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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首先,王小丽等人在明知被害人杜军并不能喝酒的情况下而向其强行灌酒,致使被害人最终因酒精中毒死亡。这表明行为人王小丽等人的行为无疑对被害人的生命法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因而是实行行为。同时,醉酒者本身并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从而并不存在被害人杜军自我答责的问题,被害人杜军的死亡结果应当由王小丽等人来负责。其次,王小丽等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其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最后,一个犯罪完全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同时构成,在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的一罪将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评价为一个犯罪。故在本案当中,行为人王小丽等人通过作为加不作为的方式,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W1uYNMcwG8GiYSvF21peFqMPrXvHCuyk17DKgsttghX3rwc4e1qGKNCgICMUY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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