在印刷术尚未发明的时候,担任公私教师是文人以自己的才能谋求薪酬的唯一方式,也就是把自己掌握的知识传授给别人。比起印刷术发明以后,那些以为书商写作谋生的人,教师们的职业确实更受尊敬,更具价值,而且通常更能获利。然而,要成为一名优秀教师,所需花费的时间和功夫,所需具备的天赋、知识和勤奋,至少得和一个知名律师或者医生不相上下。可是,一个优秀教师所得的报酬却远远不及律师或医生的一般报酬,因为教师行业里,接受公费教育的穷人扎堆,而律师或医生的行业里,则多是自费受教育的人。虽然现在公私教师的一般报酬已经很低了,但如果那些更穷苦的靠笔杆子糊口的文人也加入竞争行列,那么教师们的报酬肯定会比现在更微薄。在印刷术诞生以前,学者与乞丐几乎就是同义词。那时候,各个大学的校长经常给学生们发乞讨证。

在为使贫困子弟能够从事神学、医学和法学类的职业而设立各种助学基金,资助他们接受教育的慈善事业出现之前,出色教师的报酬似乎高得多。苏格拉底在反诡辩学派的演讲中,曾讽刺那时候的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向学生打包票,说要把学生培养成睿智、正直的人,带给学生幸福,但对如此重大的勋劳,他们只求能有4迈纳或5迈纳的微薄回报。”接着他又说,“授教于人者,首先自己定当是明智之士。但是,肯以这么低的价格兜售自己的学识,此人必定会被认为是愚不可及。”苏格拉底对当时教师报酬所作的评价,没有丝毫的夸张。当时教师的报酬,的确就是这么点儿。4迈纳,合现在的13镑6先令8便士;5迈纳,合现在的16镑13先令4便士。当时雅典城内优秀教师的一般报酬应该不低于5迈纳。苏格拉底向每个学生收取10迈纳,合33镑6先令8便士。据说,有100多名学生到雅典听他讲学。我想,这恐怕只是他某一时期的听讲人数。在雅典这么一个大城市,像苏格拉底这样出类拔萃的教师,况且所授又是当时最为流行的修辞学,100多个学生,肯定不能算多。因此,每期授课他至少能赚1000迈纳,也就是3333镑6先令8便士。在当时另外的地方,有一个普鲁塔克的教师,说自己每期授课所得通常有1000迈纳。那时候许多优秀教师似乎都积累了大笔财产。乔治·阿斯曾将自己的自塑金像赠与德尔菲神庙,我不敢断言他的这尊金像是否与他本人一样大,但柏拉图曾说,乔治·阿斯,还有当时另外两位知名的教师皮阿斯和普罗特格拉斯,生活都过得相当阔绰,甚至可以说是奢华。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很奢华。亚里士多德曾任亚力山大王子的老师。大家都认为王子及其父腓力二世给予亚里士多德的报酬必定相当丰厚,但亚里士多德却觉得回雅典讲学更划算。当时的教师人数,与后来数十年相比要少些。在之后的几十年里,由于人数增多,竞争加剧,教师的劳动价格,还有他们受尊敬的程度,都有所下降。但是其中能力超群者享有的报酬和尊崇,似乎仍然优于今天该职业中的任何一员。学园派大师卡涅阿德斯和斯多亚派大师第欧根尼曾代表雅典人民出使罗马,他们那份威严和荣誉令人无比欣羡。尽管当时的雅典已失去了往日的辉煌,但毕竟还是一个知名的独立共和国。况且,作为一个巴比伦人,卡涅阿德斯能被素来排斥外人出任公职的雅典人委以如此重任,足见雅典民众对他的尊敬程度。

或许从公众角度来说,上面所述的不平等总体上利大于弊。虽然公职教师的地位有所降低,但教育费用低廉绝对是有益的,它大大抵消了这个微小的弊端。如果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学校和学院组织能比现在更合理的话,公众由此获得的收益将更大。

第三,欧洲有关政策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种职业向其他职业,或从一个地方向其他地方转移,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出现非常大的不均等。

《学徒法》阻止劳动的自由流通,甚至在同一地区之内劳动者也不能自由转换职业;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也使劳动的自由流动和转移受到妨碍,即使在同一行业也不能随意换到其他地方工作。

我们发现,某一行业的劳动者待遇优厚,而另一行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接受仅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现实,这种情况很常见。前一种行业处在快速发展状态,需要不断吸纳新的劳动者,后一种行业则处于衰退状态,劳动者过剩的情况不断加剧。这两种行业,可能在同一城市内,也可能在相邻的城市,但它们彼此之间无论如何也起不到一点互助作用。或许在前一行业中,《学徒法》的存在妨碍它们协作,在后一行业中,《学徒法》和排外特权同时发挥着阻碍作用。但是,有很多不同种的行业,生产中的操作方法十分接近,如果没有这些阻碍力量,劳动者很轻易就能变更职业。例如,织素麻和织素丝所用的技术几乎毫无分别。织素羊毛,虽略有不同,但也差别不大,麻织工或丝织工经过数日的学习,都能胜任羊毛织工的工作。因此,如果这三种制造业其中任何一个出现衰退,该行业的劳动都可以改行从事另外两种职业,这样一来,繁荣行业的工资不会过高,衰退行业的工资亦不会过低。诚然,由于特别法令的颁布,现今的英格兰麻布制造业开放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从事该行业,但由于麻布制造业在英格兰分布不是很广泛,所以只能为其他衰退行业的劳动者提供极其有限的就业机会。在《学徒法》发挥效力的地区,衰退制造业的工人只好求助于慈善教会,或者充当普通劳力。不过,由于习惯使然,他们更适合从事制造业,而不大适合当普通劳工。因此,他们普遍更倾向于请求教区救济。

妨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因素,也同样会妨害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上所能容纳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行业所能容纳的劳动量。不过,相对来说,同业联盟法规更偏向于阻止劳动的自由流动,而对资本由一地向另一地转移的阻碍较小。不管在哪,富商获得自治城市中的经商权,总比贫穷技工获得自由城市中的劳动权容易得多。

我确信,在欧洲各地,普遍存在着同业联盟法规妨碍劳动自由移动的现象。而据我所知,《济贫法》对这方面的阻碍却为英格兰所独有。自从出台了《济贫法》,贫民离开了自己所属的教区,就很难获得居住权,也很难找得工作。同业联盟法规只是妨害了技工和制造工人的劳动自由,而对居住权的限制,却将这种妨害扩大到了一般劳动者身上。英格兰的不良政策,在这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对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还是值得的。

英国贫民素来靠宗教机构施舍,修道院被毁,导致对贫民的接济和庇护受阻。几次补救无果之后,伊丽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颁布了二号法令,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教区每年都要指定管理人同教会执事一起征收救济金,以满足贫民需要。

依据这项法令,教会对教区内所有的贫民都必须救济。但是如何界定贫民是否属本教区所辖呢?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几经波折之后,终于在查理二世十三年(1673年)及十四年出台了相关法令,将这一问题的答案明确下来。法令规定,只要某人在某教区连续住上40天,就可获得该教区的户籍。但在这40天之内,新住户必须向治安官缴纳令他满意的保证金,担保放弃原教区户籍,或者租赁年租金10镑的土地,否则,依教会执事或贫民管理人的申诉,新住户就得被遣回之前居住的教区。

据说,这项法令的实施也导致了一些徇私舞弊的事情发生。教区职员有时会贿赂区内贫民秘密前往其他教区,居住40天以获得新户籍,从而从原教区户籍中除名。为防治这种弊病,詹姆士三世一年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为获得新教区户籍而连续居住的40天,一律从他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递交书面材料,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庭人数那天算起。

但是,教区职员对于自己的教区未必那么关心。对于递交书面报告的新住户,他们有时放任自流,不采取任何适当措施。教区的原住民为了自身利益通常都希望尽可能地阻止外人闯入。因此,在威廉三世三年(1691年),又做出如下规定:40天的居住期,起算日为星期天礼拜后,书面报告在教堂公布的日子。

伯恩博士指出:“公布书面报告之后,继续留居40天并获得户籍的人实为少数。这款规定的目的,不是让人获得户籍,而是阻止人入住教区。因为递交报告书,就是为了给教区一个合适的理由来撵走新移民。但是,如果遇到了无法确定是否能够迫使某人迁回原教区的情况,那么教区在接到该人的报告书后,通常有以下两种选择:一、准许他留居40天,对他不加拒绝,最终给予户籍;二、施行权力,即刻打发他离开。”

因此,按照这项法令,穷人再想按连续留居40天获得新户籍的老办法,就基本行不通了。于是,作为补救措施,法律又规定了递交或公布报告书以外的其他四种取得户籍的办法:一、向教区缴纳赋税;二、当选教区职员,任期一年;三、在该教区做学徒;四、在教区持续进行某项工作一年以上。

没有人可以按照前两种办法取得户籍,除非取得全教区的民众的一致同意。但是,教区内的所有人都明白,按照课税或推举为教区职员的办法把一个除自身劳力之外身无长物的人收容进本教区的结果会怎样。

已婚者都不能通过后两个办法获得户籍。做学徒的人大多未婚,而对于已婚的雇工,法律还专门规定其不得靠受雇一年的方式获取户籍。采用通过被雇佣方式取得户籍这个办法,造成了英格兰一种沿用已久的老习惯被破除。这种习惯是,如果雇佣期未经议定,则通常以一年为准。但是,雇主不一定都愿意在一年以后便给雇工户籍,而雇工也不一定会愿意在被雇一年后入籍新教区,因为这样一来他们的原户籍就被取消,他们就得离开故土,离开父亲、母亲和亲友们的居住地。

显然,不管是普通劳工还是技工,没有人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用而得到新户籍。因此,当他带着一技之长来到一个新教区,无论他多么强壮多么勤奋,也只能选择通过租用年租金10镑的土地这个方式获得户籍,或者是向治安官缴纳令他满意的保证金,担保放弃原教区户籍,不然的话,教区委员或者是贫民管理人随时都能让他退出。但是,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来说,前者根本不可能。诚然,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完全由治安官说了算,但他们提出的数额绝不会低于30镑。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凡购入的世袭不动产价值低于30镑者不给与户籍,因为这不足以作为消脱原来户籍的担保。而以劳动维生的人,能付得起30镑的不多。并且在实际中,治安官要求的数额会远高于30镑。

劳动的流动自由几乎被各种法律法规完全限制了,为了补救,当局制定了发放证书的措施。威廉三世第八年与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任何居民,只要持有上一个合法居住教区颁发的的证书,这种证书由该教区执事和贫民管理人署名,经两名治安官认可,并注明任何教区都有义务收留,那么,证书持有人即将前往的教区就不得以他会加重负担为理由驱逐他。但这个人如果到了必须接受救济的地步时,则又有其他的规定:发放证书的教区有义务负担其迁移费及生活费。为使证书持有人不至于因贫困而牵累新教区,同一法令又规定:移居者必须租有年租金10镑的土地,或自费为教区服务一年,才能得到新户籍。这样一来,他不论是递交报告、做学徒、被雇用,还是缴纳教区税,都难以取得户籍。除此之外,更有安妮女王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证书的雇工和学徒都不能取得所住教区内的户籍。

颁发证书这个举措,究竟能否恢复被各项法令剥夺殆尽的劳动移动自由,能恢复到什么程度,从伯恩博士下面这段颇有见地的话中,我们就能了解个大概。博士说:“迁入教区会以种种理由要求迁入者交出证书。入住教区的证书持有人,不管是做雇工、当学徒、递交报告书还是缴纳教区税,他们都不会给与新户籍。他们不会给学徒和雇工新户籍。如果这些人成为累赘,所在的教区很清楚要把这些人赶到哪里去,又让哪个教区来承担这些人的迁徙费用和相关的生活费用。如果这些人生病,无法迁移,颁发证书教区有义务担负这些费用。所有的这一切,离开了证书都万万不可。新教区迫使迁入者交出证书的这些理由,同时也是原教区拒绝颁发证书的理由。因为那些领证人很可能被驱赶回来,而当他们回来时,境况只会更糟。”伯恩博士这段话似乎意在表明新教区通常要求迁入者必须持有证书,而原教区通常不肯发放证书。这个聪明的作家在他的《济贫法史》一书中又说:“发放证书这个办法背后隐藏着多少残酷的真相,因为它,教区职员简直可以说有权将贫民终身幽禁,哪怕贫民继续在原籍居住是多么不适宜,而他意欲移居的地方又是那么有利于他。”

虽然证书所确认的只是领证人的所属教区,而对持证者的品行操守毫不涉及,但证书的颁给与否,完全操纵在教区职员手里。据伯恩说,有一次,政府谕令高等法院,命教区委员与贫民管理人给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视其为荒诞提议,竟然拒绝了。

在英格兰,相距很近的地方,其劳动价格可能很不均等,其根本缘由大概就是英格兰的居住法阻止没有证书的贫民到别的地方劳作吧。强壮又勤奋的单身者或许能够得到宽容,就算没有证书却也可在以其他教区获得户籍,但已婚者也想这样,就肯定会被大多数教区驱逐。等到单身者结了婚,恐怕也难逃这样的处境。因此,苏格兰以及所有无户籍障碍的国家那种一个教区劳力不足,可由其他教区过剩的劳力补偿的情况,绝对不会在英格兰出现。在这些国家,尽管大城市附近或是对劳动有特别需要的地区工资高一点,而远离这些地方的工资则处在一般水平,但是绝对不会像英格兰这样,就连邻近地区的工资都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英格兰贫民要打破教区间的人为隔离,往往比翻越由高山或海湾构成的国家之间的自然隔离还困难。

将一个连轻微罪行都没触犯过的人强制驱逐出教区的做法,明显违背自由和正义。尽管英格兰的群众如此渴望自由,但他们跟其他大部分国家的普通民众一样,从来不也没有真正理解自由的含义。近百年来,他们一直甘愿忍受这种压迫而不予反抗。一些有思想的人有时也会抱怨《户籍法》,可是,它从来没像搜查证那样,引起群众热议和公愤。搜查证虽说也是一种流弊,但它造成的压迫毕竟不像《户籍法》那样普遍。我敢说,英格兰现今40岁以上的贫民,没有任何一人能够逃脱这项荒谬法律的残酷压迫。

我将用下面的话,来为这冗长的一章作结。在过去,要规定工资,首先得参照王国的一般法律,然后再依从各郡治安官的特殊规定。但现在,这两个要求都被废弃了。伯恩博士说:“400多年来,种种经验告诉我们,企图强行精确规定那些性质上无法加以准确限定的事物的愚蠢做法,到了该废止得时候了。假如让相同职业的工人领取同等的工资,就会扼杀一切竞争。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再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了。”

可是,直到现在,仍有不时冒出的个别法案想去规定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工资。乔治三世八年(1767年)的法令规定,除非国丧期间,否则伦敦以及附近5英里内的裁缝每日所得工资不得超过2先令7便士,而其雇工也是如此,违者从重处罚。在确立雇主与雇工关系时,立法当局一向只咨询雇主。因此,对劳动者有利的法规,总是公平公正的,而对雇主有利的法规,则往往有失公平正义。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它并没有给雇主们造成什么实际的不利,雇主们原先虽有支付货物工资的打算,但并未实施过。法律只不过要求雇主们把这种构想改为付给工人货币工资。这种法律对劳动者当然是有利的,但乔治三世八年的法令却对雇主有利。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秘密结盟或缔结一种协定,相约不许向工人支付超过定额的工资,违者必惩。但是,若是工人们也成立联盟与雇主对抗,相约不得接受雇主低于定额工资,违者必究,那么,法律就会从重处罚工人。如果法律确实公平,就得以同样的办法对待劳动者和雇主。但乔治三世八年的法条,却使雇主们企图通过结盟来建立的那种规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工人们经常抱怨这种规定,说它把最能干、最勤勉的工人和普通劳动者等同视之,这种抱怨不是没有理由的。

以前企图通过规定食品与其他商品的价格来限制商人利润的做法也常常出现。就我所知,这种习惯的唯一遗存就是当前面包的法定价格。在那些排外同业联盟存在的地方,对面包(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加以规定也许是恰当的。但在没有联盟的地方,在调节物价方面,竞争所起的作用比法规大得多。乔治二世三十一年(1757年)所制定的关于面包价格的规定,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而无法在苏格兰实行。法律明确该规定由市场管理员来执行,但苏格兰当时并没有市场管理员。直到乔治三世三年,这个法律缺陷才得以弥补。之前,苏格兰并没有法定价格的规定,也没有什么明显的不便,而今,在执行法定价格的地区,也没见它带来什么利益。在苏格兰大部分城市里,都存在有排外特权的面包业联盟,只不过这种特权没有受到严格的保护。

前面已经说过,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上的不同工资率与利润率的比例,受所属社会的贫富、进步退步或停滞状态的影响不大。公共福利上的变革,虽然能够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总的来说会对所有不同用途产生同样的影响。所以,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与利润率的比例,必会保持不变,至少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会因上述变化而改变。 p82FWR2DAQFMdtJHPGENnsixuqjLDXFLG0yjV4wSp0/Iyx7mQSXPd5dzSk1kG5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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