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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0年代到现在: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

在60、70年代,虐待儿童问题在美国激起了强烈的关注。其起源是因为亨利·坎普为首的医生(C.Henry Kempe)于1962年发表的一篇名为《被虐儿童综合症》(The Batered-Child Syndrome)的文章。作为儿科医生的坎普在行医期间,对来就医的很多儿童身上莫名其妙的伤而感到苦恼。他对人们编造出来的种种孩子受伤的借口感到无法忍受。坎普和另一位医生曾经在1959年的一次演讲中告诫同行们,不要情绪化地认为父母不会伤害自己的孩子。经过一年对美国医生以及律师的调查,以亨利·坎普为首的医生在《被虐儿童综合症》这篇文章中,描写出了被虐儿童的种种症状:“被虐儿童综合症可能发生在任何年龄,但总体来说是三岁以下的孩子……被虐儿童综合症的最大特点就是临床发现和家长提供的历史不相符。当孩子在医院或者是一个安全的环境时,不论是软组织还是骨头都没有新伤的事实,让这个(被虐儿童综合症)诊断更加有份量……”

坎普等医生的研究和报告不仅给医学界以提醒,让为孩子看病的医生们加入到虐待儿童的诊断和报告中来,它还引起了媒体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很多大的报纸和杂志,像《新闻周刊》、《家长杂志》等都参与到此类问题的报道中,并引用《被虐儿童综合症》中的发现。媒体和刊物的报道,激起了大众和专业人士对虐待儿童问题的热情。1962年,美国儿童局召开了两次会议,讨论如何更好地帮助各州应对虐待儿童的问题。坎普医生和德·弗朗西斯都参加了会议,并且建议各州立法,要求医生们将有虐待儿童嫌疑的情况报告给警察或儿童福利机构。这些会议是美国虐待儿童报告法的开始。1963年,有四个州制定了虐待儿童报告法,到1967年,所有的州都确定了虐待儿童报告法。并且,强制报告的范围从医生,扩展到所有可能了解到虐待儿童信息的专业人士:老师、社工、婚姻咨询师、律师等等。如果知情不报,法律将会给予惩罚。比如,在美国学校里,如果老师发现小孩身上有可疑伤口,或者小孩不小心说出来自己在家里挨打了,老师都要仔细询问孩子,并将此事报告。正如一篇报道所言:

在美国,虐童者很容易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任何一个公民都可通过报告事件的方式向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发起对孩子虐待或忽视的调查。而且这种举报几乎是不需要什么证据的,只要“有理由怀疑”就可以。大部分州要求,接到这类举报必须在24小时之内开展调查。同时,鼓励孩子“安安全全地”倾诉出来(Speak Up,Be Safe)也是在各个学校进行的教育项目。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CAPTA法案)。该法案授权联邦拨款来帮助州更好地应对虐待、疏忽和性骚扰案件,尤其是调查和报告环节。想要获得CAPTA拨款的州,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比如说此州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必须对接受到的虐童报告进行非犯罪调查核实,并通过保护性监护对孩子及时地保护等等。在1973年的时候,只有三个州满足CAPTA拨款的所有规定,很多社区的儿童保护系统都没有条理。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几乎所有的州都能达到这些规定。为了响应CAPTA的规定要求,儿童保护机构(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或CPS)在各州相继建立起来,调查虐童嫌疑案件。

现在,在美国各州都建立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这样的政府部门,24小时接受虐待儿童的举报。曾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儿童保护服务部进行社工硕士实习的周舒介绍了这类部门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受理举报

CPS规定,只有接到举报电话才会立案调查,因此受理举报是CPS工作的第一步。CPS有专业的热线接线员在办公室接听虐待儿童的举报电话,按规定根据来电者的举报收集信息并依格式记录。这个热线电话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开通,所有节假日都不例外。亚利桑那州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职业的人(比如警察、校长和老师、社工、咨询师、医生和心理学家等)如果获得了虐待儿童的信息,必须举报(Mandatory Reported)。此外,常举报的人还包括室友、邻居、亲戚、孩子同学的家长等。当然,还有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匿名举报。

第二步:调查取证

受理举报之后,就由接案组(Intake Unit)的调查员(Investigator)对个案进行调查取证。我就是在这一组里完成了一学年的必修社工专业实习。个案按照情况紧急度分为P1、P2、P3和P4这四个不同等级。其中,P1是最紧急的案件,调查员必须在接手此个案的2小时内上门调查。

首先,调查员会尝试打电话给举报人,询问关键细节,核对重要信息。其次,调查员会上门跟与案情有关的每一个人单独交流,例如去学校找孩子谈话、去家里找孩子的家人谈话等。有时应对方要求,调查员也会在图书馆等中立的公共场所与对方见面,以保护对方的隐私和双方的安全。再次,调查员要在网上对涉案人员进行背景调查(Back-ground Check),查看其犯罪历史记录(Criminal History)。另外,如果个案涉及其它部门和机构,调查员还要向他们寻求合作并进一步取证,以便综合分析。比如,向警察索取报案记录和警方口供,向医院索取医疗历史和病情记录,向社工和咨询师索取专业笔记,等等。

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结合手头所有资料,对孩子的生存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判断孩子继续在家里居住是否安全。评估结果一般有这样几种:第一种,家里的某个人对孩子的安全造成了威胁。这个人必须立即搬走,孩子才能继续在家里居住。这个人往往是孩子亲生母亲的现任男友或丈夫,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对孩子有暴力或性骚扰行为。第二种,家长的基本育儿能力有所欠缺,但还不至于对孩子造成生死攸关的危险。这时必须有另外一个人搬到家里与家长和孩子共同居住,以保证孩子的安全。这个人被称为安全监护(Safety Monitor),要符合相关的安全准则并具备应有的能力,并负责向CPS汇报个案动态。第三种,将孩子移出家庭。

第三步:安置儿童

如果孩子必须被移出家庭,有几个去处可供选择。一是合适的亲戚(Kinship Care)或朋友、寄养家庭(Foster Home)或小组之家(Group Home)等。调查员一般会先将孩子移到寄养家庭或小组之家,然后紧急召开小组决策会议(Team Decision Meeting),与会者包括会议协理员、调查员、被举报人员(一般是孩子的父母)及任何他们想带到会议现场的支持者。与会者共同探讨这个家庭的优势、资源和对孩子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提出有可能接受孩子同住的家人或朋友名单。大多数时候,这个会议的场面更像在吵架,双方各坐一边、各执一词。家长往往对调查员表现出巨大的敌意,有很多相当激烈的行为,如失声痛哭或破口大骂。

其实,CPS倾向于把孩子安置在亲人家中,但前提是这些人能顺利通过CPS的安全审查,并表现出能承担这份责任的资格、能力和意愿。而将孩子移出家庭这个过程,不仅对孩子和家长来说很艰难,对CPS的社工来说也非常不容易。在实习期间,我和CPS调查员一起去过很多不同的地方,带走过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例如,我曾从医院带走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从家里或幼儿园带走还不会说话的幼儿,从学校带走学生,等等。有时我们不得不打电话请警察到场协助,才能安全顺利地完成带走孩子这项工作任务。

第四步:转介服务

当调查环节结束后,个案会被调查员转给持续组(Ongoing Unit)的个案管理员(Case Manager)。个案管理员首先要负责每月对孩子及孩子的照顾者至少进行一次探访。平时他们也会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之保持联系,以确保孩子的安全和健康。个案管理员也会协助寄养家庭解决各种困难,以满足孩子的需要。

个案管理员还负责安排家长与被移出家庭的孩子的会面。会面频率和时间长短由法官判决,会面地点由个案管理员决定。有的会面由专门的个案助理(Case Aide)在一旁负责监督,并记录整个会面过程。个案助理也负责接送孩子,因为孩子如果不是住在亲戚朋友家,父母一般不被告知孩子现在的住处,也不允许向孩子询问。

此外,个案管理员还要为孩子家长制定学习计划,并将他们转介到相关社工机构接受服务,以增强他们对孩子的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保护能力。对于孩子未被移出家庭的家长,可将其转介到家庭保护(Fam-ily Preservation)服务。会有一位咨询师和一位家长助理(Parent Aide)每周上门与家长见面,分别提供咨询服务和育儿课程。对于孩子已被移出家庭的家长,可将其转介到家长助理服务机构。家长助理负责监督孩子与家长的会面,向家长讲授一对一的育儿课程,并向家长介绍更多的社区资源。对于所有家长,个案管理员会根据个人情况将他们转介到不同的社工服务,包括戒酒戒毒所、个体或小组心理咨询、家暴庇护所、流浪者之家、精神健康治疗、食品补助发放以及贫困家庭救济等。亚利桑那CPS的核心部门就是接入组、持续组和个案管理组,其它的转介服务主要以合同制外包给非政府社工机构。

第五步:最终结案

第一种结案的可能,是调查员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其为冤假错案,即有时是一个误会,有时则是家长之间闹矛盾所引发的恶意诬陷。第二种结案的可能,是重聚(Reunification),即孩子回家居住、CPS将孩子监护权还给家长,因为家长在规定时限内达到了CPS的各种要求。第三种结案的可能,是关系断绝(Severance),即孩子不回归家庭、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被永久性剥夺,因为家长在当初设定的时限内没有具备应有的保证孩子安全的能力。有时家长早已不准备要这个孩子了,所以未接受CPS转介的任何服务,甚至干脆不见踪影。有时家长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仍存在对孩子安全造成隐患的情况,例如无安全的固定住所、无近段时间内未吸食毒品的证据、未与对孩子施暴的人脱离关系等。

同时,在保儿童保护的理念上,美国社会也经历了从“解救儿童”到“预防与永久计划”的过程:

在儿童虐待等问题出现后,美联邦政府最初的保护理念是“解救”,即把孩子从“坏父母”的家中“解救”出来,长期与原有家庭隔离,从而在物理环境上保证儿童的人身安全。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已经受到身体伤害或有可能受到身体伤害,政府就会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为由把孩子带走。

但到了近期,美国的儿童保护理念逐渐变为以关怀为出发点、着重预防和永久计划为目标的照顾模式。基于“稳定的家庭和人际关系对儿童至关重要”的理念,美国在1980年提出永久计划思想,使法官避免不必要地把儿童从他们的家庭中转移出来,并确保在一定时间内把儿童安置在一个新的永久家庭中。这种做法更多地兼顾了儿童和父母在心理、情感方面的因素,显得更加人性化,也更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从第一个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于1875年建立,到政府在20世纪逐渐承担越来越重要的儿童保护的责任,美国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的数量经历了从上升到急剧下降。根据德·弗朗西斯的调查,在1965年,美国非政府儿童保护组织由20世纪初高峰时期的300家降到84家,到1967年只剩下了10家。到1967年,几乎所有的州都有法律规定,把儿童保护的责任放置到政府的手中。在联邦政府立法和拨款的带动下,美国各州的政府已经相继建立起了完备、系统和周密的儿童保护部门和系统。 CZGuCVFTsGXzPtaPCuFFxlXDMf9TzsiDlE+F2BOkAxUpOl3yQeN3Oc7w50xpHY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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