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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想垄断的竞争者不是好竞争者

自从19世纪末美国反托拉斯运动 兴起以来,垄断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在前计划经济国家,它又往往与大型国营企业联系在一起,因而无论何处,它都名声不佳。

不幸的是,人们在谈论垄断时,常常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某些厂商凭借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厂商而取得的垄断地位,而另一种是法律或行政规定赋予某个厂商的垄断权利,在前一种情况下,垄断者以外的厂商不进入市场是因为这样做无利可图,而后一种情况下则是因为法律不允许他们进入。

前一种又叫自然垄断,反托拉斯反的就是这种,名义上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但实际上纯属庸人自扰,因为假如有其他厂商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产品,那早就有人这么做了,并没有任何东西阻止它。

对于自然垄断者,尽管垄断地位确实可以让他们通过差别定价等手段榨取消费者剩余,但这么做的上限是:不能让价格高到足以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所以,无论垄断者如何绞尽脑汁压榨消费者,它实际上总是当时的技术和商业条件下消费者所可能找到的最便宜的卖家,这是因为每个垄断者身边,随时有着无数潜在竞争者虎视眈眈、伺机而动。

正因此,反垄断法唯一能做到的,只是恶化垄断者的处境,这或许能满足某些人的嫉妒心,但对消费者却不可能有丝毫帮助(关于这一点将在第15篇详细讨论)。

反垄断法由于其理论的内在混乱和矛盾,常常会引出一些荒谬的结果,如我们在第6篇讨论规模化所带来的产能投资风险时已提到,许多时候,厂商在做出扩产决定时,必须确信从此刻到新增产能投产之间,价格不会被竞争者同样的扩产行动大幅拉低,而这一信心只能来自其足够强大的垄断地位。

所以,假如一个市场中全是没有垄断力的无差别厂商,那么,任何扩产决定都不可能做出,因为那么做明摆着是找死,因为产能一旦形成,投资就成了沉没成本,而充分竞争条件下市价将由边际成本决定。如此一来,反垄断法旨在禁止生产者凭借垄断地位谋求价格优势的干预,实际上等同于阻止一切产能投资。

对此,罗纳德·科斯有个简单漂亮的总结:

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

11. 铁矿石议价机制为何会瓦解

2008-06-26,No.626

日前,宝钢与力拓就2008财年铁矿石基准价格达成协议,几乎全盘接受了力拓的涨价要求,这一结果的意义,不仅在于涨价本身,更在于它打破了传统铁矿石议价中“首发—跟随”和“同步变动”两大惯例,从而使国际铁矿石市场已维持27年之久的议价机制面临崩溃。这一局面,并非宝钢和其他钢铁企业所愿意看到,而是长期主导铁矿石市场的双边寡头垄断格局逐渐瓦解的结果。

从1981年开始建立的现行铁矿石价格谈判机制,是一种非常独特的议价模式,它通过每年一度的艰难而漫长的谈判寻找价格,这种复杂而代价昂贵的机制之所以会被采用,是因为铁矿石市场形成了罕见的双边寡头垄断 格局。

我们知道,在充分竞争或单边垄断的格局中,都存在普遍而可预期的方式形成市场均衡价格,但是当买方和卖方都只有极少数几个参与者——铁矿石的主要供应商只有三家,而钢铁生产也被少数几家寡头所垄断,因而交易两侧的竞争都很不充分时,交易者便可能陷入博弈困境:因为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利用垄断地位谋取利益的诱惑,而同时又都面临对方退出交易而带来的灾难性风险,即对于买方,和任何一家卖方谈判破裂都可能意味着供应中断,对于卖方,任何谈判破裂都可能迅速导致停产和倒闭。

实际上,双边垄断格局下的单次博弈不存在均衡解,即双方都无法预期对方可接受的价格是多少,因而诱使交易各方都愿意投入到漫长艰巨充满了尔虞我诈的面对面谈判中,以便谋取最大利益。然而这种局面一旦长期化,单次博弈就转变成重复博弈,双方经过反复试探摸底之后,逐渐在谈判中形成了稳定的策略和心照不宣的规则。

对于铁矿石议价,最主要的就是“首发—跟随”和“同步变动”两大惯例,前者是指每轮谈判中一旦任何一对买家卖家谈判成功,其他厂商即刻停止讨价还价,而直接采用他们的谈判结果;后者是指谈判目标严格限定于“相对上一年价格的涨跌幅度”这个单一变量,一旦这个数字确定,所有价格都按此比例同步变动,而不再逐一谈判。

交易各方之所以愿意遵循这些规则,是为了尽可能地缩短和简化议价过程,最大程度地避免双边垄断下的博弈困境所带来的巨大交易成本。这样做对交易各方都有好处,可以说是重复博弈中合作达成与规则演进的杰出案例。然而,合作博弈策略得以稳定维持的条件是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关系的稳定和长期性,一旦某方认为在下一轮交易中不会再遇到对方,或者届时双方的力量对比已经改变,那么他就会为了谋求眼下的最大收益而拒绝合作。

铁矿石市场在过去的若干年中,供应方的格局相对稳定,大致保持三家寡头垄断局面,而需求方则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印度的钢铁企业迅速崛起,中国钢铁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涌现多个大型钢铁集团,印度两大钢铁企业米塔尔和塔塔分别并购了欧洲的阿赛洛和克鲁斯两大昔日钢铁巨头。

这些变化对传统的三对三格局造成巨大冲击:首先,规模消长动摇了传统买方寡头的代表性和领导地位,而谈判对手的不稳定又降低了卖方的合作意愿;其次,买方数量的增加削弱了其垄断性和谈判地位,使得双边寡头垄断逐渐向卖方单边寡头垄断演变;最后,矿石产量增长跟不上钢铁产能的迅速扩张所导致的严重紧缺成了引爆传统格局的导火索。

首先叛离传统机制的必和必拓,已开始联合信息机构和投资银行,积极筹组基于价格指数系统的新定价机制,而力拓则利用这一局面在最后的晚餐中恣意勒索了一笔。旧体系的崩溃看来已难以避免,新机制将如何建立还有待观察,钢铁企业们应及时开始考虑新局面下的战略规划,尽可能影响新机制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同时为自己在新体系下寻找合适的位置,而在短期内,积极参股矿产和矿业公司以便通过股权收益来对冲价格风险,也不失为有效的办法。

〖后记〗

双边垄断是十分独特的现象,买卖双方都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号,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常规竞价机制失效,竞价问题转变为博弈问题,于是,潘多拉盒子便打开了。

原本,交易者只须比较各方出价,然后做出决定,他需要处理的,只有价格信号和产品本身的信息,而现在,他要处理多得多的信息:要了解对方的产能、销售状况、订单数量、开工率、成本结构、负债水平、现金流状况等,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探查对方价格底线、达成交易的迫切度以及让步的可能性。

可以想象,这一过程将伴随着尔虞我诈、虚张声势、烟幕弹,还有商业贿赂和间谍,所有这些都会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而它们在常规竞价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交易对手并不真的关心你的开工率,他唯一关心的是你的真实出价意愿,而在竞价过程中,出价行为本身自动暴露了这些信息。

双边垄断在产业中不多见,但其实在生活中却很普遍,如爱情,假如双方相爱到了非她不娶非他不嫁的程度,那么他们之间的许多事情——买什么样的房子?怎么装修?如何养育孩子?如何配置家庭资产?如何赡养长辈?——就变成了双边垄断交易。

这大概就是为何家务事如此难缠,而家庭总是充满了争吵的原因吧,因为双边垄断格局下的议价实在太困难;更糟糕的是,家庭中的其他关系往往也是双边垄断的,母子、兄弟、叔侄、甥舅,这些关系不是旁人能够替代的,所以,家庭既充满了亲情关爱,却也常常打到头破血流。

铁矿石的长协机制,是双边垄断格局长期维持的结果,但随着全球化、新兴地区崛起、钢铁产能转移和分散化,买方的寡头垄断早已不复存在,长协机制瓦解是迟早的事,后来的事态发展也证实本文的判断。

政策当局本应做的,是帮助企业积极参与构建新的价格机制,尽可能在其中谋求有利地位,但实际却恰好相反,几年来中钢协毫无希望地一味固守长协价,打压日照交易中心的创新尝试,同时还强化铁矿石进口管制,陷国内中小钢企于绝境,实可谓产业政策的完美败例

12. 俄乌斗气斗些什么

2009-01-13,No.477

新年伊始,因为与乌克兰的天然气价格谈判破裂,俄罗斯关闭了通向乌克兰的天然气管道阀门,这一行动,切断了乌克兰75%、欧盟20%、德国46%、法国32%、保加利亚等东南欧国家近100%的天然气供应,同时也中断了俄罗斯56%的天然气出口。这一严重局面,恰逢欧洲多年来最寒冷的一个冬季,立即引起了受影响国家的强烈反应,欧盟迅速组织代表团前往两国寻求解决方案,而保加利亚和斯洛伐克已被迫重新启用不久前应欧盟要求而关闭的老式核电站。

俄乌天然气僵局的根源,在于乌克兰橙色革命之后俄乌关系恶化,使得双方在外交事务和价格谈判中丧失信任和诚意,而依赖于管道系统的天然气交易的独特性,恰恰特别需要这种信任和诚意。同时,乌克兰内部总统尤先科和总理季莫申科两派之间的府院之争,导致乌政府丧失一致的行动能力和作为谈判对手的可信度,从而进一步恶化了谈判局面。

2004年橙色革命之后的乌克兰,急于融入欧洲并加入北约,这一努力得到了美国的全力支持。在美国全球战略中,乌克兰的地位十分重要,政治学家布热津斯基在其《大棋局》一书中,将乌克兰列为第一优先序列的战略棋子,其重要性不亚于美国远东战略布局中的韩国。因而可以预料,吸收乌克兰(和格鲁吉亚)进入北约,将被美国列为外交事务的重中之重,甚至不排除在遭到老欧洲阻挠的情况下,美国会用类似澳新美条约的小联盟来达成同等结果。

然而乌克兰的离弃却是俄罗斯所难以接受的,尤其对于志在复兴帝国、梦想成为彼得第二的普京来说,更是如此。失去乌克兰的仆从,在现实政治中,意味着失去对一千万俄罗斯族人口的间接统治,失去黑海舰队的母港塞瓦斯托波尔,在历史情感上,意味着失去东斯拉夫人的国家起源地,无论对于民族主义者还是帝国梦想怀抱者,这些都是十分痛苦的结果。可以预期,在阻挠乌克兰加入北约或与美国缔结军事同盟的问题上,普京政府会全力以赴,并愿意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正是战略上的水火不容,使得天然气交易这种需要充分信任的价格谈判难以进行。与石油不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管道输送几乎是天然气交易唯一成本可行的方式;然而,管道一旦建成便无法改变路线,巨额建设费用已变为沉没成本,所以,在决定投资一条管线的那一时刻,实际上供需双方都为未来多年的交易对象和条件——供方的市场范围和需方的供应来源——作出了重大决定,而一旦管道建成,交易对象便被锁定在很窄的范围内,形成一种很大程度的双边垄断格局,类似于古代交战双方交换王子人质形成的相互绑架关系。

双边垄断格局下的价格谈判历来是个大难题(用数学家的话说,不存在均衡解),无论是完全垄断还是寡头垄断,这一点,我们在国际铁矿石谈判中的困局和国内刚刚破裂的煤企与电业的煤炭价格谈判中,不难看出。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交易各方凭借各自稳定的市场地位,长期合作关系中形成的信任关系,以及历年反复谈判中获得的对对方策略、底线、风格甚至谈判用语的熟悉和领悟能力;最后,谈判要成功,还需要双方都确信这不是最后一次交易,否则,各方便有足够动机在最后的晚餐里勒索一把。

本次俄乌谈判,俄方起初开价210美元/千立方,还算优惠,但乌方咬住201美元不松,结果普京一怒之下抬价到450美元,即欧洲市场价,摆明了要撕票;显然,双方都缺乏诚意,信任已完全丧失,否则,9美元的差价不至于导致谈判迅速破裂,即便是要求欧盟为总额不过5亿美元的差价买单,也未必做不到,但双方压根就没做类似尝试。

俄方的强硬,大概有三个原因:一是要惩罚尤先科的亲美反俄;二是知道欧盟一着急必定会干预,届时如果乌克兰不妥协,就破坏了它与欧盟的关系;三是绕过乌克兰经波罗的海直达德国的北溪线管道开工在望,三四年后将可投入使用,而直达东南欧的南线也在筹划中,未来乌克兰的中转地位将被架空,所以,普京似乎不太担心与乌方撕破脸皮。而在乌方看来,既然我的中转垄断地位几年后就要丧失,何不趁这最后机会好好敲上一笔?况且对手是我原本就要竭力摆脱的俄国?

这是一场两败俱伤的争斗,称之为双方撕票并不为过。对于乌方,或许它能暂时勒索到一笔(买单者大概会是欧盟),但这场风波无疑将加速北溪、南溪两线的审批和建设进度,未来将失去大半中转收益和价格优惠;对于俄方,断气造成的恐慌和冻死数百人的惨痛经历,无疑将更加激起欧盟对能源依赖的警惕,其结果将是加速筹划从中亚引气的纳布科线 的建设,扩大从北非经地中海管道的输气量,甚至逆转德国的反核电政策,并重启其他欧洲国家的核电建设,所有这些,都将降低俄罗斯能源的市场份额和议价能力。油价暴跌之后,天然气因其交易对象受限而免于在短期内同步暴跌,而对于俄国,西欧市场又是利润最丰厚的一块,每年700多亿美元的天然气收入是其在当前危机中最可依靠的收入来源,如果因欧洲供气更多元化而被迫降价,那将是雪上加霜。

〖后记〗

双边垄断的形成有各种原因,有些是因为资源的先天禀赋,如母子亲情,或者甲拥有一口井,其井水可酿出独一无二的佳酿,而只有乙掌握所需的酿造技术,于是便形成了双边垄断:甲的井水和乙的技术唯有当他们达成交易时才有价值,否则就是废物。

但另一些双边垄断则是随交易关系的持续而逐渐形成的。任何交易都存在障碍,运输的、信息的或信用方面的障碍,许多障碍在初次交易时会带来极高的成本,而随着交易持续,会迅速或逐渐降低:道路的开辟、航线的建立、双方了解和信任的加深、谈判机制的成熟等。

这些随交易过程而积累起来的资源 ,对于双方都是宝贵的财富,其中有些或许可用于其他交易,但另一些则被锁定在特定的双边交易之中,输气管道便是如此,它除了在两个地点之间传输气体之外毫无用处,而它的存在使得双方的其他交易选择都变得无利可图时,双边垄断便形成了。

双边垄断议价原本就很困难,发生在国家之间就更困难,往往与外交关系、意识形态和五花八门的利益集团搅在一起,纠缠不清。不幸的是,议价涉及的天然气管线所穿越的乌克兰,又是处于俄美欧三角争夺的焦点,三方都想将乌克兰拉入自己的阵营,而乌国内在投入哪个怀抱上,仍争执不下,这就难怪这番争斗迷雾重重、难解难分了。

13. 水务交易的买家是谁

2009-12-03,No.804

年初以来,国内许多城市大幅上调了自来水价格,近日北京、深圳、重庆、济南等城市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典型的涨价幅度在25%左右。水作为最基本必需品,其价格陡涨自然引起每个人的关注,而因其市政“公共品”的性质,如同电费和车票一样,涨价也难免引来许多怨言。

本次涨价的背景,一方面是缺水状况日益普遍和严重,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同时,城市供水市场也正在经历一场悄悄的改革,包括市政供水部门的企业化改制和引入外资水务公司的参与。不幸的是,这一“市场化”改革,很可能与教育和医疗的市场导向改革一样,因仅仅改善了供方的处境而没有让广大消费者获益,最终留下一片抱怨和骂名,而真正的市场化也将因此而再次失去民众的同情。

准确地说,无论教育、医疗还是电力交通水务,过去所发生的变化并非真正的市场化,而仅仅是商业化,它把这些市政部门的供给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剥离出来,赋予其单一的财务目标,以及相应的投资、经营和定价权,从而实现了组织上的企业化和行为上的商业化。但这些领域的开放市场却从未建立,行政垄断没有打破,供方准入没有放开,消费者选择权也没有确立。

许多人认为,是外资水务巨头的大规模进入推高了水价,这一抱怨虽由来有自,却不得要领。外资水务企业虽然庞大,却有许多家,竞争也很激烈,并不具备获得垄断溢价的能力。况且水务企业的交易对方是市政当局,并非广大消费者,而水务合约里是可以限定服务期内零售价格的。常识告诉我们,任何市场都不会因为引入新的供方而抬高价格。

在已经历了商业化改制的城市中,大致存在着两种供水模式,第一种类似于电力,市场被分割成了两级,市政自来水公司在一级市场作为需方向水务公司采购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作为供方向居民零售自来水。该模式的弊端是显著的,市政公司和电网公司一样,成了横插在最终供需双方之间的双面垄断者,拥有绝对优势的议价能力。

第二种模式把供水交易构造成了一个两阶段博弈:首先由市政府作为买方为一段时间内的城市供水排污服务招标,水务公司一旦中标,便拥有了在合约规定的质量和限价条件下的垄断供给地位,此时消费者成为买方,但他只能选择数量而不能议价。理论上,特许经营模式通过引入事先竞争而解决了垄断溢价问题:虽然事后的供给是垄断的,但事先的竞标可迫使供应商接受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质量标准。

水务和电力交通一样,在形成市场充分竞争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过程中,需要交易各方作出许多复杂的合约创新来解决潜在的垄断问题,因而历来吸引制度经济学家的关注;核心困难是所谓的资产特化(asset specificity) :无论供需两侧在事先竞争何等激烈,选择如何广泛,但交易一旦达成,资本投入之后,其中一方或双方更换交易对象的代价极高,从而形成单边或双边垄断。

事先竞争确实能改善财产特化带来的垄断困境,但并不完美,由于无法预知未来的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商业创新,长期合约难免带来无效率;而特许经营模式更大的问题是,由于政府代替市民拟订标书、谈判和议价,因而将一个私人交易问题转变为了公共选择问题,而公共选择总是会面临众口难调和权力寻租的困境:究竟多高的水质才是可接受的?管网的覆盖率应达到何种范围?何种条件下允许调价?如何保证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如何保证政府官员在谈判和执行中为消费者寻求最大利益?当然,随着民意表达、公共决策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进步,可以缓解公共选择带来的争议和冲突,但却不可能消除这一困境。

较为理想的改革方向是在保留事先竞争和两阶段博弈这一交易框架的前提下,替换其中的交易主体,由居民社区、地产开发商和企业用水大户直接与水务公司谈判,而市政公司仅扮演城市主干管网的可选供应商角色,从而将公共选择降解为市场交易。

尽管大社区同样存在众口难调问题,但现有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已可以处理公共物品采购中的难题,而在开发阶段开发商的大业主地位更加强了其谈判和议价能力,开发商的品牌价值也是激励其谋求优质水务服务的条件。社区直接交易虽无法避免财产特化困境,但由于国内城市仍在快速发展,新建社区不断出现,这会约束水务巨头在对待已签约社区时,不会无所顾忌。

赋予最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开放水务市场的供方准入,实施真正的市场化,将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缓解供水不足问题,同时也反映了资源的真实稀缺性,保护了环境。尽管在市场化条件下未来水价或许会更高,但自由选择和充分竞争下的涨价,涨得令人心服口服。改革开放以来,同为生活必需品的蔬菜和食用油,价格已上涨了许多倍,但并未引发太多争议和抱怨。

〖后记〗

公共品(public good)问题是个充满了混乱和误解的领域,它的定义就很不一致,一种定义是基于“可拥挤性”:有些东西,多一人少一人用,并不影响使用效果,也不影响服务成本,如无线电视和GPS定位服务,但这样一来,就把文字/视听作品之类显然没有“公共”特性的东西也包括了进来。

另一种定义基于“可排他性”:有些东西的使用不可能或不容易建立排他性,如洁净的空气、道路、灯塔等,这样就很难向使用者收费,大家都等着别人掏钱自己搭便车,结果是大家都没车可搭,用福利经济学术语说就是,这些产品有大量的正外部性。

词义之争原本并不重要,只要事先说清楚并保持一致即可,问题是,人们在谈论公共品时,常常将拥挤性、排他性和外部性混杂在一起,以为具备其中之一便自动具备其他特性,并据此下结论:由于公共品具有如此这般的特性,它们应由政府向公众提供

可是,不可拥挤并不等于不可排他,无线电视和GPS都是不可拥挤的,但通过加密,它们都可以建立排他性,如HBO卫星节目和军用GPS信号;同时,难以排他的也未必不可拥挤,如很难阻止人们呼吸洁净空气,但它却因过度拥挤而影响了使用效果。

福利经济学最荒谬的理论是:外部性(无论正的还是负的)将损害市场的有效性,因而需要政府加以干预;实际上,市场的有效运行与有没有或有多少外部性毫无关系,它只需有足够的内部性即可。

最伟大的例子就是Google,它是靠广告盈利的,但广告点击只占其访问量的极小比例,许多用户从不点广告。也就是说,其产品创造的外部性远远高出其内部性,大部分用户都在搭少数广告点击者的便车。按福利经济学理论,这样的产品只有靠政府补贴才会出现,可实际上,Google不仅出现了,还活得很好,收益丰厚。

实际上,没有东西是完全不可排他的,大气层碳浓度或许是个例外,不过,假如火星也有居民,那么它在地球人和火星人之间就具有高度排他性。

处理排他性的恰当方法是在群体或区域规模的维度上识别不同程度的可排他性,从而判别产品在哪个范围内具有公共性质,如住宅对家庭成员是公共的、楼梯对同楼住户是公共的、路灯对社区居民是公共的、警察对市民是公共的、军队对国民是公共的、战略核安全网对同盟国是公共的。

因而相应地,提供公共品的恰当原则便是:排他性适合在哪个范围建立,公共品就应由此范围内的居民经由集体交易来提供,如此才能将收益和成本最大程度地内化。基于这一原理,本篇提出应将水务交易交给居民社区而非县市或更高级别政府来履行。

14. 反垄断大刀会砍出什么

2009-05-18,No.393

上周,欧盟委员会以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律为由,向英特尔开出了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所依据的罪状是,英特尔利用折扣和现金返还,诱使下游厂商放弃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这是欧盟对单一企业开出的最大反垄断罚单,仅次于去年11月对涉嫌联合操纵市场的4家汽车玻璃制造商开出的13.9亿欧元罚单。

过去三年中,欧盟已开出11张总额7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这一连串密集的巨额罚单,顿时令美国这个反垄断法的始作俑者相形见绌;欧洲,这个几十年前还在热衷于组建国营垄断巨头的自由市场抵制者,如今摇身一变,俨然成为反垄断急先锋和市场竞争的捍卫者。

无论欧盟的反垄断法,还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其所宣称的目的都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剥削。其经济学基础是:拥有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可以通过限制产量和区别定价,来榨取消费者剩余。这种现象,确实可以在现实中观察到,然而,从未有一种经济学理论能够说明,反垄断法的实施,如何可以改善消费者的市场地位。而在实践中,从AT&T,到IBM,到微软,反垄断诉讼和干预也从未达到过这样的目的,它们仅有的作用,是延缓了竞争失败者被淘汰的进程,限制了企业的竞争手段,并最终打击了整个市场的创新能力,至于消费者的利益,从未成为争端的焦点。

所谓反垄断,反的是供方自然垄断。一个没有法律特权、不借助黑手党的企业,之所以能获得供方垄断地位,通常有三种原因:第一种情况是,某些市场的容量小于成本最优规模的两倍,因而该市场不可能同时容下两个厂商,而同时它们又都具有最优规模,于是,首先达到最优规模的企业便凭借成本优势排挤掉其他竞争者,占据了垄断地位,而该行业也就对新进入者变得无利可图。

这种垄断的确存在,也确能获得一些垄断利润,然而其垄断地位长期维持的条件是:成本结构必须长期保持稳定;只有那些技术和商业模式久已成熟、制造过程简单、很少发生创新的地方,才可能满足该条件。

德鲁克曾举过一个玻璃罐头密封圈的例子 ,Dewey & Almy公司在该产品上维持了至少40年的垄断地位,从未有企业尝试挑战。对于当初主张反垄断的经济学家来说,这大概是最典型的规模经济导致自然垄断的案例了,然而恰恰是这种经典自然垄断,却从未成为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的对象。

实际上,真正了解企业的人应该知道,维持这样的垄断地位并从中谋得垄断利润,谈何容易,尽管你有一定的提价能力,但绝不能高到吸引新投资者的程度,更不能刺激买家去寻求替代品。谢尔曼法诞生后的一百多年中,随着对垄断的研究不断深入,经济学家也逐渐认识到,此类自然垄断,反之无益:既然最优规模只能容纳一个企业,把它硬拆成两个,只能降低效率,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种导致自然垄断的情况,是单一供方独占了某种生产和供给所需的关键资源。现实中,任何一份资源都具有一定独特性,因而都不是完全可替代的,从这一点看,它们都有机会获得垄断收益。这一收益,即使按最宽松的定义,也称不上利润,它只是稀缺性所带来的资源租金。而同时,很难找得出一份资源,是完全不可替代因而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或许某些爱情是例外,据说一些非她不娶的痴情者会不惜倾家荡产甚至搭上性命和荣誉。当然,我们的法律和道德从未试图拯救痴男怨女,相反,大量笔墨口舌还被用来赞美他们对垄断者的执迷不悟。

同样,我们的经济理论和法律也都认可:稀缺资源在市场竞价中获得最高租金,不仅理所当然,也恰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根本途径所在;法律甚至帮助资源所有者捍卫其垄断权: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其所保护的,无一不是垄断资源;并且,越是原创的、新颖的、独特的,因而越具有垄断性的,得到的保护越多。

然而,一方面我们用诸多法律来保护资源的垄断权,而同时,当生产者运用这些垄断权销售产品、占领市场、获取收益和战胜竞争者时,却要用反垄断法来惩罚他们。这一悖谬凸显了反垄断法在我们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传统中的不和谐地位,它显然有悖于广受认可的基本道德和法理原则。

第三种自然垄断,通常被叫做“赢家通吃”,其基础是:某些商品,其对买家的价值,随使用者增加而自动提升,即越流行越值钱。如一部电话的价值,极度依赖于其可能通话对象的数量,因而当若干各自封闭的电话网相互竞争时,用户数便成为决定性因素。上述原理导致了竞争地位变化的正反馈特征:用的人多,会自动导致更多人用,于是最初的些微优势会被循环放大,最终市场上只剩下一个生产者。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通吃之后的垄断者,凭借功能互通性、兼容性、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平台依赖性等门槛,对潜在竞争者构成了很难逾越的壁垒,也的确常常令消费者感到憋屈和无奈。但问题是,反垄断法能否帮助消费者摆脱这种困境?

事实表明它从未能做到,反垄断的终极武器是分拆,但主刀者一旦动刀就发现:若把垄断企业拆成互不竞争的几个公司,结果它们在各自领地内仍然是垄断者,如果拆成相互竞争的,无论你何等费心地均匀分拆,上述正反馈机制决定了其均衡是不稳定的,很快其中一家又会胜出而成为通吃者。在历时十多年的调查和诉讼之后,AT&T被分拆为一个长途电话公司和七个地区公司,结果消费者发现,他们在七个小贝尔压迫下的日子并未改善;电话用户的最终解脱,来自事先无人料到的创新领域:移动电话。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IBM身上,打了15年官司后,找不出可行分拆方案,垄断困境最终由小型机、UNIX工作站和PC的兴起而自动解决。微软案件也一样,司法部一度赢得了判决,但他们迟迟拿不出可行的分拆方案,而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谷歌的崛起、信息终端的多样化、开放平台和开源软件日益成为潮流,微软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不成为发展的障碍和抱怨的焦点,相反,它成了激励众多技术和商业创新的标杆和靶子。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选择始终是在增加而非减少。在这些案子中,反垄断机构除了给市场带来不安、扰乱和破坏之外,从未给消费者帮上忙,最终解决问题的都是市场本身的创新机制。

从AT&T、IBM和微软的经历中可以看出,只要投资和创新的机会是开放的,垄断者便无法过度压榨消费者,而垄断困境总是会被创新所突破;实际上,垄断一旦建立,便成为寻求创新的最大动力,人们会想尽一切办法突破它;当垄断使得一个产业日趋封闭时,就有人会尝试绕过它另起炉灶,开辟全新的替代产业,而垄断者若沉溺于旧模式,便会连同他所垄断的产业一起被边缘化。对比生物进化的历史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进化史上,经常有一些物种会走入进化的死胡同,就像一个产业因垄断而缺乏多样性,并走入封闭僵化的死胡同一样;然而,之所以会走进死胡同,常常是因为它们一度在某方面过于成功,因而在自然选择引导下过度发展了这方面的能力,最终对这种能力形成依赖。

树袋熊就是典型的例子:桉树叶因其特殊的化学成分,对于多数动物都是不可食的,但树袋熊却进化出了消化桉树叶的独特能力,于是它垄断了“以食桉树叶为生”这个产业,没有任何竞争者。结果,树袋熊这个物种便向着提高桉树叶消化能力的方向,义无反顾地发展下去,经过许多代,桉树叶成了它们的唯一食物,它们已丧失了消化其他食物的能力,大熊猫对竹子的特化和依赖也是如此。然而,尽管树袋熊和大熊猫走进了死胡同,生物界的进化却没有因此而停顿,树袋熊垄断了桉树林,其他动物可以另辟蹊径。上帝并未从他的天堂里跳下来,责令树袋熊不得控制超过70%的桉树林,或者把它们改造成三个独立物种,上帝知道,这么做既是徒劳的,也是多余的。

历史上,那些在某方面特别强大的生物,很少会因在其强项上遇到正面竞争而遭淘汰,相反,它们总是因为其特殊强大之处为它们营造的那个小生境最终萎缩而被边缘化;类似地,产业史上一度不可一世的垄断巨头们,很少被从正面打败,他们总是随其所在产业被新兴产业排挤而被边缘化;甚至科学发展也是如此,正如库恩所指出,新理论取代旧理论,从来不是因为旧理论的信奉者被驳倒认输了、心服口服了,然后新理论确立了,而是因为老头们退休了、死了、没人选他们课、看他们书、引用他们观点了,于是旧理论消失了。

几十年来,新兴产业绕过陷入封闭僵化的旧产业的故事,始终在不断上演:移动电话绕过了固定电话,UNIX和PC绕过了主机,搜索引擎绕过了门户,而浏览器和云计算正在绕过桌面和操作系统;对于企业家和创新者而言,唯一绕不过的垄断者,恰恰是政府和它的反垄断刀斧。十年后,微软大可以仍抱着其封闭的桌面系统,悠闲地苟活于信息产业之一角,正如今天树袋熊仍在快乐地独自啃着它的桉树叶,但那时的信息业早已天翻地覆,或许很少有人会想起微软的名字了;当然,微软显然不甘于此,英特尔和IBM同样不甘于此,它们都是热衷创新者,都在拼尽老命给消费者带去最好的产品,如此,反垄断者究竟在担忧什么呢?

事实表明,20世纪的历次反垄断诉讼,从未造福消费者,从中获益的,只有竞争失败者、律师和利用对成功企业家的嫉妒心而骗取民心的政客。明智的企业家们,理应抵制政府的反垄断冲动,在这方面,他们应抛开恩怨,团结一致。那些为一时商业利益而呼唤反垄断干预的企业家,是短视且不道德的,对于以“不作恶”为口号的谷歌,尤其如此。不久之前,谷歌还在为针对微软的反垄断措施而幸灾乐祸甚至落井下石,现在,随着奥巴马政府上台,反垄断政策正在收紧,大西洋两岸的政客们都在挥舞反垄断斧头,很快,谷歌也将尝到这把斧头的厉害了。

〖后记〗

如今,动辄数亿欧元的巨额罚款,已成为任何在欧洲开展业务的大企业不得不随时加以考虑的风险。就在本文发表后的下一年,欧盟又对17家浴具制造商、11家航空公司和3家液晶面板制造商,分别开出了6.22亿、7.99亿和6.49亿欧元的罚单,拥有欧洲业务的跨国公司俨然已成为欧盟的提款机。

不幸被挑中的企业,没有申辩和质证的机会,只能听凭宰割,没人知道罚款为何是10亿而不是1亿或100亿。不同于美国,反垄断调查对象的命运并非在法庭上决定,一切由欧盟反垄断专员这一行政机构说了算,它既是检察官,又是陪审团,还是法官,把这样的机构称为市场竞争保护者是高度讽刺的。

关于反垄断法理论基础的混乱和错误,以及它在欧美司法实践中所导致的种种荒谬结果,薛兆丰博士在《商业无边界》一书中作出了详尽分析和描述;不幸的是,这套法律正在被许多新兴国家当作西方“先进制度”学习和运用。

15. 垄断是竞争的同义词

2011-01-06,No.1489

新年之际,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用以代替2003年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旧规定是在原《价格法》基础上发布的,篇幅不足一页纸,而新规定的成文法依据则是2008年的《反垄断法》,它基本上全盘采纳了欧美主流反垄断理论,对所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价格策略与价格协调机制作出了全面限制,其篇幅也数倍于旧规定。

值此通胀蔓延、物价腾涌之际,这份规定或许可以体现管制当局对民众所受通胀之苦的体察和关切,而新规定发布与生效间隔的异常短暂,似乎也透露着某种急切。但遗憾的是,源自美国的整个反垄断法律和政策体系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在根本上是错误的,而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对改进市场制度 从未起过正面作用,它只不过为管制官员、律师和经济学家等行业创造了大量职位。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理论出发点是完全竞争模型,而所谓完全竞争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即便是近似的成立),它只是早期经济学家为绕过某些数学困难而做出的随意简化,不幸的是,这一简化对人们理解市场的真实运行机制造成了严重误导。

在所谓完全竞争状态下,每种商品都有无数无差别的卖家,他们出售的商品质量上毫无差别,其产量决定也无法影响价格,因而也无法实施独特的价格策略。然而,对商业史稍有了解便会知道,大量无差别厂商的市场状态是不可能长期持续的。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没有独特之处的小厂商会迅速被吞并,即任何一种商品,如果没有实施差异化的空间,其市场很快会被极少数厂商所垄断,中小厂商得以立足的诀窍便是实施差异化和寻找特殊生态位,也就是为自己构筑垄断地位,这是产业界尽人皆知的常识。

这样一来事情便很奇妙了:完全竞争的前提是无差别,但果真无差别了结果就是高度垄断,而真正热闹非凡层出不穷的竞争,却总是存在于那些能不断出现差异化的产业之中,换句话说,一个高度竞争市场的存在前提是,其中每个厂商都必须拥有相当强的垄断地位,这是多么矛盾啊。但这一矛盾仅对书呆子经济学家才是矛盾,因为他们把垄断看作竞争的对立面,而没有理解在真实市场中,垄断恰恰就是厂商展开竞争的一种方式,且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方式。

有人或许会问,那能不能把每个厂商的垄断力限制在某个水平,从而确保任何一两家厂商都不会占据大半市场份额呢?确实可以做到,代价是压制创新并阻止规模经济发挥作用,而实施的手段就是不断地摧毁那些最成功的企业,简单地说,就是打击乃至摧毁市场机制中最积极而有益的那些方面。

当你开发出一种成本更低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后,或者寻找出一种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组合服务的商业模式后,并购常是实现这些创新之价值的唯一可行途径,而有机扩张在资本开支和推行速度上都将大为不利。产业史上,无论技术、管理还是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其实现扩散和替代的各种途径中,并购历来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而反垄断法将压制这一过程,尤其是那些依赖于规模经济才能发挥作用的创新。

反垄断与创新在根本上就是相抵触的。不妨把创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已有商品的局部改进,即所谓的微创新;第二类是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满足此前由其他商品来满足的需求,如汽车相对于铁路;第三类是挖掘出一种全新的需求并加以满足,如太空旅行。对于后两类,创新者实际上从零开始建立了一个新市场,他当然是对之拥有“支配地位”的垄断者,即他从一开始就成了全民公敌。

实际上,每个创新者从他构思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的那一刻起,最关切的事情莫过于如何确保其创新价值不被大批模仿者迅速淹没,如果他不能满意地回答这个问题,他很可能早就打消了动手的念头。创新者愿意在初期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冒巨大风险,推广期中赔本销售,全赖于对未来规模经济和垄断地位所能带来回报的期望,这也是为何前辈们会想出用专利法去保护创新者,而反垄断法的作用直接相反,将把无数创新掐灭在最初闪念之中,有趣的是,这两套法律居然能共存于同一个体系。

那么,能不能通过恰当的甄别,既打击阻碍创新的老垄断者,又保护乃至鼓励创新垄断者呢?显然,管制当局和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他们能做到,但再一次,这只是理性的僭妄,经济学家确实煞有介事地通过替代性分析和弹性分析之类的工具去甄别“好的”和“坏的”垄断,但所有这些分析的前提都是:商品集合和生产/商业模式集合是给定的,然而顾名思义,创新就是“一般人想不到的”,潜在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注定不可能被纳入经济学家的分析范围之内,而反垄断最大的伤害,恰在于妨碍潜在的创新得以实现。

因此,除非你压根否认有创新这码事,或者自认为上帝因而能窥见未来的创新并将其纳入商品和生产模式集合加以分析,否则你注定不可能甄别好的和坏的垄断,不可能知晓打击英特尔的定价策略究竟是保护了创新还是保护了落后。所以,假如我们和波普一样相信这个世界是开放的,创新是可能的,那就让我们抛弃那套陈腐谬误的完全竞争理论和以之为基础的反垄断法吧,别以为它来自美国就代表着先进。

〖后记〗

经济学家巴斯夏说:“好经济学家与坏经济学家之间的区别只有一点:坏经济学家只考虑可以看得见的后果,而好经济学家却能同时考虑可以看得见的后果和那些只能推测到的后果。”

砸破一块窗玻璃能给玻璃制造商和安装工带来6法郎的生意,这是看得见的;而另一方面,窗户主人将这6法郎花在换玻璃上,就不能再花在别的事情上,因而减少了其他消费品厂商原本会得到的6法郎生意,这是看不见的。

同样地,剥夺垄断厂商获取垄断租金的能力——假如能做到的话,商品的售价或许会降低,这是看得见的;但这样一来,指望凭借未来垄断地位获取创新回报的潜在创新者因此打消了实施创新的念头,因而消费者也就无法享受到这些创新带给他们的好处,这是看不见的。

变化万千的市场结构和创新机制远非行政官僚们所能理解,反垄断历史上最具讽刺性的事实是:从AT&T、IBM到微软,这些一度成为反垄断英雄们斗争对象的巨头,官司还没打完,却早已被后来的创新者挤到了一边,命运堪忧了。

如此人们就有理由质问:既然市场总能以出乎意料的方式发展出突破垄断格局、造福消费者的创新领域,反垄断官员们这通瞎忙乎究竟有何意义?

法律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怎么做才是对的,这样,它就不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又强求无差别竞争,就不能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又推行反垄断法。 dvFt/ws3CPNS77M91EySM/UNzzVroi9VNjJIBrJJFq712I4K4Rxdxfx0XL0ZH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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