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五、结论

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A公司国际销售部作为A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不能单独地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真正反映单位意思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单位行为,A1作为A公司国际销售部经理,在其相应部分经营管理权的行使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上文所述的“中枢机构指令”标准,本案中走私行为所基于的指令是由中枢机构发出的,因此这一走私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即使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等事先并不明知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单位行为的认定。

另外,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包括了单位所有和单位占有的财物,违法所得的财物也应当被包括在内。

总之,本案中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A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A公司犯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对A公司判处罚金。犯罪嫌疑人A1、A2犯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和职务侵占罪未遂,数罪并罚。应根据《刑法》第350条和第2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vuPEUoCwU5QVtPeU1QLrOcvBdqoZBRi18kGN68Upnag4gsxrjiNLRsstxNco2By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