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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新政

朱元璋即位后,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借以巩固其统治。

户口制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为了建立有效的赋役制度,对地主隐匿田产、户口而逃避赋役的行为予以打击。他下令各地认真清理、统计全国户口和耕地数额,编制了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从而形成了严密的户口和财产登记制度。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要求在各地作战的总兵和地方官员注意收集户口版籍。同年,制定“均工夫”役法,而且还编制了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的均工夫图册。洪武三年(1370年)他又下令按户登记姓名、籍贯、年龄、丁口、产业,实行户帖制,将户帖发放给各户,全国户籍则在户部汇总。在江南一些地区还试制了“小黄册”。明政府也十分重视查核全国的土地。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派官员到浙西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后来又令国子监监生武淳等人到各地丈田绘鱼鳞图。鱼鳞图册按“随粮定区”原则,以税稂万石为一编造单位,称一区。把每区的土地丈量之后,绘成图册,册上记载所有田亩面积、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户主姓名。因总图形状象鱼鳞,故而得名为“鱼鳞图册”。黄册以户为主,以人为经,以田地为纬,田地分别归于地主,作为征派赋役的根据。鱼鳞图册以田地为主,以地域为经,以人为纬,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凭证。两种册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的户口、田地和赋役管理制度。

立卫所制和将兵法

洪武初年,中央军事机关为大都督府,朱元璋任命亲侄子朱文正为全国最大的军事长官大都督。全国都司、卫所的军队都由大都督府统率。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过大,就在废中书省的同时,把大都督府一分为五,设立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各都督府分别统领各自所属的都司、卫所,各府的长官分为左、右都督,掌管军事。五军都督府和兵部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各都督府只管军籍、军政,没有指挥和统率军队的权力;兵部虽有颁发军令,铨选军官之权,但不能直接指挥和统率军队。如有战争,则决定权在皇帝手中,兵部奉旨颁发调兵命令,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然后率领由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去作战,结束战事之后,兵归卫所,主帅还印。这一制度使皇帝握有总指挥权和将帅的任免权,而军籍、军政的管理和军队的调发指挥权限分开,将不专军,军不私将。这样,不仅避免了悍将跋扈、骄兵叛变的弊端,而且更重要的是使皇帝牢牢控制住了军权。

立国之初,朱元璋和刘基经过研究磋商,在编制和训练军队方面,创立了一种卫所制度。卫所军队有四个来源:一是从征;二是归附;三是谪发;四是垛集。军人列入军籍,世代沿袭、儿孙代代当兵,都督掌管军籍,普通地方行政官吏无权管辖军人。军队耕战结合,平时既要屯耕,也要进行军事训练,并且还担负保卫边疆和镇守地方的任务,具有武装力量和生产力量相结合的性质。卫所把全部军士都编排进来,每112人编为一个百户所,每十个百户所编为一个千户所(1120人),每五个千户所编为一卫(5600人)。卫所的军官分别为百户、千户、卫指挥使。百户所以下的军事单位是总旗(约50人)、小旗(约10人)。全国各地都有洪武朝卫所,但主要集中在京师重地。

诏令办学

洪武二年(1369年)十月,朱元璋告谕中书省官员说:“学校教育,到元代其弊已极……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十月三十日便下诏令地方郡县开办学校。

为了能使地方贯彻好立校兴学政策,明政府明确规定:府学设教授一人,训导4人,生员40人;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生员20人。师生每月除供应每人六斗米外,有司还要供应鱼、肉。学官月俸,多少不等。学生学习,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要学以致用。同时还对学校规章等其他相应教学措施做了规定。地方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资历深的可以定期保送到京师国子监继续深造,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求取功名;入学十年以上还没出路的,由学校推荐,可往吏部保送,充任下级官吏。

北方学校教育较南方相比尤为落后,缺乏师资而且师资水平很低。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年(1387年)命令吏部从南方选出大批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官充实北方学校,以此来提高北方的教学水平。

明代前期,除上述府州县学外,地方社学也聘请儒士培养民间子弟,还有“御制大诰”及本朝律令的学习内容;地方武学也聘请武师专教武臣子弟学习武艺,等等。

朱元璋诏令天下郡县皆立学校,对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质、稳定明王朝统治都具有积极意义。

制定科举

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国家人才紧缺,朱元璋颁发科举诏令,于八月设科取士。

明代科举考试分文武二科。二科考试都明确规定了考试时间:子、午、卯、酉年为试;辰、戌、丑、未年为会试;乡试在八月,会试在二月,皆九日为第一场,复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中乡试者称举人,京师会试中胜出者有资格参加殿试。三年一大考,皇帝亲自把关殿试,殿试及格而被录取的都称为进士。进士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凡中进士者,均可封官。

殿试图

此图描绘学子们正在完成皇宫中皇帝举行的殿试。明朝科举考试内容为八股文,也称制艺、制义、时艺、时文、八比文;因题目取于四书,又称四书文。八股文是封建统治者扼杀人才、钳制思想的工具。

文科考试以“四书五经”为主要内容。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二场试论一道。三场试策一道。三场考试通用推行的八股文答题(每篇文章必须包括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因考试只重形式而内容不实,明代科举制又因此被称为“八股取士”。武科试士的内容同文科有些差别。武举初试马上箭,二场试步下箭,三场试策一道。六年一大武举考试,考中者称武状元等。武科重技勇,考试的内容也因时局的变化和要求略有改动。

明代科举取士录取名额由社会需要而定。明初所需文官数额大,录取时也较多;明中期,逐渐放宽乡试名额而缩小会试名额,而且在录取进士名额时,注意地域间的南、北分布平衡。洪熙元年(1425年),限定取士名额,南人16名,北人14名,武科则没有限定。

在明初期,明代科举制对于扩大官僚机构、稳定统治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因其以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学来束缚读书人的思想,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所以读书人为了猎取功名,埋头“四书五经”,写空洞的八股文,成为名副其实的书呆子。这种举士制度禁锢了人们的头脑,严重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

发展农耕

明代,随着炼铁技术的提高,铁质农具也得到改良,农耕种田更加追求集约经营,十分重视精耕细作,提倡“宁可少而精密,不可多而草率”。

在整地上,讲求深耕达七八寸,以使土壤彻底松软。如果在麦、稻两熟田地,将水田改成旱地时需开沟做,使背凸起如龟背,便于排水。翻耕时讲究先浅后深,头遍打破皮,二遍揭出泥,争取时间灭茬保墒;将旱地改为水田时则要分层深耕晒垡,从而来改良土壤结构。

在选种和播种方面,重视收集、选育新种和优良种子,而且为便于早播还要提前浸种。如早稻浸种一般在清明节前,有的在春分前便开始浸种,称“社种”,浸种时间提前半个月。

浸种方法也有了改进,原来是“昼浸夜收,不用长流水,难得生芽”,明代改为“用稻草包裹(稻种)一斗或二三斗,投于池塘水内,缸内亦可”,“浸三四日,微见白芽如针尖大,取出于阴处阴干”(王象晋《群芳谱》)。

施用追肥。当时不仅在施用追肥的时间、数量、次数以及肥效上有了科学的认识,而且对于土壤与肥壤结合方面的认识也加深了,并总结出了一些规律。如羊粪适宜旱地,猪粪适宜水田,灰粪和牛粪则适宜于土质贫瘠坚硬的田地,土性带泛浆之田宜用骨灰蘸秧根、石灰淹苗足,等等。

在防治病虫害方面也积累了些经验,如冬天铲草根、添新土用来杀灭越冬幼虫及虫卵,用药物、棉籽油等拌种来避免虫蚀,把石灰、桐油撒在叶子上可用来杀虫等。

在充分利用田地的时间和空间方面也有科学的分配方法。宋元时发展起来的稻麦一年两熟的轮作方法,被推广运用到其他作物的种植之中。并且从一年的轮作发展为若干年的轮作,间作、套作技术也提高很多。江南地区双季稻种植广泛,甚至还在福建广东等地出现了一年三熟之稻。江南水稻除与小、大麦轮作外,还和豌豆、蚕豆、油菜等其他作物轮作,北方则以大、小麦与黍、粟、豆、薯等轮作。棉麦轮作、棉稻轮作、棉豆间作、桑豆间作等技术,也在经济作物推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农工商立法

明朝初年,因为经年战乱,全国流民充斥,农业生产非常缺乏劳动力,因而太祖朱元璋加强农业立法,用以恢复与促进农业发展。

朱元璋曾下达了禁止贩良为奴的禁令,禁止人身买卖,以解放劳力,投入生产。明初则大力推广移民垦荒,实行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商屯、戍罪屯、赎罪屯等。

从农业发展需要出发,明政府加大了水利建设,整治堤岸塘堰,疏浚河道,还专门设置了掌管水利的营田司。规定:如有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不修河防圩岸,或修而失时者,笞三十至五十杖;由此造成人员、财物损失者,笞五十至六十杖。

为核查全国田亩,还编造黄册与鱼鳞册。耕民按亩交赋,赋役程度比前朝减轻很多,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由于农业立法的推广,全国垦田面积和人口大增,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分别达到8507623顷和60544812人,使社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此外,明朝的工商立法明确、具体。明初建立的匠户匠籍制度,加大了手工业者的集中管理力度,发挥了技术优势,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明朝律例对手工业产品的质量与规格要求十分具体。规定:造器物、缎匹不合格,工匠均受笞刑或以坐赃论。有关官吏也受处罚并赔偿损失。

在手工业生产管理方面,明朝法律规定:不经批准非法营造者,按坐赃论;营造所需物资不实报笞五十;多领物资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未按期交货,官吏不如期拨料者均处笞刑。

明代商业立法以重农抑商为基础,而且对盐、茶采取官营专卖政策。早在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所定的《盐法》便有贩盐者取税1/20以助军饷的规定;洪武元年(1368年)定《盐引条例》规定贩私盐者绞;后来又在《大明律》中规定:凡贩私盐、私茶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携武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买私盐者杖一百。盐法规定要取得吏部所颁“监引勘合”的凭证才可以经营盐业。早在元至正二十年(1360年)朱元璋便定《茶法》,取其1/30作为税赋收入的补充。明令严禁贩卖私茶,由官府专卖。洪武以后则规定设“茶引所”收购茶叶;贩茶者也一定要持有吏部“茶引勘合”,没有或持有过期凭证的按贩私盐律治罪。

《大明律》中的市场管理法规定:统一度量衡,市面上所用均须经官府核查,违者治罪;加强管理机关平抑物价的责任;对不法商人操纵市场、哄抬物价的不轨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触犯此条规定者视其轻重处以笞、杖刑;严禁私人从事海外贸易,明确规定货卖海外和下海者杖一百,将人口、军器出境者处以绞刑,关口将士渎职与犯人同罪等。

移民屯田

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分布于苏、松、嘉、湖、杭五郡的四千余户无田耕种的百姓,遵从朱元璋令迁徙到“田多未辟”的临濠,就垦农业,免征三年移民租税,这便是明代大规模移民屯田的开端。

洪武四年(1371年)六月,徐达驻师北平,因为除去了沙漠中的威胁,所以把北平山后35800余户居民分散到各府卫进行屯田;同年又移漠北和山西一带“沙漠遗民”32000余户到北平屯种,江南140000户少地、无地农民还奉命迁到凤阳屯种。洪武九年(1376年)十一月,山西、真定一带无田的百姓迁到凤阳屯田;十五年(1382年)九月,广东番禺、东莞、增城等处24000多名降民迁移泗州屯田;二十一年(1388年)又将山西泽、潞二州无地百姓迁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等空旷地带,置屯耕种。

除了省与省之间的大规模移民屯田之外,各省内也发生了迁徙情况。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登、莱二州5635户农民就耕于东昌,二十八年(1395年),东昌三府外来移民达58124户。

明朝的移民屯种,政府为其提供耕牛种子,免除三年租税,三年之后每亩纳税一斗,不再加收其他赋税。这一举措极大地激起了百姓垦田种植的积极性,加速了开辟荒芜田地的进程,扩大了自耕农的比例,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元末土地高度集中的局面,推动了明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封王封臣

洪武二年(1369年),明太祖朱元璋考虑到历代地方割据和叛乱严重威胁皇权,吸取宋、元两代皇室孤立的教训,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大封诸子,屏藩王室。

由洪武三年开始,朱元璋的25个儿子和一个曾孙被先后封王。选择其中一部分授予兵权,如秦王、燕王棣、宁王权等,令他们在北方驻守,节制沿边兵马,以防御蒙古残余力量;还有一部分驻守在内地各省,如鲁王檀等,用于监视地方官吏。

为避免握权大臣篡权谋反,明太祖规定,诸王有移文朝廷索取奸臣和举兵清君侧的权力,同时因担心诸王权力太大对中央集权的统治构成威胁,又申明诸王“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赐土”,即分爵而不裂土。

另外,因江、浙等系京畿重地和国家财源所在地,为避免干扰国家经济和政治活动而不予分封;闽、粤不封,则因其地远险恶,皇权难以控制。

明太祖分封诸王,皇子以亲王身份建藩就国,实则是继承了古代的分封制,对明初加强皇权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所封诸王,拥兵自重,在封国内目无王法,终于造成“枝强干弱”的割据局面。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一日,朱元璋在奉天殿举行隆重庆祝仪式,以表彰文臣武将的开国功勋,并大封功臣。

诸将的功绩都记录在大都督府兵部。吏部定勋爵,户部准备赏赐物品,礼部定礼仪,翰林院撰制诰,皇太子、诸王在两旁侍立,皇帝左右则排列着文武百官。诏封左丞相李善长为韩国公,右丞相徐达为魏国公,常遇春之子常茂为郑国公,李文忠为曹国公,邓愈为卫国公,冯胜为宋国公,又封了六公之下的十八侯:汤和首位为中山侯,唐胜宗为延安侯,陆仲亨为吉安侯,周德兴为江夏侯,华云龙为淮安侯,顾时为济宁侯,耿炳文为长兴侯,陈德为临江侯,郭子兴为巩昌侯,王志为六安侯,郑遇春为荥阳侯,费聚为平凉侯,吴良为江阴侯,吴祯为靖海侯,赵庸为南雄侯,廖永忠为德庆侯,俞通源为南安侯,华高为广德侯,杨为营阳侯,康铎为蕲春侯,朱亮祖为永嘉侯,傅友德为颍用侯,胡美为豫章侯,韩政为东平侯,黄彬为宜春侯,曹良臣为宣宁侯,梅思祖为汝南侯,陆聚为河南侯。并赐诰命、铁券、赏物等。又在该月的三十日,册封汪广洋为忠勤伯,刘基为诚意伯。而且还诏告各位公侯:身享富贵,应通达古今之务以成远大之器,不可苟且自足。

此后,朱元璋根据诸武臣的战绩,或封侯伯,或晋封公,以此激发武将建功立业之心。洪武十一年(1378年)汤和被朱元璋封作信国公,洪武十二年(1379年),又封仇成为安庆侯,金朝兴为宣德侯,蓝玉为永昌侯,谢成为永平侯,张龙为凤翔侯,吴复为安陆侯,曹兴为怀远侯,叶升为靖宁侯,曹震为景用侯,张温为会宁侯,周武为雄武侯,王弼为定远侯。

《元史》成书

明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宋濂主编完成《元史》。

《元史》是作为记录元朝史事的纪传体史书,共210卷。其中本纪47卷、志58卷、表8卷、列传97卷,包括上至成吉思汗下迄元顺帝约160年间蒙古、元朝的历史,主要是记录元朝史事。该书以史实、后妃功臣列传及诸家编写的行状、墓志、表、志,以及《经世大典》等资料为依据,因此保存了很多原始史料,尤为珍贵的是天文、历史、地理、河渠等四志材料,是研究元史的基本资料之一。

《元史》比较完全地采用纪传体皇朝史的形式对元代历史进行了记录,视野宏大,内容丰富,并且在某些方面独具特色,是其他书所无法比拟的。由于元朝的十三朝实录和《经世大典》已全都失传,《元史》的记载使之得以存其精华,具有极为重要的文献价值。《元史》的本纪和志占全书篇幅过半,而本纪占全书近四分之一,可以说《元史》的史料价值比其他某些正史的记载更高一筹。

《元史》的修撰只用了11个月,其成书之速也带给它很多的缺陷、讹误,一些史事没能够进行详细考核订正,未曾使用元代的一些重要资料,蒙古族的源流发展、中西交通等重要史迹,也都没有进行详细记载。译名、史实也存在不少错误,处理资料上缺乏融会贯通之功,有的照搬沿用案牍原文,文辞欠缺斟酌推敲,故为后来学者指摘挑剔。但无论如何,《元史》是记述元代历史的最可信赖的著作,为后人研究元代历史提供了宝贵资料。

制作牌符

明洪武四年(1371年)五月,太祖朱元璋诏命工部制造用宝金牌和军国调用走马符牌。用宝金牌共有两枚,分别由中书省、都督府收藏,在调遣军队时使用。走马符牌分金、银两种,各20个,宽2.5寸,长5寸,用铁打制而成,贯以红丝绦,平时在内府保存,适于紧急军务在身的遣使佩戴。后来,走马符牌也为用宝金牌代替,宽3寸,长9.5寸,上二凤,下二麒麟。

朱元璋在同年六月又下诏,命礼部参考旧典,制定武臣金银牌制,以供在外武臣作为随身携带的证物之用。金银牌具有相同的规格,宽2寸,长1尺,上双龙,下二伏虎,用红丝带悬挂。指挥所佩戴的金牌,上有双云龙、双虎符;千户所佩戴的是镀金银牌,只有一条云龙、独虎符;百户佩戴的是素银牌符。全国共有500个双云龙、双虎符金牌,2000个独云龙、独虎符镀金银牌,11000个素银牌,上有朱元璋亲笔题撰的阳文:“上天佑民,朕乃率抚,威加华夷,实凭虎臣,赐尔金符,永传后嗣。”符牌制乃明王朝加强军事集权的重要标志。

铁榜诫功臣

明初,一些加官晋爵的开国大臣,仗势欺人,横行乡里,连奴仆杀人也隐匿不报。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为了保全功臣,命工部制作铁榜申诫功臣,厉禁纵容奴仆仗势为非作歹。

铁榜共有9条命令以申明律令,责令公侯奉公守法,不可以侵犯百姓利益。如命公侯不得接受官军贿赂,不可强霸官民山场、湖泊、茶园及金、银、铜、锡、铁冶炼者,不得容许家仆侵夺田产财物,不得倚仗权势欺压百姓等。但凡违背上述命令者都有受杖、充军、受刑、处死等相应处罚规定。铁榜公布后效果较好,但某些武将仍旧我行我素,目无法纪。如蓝玉专横恣暴,储庄奴数千人,鱼肉乡里;郭英私养家奴150多人,滥杀无辜;周德兴营造宅第,逾制豪华;朱亮祖专擅不法、贪得无厌等。这些最终导致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和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案的爆发。两次党狱,致使那些元勋和有功将才全被杀尽了。

朱元璋制作铁榜警诫功臣,对明初抑制豪强、整顿吏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剥夺公侯兵权、加强皇权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它也暴露出朱元璋唯恐公侯掌握兵权的心理。

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实行铁腕政治。他建立特务制度,大兴文字狱,严密控制臣民。他除掉了恩威震主的胡惟庸,并罢去丞相之位,独揽大权。他在军事、监察等领域也是如此,从而完成了中国君主集权政治。朱元璋疑心颇重,他对辅助其立国的文臣武将采取了兔死狗烹的办法,刘基、宋濂、李善长、徐达、蓝玉等均被除掉,其残酷超过历代开国之君。 BFJQI8N2zYlRk4f5ZwN8skKmuIs43ccpQnsi2cZtgRC4OAkdCHz8Ci7uhVNuC1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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