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当中,有三个主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王小丽等人对杜军进行灌酒的行为是否可被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其中要讨论的是杜军有无自我答责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王小丽等人的杀人行为应当被评价为一个作为行为还是同时存在作为和不作为,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是故意犯罪行为可否成为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故意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处理。 xSSLUkWDd0dMrximf8Apej+JzgfumQdf4YAz+jbUTww8zX3HjpWCheegAzCV0RH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