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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要经营特点

简单来说,商品流通就是指商品通过买卖方式,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商品流通企业是指通过低价格购进商品、高价格出售商品的方式实现商品进销差价,以此弥补企业的各项费用和支出,获得利润的企业。

一、商品流通

商品流通企业通过商品购进、销售、储存(包括运输)等经营业务实现商品流转,其中购进和销售是完成商品流通的关键业务,储存(包括运输)等活动都是围绕商品购销展开的。为了使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商品流通的过程,必须先明确商品购销的范围。

1. 商品购进的范围

商品购进是指商品流通企业为了销售或加工后销售,通过货币结算而购进商品的交易行为。商品购进是商品流通的起点,商品购进的过程也是货币资金转化为商品资金的过程。商品购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购进商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即“为卖而买”。如果购进的商品是为企业自用而不是出售,就不属于商品购进范围。

(2)通过货币结算取得商品所有权。不通过支付货款而收入的商品(如样品、委托加工商品收回、接受捐赠等),均不属于购进范围。

因此,商品购进的范围是:向国内各种所有制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以及从国外进口的商品。

2. 商品销售的范围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出售本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并通过结算收取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的交易行为。商品销售是商品流通的终点,也是商品资金转变为货币资金的过程。商品销售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销售的是本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如果销售的商品不属于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如包装用品、材料物资等),就不属于商品销售的范围。

(2)通过货币结算转移商品所有权。如果发出的商品不通过货款结算(如商品移库、赠送样品、拨出委托加工等),也不属于商品销售的范围。

因此,商品销售的范围是:售于国内生产单位或其他商品流通企业等用于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售于集体、个人生活消费的商品,以及供应出口的商品。

二、商品购销的交接货方式

在商品流通企业,购销商品的交接货方式通常是根据商品销售的交接特点和运输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购销商品的交接方式主要有提货制、送货制和发货制。

(1)提货制:提货制又称取货制,是购货方派专人或委托他人到供货方仓库或指定地点提取商品的一种商品交接方式。

(2)送货制:送货制是供货方将商品送到购货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交货的一种商品交接方式。送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商品损耗一般由供货单位负担。

(3)发货制:发货制是供货方根据合同或要货函件所规定的日期、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将商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购货方所在地的车站、码头或指定地点交货的一种商品交接方式。当购货方接到运输部门的到货通知后,凭承运部门提货单到车站或码头提货,然后点验入库。发货过程中,一般规定商品交接以前发生的费用和商品损耗由供货单位负担,商品交接以后所发生的费用和商品损耗由购货单位负担。

三、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而言,商品购进和销售入账时间的确定,应以商品购销行为的实现(即以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作为依据。商业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取得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时间就是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反之,失去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时间就是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接方式的不同,商品所有权和支配权的转移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商品购进和销售的具体入账时间应根据不同的商品交接货方式和结算方式作相应的处理。

1. 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一般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依据。

(1)凡货款先付,商品后到或者接收商品与支付货款同时完成的,均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2)凡商品先到,货款后支付的,月份内能结清货款的,以付款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月份内不能支付货款的,月终时应补作商品购进(暂估)入账,次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3)采用预付货款方式购进商品的,预付款时不得作商品购进,待收到所购商品再作商品购进入账。

(4)从本地购进商品,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或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的,在支付货款并取得供货单位的发货证明后,即可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假如商品先到并验收入库,而货款尚未支付,月末暂作购进商品入账,次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5)从外地购进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在结算凭证先到,并承付货款时,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在商品先到并符合购销合同规定的,验收入库后暂不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待承付货款时再作购进入账;如月终尚未付款,则作为购进入账,下月初再以红字冲回。

(6)进口商品以支付货款为购进入账时间。

2. 商品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

根据收入准则,企业判断商品销售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等结算方式的,在收到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2)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在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3)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取得运输部门的商品发运证明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4)采用送货制销售方式时,在发出商品并取得购货单位的收货凭证或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5)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时,在发出商品后,实际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6)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时,在实际发出商品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7)商品出口销售,以收到运输部门有关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四、商品流通企业的类型

商品流通企业按照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批发企业还兼营零售业务,有的零售企业也兼营批发业务,以扩大经营范围。

1. 批发企业

商品批发是指商业经营者购进商品后,再将购进的商品用于销售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批发企业一般是通过买卖行为,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入流通领域,在流通领域继续流通或者再转入生产领域,继续加工。例如,经营小食品、日用杂品的批发企业,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业企业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零售企业继续流通;又如,经营某些农副产品的批发企业,从农村购进农副产品后,再销售给农副产品加工厂继续加工,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批发企业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主要来源于工农业生产部门或其他商业企业,此外,还有一部分进口商品。批发企业取得商品后,再转卖给零售企业或其他批发企业,或作为生产资料供应给工农业生产部门。

(2)批发企业的商品经营活动一般是大宗商品买卖,交易次数虽然不像零售企业那样频繁,但是每次商品购销额比较大。

(3)批发企业商品储存数量大。为了合理地组织进货并保证销售,批发企业商品储存数量比较大,占用的资金也较多,有的批发企业还担负着一定的商品储备任务。

(4)批发企业的商品购销对象主要是企业单位,有同城的,也有异地的,有些批发企业异地交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 零售企业

商品零售是指零售企业从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商品,按零售价供应给集体单位或个人消费者的商品交易活动。它是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

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在业务经营和管理上不尽相同。零售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经营品种繁多,规格复杂;

(2)交易次数频繁但数量零星,销售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

(3)销售时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模式,并不一定都要填制销货凭证;

(4)售货部门对其所经销的商品负有物资保管责任。 hUBFdzvDLorKDCxo+jSQKMTIk1C8hw3fSfCjzzw4VXceQ161X6H5PzYfgNBzgv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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