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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陈五星、冯杰仁的行为是否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文着重讨论以下问题。

首先,陈五星、冯杰仁在被害人从车上坠落,受伤昏迷后有两个主要的行为,一是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二是在将被害人送回顺心酒楼后,编造被害人昏迷是因饮酒过量所致、其鼻子部位的血迹是撞在饭店门上所致的谎言,致使在场人员信以为真,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是不作为和作为并存的双重行为吗?如果陈五星、冯杰仁的行为构成杀人,就没有必要讨论不作为的问题。因此,在本案中,讨论不作为和作为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我们对陈五星、冯杰仁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是我们讨论其他问题的前提,也是对本案进行定性的关键之所在。

其次,不作为的可罚性,在于行为人应当履行法所期待其履行的义务,而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对不作为犯的认定至关重要。这就涉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因此,本案中,陈五星、冯杰仁是否具有作为义务,也值得讨论。另外,不作为和作为的等价性问题与作为义务问题紧密相连,本文在探讨作为义务问题时,也将讨论不作为和作为的等价性问题。

再次,在违法构成要件方面,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只是不作为犯成立的一个要件,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还需要具备“作为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需要判断如果陈五星、冯杰仁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被害人是否必然不会死亡,这涉及医学鉴定问题,不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本案,我们是以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进行讨论的。

最后,本案中行为人在触犯不真正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时主观上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是可以争论的。 RvV5f1B4aQ+gqf0Bj7HDLnDcgMMamNGh8u+fIrhuPBwi2ufvI2bAN7SbjT6tku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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