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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指事字。甲骨文左边像一种吹奏乐器,右边象征乐声,与兮、乎的造字方法相同,都与吹奏乐器有关。隶变后楷书写作“于”和“亏”。如今规范化,以“于”为正体。

《说文·亏部》:“于,於也。象气之舒亏。从,从一。一者,其气平也。凡于之属皆从于。”(于,於。像口气的舒展平直。由、由一会意。一,表示那口气的平直。大凡于的部属都从于。)

“于”的本义为乐声婉转悠扬。用作动词时,由乐声悠扬飘去引申指去、往。如《诗经·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又可引申指起点、来源,相当“从”、“自”。如“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用作介词,相当于“在”、“到”、“对”、“向”。

还可介入比较对象,表比较。如杜牧《山行》:“霜叶红于二月花。”又表被动。如《庄子·秋水》:“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 Sq0ChAD0FCZtgBpvBf4/OznIb9Mokg0LzerFeB7jEJgqJWXx0IshgZUaGWfUpQ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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